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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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2)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
(3)献血后按规定享受的休假;
(4)因公负伤,按规定享受的治疗与休养假;
(5)女性社区工作者哺乳时间;
(6)凭防疫部门通知单,带子女进行免疫;
(7)凭幼儿园、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
4.迟到与早退,迟到指在工作时间开始后未到达工作岗位,早退指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当月迟到与早退累计4次视为旷工一天,按旷工相应处理办法处理。
5.旷工,未经请假程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旷工。
(1)当月旷工1天,扣发200元奖金;
当月旷工2天(含2天)以上,扣发全部月奖金;
(2)当月连续旷工15天(含15天)或年度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者,街道(乡镇)有权按违纪解除《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
6.各社区应设立考勤员,本着真实、准确原则填写《社区工作者考勤登记表》,由社区负责人负责监督。
7.《社区工作者考勤登记表》于每月考勤日之前由考勤员、社区负责人签字后,报街道(乡镇)组织部门或街政科(社区办)。
各种假条一并上报。
8.节假日值班时间按街道(乡镇)规定执行。
二、休假制度
1.病假,指社区工作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医疗、休养的假期。
(1)病假需有医院病休证明;
(2)病假每月累计3天以上(含3天)10天以内(含10天)的,扣发当月月奖金的30%;
病假每月累计10天以上(不含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月奖金;
(3)当年病假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60天以内(含60天)的,扣发当年年度奖金的50%;
(4)当年病假累计60天以上(不含60天)的,扣发当年全部年度奖金,同时年底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5)病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事假,指社区工作者经请假程序,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处理个人事务的假期。
(1)凡因个人事务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必须提前按照审批程序,一般社区工作者经社区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经街道(乡镇)组织部门或街政科(社区办)批准方可执行;
(2)事假全年累计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扣发年奖金的5%;
(3)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扣发超假期间日基本工资和日奖金。
3.带薪年休假,指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每年享受的休养假。
(1)在社区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社区工作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同单位工龄可累计(工龄以个人保险单及档案记录为准);
(3)年休假不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已休完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5)年休假的年度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得跨年度安排。
如因工作性质需要跨年安排的,务必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休假;
(6)社区工作者应根据个人意愿,在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提前一周申请休假并填写《休假审批表》,一般社区工作者经社区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经街道(乡镇)组织部门或街政科(社区办)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7)各街道(乡镇)、社区负责人应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社区工作者的带薪年休假,保障社区工作者利益。
工作人员在休假前,应切实做好工作交接和安排,避免给工作造成混乱。
4.婚假,指社区工作者结婚时享受的假期。
(1)婚假为7天,晚婚者(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再增加7天奖励假;
(2)再婚者可享受3天婚假,但不享受奖励假;
(3)婚假不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4)婚假不扣发任何款项。
5.丧假,指社区工作者料理亲属丧事时享受的假期。
(1)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休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
(2)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路程费由个人负担;
(3)丧假不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4)丧假不扣发任何款项。
6.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女性社区工作者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
此外,经所在街道(乡镇)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奖励费;
(2)女性社区工作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女性社区工作者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4)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产者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产者一样享受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5)产假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6)产假不扣发任何款项。
7.工伤假,指社区工作者经认定为工伤时,按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
工伤认定和假期有关待遇按照《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执行。
8.探亲假,指社区工作者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社区工作者休探亲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销假制度
1.社区工作者若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必须由本人于假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社区工作者请假审批表》,按下列条款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如确因急病或急事,不能亲自假前办理相关手续者,可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并于恢复正常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交验有关证明。
2.请假3天以内的,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服务站站长由街道(乡镇)组织部门或街政科(社区办)批准;
一般社区工作者按服务岗位,由所在社区负责人审批。
3.请假3天以上的,除按上述程序申报外,还需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4.所有《社区工作者休假审批表》、《社区工作者请假审批表》均需与每月《社区工作者考勤登记表》一起报街道(乡镇)组织部门或街政科(社区办)备案。
5.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于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准应按时上班;
请假及续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6.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集体外出活动的,须由街道(乡镇)组织部门或街政科(社区办)批准,并至少留一人值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
四、例会制度
1.每周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安排一周的具体工作,每人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及本周工作安排,协调各口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做到周有计划、日有安排。
