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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

(2011—2020年)

 

文本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划目的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是海域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以及编制各类涉海规划的法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广东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推进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在综合考虑广东管理海域自然属性、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划。

第二条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2.《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

1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

14.《国务院关于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81号);

15.《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国函〔2008〕129号);

16.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7.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8.《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

第三条区划目标

区划期限:

2011—2020年。

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统筹海域资源的空间开发。

通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使海域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国民经济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海洋经济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海洋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形成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相协调的海洋空间开发新格局。

(一)海洋开发利用目标。

按照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的部署,围绕打造提升我国海洋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区,以大力提升传统优势海洋产业为基础,以加快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为支撑,以集约发展高端临海产业为重点,统筹安排各地、各行业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突出保障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以及沿海新区建设用海,加快建设科技引领、产业高端、优势突出、布局合理的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

合理控制围填海规模,严格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制度,遏制围填海增长过快的趋势,围填海控制面积符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区划期限内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23000公顷以内。

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至2020年,保留区占近岸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

围绕建设全国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海洋资源开发并重、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防治统筹,建立海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提高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水平,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至2020年,近岸海域功能区的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监测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海洋保护区用海保有量不少于59万公顷。

(三)渔业用海保障目标。

维持渔业用海基本稳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用海需求得到有力保障,重要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至2020年,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不少于25万公顷。

(四)海域综合整治目标。

适应海洋综合开发和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规范用海秩序、整治海洋环境为重点,推进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实施柘林湾、品清湖、大亚湾、狮子洋、深圳湾、广海湾、水东湾、湛江湾等重点海湾综合整治工程,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宜自然生态的蓝色经济带,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400公里。

第四条区划原则

统筹兼顾。

按照海域资源、生态环境等自然属性和区位特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综合开发。

坚持由近及远、梯次开发,构建优势集聚、功能明晰的海岸保护开发带和近海保护开发带。

集中集约。

优化海洋开发方式,实行集中规模开发,引导提高单位岸线、海域投资强度,实现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

注重保护。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保障安全。

优先保障国防安全和军事用海需要,保障海上交通、海底管线和防洪纳潮的安全。

第五条区划范围

区划范围为大陆海岸线向海一侧海域和东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其中大陆海岸线向海一侧海域东至潮州市大埕湾粤闽海域分界线,西至湛江市英罗港和北部湾粤桂海域分界线,南至琼州海峡粤琼海域分界线和领海线。

区划范围内海域面积64784平方千米,其中近岸海域面积63889平方千米。

第六条区划成果

(一)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文本;

(二)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登记表;

(三)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图件。

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七条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广东位于北纬20°09′—25°31′和东经109°45′—117°20′之间,陆地面积为17.98万平方千米。

广东海域辽阔,海岸线长,滩涂广布,大陆架宽广,港湾优越,岛屿众多,海岸线长4114千米,有海岛1431个,其中海岛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有759个。

位于广东海域的领海基点有南澎列岛

(1)、南澎列岛

(2)、石碑山角、针头岩、佳蓬列岛、围夹岛、大帆石等共7处。

广东面向南海,毗邻港澳,是我国大陆与东南亚、中东以及大洋洲、非洲、欧洲各国海上航线最近的地区,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也是我国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主力省。

广东处于泛珠三角经济区和华南经济圈的核心区,粤港澳、粤闽、粤桂琼三大海洋经济合作圈是分别连接港澳、海峡西岸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和海南国际旅游岛的重要区域,具有优越的地理区位条件。

第八条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广东地处热带、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日照时数多,雨量充沛。

入海河流众多,主要有珠江、韩江、鉴江、漠阳江、潭江和榕江。

潮汐类型有不正规半日潮、不正规全日潮、正规全日潮。

近岸潮流以往复流为主。

海洋灾害主要有风暴潮、赤潮等。

海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状态,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受陆源污染影响较大。

广东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滨海旅游资源以及矿产和能源资源。

拥有大、小海湾510多个,其中适宜建港的有200多个,沿海分布有南北航线和通往东南亚各国的天然航道。

滨海旅游资源类型多种,特色明显。

海洋生态系统有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上升流等多种类型,海洋生产力旺盛,海洋生物资源种类丰富,拥有多种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

