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职业卫生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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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职业卫生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如:

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

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科室报审公司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会审。

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铝镁板带厂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各车间、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8生产安保科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3.9厂综合办公室每月向厂长、主管科室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生产安保科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厂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机构与责任

  4.1厂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主管副厂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同时,接受生产部的指导。

  4.2生产安保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厂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健全铝镁厂工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生产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生产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技术科、设备科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部。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

一、 

依据

1、 

 

国家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2、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 

生产工艺的改进;

4、 

职工的合理要求。

上述内容由职业领导小组另行制定详细内容,递交厂长审核。

二、 

计划内容、实施时间和要求

1、生产车间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

根据检修结果和检测效果,对车间、设备、工艺等进行相关整改和改进,并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

2、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对超标的岗位和作业场所进行治理,使之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按期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使用,并做好记录。

4、职业卫生宣传、培训

对作业工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年度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并有记录可查。

5、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

安排接毒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相应处理,需要复查、调离岗位、诊治的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6、其他

及时收集年度资料,参考使用指南做好年度职业卫生管理台账

三、验收与考核,经费保障

各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参考厂内考核标准,对本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本项工作经费列入企业运行成本。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健康的管理水平。

第一条公司职业病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的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二条公司安全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公司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基层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条各部门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职业病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是公卫执业助理医师

试要求掌握的内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小河煤矿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设“小金库”。

经检查机构验证属于在志成煤

矿患上职业病者,全部治疗由集团公司及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

查费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承担。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

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

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其中,预算内资金

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

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三、计划使用资金。

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

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

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

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

需添置设备、物品

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

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

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

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

帐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具体细则: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4.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擅自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的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配备发放制度

1、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和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发放标准执行。

2、各种劳保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的,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设有专职人员管理,建立每个职工配发领取个人台帐,以备核查。

4、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全矿职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持有分管矿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取。

5、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发放标准,不得人为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特殊作业工种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二、使用管理制度

1、凡上岗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戴使用,否则不允许上岗操作。

2、保管员必须认真执行防护用品入库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对不符合国家及特殊行业标准要求的,一律不许办理入库,防护用品要求证件齐全,所有证件要求存档备查。

3、严格各种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及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到不拖延发放时间,不拖欠防护用品。

4、对于特种劳保用品要指定专人、专柜管理,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5、库房内要保持干净、卫生、整洁,防止物品积压、变质、霉烂。

6、做好库房内的安全消防工作,确保所有物品万无一失。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二、公司职业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公司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监控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

四、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五、公司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公司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人员,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及离岗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七、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八、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九、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十、各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申报

2.1公司各车间、处室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公司领导。

2.2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2.3公司安技环保处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厂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2.4安技环保处每年向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

2.5公司安技环保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2.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新录用员工名单由安全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煤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且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安全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七、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九、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安全科与职防办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且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二、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三、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财务部门按法规与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防办公室。

每年按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二、公司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公司部门应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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