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相关知识要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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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相关知识要点Word格式.docx

1、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扩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3)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h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4)时间要求: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

(3)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3、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自救器。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m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4、建设完善矿井他风自救系统。

(1)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

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地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3)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4)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5)时间要求: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2)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外,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

(3)要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6、建设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井下通信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2)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3)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4)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

发生险情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四、加强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和监管监察

1、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

(1)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制度。

(2)要加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3)要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保证系统灵敏可靠。

(4)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联合应急演练。

(5)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6)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2、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

(1)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划和方案加快建设进度。

(2)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在投入生产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4)各地要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配置方案。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要用来监控和预警瓦斯、火、冲击地压等重特大事故。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甲烷浓度、风速、风压、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当瓦斯超限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或掘进巷道停风时,自动切断相关区域的电源并闭锁,同时报警。

系统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预警、火灾监控与预警、矿山压力监测与预警等功能。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后,系统的监测记录是确定事故时间、爆源、火源等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监测数据突变等信息分析爆炸时间。

根据监测的瓦斯浓度和时间顺序等分析爆源。

根据监测的设备状态分析火源。

根据监测的局部通风机、风门、主通风机、风速、风压、瓦斯浓度等分析瓦斯积聚原因。

根据监测的瓦斯浓度变化分析波及范围等。

2、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又称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一般由识别卡、位置监测分站、电源箱(可与分站一体化)、传输接口、主机(含显示器)、系统软件、服务器、打印机、大屏幕、UPS电源、远程终端、网络接口和电缆等组成。

由于煤矿井下无线传输衰减大,GPS信号不能覆盖煤矿井下巷道。

目前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要采用RFID技术。

部分系统采用漏泄电缆还可采用WIFI、ZigBee等技术。

部分系统除具有人员位置监测功能外,还具有单向或双向紧急呼叫等功能。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采掘工作面等重要区域出/入口、盲巷等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

基于RFID的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宜设置2台以上分站或天线,以便判别携卡人员的运动方向。

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巷道分支的各个巷道应设置分站或天线,以便判别携卡人员的运动方向。

3、矿井通信系统

矿井通信系统又称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的重要工具。

矿井通信系统包括矿用调度通信系统、矿井广播通信系统、矿井移动通信系统、矿井救灾通信系统。

煤矿应装备矿用调度通信系统,积极推广应用矿井广播通信系统和矿井移动通信系统。

救护队应装备矿井救灾通讯系统。

4、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1)煤矿必须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自救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高瓦斯矿井的入井人员宜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隔离式自救器宜选用压缩氧隔离式自救器。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采区避难硐室(又称避险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m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3)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从采掘工作面步行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4)采区和水平最高点应设置避难硐室。

避难硐室要为避险人员提供氧气(或新鲜空气)、水、食品等生存条件、通信设施、医疗急救用品、排泄物处理设施、照明设施和防灭火设施等。

水平长度较深的避难硐室,要设置甲烷传感器。

避难硐室宜设置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温度、湿度等传感器,空气净化、温度和湿度调节等设施。

避难硐室可通过压缩氧和化学氧等为避险人员提供氧气,但宜采用压缩氧。

设置在离地表较浅适宜地面钻孔的避难硐室,应有直通地面的钻孔和直通地面的压风、供水(供养)、通信等系统,提高抗灾变能力避难硐室大小应能满足采掘工作面等相关区域全部人员安全避险的要求。

避难硐室同救生舱相比具有性能价格比较高等优点。

救生舱与地面的通信联络完全依靠煤矿井下现有通信技术,瓦斯爆炸事故常常会造成通信电缆和光缆损坏,因此,瓦斯爆炸等事故有可能会造成救生舱与地面的通信联络中断。

瓦斯爆炸事故常常会使移动变电站等大型机电设备倾倒,当然,瓦斯爆炸等事故也可能使救生舱倾倒,使需要避险的人员无法进入。

设置在巷道中的移动式救生舱会增加通风阻力。

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一般为数十人,而一个救生舱一般可容纳几人到十余人,要容纳数十人的救生舱,体积大、成本高,性能价格比较低。

5、矿井压风自救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

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空气压缩机可安装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

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区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6、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外,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在灾变期间能够为各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应急供水。

要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保证阀门开关灵活,严禁跑、冒、滴、漏。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避免或减少瓦斯、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应急救援和紧急避险的有效措施。

因此,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炭【2010】46号)》、《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标准,装备、维护与使用。

