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建设用地报批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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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土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土地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土地报批与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

主管国土资源工作副区长

  土地报批成员单位:

政府办、发改局、监察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商务局、住房保障局、文体广电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环保局、水务局、工务局、经开区、城建投、铜官循环工业基地、农科园、各乡镇(街道)

  土地供应成员单位:

政府办、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商务局、住房保障局、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监察局、征地办、经开区、城建投、铜官循环工业基地、农科园、各乡镇(街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国土资源局内),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本季度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情况,布置下一季度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任务。

实行重大工业项目与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重点项目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区发改局每年初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区工务局制定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按照城市建设的需求,结合望城区土地利用现状、供应潜力等,于每年度12月之前,编制下一年度用地报批计划与土地供应计划,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土地发展委员会批准后,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六条 

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配合,加强与省、市主管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使用林地计划,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确保完成土地收益目标任务。

  第七条 

年度用地计划与供地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调整及国土基金收入完成情况需要调整的,分别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及相关招商主体单位报领导小组审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计划。

  第三章 

用地报批

  第八条 

建设用地报批原则上采取统一归口管理的方式进行,由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将基础资料提交区国土资源局统一组卷上报。

  第九条 

各用地报批责任单位必须明确具备一定业务素质且相对固定的用地报批工作人员,提供报批基础资料,筹措资金,及时缴纳相关税费,确保在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限内获取省、市人民政府的审批。

  第十条 

建设用地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用地申报主体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或调整计划提出用地申请。

  2.各用地申报主体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提请各级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

  3.各用地申报主体报区城乡规划局划定规划蓝线。

  4.各用地申报主体报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5.各用地申报主体按预审权限报省、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

  6.各用地申报主体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报批基础资料至区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以集中办公、联合会审方式完善相关资料后组卷上报。

  7.区国土资源局将用地卷宗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并及时跟踪,各成员单位配合,加强协调,争取批地。

  第十一条 

区国土资源局应组成固定专业队伍,负责全区用地报批的基础资料收集、编制、综合组卷、卷宗报送、跟踪协调和审批、红线取回等全过程工作。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年度用地报批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用地报批工作人员工资、补助和相关工作,由区国土资源局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土地供应

  第一节 

土地划拨

  第十三条 

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下列土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用地者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划拨用地协议》;

  2.用地者申请供地;

  3.区城乡规划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

  4.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与呈报审批;

  5.区人民政府批准划拨供地;

  6.区财政部门核收相关税费;

  7.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8.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

  9.交地与登记发证,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划拨土地价格的确定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评估价格和成本费用提出划拨价格测算方案报区地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其中,属于基础设施用地的,按不低于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报批税费两项成本之和予以确定;

属于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用地的,按出让土地市场评估价扣除土地纯出让金的原则予以确定,但不得低于前述两项成本费用之和。

  第二节 

协议出让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下列土地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1.政府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协议出让按以下程序进行:

  1.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6.公示;

  7.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布结果;

  8.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地;

  9.办理土地登记;

  10.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具体价格的确定,由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提出价格测算方案报区地价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决策。

其中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拆迁安置补偿费(区征地办核定)、土地报批税费(区国土资源局核定)、基础配套费(区发改局核定)、按政策规定必须计提的基金(区财政局核定)和土地纯出让金等五项之和;

属于原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按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缴纳规定比例的土地纯出让金。

  第三节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2.其他土地出让方案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5.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拍挂活动实施;

  8.签订合同,公布结果;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地,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底价以评估价为参考,由区地价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其中评估价由区国土资源局公开委托有资质评估公司按规划条件进行现值评估,出让底价(标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区地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净用地单价乘以净用地面积加测绘、评估、勘界费用核算,并列入出让方案,报区土地发展委员会批准后,以底价作为起始价予以公示,不再另设底价。

  第五章 

供后管理

土地交付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土地供应后,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征地办、乡镇(街道)支持配合,及时做好土地移交各项工作,及时申报区人民政府与受让人签订《交地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土地招拍挂成交后,竞得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必须明确土地出让面积、用途、经济技术指标、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价款缴纳时间、违约责任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出让价款的50%,全部出让价款必须在一年内付清;

特殊项目经区土地发展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延期一年支付。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园区及职能部门做好项目用地基础配套建设;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应督促其管辖范围内已供地项目单位按期按条件开工建设,并定期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各类闲置土地。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部门应会同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履行出让合同情况进行核查。

土地使用条件变更

  第二十七条 

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经依法批准后,改变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一律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后,按新的规划条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八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的,按《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望城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规定>

的通知》(望政办发[2010]7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出让房地产用地申请调整商业、住宅用途比例的,经依法批准后,应按调整比例前后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差价。

  第三十条 

出让土地因道路、绿化等规划调整需增加出让面积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协议出让价格可参照近期(两年内)周边地块相同性质的土地招拍挂成交价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出让土地周边零星地块经批准转征后,属于不能进行单体设计或单独使用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按增加面积和市场评估价补缴出让金;

属于可以进行单体设计或单独使用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随时了解土地报批和土地供应工作动态,发现并督促其成员单位解决问题,实行严格的工作考核,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不积极、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实行行政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在土地报批与出让过程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竞买人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施行后,望政办发[2007]99号文件同时废止。

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的,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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