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室内装修施工合同正式版石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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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室内装修施工合同正式版石衍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XXXXX办公室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XX市XX路XX楼
二〇一二年五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XXXXX公司
承包方(乙方):
XXXXX公司
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本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XXXX办公室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
XX市XX楼XX楼XX室
1.3承包范围:
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工程
1.4承包方式:
装修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工程,包工包料施工。
1.5工程工期:
本装修工程自2012年月日正式开工,于2012年月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1.6工程质量:
达到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且一次验收合格
1.7合同暂定价款(人民币):
万元整(¥元),最终已实物量竣工结算为准。
第2条 施工单位资格
2.1 乙方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资质证号:
。
2.2 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并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企业法人:
。
2.3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2.4乙方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
。
2.5外地施工企业到新疆从事工程承揽,应到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办理进疆施工许可证,证号:
。
第3条甲方工作
3.1负责施工手续、合同履行、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和竣工结算等事宜的联络,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和竣工结算等文件须经甲方盖章后生效。
3.2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造价成本进行全面监督和过程控制。
3.3指派XX公司 为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手续、合同履行、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和竣工结算等事宜。
3.4委派XX公司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并有权对违反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处罚。
3.5按约定拨付工程预付款,办理工程签证和组织竣工验收。
3.6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应由北新房产驻工地代表和公司预算员共同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无效。
3.7向乙方出示房屋租赁合同和现有装修及设备交接清单。
第4条乙方工作
4.1按现场情况和业主要求对办公场所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向甲方提供3份施工图,于开工前七天报甲方工程部进行图纸会审。
4.2编制本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安全保证措施、工程预算和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查确认。
4.3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阶段检查和竣工验收。
4.4指派施工单位为乙方驻工地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工程款签收和业务洽商。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安全、如期完成设计和装饰施工任务,全面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5委派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和管理;并负责施工过程和工序的指导、检查和验收。
紧密配合甲方和设计人员,确保装饰效果和风格。
4.6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施工工艺、技术标准、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标准、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作法说明和业主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隐蔽验收和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4.7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建筑物、设备管线、业主财产;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垃圾清除等工作。
4.8施工中未经业主(房产物业公司和房屋出租方)同意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外装饰及各种设备管线。
4.9甲方配合乙方到消防部门进行审图及办理相关手续。
4.10做好各种施工准备工作,提前组织好人员及材料设备的进场、采购、供应和管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4.11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所有器具、设施和工程成品或半成品进行保护,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4.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清理(包括生产、生活材料和临设)干净并及时退出现场。
4.13工程资料收集必须满足消防验收的需要并及时交给甲方;否则,不予竣工结算。
第5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5.1乙方开工前三天向甲方提供书面工程进度计划,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5.2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适当支付乙方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或者奖励。
5.3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相应工作,对施工进度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以顺延工期。
5.4因乙方责任,如:
不能及时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方案;不能组织足够的劳动力和材料、设备;进场材料检验不合格或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返工而影响工期的均不得顺延工期。
5.5甲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可相应顺延。
5.6因下列原因导致持续停工12小时以上的,经甲方确认后应顺延工期:
⑴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化;
⑵发生地震、暴乱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⑶甲方驻工地代表书面明确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6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6.1本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均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国家和行业制订的施工规程、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为依据。
6.2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做法说明应当作为本合同附件,其中应当载明装饰施工各阶段施工工艺、技术标准,原材料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应一次验收合格。
不得有违背法律、法规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现象。
6.3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明显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情况,乙方应及时提出书面设计变更请甲方签字确认,再进行施工。
6.4如因乙方施工技术、质量控制或原材料、器具、设备不合格和室内环境检测不达标的,不予验收合格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6.5甲、乙双方现场代表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
甲方如因单方原因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应出具正式书面说明,乙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6.6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拒不返工或经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乙方应加倍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无权要求甲方给付质量不合格部分工程价款。
6.7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期间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建筑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6.8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按下列五个阶段对工程及产品质量进行验收:
⑴材料、器具、设备的进场验收;
⑵水、电、通讯暗敷管线,钢结构安装,防水层、墙面基层,吊顶骨架等部位或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
⑶样板间(件)的验收;
⑷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⑸竣工交付验收。
第7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7.1本合同暂定价款采用经甲方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凡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中包含的做法应在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中写明。
确实难以明确时,应在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中进行补充说明缘由。
否则,该做法可视为已包含在相关大项内,不再单独计价。
7.2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且乙方施工机具和人员进场后,由甲方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的30%。
7.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款方式:
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价值超过工程预付款后,甲方按工程实际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核定工作量,核定完成后的五日内向乙方拨付所缺的工程进度款(累计付款不超过完成工程量造价的90%)。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一个月内,工程款应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5%,余留5%保修款竣工交验后的一年内一次结清。
7.4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0天内,由乙方提出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并将经双方签字确认工程项目单价、设计变更文件、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在自接到上述资料10天内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完毕后的10天内结清尾款。
7.5工程款超额支付的,应在10天之内返还;否则,按同期银行活期利息的2倍追缴滞纳金。
第8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8.1本工程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器具、设备均应为符合设计和国家相应的产品(材料)标准要求,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8.2本工程的同类材料、器具、设备均应使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并应集中采购同批进场,以便于进场验收。
8.3本工程装修所使用材料、器具和设备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等级以及产地或生产厂家应由乙方提供详细的说明,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室内装修做法及材料标准》。
8.4如因装修材料、器具、设备的采购、供应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及时更换;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8.5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器具、设备,如不符合质量标准、质量要求或品种、规格有差异的,应禁止使用。
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8.6有防火要求和对装修的品质、色泽或外观效果由明显影响的材料、器具和设备应由甲方进行实物样品确认,在集中采购和使用。
第9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9.1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规范》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9.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9.3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或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以及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9.4工程在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工伤和急病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5乙方应采取安全生产及施工防火措施并配备适宜的消防器材;装修场所不得随意使用明火。
第10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10.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三天以上时,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
按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200元/人。
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0.1%支付滞纳金。
10.2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2000元/天违约金。
甲方要求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2000元/天作为奖励(含赶工期措施费)。
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任何一期关键节点逾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10.3乙方应妥善保护业主提供的管线、器具、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0.4未经业主同意或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责任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5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10.6本合同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中止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对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自动撤离施工现场,逾期未撤离的物品、机械设备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分。
第11条 保修
1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工程保修计划。
保修期自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2 相关方质量保修责任和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工程保修计划并承担相应的质保责任。
11.4乙方逾期履行质保责任,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返工、维修或购买替代品,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12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2.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2.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13条附则
13.1本工程施工人员相关保险有乙方负责;需要其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3.2本合同正本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共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
13.3本合同履行完成并支付完保修款后自动终止。
13.4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3.5附件
附件一:
经双方确认的《室内装修做法及材料标准》
附件二:
经甲方确认的《室内设计施工图》;
附件三:
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二〇一二年月日二〇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