矿产资源丰富,近海海域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丰富,近岸有独居石、锆石、钛矿、海砂、海盐等。

海洋能蕴藏量丰富。

第九条开发利用现状

广东主要用海类型有交通运输用海、渔业用海、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工矿用海、造地工程用海、排污倾倒用海、特殊用海、其它用海等9类。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来,至2010年,广东海域使用确权面积达到1160平方千米,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074本。

其中国务院确权的重大项目用海84宗,面积115平方千米,主要用海类型为海底光缆、电厂、港口及海砂开采等;广东省人民政府确权的重大项目用海418宗,面积275平方千米,主要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交通运输、填海造地、工业和旅游等。

第十条面临的形势

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关键时期。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部署,国务院从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和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将广东列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地区之一,并于2011年7月批复了《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

建设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

随着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全面推进,海洋开发方式正由传统的单项开发向现代的综合开发转变,海洋开发广度正由海岸带、近海向深海拓展,海洋产业正由传统海洋产业为主向海洋战略新兴产业和高端临海产业迈进,海域资源需求将呈现规模大、类型多、增长快的新特征。

同时,海洋资源利用水平偏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压力较大、海洋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成为制约广东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瓶颈。

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对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加快推进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为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探路示范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第十一条总体布局

按照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关于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围绕将广东打造成为提升我国海洋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区、促进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高效转化的集聚区、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推进海洋综合管理的先行区的战略定位,着力建设珠江三角洲海洋经济优化发展区和粤东、粤西海洋经济重点发展区三大海洋经济主体区域,积极构建粤港澳、粤闽、粤桂琼三大海洋经济合作圈,科学统筹海岸带(含海岛地区)、近海海域、深海海域三大海洋保护开发带,推进形成“三区、三圈、三带”的海洋综合发展新格局。

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总体布局,按照科学分析、准确定位、综合平衡、合理分区的原则,将广东管理海域划分为大埕湾—柘林湾及周边海域、南澳岛及周边海域、汕头港及周边海域、海门湾—神泉港及周边海域、碣石湾—红海湾及周边海域、大亚湾及周边海域、狮子洋—伶仃洋及周边海域、万山群岛及周边海域、磨刀门—黄茅海及周边海域、广海湾—川山群岛及周边海域、海陵湾及周边海域、博贺湾—水东湾及周边海域、湛江湾及周边海域、琼州海峡—英罗港及周边海域等14个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大埕湾—柘林湾及周边海域

包括大埕湾、英港、柘林湾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75千米,海域面积262平方千米。

主要功能为农渔业、工业与城镇建设、港口航运。

重点推进西澳港区综合开发,建设临港产业集聚区;建设深水网箱基地,加快海水养殖业转型升级;提升滨海旅游业水平。

围填海主要分布在西澳岛北部、大旗角海域。

加强西澳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开发建设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科学控制柘林湾养殖密度和规模。

重点保护大埕湾中华白海豚、尖紫蛤,海山岛海滩岩遗迹,西澳岛黄嘴白鹭鸟栖息地。

第十三条南澳岛及周边海域

包括南澳岛至南澎列岛周边海域,海域面积2356平方千米。

主要功能为旅游娱乐、农渔业、海洋保护。

积极推进南澳省级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县建设,提升海岛特色旅游水平,重点发展海水增养殖和海洋捕捞业。

围填海主要分布在南澳岛西北和西南海域。

加强广东南澳岛海域—福建东山岛海域联合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南澎列岛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南澳岛周边海域南方鲎、龙虾以及乌屿候鸟栖息地、“南澳Ⅰ号”古沉船遗址;禁止在南澎列岛领海基点所在岛屿进行开发活动;保障国防安全;完善海岛防护林带建设。

第十四条汕头港及周边海域

包括东屿湾、莱芜湾、汕头港、广澳湾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230千米,海域面积2015平方千米。

