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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午兵变"

和"

甲申政变"

进一步扩大在朝鲜的势力,排挤朝鲜的原宗主国--中国,并于1885年与清政府签订《天津会议专条》,在事实上取得了与中国在朝鲜半岛的对等地位。

此后日本即有计划地投入全国国力开展了针对中国的扩军备战活动,以进行一场"

国运相赌"

的战争。

可见在甲午中日战争之前,日本就已经染指台湾和朝鲜,并取得一定进展,而日本在甲午战争的胜利及《马关条约》的签订则使日本的野心变成现实。

1894年,以朝鲜东学党起义、朝鲜政府向中国请兵为契机,日本派大军进入朝鲜,并挑起了甲午中日战争。

中日两军在陆上的主要战役有成欢之战、平壤之战、鸭绿江江防之战、金旅之战、辽东之战等,海上的主要战役有丰岛海战、黄海海战、威海卫之战等,日军基本上节节胜利。

其中清军在1894年9月平壤之战和黄海海战中的相继失利,使战局急转直下,战场亦由境外转移到中国境内,而1895年2月威海卫之战清军的失败,更是使北洋水师全军覆灭,清廷无心恋战,日本则继续保持军事压力,大有海陆并进直捣京师(今中国北京)之势,在这种情况下,清廷早就从1894年10月起便不断透过欧美列强向日本求和,而到战争后期,日本亦认为"

日清战争不能无限期继续下去,媾和谈判的时机早晚必会成熟"

,因此也同意媾和。

就这样,中日两国最终坐到谈判桌上,开始了马关和谈。

议和过程

清廷求和

掌握朝廷大权的主和派人物慈禧太后和李鸿章,从战争一开始就不打算使战争继续下去。

平壤战役和黄海战役相继失败后,1894年9月底,慈禧太后重新起用1884年被她罢黜的恭亲王奕欣主持总理衙门。

奕欣原先就主张对外国屈服,10月初,奕欣亲自出面,请求英国联合美国和俄国共同调停中日战争。

由于美、德、俄三国各有各的打算,加上日本的拒绝,英国于10月6日提出的调停建议没有获得任何结果。

1894年11月初,日军侵入辽东,将战火烧入中国。

清廷十分恐慌其"

龙兴之地"

遭到兵燹之灾,又转请美国驻华公使田贝出面调停。

这时,美国政府认为对清政府进行讹诈的时机已到,表示愿意居间"

调停"

由于急于求和,李鸿章在恭亲王同意下派遣了一个德国人,即担任天津税务司的德璀琳作为自己的代表到日本去探商议和的条件。

但德璀琳到了日本后,日本人拒绝和他谈判,同时日本又通过美国人要求清政府派出"

具有正式资格的全权委员"

张邵被拒

日本虽然在战场上连战连捷,但毕竟国力有限,战争带来的巨大消耗进一步加重了日本普通人民的负担,自1894年底以来,日本不少地方都爆发了农民暴动,社会动荡不安。

而且日本首相伊藤博文亦很重视西方国家的态度,"

他清楚西方列强的骨子里并不欢迎日本的崛起,妒忌日本在清国分食西方人的利益"

此外,伊藤明确反对军部大本营的直捣北京的"

直隶平原作战计划"

,他认为如果这样做,中国将会失去合法政府作为勒索对象,从而招致各国干涉,而且在天寒地冻的渤海上进行运输也很困难,他在1894年12月4日建议先攻取威海卫和台湾,作为将来和谈的筹码,如果"

待春暖时清廷犹踌躇而无向我请降之意"

,则再进攻北京也不迟。

天皇采纳了伊藤的建议,稍早前还按伊藤的意思召回了正在辽东战场准备攻打山海关的山县有朋。

这表明到1894年末的日本不再单方面追求军事胜利,而是企图从对清和谈中捞取更大的利益。

此时清朝方面求和的欲望则更加强烈。

当时旅顺已失守,慈禧太后害怕日军进犯京津,便不顾光绪皇帝等人的反对,先指使奕欣委托田贝秘密向日本疏通,后于1895年1月14日正式派户部侍郎张荫桓、湖南巡抚邵友濂为全权大臣,并聘美国国务卿科士达为顾问,赴日求和。

当时日本正在猛攻威海卫,由于军事上的胜利,日本的侵略胃口非常大,气焰极为嚣张,它觉得使清政府无条件投降的机会还未到来,因此借口"