2.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促进班子建设,达到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统一,增强社区工作者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3.社区负责人在参加上级会议后,应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给班子成员及工作成员,对上级交办的工作应认真、及时的组织落实。
4.社区负责人应按时参加街道(乡镇)组织的例会。
5.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设专门会议记录本。
五、学习培训制度
1.参加人员:
全体社区工作者。
2.学习时间:
每月集中组织学习1-2次,采取个人学习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学习由社区负责人主持。
3.学习内容: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社区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4.学习要求:
集中学习时,记考勤和学习笔记,不允许无故缺席,每季度检查一次学习笔记情况。
5.学习方式:
要理论联系实际,统筹安排学习计划,每半年召开一次学习经验交流会,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6.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岗位系列培训,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职业资格制度
1.社区工作者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
2.年龄在35岁以下,已在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要在从事社区工作3年内,通过岗位培训、考前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3.新选聘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应在符合报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条件的基础上,2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七、首问责任制度
1.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在日常工作及接待来人、来电咨询中,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
2.首问负责人有责任向询问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和推诿。
3.首问负责人是具体经办人,应认真解答询问人的问题,能办的马上办理,不能办的应详细解释有关规定和政策,或者告知办事程序,使询问人满意为止,负承办责任。
4.首问负责人非具体经办人,应讲清楚情况后,将询问人带到经办人处,如遇到经办人不在,应负责记下询问人的情况和要求,及时转告经办人,负联系责任。
5.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人员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帮助落实有关承办人员事项。
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6.办理事项不属于社区工作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需要报上级机构协调解决的,及时上报情况。
7.对于来人、来电的投诉、报案、举报,应热情接待,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需要上报的情况及时报相关领导。
八、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社区工作者。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工作实绩以及民主评议。
1.德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决议。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区街(乡)各项规章制度;
(2)顾全大局,服从分配,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自觉坚持理论和业务学习;
(3)维护居民群众的利益,对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甘于奉献。
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的目的、内容和结果。
2.能
(1)熟悉掌握并能正确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技能,准确把握政策和党的文件精神,能根据政策处理具体问题,在上级组织的理论业务培训中考试合格;
(2)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能调动广大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且有成效;
(3)具有综合协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处理突发事件,完成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4)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工作有预见性,有特色。
3.勤
(1)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缺勤,病、事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热爱社区事业,乐于奉献;
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助人;
勤奋工作,爱岗敬业,积极主动,不推诿扯皮;
(2)遵守日常工作纪律和相关工作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
按要求参加有关会议和上级组织的理论业务培训;
主动参加并积极组织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4)勤于与社区群众沟通联系,确实了解掌握社情民意。
4.绩
(1)对于各项工作任务能够按照相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2)工作有创新,有特色,有实效,群众满意,上级认可。
5.廉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章和社区各项规章制度;
(2)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收受贿赂。
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问题;
(3)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同事的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成效。
(三)考核形式,每年年底实行一次年度考核。
由街道(乡镇)党工委牵头,成立由组织部门、街政科(社区办)、相关科室以及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等组成的考核小组,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四)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五)考核程序。
1.考核对象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社区工作者年终考核表》。
2.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可采取大会评议或问卷测评方式进行。
3.社区负责人根据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由街道(乡镇)组织部门评鉴意见)。
4.街道(乡镇)考核小组召开会议确定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并进行评鉴意见。
5.本人对考核结果签字确认。
(六)奖惩办法,街道(乡镇)根据年度综合考核情况,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
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提拔或交流轮岗及解除《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的重要依据。
1.奖励
(1)考核优秀的由街道(乡镇)给予通报表彰;
(2)考核优秀的可获得优先参加市、区、街(乡)的评优资格。
2.惩罚
(1)考核1次为基本合格的,由街道(乡镇)组织部门会同社区党组织对其进行一次诫勉谈话;
考核2次为基本合格的,由街道(乡镇)解除与其签订的《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
(2)聘用社区工作者考核1次不合格的,由街道(乡镇)解除与其签订的《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
选任社区工作者考核1次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建议换届时不再列入推荐候选人名单。
(七)新选聘社区工作者试用期满的考核办法
1.新选聘社区工作者在试用期结束前十天由本人撰写述职报告,由街道(乡镇)组织部门牵头,街政科(社区办)、相关科室、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站成员参与对其进行考核。
2.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经与本人反馈意见后,解除《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
十、其他
1.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社区工作者考勤登记表
2.社区工作者请假审批表
3.社区工作者休假审批表
4.社区工作者年终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