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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不动产: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无形资产无偿赠送他人,不交营业税。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具体为:

是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②是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是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是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

是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是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是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4、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纳税人。

5、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6、金融业纳税人是指:

①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②信用合作社。

③证券公司。

④证券交易所。

⑤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⑥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

三、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具体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

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济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一、现行营业税税目及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

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见表:

税目

税率

通运输业

3%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

8%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

5%一20%

服务业

5%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但是,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个人。

个人指个体户和其他个人。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2011年11月1日起上调: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第三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纳税人的营业额,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收费)。

但是,下列特殊情形的营业额为:

(1)运输业: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业: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在境内组团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待的,其营业额也允许扣除给其他旅游企业的费用。

旅游业务,以收取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设备价款计入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自建建筑物销售,其自建行为的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金融保险业务:

金融保险业务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保险业实行分保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娱乐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7)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其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计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

外汇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按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

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

一、特定行业营业税的计算

(一)运输业营业税计算

例:

某运输公司2011年3月份取得客运收入60000元,其中含1‰的保险费用;

取得货运收入68000元,其中支付给其他联营运输公司运费18000元,请计算该公司3月份应纳营业税额。

解:

应纳营业税额=(60000+68000-18000)×

3%=3300(元)

分析:

该公司3月份应税营业额包括客运收入和货运收入两部分。

按照税法规定,客运收入中的保险费是其营业额的组成部分,不允扣除,但支付给其他联运公司的运营应允以扣除。

(二)建筑业营业税计算

某施工企业将自建的一幢楼房部分出售,部分留作自用,该楼房的建筑安装总成本为1200万元,留作自用的部分占建筑安装总成本的30%,无同类工程价格,其成本利润率为20%,对外销售部分楼房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请计算该施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额。

自建房屋的组成计税价格=1200×

(1-30%)×

(1+20%)÷

(1-3%)=1039.1753(万元)

自建房屋应纳营业税=1039.1753×

3%=31.1753

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1500×

5%=75(万元)

当月共应缴纳营业税=31.1753+75=106.1753(万元)

该施工企业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一道营业税,适用税率3%,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一道营业税适用税率5%。

因为没有同类工程的价格可比,所以自建行为的营业额须通过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另外,该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楼房,不用缴纳营业税。

(三)服务业,旅游业营业税额的计算

旅游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旅游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但是:

①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用餐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营业额比照上述规定确定。

服务业应纳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服务业计税营业额×

【例如】光大旅行社某月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取得旅游收入410000元,其中为旅游者支付就餐费100000元,住宿费100000元,交通费50000元,门票费用50000元。

另组织一旅游团去国外旅游,收取旅游费600000元,在境内替旅游者支付各项费用100000元,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公司接团,付给该旅游公司300000元。

计算该旅行社和国外的旅游公司各应纳的营业税。

⑴国内旅游业务应纳营业税=(410000-100000-100000-5000-5000)×

5%=1000(元)。

⑵国外旅游业务应纳营业税=(600000-100000—300000)×

5%=10000(元)。

⑶该旅行社共计应纳营业税=10000+10000=20000(元)。

⑷国外旅游公司不在我国交纳营业税。

【例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3月发生有关业务及收入如下:

⑴旅游景点门票收入650万元:

⑵景区索道客运收入380万元;

⑶民俗文化村项目表演收入120万元;

⑷与甲企业签订合作经营协议;

以景区内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使用权与甲企业合作经营区酒店(房屋产权仍属公司所有)按照约定旅游公司每月收取20万元的固定收入。

⑸与乙企业签订协议,准予其生产的旅游产品进入公司非独立核算的商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次性收取进场费10万元。

当月该产品销售收入30万元,开具旅游公司普通发票;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⑴计算门票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⑵计算索道客运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⑶计算民俗文化村表演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⑷计算合作经营酒店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⑸计算商店应缴纳的营业税;

⑹计算商店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⑴门票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650×

3%=19.5(万元)(文化体育业)

⑵索道客运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380×

5%=19(万元)(服务业)