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建设、旅游娱乐。

重点建设现代化滨海新城,发展港口航运,打造物流基地,推进高端滨海旅游业发展。

围填海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带、潮南、达濠等海域。

加大海洋污染防控力度;开展牛田洋、榕江、濠江等海域生态环境整治修复;保障韩江口排涝泄洪的畅通;重点保护莱芜中国龙虾和中华白海豚。

第十五条海门湾—神泉港及周边海域

包括海门湾、靖海港、神泉港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119千米,海域面积1297平方千米。

主要功能为工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和旅游娱乐。

重点建设惠来临海现代工业集聚区,推进专业化海洋运输体系和物流中心建设,发展现代海洋渔业、高端滨海旅游业。

围填海主要分布在海门湾、神泉等海域。

加强惠来临海工业建设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开展海门、神泉、资深等渔港综合整治;重点保护石碑山角领海基点、前詹礁盘生态系统,以及龙虾、海龟、鲎及其栖息地。

第十六条碣石湾—红海湾及周边海域

包括甲子港、碣石湾、红海湾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460千米,海域面积6372平方千米。

主要功能为农渔业、旅游娱乐、工业与城镇建设。

重点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推进红海湾海洋综合旅游区建设,建设汕尾新港区和品清湖滨海新城,集聚发展高端临海产业。

围填海主要分布在田尾山、白沙湖、甲子、小漠海域。

加强临海工业建设和陆域污染对海洋环境影响防治;开展品清湖综合整治,维护水动力环境和纳潮量;重点保护礁盘生态系统、上升流生态系统和碣石湾海马。

第十七条大亚湾及周边海域

包括考洲洋、大亚湾、大鹏湾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435千米,海域面积5156平方千米。

主要功能为海洋保护、港口航运、旅游娱乐、农渔业。

重点建设大亚湾先进制造业基地,推进惠东巽寮海洋旅游度假区建设,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海洋渔业。

围填海主要分布在考洲洋、范和港、平海湾、纯洲。

加强大亚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严格限制高污染项目在沿岸布局,严格控制污水及陆源污染物排放。

建立统一的污染物排污区,实施深远海排放。

加强惠东港口海龟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大亚湾省级水产资源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针头岩领海基点、海龟及其栖息地、马氏珍珠贝、红树林和珊瑚礁。

第十八条狮子洋—伶仃洋及周边海域

包括黄埔港、深圳湾、虎门、蕉门、洪奇门、横门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480千米,海域面积1973平方千米。

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建设、旅游娱乐。

重点推进海洋产业高端要素集聚,壮大海洋交通运输和滨海休闲旅游等优势海洋产业,培育海洋生物医药、现代港口物流和海洋信息服务三大海洋新兴产业,重点建设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三大新区。

围填海主要分布在广州南沙、东莞交椅湾、中山横门、深圳西部、珠海横琴等海域。

控制在狮子洋两岸围填海和新建港口码头;加强珠江口生态环境整治,实行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保障珠江口东四门排涝泄洪的通畅;重点保护珠江口中华白海豚、淇澳岛红树林、中山海上温泉、广州南沙湿地生态系统、东莞黄唇鱼。

第十九条万山群岛及周边海域

包括担杆列岛、佳蓬列岛、万山列岛、外伶仃岛、桂山岛及周边海域,海域面积4803平方千米。

主要功能为旅游娱乐、港口航运、农渔业。

推进万山群岛休闲度假区建设,发展高端海洋旅游业、现代渔业、港口运输业和海上仓储,开发海上风电等海洋可再生能源。

围填海主要分布在桂山岛、三角岛、黄茅岛周边海域。

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受损海岛的整治修复;保障国防安全;完善海岛防护林带建设;重点保护珊瑚礁、上升流生态系统和佳蓬列岛领海基点。

第二十条磨刀门—黄茅海及周边海域

包括银洲湖、磨刀门、鸡啼门、虎跳门、崖门、黄茅海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242千米,海域面积3765平方千米。

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旅游娱乐。

重点建设荷包岛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银洲湖船舶制造基地、三灶航空产业基地;发展港口航运业。

围填海主要分布在荷包岛、三灶、高栏岛、木乃南、银湖湾等。

实行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保护河口海域生态环境;保障珠江口西四门排涝泄洪的通畅。

