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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防雷19

7.3等电位联结20

7.4接地20

8电气节能22

8.1一般规定22

8.2节能措施22

9智能化系统24

9.1一般规定24

9.2信息化应用系统24

9.3智能化集成系统25

9.4信息设施系统26

9.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28

9.6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28

9.7公共安全系统29

9.8机房工程31

本规范用词说明32

引用标准名录33

附:

条文说明35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Terms2

3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System4

3.1GeneralRequirements4

3.2PowerPlanning4

3.3LoadClassification5

3.4LoadCalculation6

3.5ElectricSourceand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System7

3.6SubstationandDistributionStation8

4LowVoltagePowerSupply9

4.1GeneralRequirements9

4.2Low-voltageDistributionSystem9

4.3ConductorSelection10

4.4AlarmandMonitoringSystemforElectricFireProtection10

4.5ElectricalDevicesforCommonEquipment10

5ElectricalLighting13

5.1GeneralRequirements13

5.2Lighting13

5.3FireEmergencyLightingandEvacuationIndicationSign15

6DistributionLineandWireSystem17

6.1GeneralRequirements17

6.2CableSelection17

6.3Wiring17

7LightningProtectionandEarthing19

7.1GeneralRequirements19

7.2LightningProtection19

7.3EquipotentialBonding20

7.4Earthing20

8ElectricalEnergySaving22

8.1GeneralRequirements22

8.2EnergySavingMeasures22

9IntelligentSystem24

9.1GeneralRequirements24

9.2InformationApplicationSystem24

9.3IntelligentIntegrationSystem25

9.4InformationFacilitySystem26

9.5BuildingEquipmentManagementSystem28

9.6PublicBuildingEnergyConsumptionMonitoringSystem28

9.7PublicSecuritySystem29

9.8EngineeringofElectricalEquipmentPlant31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32

ListofQuotedStandard33

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s35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约能源、整体美观、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电气设计。

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的建筑电气设计。

1.0.3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零售业态的形式,满足商品展示环境要求,保障顾客和商品的安全,为销售和管理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作条件。

1.0.4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1.0.5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1.0.6商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商店建筑storebuilding

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

2.0.2樹窗照明displaywindowillumination

增加橱窗的吸引力、提高橱窗内商品展示效果而为橱窗提供的照明。

2.0.3客流统计系统passengerflowstatisticssystem

通过在建筑主出人口、商铺出人口或特定区域出入口等处安装检测装置,记录出人口顾客的进出数量并记录时间和出入口位置等客流信息,为商店管理及经营提供数据统计和分析的系统。

2.0.4零售业态retailforms

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2.0.5应急响应系统emergencyresponsesystem

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高响应速度和决策指挥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具有应急技术体系和应急响应处置功能的履行协调指挥职能的系统。

2.0.6应急照明emergency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0.7应急通信emergencycommunication

为应对自然或人为紧急情况而提供的特殊通信机制。

2.0.8集合点(CP)consolidationpoint

楼层配线设备与工作区信息点之间水平缆线路由中的连接点。

2.0.9实时定位系统(RTLS)realtimelocationsystems采用主动或被动感应方式,基于无线信号对人员或物品进行定位的系统。

3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商店建筑应根据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确定供配电系统设计方案,并应具备可扩充性。

3.1.2商店建筑内开关(变电)站、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位置布置和用地预留,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1.3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简洁可靠,保证电源质量,减少电能损失,便于管理和维护。

3.1.4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3.2供电规划

3.2.1商店建筑的供电规划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供电规划的要求。

3.2.2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大型商店建筑,宜同步规划开关(变电)站线路进出通道,并预留开关(变电)站建设用房。

3.2.3大、中型商店建筑宜独立设置配变电所。

3.2.4商店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和零售业态布局设置配变电所。

3.2.5配变电所的选址应遵循缩短供电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人或接近负荷中心,并宜考虑电动汽车充电粧、分布式能源等规划和接人的需要。

3.2.6商店建筑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

优化网络结构。

3.3负荷分级

3.3.1商店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可根据商店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电气负荷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划分。

3.3.2商店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商店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商店建筑规模及名称

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负荷等级

大型商店建筑

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

一级负荷中特

别重要负荷

客梯、公共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走道照明、应急

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

一级

自动扶梯、货梯、经营用冷冻及冷藏系

统、空调和锅炉房用电

二级

中型商店建筑

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和应急照明

客梯、公共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

间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

小型商店建筑

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公共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用电、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

高档商品专业店

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公共安全

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3.3.3商店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3.3.4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商店,用电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