全权不足"

,在广岛将清政府的这两位求和代表侮辱一番,驱逐回国。

同时,日本首相伊藤博文于1895年2月2日在驱逐张、邵二人时,通过清廷代表团中的伍廷芳向清政府提出了和谈的要求,并指名要恭亲王或李鸿章充当全权代表。

1895年2月17日,即日本攻陷刘公岛、北洋水师全军覆灭的当天,日本又通过美国人向清政府提出,必须以割地、赔款为"

议和"

条件,否则就无需派代表前往日本。

李鸿章渡日

之前清政府已求和三次,其中两次派使被拒,这时清政府十分害怕战争继续下去,为了求得停战,决心不惜任何代价。

慈禧太后在得知日本的要求后立刻召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入京,任命他为全权代表赴日议和。

李鸿章入京以后,慈禧太后又称病不出,让光绪皇帝负责接见。

在1895年2月22日的朝会中,光绪帝让李鸿章与众臣议论媾和之事,李鸿章坚决反对割地,翁同龢主张倘若可以回避割地,即便巨额战费赔偿,也可以忍辱负重。

大臣孙毓汶、徐用仪认为当前形势急迫,若回避日本割地条件,和平交涉将无法继续。

文廷式还主张效仿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一世迁都最终战胜拿破仑的故事,要求迁都再战,但很快被否决。

李鸿章声称:

割地则不行,议不成则归耳!

其后李鸿章又拜会各国公使,乞求干涉,但均无结果。

李鸿章见割地已成定局,便于3月2日就割地一事上奏皇帝,要求"

面谕训诲"

,非要从光绪帝口中得到明确的割地的授权不可。

光绪帝无奈,只好表示可以授予李鸿章"

以商让土地之权"

于是在1895年3月13日,李鸿章以头等全权大臣的名义,带着美国前任国务卿科士达为顾问,率100多名随员前往日本马关(今下关),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外务大臣陆奥宗光进行谈判。

1895年3月19日,李鸿章抵达日本马关,住在接引寺(古代为朝鲜通信使的住所)。

3月20日双方在春帆楼(下关有名的日本料理旅馆,以烹调河豚闻名)会见,正式开启了和谈。

中方参加谈判的有:

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参议官李经方(李鸿章养子)、参赞官罗丰禄、参赞官伍廷芳、参赞官马建忠、参赞官卢永铭、参赞官罗庚龄为翻译官。

日方参加谈判的有:

全权办理大臣伊藤博文、全权办理大臣陆奥宗光、内阁书记官长伊东巳代治、外务书记官井上胜之助、外务大臣秘书官中田敬义、外务省翻译官陆奥广吉、外务省翻译官楢原陈政。

从1895年3月21日到24日中日双方进行了前三轮谈判。

当时北洋水师虽全军覆灭,但是辽东战场争战方酣,而且日本在谈判前的3月16日成立了所谓"

征清大都督府"

,以参谋总长小松彰仁亲王为大都督,准备进驻旅顺,直捣北京,指挥"

直隶平原作战"

所以李鸿章要求议和之前先行停战,日方提出包括占领天津等地在内的四项苛刻条件,迫使李鸿章暂时撤回停战要求。

李鸿章遂问及条款,日方决定在下一轮谈判中出示条款。

伊藤博文在第三轮谈判中透露割让台湾岛之事,李鸿章答以英国将会干涉,伊藤微笑说:

岂止台湾而已!

不论贵国版图内之何地,我倘欲割取之,何国能出面拒绝?

总之,在前三轮谈判中,伊藤博文对李鸿章极尽羞辱之能事,而李鸿章则委曲求全,惟恐和议中梗。

日方以酷苛的条件使中国方面自动撤回了停战的提议,达成了不停战而和谈的目的。

后期谈判

3月24日第三轮谈判后,李鸿章回接引寺住所的途中突然遭日本人小山丰太郎枪击,造成李鸿章左眼下受伤。

此次意外事件的发生使日本的谈判优势锐减,令日本政府极为狼狈,气急败坏,承认"

由于此次凶变,帝国不得不立于甚为困难之地位,反之,清国却因此对各国得到最好的口实,清使或将立即归国。

而当其向各国哀诉时,各国将向彼表示同情,且难保不转而以其联合之压力抑制我方"