⑶表演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120×

3%=3.6(万元)(文化体育业)

⑷合作经营酒店应纳营业税=20×

5%=1(万元)(服务业)

⑸商店应纳营业税=10×

5%=0.5(万元)

⑹商店应纳增值税=30/(1+3%)×

3%=0.87(万元)

【解析】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低至3%。

(四)租赁业营业额的计算

例、某机械设备公司从事设备租赁业务,当期出租3台设备,月租金9万元,另为某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租入1台设备,设备价款60万元、手续费1万元、贷款利息40万元。

请计算该公司两笔租赁业务应纳营业税额。

⑴计税营业额=9+40+1+60=100(万元)。

⑵应纳营业税额=100×

5%=5(万元)。

二、新版营业税下:

按余额作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支付给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改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一条。

第五节营业税免税项目

我国过去对营业税的减免,从性质上看,既有政策性减免税,也有困难的减免税;

从审批权限来看,既有条例规定的减免税,也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税,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减免税。

减免权限的分散和减免税的过多,实践证明弊病较多,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也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针对这种情况,改革后的营业税对减免税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有:

⑴将减免税权全部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决定减免税。

⑵只保留统一减免税,对企业和个人一律不予个别减免税。

⑶统一减免税规定,保留少部分政策性强的免税项目。

最近发布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⑴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⑵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⑶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⑷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⑸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⑺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除上述项目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业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为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六节营业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论当期有无营业额,均应按期填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一式两联:

第一联为申报联,第二联为收执联。

纳税人申报时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申报凭证。

第七节营业税纳税期限

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之大小核定,可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八节营业税纳税人案例实操

同学在老师的指导下填制下列经济业务的分录,计算当月营业税,编制丁字账,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出具利润表,完成纳税申报。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北方恒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技术服务

公司地址:

北京房山区西园路2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房山区支行

税率:

营业税率5%城建税7%、教育附加3%

假设企业期初余额为0,请编制2011年10月份公司下列经济业务分录。

(1)10月8号提取现金20000元,备用金;

(2)10月11日缴纳公司电话费1000元;

(3)10月15日,现金支付一年房租8000元;

(4)10月16日,公司购买电脑10台,单价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5)10月16日,银行信汇单收到上海明星公司咨询费25000元;

(6)10月17日,银行转账通知单收到北方药业公司咨询费50000元;

(7)10月18日,购买办公用品500元,现金支付;

(8)10月20日,业务员小张报销差旅费1600元,现金支付;

(9)10月21日,银行转账支付广告费5000元;

(10)计提本月工资8800元

(11)提取现金20000元,准备发工资

(12)实际发放88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00元。

(13)结转工资,全部转入管理费用

(14)市场部销售人员报销交通费800元,副经理已经签字,现金支付。

(15)王经理去海南开会,预借款差旅费8000元

(16)请计提当期营业税

(17)请计提当期城建税

(18)请计提当期教育及附加

(19)请结转所有的费用和损失

(20)请登记总分类帐

附经济业务原始票据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实操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类型

特点

生产型增值税

法定增值税额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和折旧。

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收入型增值税

法定增值税额不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

相当于国民收入

消费型增值税

法定增值税额不允许扣除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所含的税额。

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

第二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曾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意的问题:

①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

②进口货物。

当进口的货物报关到岸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后方可让货物进关通行。

这部分

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用于抵扣。

③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注意看修理的对象,针对动产而言,应当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动产而言,应当征收营业税。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二)具体规定:

1.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中的实物交割。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银行的业务一般交营业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行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④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⑤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新增)

⑥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新增)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注意:

作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都确认销售。

②销售代销货物:

a.既对销售额征增值税,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b.作为代销一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金;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以最终实现销售的单位计算纳税。

(三)其他特殊规定

1.《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仪器、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财政部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

增值税起征点2011年11月1日起上调: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本次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整体来看提高了起征点,为企业减负。

a.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b.销售额为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c.未达起征点,免,达到起征点,全额计算缴纳。

3.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①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赁物或劳务均应按照使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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