3.3.5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其负荷等级。

3.4负荷计算

3.4.1方案设计阶段,商店建筑的设计负荷可采用单位指标法计算。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商店建筑的设计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3.4.2商店建筑和零售业态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可按表3.4.2取值。

表3.4.2商店建筑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

商店建筑名称

用电指标(W/m2)

大型购物中心、超级

市场、高档百货商场

100〜200

购物中心、

超级市场、

百货商场

中型购物中心、超级

市场、百货商场

60〜150

小型超级市场、

40〜100

家电卖场

100〜150

60〜100

(含空调冷源负荷)

(不含空调主机综合负荷)

零售

40〜80

步行商业街

餐饮

100〜250

精品服饰、日用百货

80〜120

专业店

80〜150

一般商品专业店

商业服务网点

100〜150(含空调负荷)

菜市场

10〜20

注:

1表中所列用电指标中的上限值是按空调冷水机组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时的数值,当空调冷水机组选用吸收式制冷设备(或直燃机)时,用电指标可降低25VA〜35VA。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银行网点容量不应小于10kW(含空调负荷)。

3.4.3商店建筑中对供电指标有特定要求的零售业态,可按实际需求确定。

3.4.4商店建筑在用电设备数量及容量未确定的情况下,在方案设计阶段,其总用电负荷的需要系数可按0.75〜0.85取值。

3.5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5.1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商店建筑规模、零售业态和用电负荷性质确定。

3.5.2当商店建筑的配变电所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用电容量超出4000kVA的配变电所,宜采用双回路10kV电源供电,主用电源进线宜采用专用线路,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同时,每段母线宜预留备用开关。

2用电容量超岀2000kVA,且在4000kVA及以下的配变电所,宜采用双回路10kV电源供电,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或两个独立单母线的接线方式。

3用电容量在2000kVA及以下的配变电所,且无一、二级负荷或一、二级负荷容量较小时,主接线方式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

3.5.3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的小型商店(商铺)建筑供电可直接接入220/380V低压电网。

3.5.4大型超级市场应设置自备电源。

3.5.5当商店建筑内设有太阳能光伏电源供电系统时,宜将建筑公共区域、停车库和室外等场所的正常照明用电接人,并宜与市电并网运行。

3.5.6商店建筑内具备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变电所,其低压侧应设置母线联络开关,邻近配变电所变压器的低压侧可根据实际用电要求相互联络。

3.6配变电所

3.6.1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商店建筑内配变电所的电气设施应进行抗震设计。

3.6.2商店建筑配变电所宜设在地面一层。

当地面无法建设配变电所或建设配变电所较困难时,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电气设施运输、运行及维护要求。

2当地下有多层时,不应设置在地下层的最底层。

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等措施,防止对配变电所浸渍。

3不应设置在顾客可以接触到的区域,且不应靠近商店建筑主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

4不应贴邻水产品或位于其正下方,且不应贴邻易燃、易爆商品存放区域或位于其正上方、正下方。

5不宜贴邻智能化系统机房。

3.6.3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380V时,最大单台容量不宜大于2000kVA,并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4低压配电

4.1一般规定

4.1.1商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建筑的规模。

2建筑的功能分区和防火分区。

3建筑的零售业态。

4建筑用电设备的容量。

5可能的发展因素。

4.1.2商店建筑接入低压配电系统的单个单相用电负荷,线路供电电流不应超出40A。

4.1.3商店建筑低压配电及配电线路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4.2低压配电系统

4.2.1商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按防火分区、功能分区及零售业态实现分区域配电。

4.2.2商店建筑中不同等级和不同业态的用电负荷,其配电系统应相对独立。

4.2.3商店建筑中重要负荷、用电容量较大负荷宜采用从配变电所放射式配电方式。

4.2.4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大空间营业厅的正常照明宜采用双回路电源交叉供电。

4.2.5商铺宜设置配电箱,配电容量较小的商铺可采用链式配电方式,同一回路链接的配电箱数量不宜超过5个,且链接回路电流不应超过40A。

4.2.6配电干线(管)应设置在建筑的公共空间内,不应穿越不同商铺。

4.2.7安装容量大于200kW的营业区配电宜设置配电间。

4.2.8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当终端用户为同一经营体时,其非重要用电负荷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四级。

4.3导体选择

4.3.1商店建筑除消防负荷外的配电干线,可采用铜、铝或铝合金材质的导体。

4.3.2商店建筑内营业区的配电分支线路应选用铜芯导线。

4.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H1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4.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存放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大的商品的商店建筑仓储区,其非消防用电负荷配电干线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4.3商店建筑内单个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保护范围不应跨越不同防火分区。