第二十一条广海湾—川山群岛及周边海域

包括广海湾、镇海湾、川山群岛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325千米,海域面积4621平方千米。

主要功能为农渔业、工业与城镇建设、旅游娱乐。

重点推进广海湾临海工业建设,积极发展深海渔业养殖,推动外海生产基地建设;发展高端滨海旅游。

围填海主要分布在广海湾。

加强临海工业建设和养殖污染对海洋环境影响防治;实施镇海湾综合整治;保障国防安全;重点保护围夹岛和大帆石领海基点,加强对台山中华白海豚和镇海湾红树林、川山群岛海草床、乌猪洲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海陵湾及周边海域

包括海陵湾、面前海、沙扒港和南鹏列岛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324千米,海域面积10315平方千米。

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农渔业、旅游娱乐。

推进海陵湾开发,重点发展港口航运、临海现代工业、海洋文化旅游度假、现代海洋渔业等产业。

围填海主要分布在面前海、丰头岛、埠场。

严格控制在海陵湾两岸围填海;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海岛防护林带建设;重点保护程村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南鹏列岛海洋生态系统、海陵大堤东部海域泥蚶、丰头河近江牡蛎种质资源。

第二十三条博贺湾—水东湾及周边海域

包括博贺湾、水东湾和大放鸡岛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182千米,海域面积5981平方千米。

主要功能为农渔业、港口航运、旅游娱乐。

重点发展现代港口物流、临海先进制造和滨海旅游业,推进现代渔业发展。

围填海主要分布在博贺、爵山。

开展水东湾、博贺湾整治,限制在水东湾内围填海;实施工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国防安全;重点保护水东湾和博贺湾红树林生态系统、晏镜岭海蚀遗迹、大放鸡海域文昌鱼。

第二十四条湛江湾及周边海域

包括鉴江口、湛江湾、雷州湾和东海岛、南三岛、硇洲岛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619千米,海域面积9067平方千米。

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旅游娱乐。

重点发展港口交通运输业,推进东海岛高端临海现代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现代海洋渔业和滨海旅游业,开发海上风电等海洋可再生能源。

围填海主要分布在吴川、东海岛、新寮等海域。

加强特呈岛国家海洋公园建设;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国防安全;重点保护红树林、礁盘、海草床生态系统和中华白海豚。

第二十五条琼州海峡—英罗港及周边海域

包括琼州海峡、流沙湾、海康港、安铺港和英罗港及周边海域,海岸线长度623千米,海域面积5908平方千米。

主要功能为海洋保护、农渔业、旅游娱乐、工业与城镇建设。

加快发展现代海洋渔业和滨海旅游业,开发可再生能源。

围填海主要分布在安铺港、角尾湾、乌石。

控制流沙湾、海康港养殖密度和规模;保障国防安全;保障跨省海底光缆安全;重点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生态系统和白蝶贝、儒艮等物种。

第四章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概述

根据国家关于海洋功能区划的技术规范,将广东区划范围海域划分为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等8个一级类功能区。

海岸基本功能区是指依托海岸线,向海有一定宽度的海洋基本功能区。

共划分159个功能区。

近海基本功能区是指海岸基本功能区向海一侧的外界与管理海域外部界线之间的海洋基本功能区。

共划分99个功能区。

第二十七条农渔业区

农渔业区指适于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可供围垦、渔港和育苗场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海水增养殖和捕捞生产,以及重要渔业品种养护的海域。

包括农业围垦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基础设施区等二级类功能区。

划定农渔业区22个,面积4914324公顷。

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的有20个,面积587583公顷,即汕头港—大埕湾、牛田洋、海门湾—广澳湾、田尾山—石碑山、碣石湾、红海湾、考洲洋、港口、大鹏澳、南澳湾—大鹿湾、都斛、川山群岛、平岗—东平、丰头河、电白—江城、南三—博贺、雷州湾、流沙港、乌石—西连、英罗港—海康港农渔业区;属于近海基本功能区的有2个,面积4326741公顷,即珠海-潮州、湛江-珠海近海农渔业区。