第二部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简介(红色部分图见幻灯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核心内容,如图4—1所示。

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煤矿井下避险设施是矿工生命安全保障系统、生命工程。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环境参数进行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压气。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煤矿井下三级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包含三级紧急避险系统: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其提供半小时到一小时的个体防护将构成第一级紧急避险;

采掘工作面附近应设置移动式救生舱或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构成第二级区域避险;

采区上下山附近或井底车场应建设能持续获得氧气、水,拥有通讯、环境监测等功能的固定式避难所,构成第三级避险。

三级紧急避险系统如图4—2所示。

(1)第一级:

以个人防护为重点,配备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灯等防护装备,为灾变发生后人员快速脱离灾害影响范围或达到安全避灾地点提供支持。

(2)第二级:

在工作面附近和局部区域设置可移动式避难舱或建设临时避难硐室配备一定数量的食物、饮水和供养系统,使逃生人员能就近快速进入安全环境紧急避险。

(3)第三级:

在采区上下山附近或井底车场设置固定式避难所,形成为避难所内持续输送氧气、水和一定量的食物的系统,实现通讯、环境监测等功能,为整个采区或矿井避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空间。

2、煤矿井下紧急避难所的基本类型

煤矿井下紧急避难所的基本类型主要是指固定式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如图4—3所示。

固定式避难硐室按供养方式分为钻孔通风和自备氧式,按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

可移动式救生舱分为硬体式和软体式。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

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m,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救生舱。

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3、井下避难所设置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目前主要有固定式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两种类型。

矿井可根据自身的特点自主选择,并以满足矿井灾变条件下矿工应急避险需要、安全、实用、救生为基本原则。

(2)井下有人工作的地点均应有紧急避险设施为其服务。

紧急避险设施距工作地点的距离,以矿工在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或矿井火灾等灾害事故应急避险情况下,佩戴随身的自救器能够安全到达为原则,一般不超过1000m。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

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应设置固定式紧急避险设施,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紧急避险设施,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应设置工作面紧急避险设施。

(3)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

(4)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无异常应力、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的地点,前后20m范围内采用了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存放在巷道中的可移动式救生舱,应保证巷道畅通、安全间距、风速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预防爆炸冲击破坏的相关措施。

(5)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示,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6)紧急避险设施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和操作步骤,指导遇险矿工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7)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紧急避险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

(8)将正确、安全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和定期应急救援演练的重要内容提高款工应急救援能力。

4、井下避难所的通用技术要求

(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①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

供养量不低于0.5升/分钟·

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

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因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的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

在整个额定保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环境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因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采用高氧气瓶供养系统的因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②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③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

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

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

人。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保护时间因不低于45分钟。

(2)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或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3)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煤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5)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6)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①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控。

②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③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

人,连续噪音不大于70分贝。

④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⑤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7)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固的标识。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8)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和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险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9)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识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识。

5、煤矿井下三级紧急避险系统的作用与功能定位

在井下发生突出、火灾、爆炸、水害等突出紧急情况时,在逃生路径被阻和逃生不能的情况下,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幸存)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密封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

对内能为遇险人员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

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系统是突发紧急情况下井下人员无法逃脱时的最后保护方式,为被困矿工提供维持生命环境;

使其与救援人员联系获得逃生方式,或等待救护队到达,促进提高获救的成功率。

因此,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建设、使用、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三、避难硐室

矿工自救中,设置避难硐室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自救器有效时间较短,当佩戴自救器后,在其有效作用时间内不能到达有效安全地点;

撤退路线无法通过;

若有自救器而有害气体含量又较高时,避难硐室可以发挥作用。

避难硐室有两种:

一种是预先设置的避难硐室;

一种是当多故出现后因地制宜地构筑临时性的避难硐室。

预先设置的避难硐室。

如中央避难硐室,可设在井底车场附近,与井下保健站硐室结合在一起。

采区避难硐室,用设于采区安全出口的路线上,距人员集中工作地点不超过500m。

其容积应能容纳一个工作班的采区全体人员。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附近,也应设避难硐室,各硐室内应装备一定数量的自救器。

避难硐室必须构筑严密,以免有害气体侵入,使避难人员受害。

永久避难硐室有过滤和制氧装置,有的能造成封闭式小循环,以及必要的救护材料。

临时避难硐室是利用工作地点的临时巷道,硐室或两道风门之间的巷道,在事故发生后临时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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