4.4.4仓储、营业区配电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报警值不宜大于300mA,其他区域的剩余电流报警值不宜大于500mA。

4.4.5设置在服装、图书等可燃物较多及有易燃、易爆商品区域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具有阻性负载识别和报警功能。

4.5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4.5.1商店建筑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

当同一电梯机房内有多部客梯时,可由一个机房的总配电箱采用放射式配电,且各台客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装设识别标志。

2电梯机房内地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200lx,机房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机房靠近入口处。

3电梯机房内应设置不少于一组单相二孔和三孔组合电源插座。

4当电梯机房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通风。

5电梯井道照明宜由电梯机房配电箱供电。

6电梯应具有自动平层功能。

7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两端应设紧急停止按钮,且应具备防止逆向运转功能。

8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在全线各段均空载时,应具备暂停或低速运行功能。

4.5.2商店建筑的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的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门及非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电动卷帘门应由邻近配电箱(柜)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载保护装置,并应在附近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

2在疏散通道上安装的自动门及非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电动卷帘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

3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做等电位联结。

4.5.3商店建筑的配电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箱位置不宜影响通行,周围应无障碍物品堆放,且应便于管理和维护。

2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且不应设置于母婴室、卫生间和试衣间等私密场所。

3营业区照明配电箱内除正常设备配电回路外,尚应留有不低于20%的备用回路。

4用于空调机组、风机和水泵的配电(控制)箱宜设于其机房内,并宜设置在便于观察、操作和维护处。

当无机房时,应有防止接触带电体的措施。

4.5.4商店建筑的电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器设备的配电应具备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营业区有接触电击危险的电器设备尚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或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方式。

2营业区内应选用安全型插座,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应采用相应电压等级的插头。

3营业区内接插电源有电击危险或需频繁开关的电器设备,其插座应具备断开电源功能。

4单台设备功率较大的电器设备,应选择满足其额定电流要求的插座。

当插座不能满足其额定电流要求时,宜就近设置配电箱或采用工业接插件,不宜使用电源转换器。

5儿童活动区不宜设置电源插座。

当有设置要求时,插座距地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且应选用安全型插座。

6商店建筑的收银台使用的插座应采用专用配电回路。

7营业区内用电设备数量多且集中的区域,宜分类或分区设置电源插座箱。

4.5.5超级市场、菜市场中水产区高于交流50V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在2区以外,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X2。

4.5.6当商店建筑营业区无具体工艺设计且有使用灵活性要求时,应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货架为200W/m〜300W/m及橱窗为300W/m〜500W/m容量预留。

4.5.7商店建筑仓储区应按需求预留装卸电源和堆高机械电源。

5电气照明

5.1—般规定

5.1.1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合理选用节能光源、灯具及附件、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及限制眩光。

5.1.2商店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功能、零售业态和环境条件等确定照度值、显色性和均匀度。

5.1.3商店建筑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

标志》GB13495.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5.2照明

5.2.1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设计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并应与装饰设计协调~^致。

2营业区应根据商品对特定光色、气氛、色彩、立体感和质感的要求,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3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位置宜装设重点照明。

5.2.2商店建筑营业区照明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2主要光源的显色性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的要求,营业厅的显色指数(艮)不应小于80,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显色指数(RJ宜大于85。

3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4丝绸、字画等变、褪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5.2.3商店建筑营业区的照度和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

柜台区的垂直照度宜为lOOlx〜150lx;

有商品展示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150lx。

2正常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低于0.6。

3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4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5当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需要有差别时,亮度比宜为3:

1。

6室内菜市场中肉类分割操作台面照度不应低于200lx;

其他操作台(柜台)台面照度不应低于lOOlx;

通道地面照度宜为75lx。

7试衣间(处)试衣位置的1.5m高处垂直面照度宜为150lx〜300lx,服装修改间工作台面照度不宜低于500lxo8收银台的台面照度不宜低于300lx。

9设在地下、半地下或远离建筑物外窗的商店营业区,当无天然采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应将设计照度至少提高一级。

10老人用品专卖店的照度应高于同类用品商店营业区的照度水平,照度标准宜至少提局一^级。

5.2.4商店建筑营业区的备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3—般经营场所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0

4当商店正常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正常照明可兼做备用照明。

5.2.5大、中型百货商店宜根据商店工艺需要设重点照明、局部照明和分区一般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修理台、货架柜等宜设局部照明。

5.2.6商店建筑仓储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件商品仓储区水平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50lx;

—般件商品仓储区宜为lOOlx;

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300lx;

卸货区宜为200lxo

2大件商品仓储区垂直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30lx;

—般件商品仓储区宜为30lx;

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50lx。

3库房灯具宜布置在货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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