按照提升近海、开发深海、拓展远洋的原则,优化配置现代海洋渔业发展用海。

重点支持深水网箱养殖基地、人工鱼礁和现代海洋牧场建设,切实保障传统渔民生产用海、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用海。

科学控制海湾养殖规模和密度。

防止养殖自身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

加强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保护,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稳定。

严格执行农渔业区海水水质标准。

第二十八条港口航运区

港口航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

包括港口区、航道区、锚地区等二级类功能区。

划定港口航运区43个,面积90678公顷。

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的有33个,面积80995公顷,即柘林湾-大埕湾、三百门、莱芜、榕江、广澳湾、海门、靖海、前詹、施公寮、品清湖、碧甲、惠州、沙头角-盐田正角咀、大铲湾-蛇口湾、沙田、沙尾、麻涌、黄埔、南沙、横门岛、香洲湾、九洲港、横琴岛、斗门、高栏、银洲湖、恩平、海陵湾、博贺-爵山、水东湾、湛江港、南山-海安、流沙湾港口航运区;属于近海基本功能区的有10个,面积9683公顷,即烟墩湾、前江湾、达濠岛北部、马鞭洲、泥洲岛、龙穴岛、三门列岛、桂山岛、三角岛、大万山岛港口航运区。

按照深水深用、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层次分明的原则,深化港口岸线资源整合,完善港口布局,推进沿海港口规模化、专业化协调发展,提升港口现代化水平。

切实保障沿海主要港口和地区重要港口的用海需求。

维护沿海主要港口、航路和锚地海域功能,保障航运安全。

港口基础设施及临港配套设施建设应集约高效利用岸线资源和海域空间。

加强港口应急设施建设和海域水质监管,减少对临近功能区主导功能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指适于拓展工业与城镇发展空间,可供临海工业、工业园区和城镇建设的海域。

包括工业用海区和城镇用海区等二级类功能区。

划定工业与城镇用海区46个,面积132477公顷。

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的有34个,面积95928公顷,即柘林湾、六合围、塔岗、新溪、新津、海门湾、惠来南部、湖东-甲子、田尾山、碣石湾西部、小漠、好招楼、范和港、大鹏、前海、沙井-福永、交椅湾、南蓢、唐家、白龙尾、三灶、木乃南、大平湾、广海湾、东平、埠场、海陵湾、面前海、爵山、博贺、吴川、角尾湾、乌石、安铺港工业与城镇用海区;属于近海基本功能区的有12个,面积36549公顷,即南澳岛西南、南澳岛北部、南澳岛西北部、后江湾、黄茅岛、横琴岛、鹤洲南、大杧岛-荷包岛、大襟岛、新寮岛、东海岛北部、东海岛南部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按照海陆统筹、突出重点、集中集约、有序开发的原则,优先安排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确定的建设用海,重点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区、沿海新区用海支持。

重点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建设项目、重大涉海基础设施项目用海。

从严审批新上重化工项目,禁止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建设,禁止在可能造成生态严重失衡的地方进行围填海活动。

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的衔接,优化空间布局,加强自然岸线和海岸景观的保护,加强对工业与城镇建设围填海选址、填海方式、面积合理性和平面设计的引导。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水域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周边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第三十条矿产与能源区

矿产与能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海上能源,可供油气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作业,以及盐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的海域。

包括油气区、固体矿产区、盐田区、可再生能源区等二级类功能区。

划定矿产与能源区3个,面积9717公顷。

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的有1个,面积5125公顷,即南三河矿产与能源区;属于近海基本功能区的有2个,面积4592公顷,即遮浪、外罗水道矿产与能源区。

重点保障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用海需求,支持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遵循深水远岸布局原则,科学论证与规划海上风电,发展与农渔业可兼容的近岸海域海上风电,促进海上风电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

禁止在海洋保护区、侵蚀岸段、防护林带毗邻海域开采海砂等固体矿产资源,防止海砂开采破坏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产卵场、索饵场和越冬场。

严格控制近岸海域海砂开采的数量、范围和强度。

严格执行海洋油气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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