日本担心造成第三国干涉的借口,一方面由天皇、皇后亲遣医生和护士对李鸿章进行治疗并给予慰问,另一方面自动宣布承诺休战。

李鸿章也没有像日本所担心的那样立即归国,而是继续谈判。

3月30日,双方签订休战条约,休战期21天,休战范围限于奉天、直隶、山东各地。

此时日军已于3月23日袭占澎湖,造成威胁台湾之势,停战把这个地区除外,保持了日本在这里的军事压力。

这一风波平息后,日方代表以胜利者的姿态,继续进行威胁和讹诈。

美国顾问科士达则想方设法怂恿李鸿章赶快接受条件,以便从中渔利。

在1895年4月1日举行的第四轮谈判中,日方提出十分苛刻的议和条款,要求中方在三到四日内答复,主要包括:

确认朝鲜独立;

中国向日本赔偿军费库平银三亿两;

中国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辽东半岛给日本;

中国向日本开放北京、沙市、重庆、苏州、杭州、湘潭和梧州七处通商口岸;

长江、西江、吴淞江及运河等内河航行权范围;

日本驻军地点及所需军费。

李鸿章对日本的狮子大开口大为震惊,他一面奏报朝廷,一面对除"

确认朝鲜独立"

以外的条款进行逐条驳斥,并采取拖延战术。

其后在日本的要求下,清廷改命李经方为全权大臣,随李鸿章一起议约。

伊藤博文则在4月8日约见李经方,警告他一旦谈判破裂,"

北京之安危亦有不忍言者"

,要求尽快接受日方条件。

4月9日,中方将条约修正案交予日方,修改内容主要是将赔款减为1亿两和缩小辽东半岛的割让范围。

次日(4月10日)举行的第五轮谈判中,伊藤博文提出日方的最后修正案,其中对辽东半岛的割让范围适当收缩,赔款减为2亿两,通商口岸减为4处,这是日本根据西方国家的态度做出的一点让步,但仍十分苛刻。

伊藤对李鸿章说:

中堂见我此次节略,但有允、不允两句话而已。

李鸿章问:

难道不准分辩?

伊藤博文回答:

只管辩论,但不能减少。

此间,李鸿章每日给总理衙门发回大量电文报告会谈进展情况,往来的电报均被日方截获破译。

伊藤由此完全掌握了清政府决意回避谈判破裂局面的底线,同时也意识到拖延谈判对日本不利,故采取了更加强硬的立场。

而清廷则一直对日本提出的要求束手无策,几番折冲后看见事情已无回旋余地,遂于4月14日电谕李鸿章:

原冀争得一分有一分之益,如竟无可商改,即遵前旨,与之定约"

4月15日,中日双方举行最后一轮(第六轮)谈判,会谈从2时半延续到7时半,其间李鸿章苦苦哀求减轻勒索,但均遭拒绝。

陆奥宗光对此记录道:

会见的时间虽长,散会时已到上灯时间,而其结果,他(李鸿章)惟有完全接受我方的要求。

李鸿章自到马关以来,从来没有像今天会晤这样不惜费尽唇舌进行辩论的。

他也许已经知道我方决意的主要部分不能变动,所以在本日的会谈中,只是在枝节问题上斤斤计较不已。

例如最初要求从赔款二万万两中削减五千万两;

看见达不到目的,又要求减少二千万两。

甚至最后竟向伊藤全权哀求,以此少许之减额,赠作回国的旅费。

此种举动,如从他的地位来说,不无失态,但可能是出于'

争得一分有一分之益'

的意思。

1895年4月17日上午11时40分,李鸿章代表清政府与日本在马关春帆楼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中国承认朝鲜独立;

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给日本;

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

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

允许日本人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

1895年5月8日,中日两国在芝罘(今山东烟台)交换两国皇帝的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

(图册中马关春帆楼图来源)

条约全文

按:

《马关条约》包括《讲和条约》11款,《另约》3款,《议订专条》3款,以及《停战展期专条》2款。

中文本称"

中国"

,日文本称"

清国"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

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

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第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

从鸭绿江口溯该江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

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

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

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第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第三、澎湖列岛。

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

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

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

该款分作八次交完:

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

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

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

其法列下:

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

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

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

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

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

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

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

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

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

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

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

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

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四川省重庆府,

江苏省苏州府,

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

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

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见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

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占守山东省威海卫。

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

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

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

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

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

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

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

自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印)。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印)。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另约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驻扎,以杜生衅之端。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

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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