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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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意见》(新党发【2011】16号)文件精神,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创新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科学跨越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采用有偿使用、贷款贴息、财政直补三种财政扶持方式。

第三条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部门共同管理,各级财政、农业产业化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职责是落实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考评等。

农业产业化部门职责是组织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等管理工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组织开展项目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有偿使用方式

第四条坚持“择优投放、滚动发展”原则,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生产发展急需的资金,给予1-2年的资金借款。

每年按5%的费率(南疆三地州按3%费率)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扶持对象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扶持方式为有偿使用,对符合申请资金的企业,办理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手续,发放有偿使用资金,并在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内收回有偿使用资金和使用费。

第七条有偿使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设在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

专户存储产生的利息,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第三章贷款贴息方式

第八条扶持对象取得国家和自治区认证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重点扶持拟上市融资企业、大型物流企业集团、销售收入超亿元龙头企业。

第九条扶持方式按照扶优、扶强、扶大原则,对企农利益联结机制好,带动能力强,促进我区农业产业化科学跨越发展的项目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给予补助。

贷款贴息项目经年度考核合格的,连续扶持三至五年。

第十条贴息资金使用范围

1、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引进、推广项目。

2、农产品的收购、加工、储藏、保鲜、运输等精深加工项目。

3、企业在基地建设、技术改造、品牌提升、整合资源、兼并重组等方面的发展项目。

第十一条扶持标准贴息资金实行年度管理。

对企业在上年二季度始至本年一季度末期间发生的银行贷款,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

第四章财政直补方式

第十二条扶持对象

1、原料产地在新疆、有企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民增收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等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2、建设标准高、设施功能完善、服务水平好的现代农业技术创新集成、高新产业发展、休闲农业、优势产业集群化示范、科技示范、戈壁产业、都市农业等农业产业化园区。

重点扶持产值超亿元园区。

3、享受贷款贴息的企业不再享受直补资金。

第十三条扶持方式

1、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等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项目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园区建设项目直接补助。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范围

1、用于农产品的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新技术引进、推广、储藏、保鲜、物流所发生的设备购置、材料购置、项目施工等费用。

2、用于农业产业化园区土地平整、水、电、道路、排污、绿化、信息网络服务等基本建设的设备购置、材料款及施工等费用。

3、用于自治区开展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4、用于农业产业化园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及论证。

第十五条农业产业化园区扶持标准经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农业产业化部门登记备案,园区规划纳入所在地小城镇总体规划。

第六章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偿使用资金申报审批程序由企业申请,自治区农业产业化有偿使用资金领导小组组织审计、律师等相关人员赴企业实地考察、审核、论证,签订相关合同后,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有偿使用资金领导小组确定资金发放额度,报自治区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贴息和财政直补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1、年初,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等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建立农业产业化项目库。

围绕自治区粮棉油、特色林果、畜牧、特色农业等主导产业,按企业申请,县市筛选、地州审核,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部门审定,建立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项目库。

内容包括领军企业支撑项目、特色产业发展项目、乡镇企业、休闲农业等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项目和农业产业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今后,安排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和农业产业化部门从项目库中筛选扶持。

3、国家、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业产业化园区,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按属地向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报告申请。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填报《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

农业产业化园区填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园区资金申请表》等申报材料。

4、地州农业产业化和财政部门对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5、地州财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县(市)上报的材料,汇总联合上报自治区财政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与自治区财政厅对报送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审,根据评审和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报自治区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贴息项目资金年度经自治区财政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绩效评价合格的,连续扶持三至五年。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有偿使用资金、贷款贴息和财政直补资金的企业等各类经营组织需附报的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环保证明、带动农户增收和就业证明。

申请直补资金的可不附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凭证。

2、申请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园区补助资金需附报的材料:

园区批准文件、总体规划,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纳入所在地小城镇总体规划证明、农业产业化部门备案证明、园区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章资金的拨付

第十九条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财政预算级次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章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加强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立即取消相关地州(市)、县申报资格,取消相关企业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并进行公告,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自治区农业产业化有偿使用资金领导小组要加强有偿使用资金发放和回收的跟踪检查管理,做好有偿使用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每年8月底前,将专项资金检查总结情况、绩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和农业产业化部门将把各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扶持资金安排的重参考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原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农[2007]1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开发资金管理规定(暂行)》(新财农[2007]14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农[2004]201号)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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