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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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
廊坊市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资料
(内部培训资料)
廊坊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二零一四年六月
421 术语和定义
采用GB/T19000,GB/T28001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外,还采用《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和定义:
1.1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1.2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及气瓶充装单位。
1.3安全监察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1.4锅炉
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1.5压力容器
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1.6压力管道
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1.7电梯
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1.8起重机械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1.9客运索道
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1.10大型游乐设施
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1.1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1.12高耗能特种设备
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1.13监督检验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1.14定期检验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周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周期校验或检定。
属于法定检验性质。
1.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1.16安全评价
指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1.17安全附件
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1.18安全保护装置
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1.19重大维修
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1.20改造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
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改造:
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1.21注销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
2、几个主要概念:
一、重点特种设备
重点设备包括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和损失严重的特种设备)。
重点设备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公共场所、重要、重大活动场所、人口人员密集区(如:
大型宾馆、饭店、会堂、会馆、会展、商厦、车站、学校、医院、影院、娱乐)等场所使用的下列特种设备:
1、蒸汽锅炉;
2、二、三类压力容器;
3、容积大等于50升且盛装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
4、乘客密度较大的电梯;
5、乘客位置高度超过5米或者乘客运动的线速度超过5m/s的游乐设施。
(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1、20吨及以上蒸汽锅炉
2、三类压力容器;
3、高速电梯;
4、客运索道;
5、最大起重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起重机械。
二、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重点设备使用单位市重点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重点设备的安全管理。
并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重点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重点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并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必须合法使用,包括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定期检验、安全管理、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三)重点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对重点场所、重点设备应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
重点设备不得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的,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限期消除。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四)重点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重点设备进行安全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做好重点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必须主动报检。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三、特种设备事故及分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
是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
其中,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指:
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损坏;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指:
因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操作失误。
(二)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5——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8——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9——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1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12——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1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4——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16——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17——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18——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9——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四、事故隐患和严重事故隐患
(一)、事故隐患。
指特种设备及其作业场所处于不安全状态、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严重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通用要求
3.1责任主体与第一责任人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为安全承诺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3.2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规模以上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规模以下企业应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25台。
(二)操作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操作工作。
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人员建立档案,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参加证件复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配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3.2.1、锅炉操作人员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①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②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③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的,燃煤锅炉司炉不少于4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不少于3名,水处理不少于2名。
④电站锅炉操作人员配备按《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执行。
⑤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
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3.2.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①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②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
因每个装置规模、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
③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不少于2名。
3.2.3、压力管道操作人员
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3.2.4、货梯、医用电梯操作人员
每台每班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3.2.5、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
起重机械每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厂内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3.3、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3.3.1、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使用单位应明确以下岗位职责:
3.3.2、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现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20——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21——严格执行国家和廊坊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22——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2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纳入企业年度经费计划,并有效实施。
3.3.3、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负责人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单位的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了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24——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25——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
26——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27——组织特种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28——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29——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的报告和协助事故调查。
30——组织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建设。
3.3.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持证上岗。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31——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32——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3——收集、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4——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35——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36——提出应急救援演习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具体工作;
37——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8——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39——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40——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41——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42——实施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
3.3.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43——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44——拒绝违章指挥;
45——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6——积极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47——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48——做好工作记录;
49——按时参加作业人员证件复审。
3.3.6、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借阅及保管工作,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
3.4、安全管理制度
3.4.1、特种设备安全会议制度
安全会议制度是落实安全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建立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制度中至少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检查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督促进一步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做好会议记录。
3.4.2、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
5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至少每周应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
5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操作人员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53——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54——以上各项日常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3.4.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3.4.4、特种设备定期报检制度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制定特种设备(含需定期校验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督促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
3.4.5、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其应包括但不限于:
55——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56——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57——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严重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停用;
5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4.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应明确负责培训的机构或人员,并规定培训的机构或人员的职责。
3.4.7、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至少包括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还应明确各类档案记录的保存期。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①特种设备台账。
使用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单位、购置时间、安装单位、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应建立台账。
②作业人员台帐。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内容至少以下内容:
(1)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记录;
(4)作业人员工作情况考核记录。
③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针对每一台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59——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60——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61——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62——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3——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及隐患整改记录;
64——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65——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
66——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3.4.8、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情况,正确合理地发放、使用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3.4.9、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种设备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运行参数、操作步骤、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处理、安全注意事项等。
并悬挂于操作场所。
3.5、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
3.5.1、采购
使用单位应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不购买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3.5.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使用单位应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维修,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实行监督检验的,督促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施工结束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妥善保存施工资料。
3.5.3、场所环境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其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