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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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载体和主体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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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十条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受局委托执法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三章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十一条局行政审批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受理或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或送达回证等填写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局行政审批处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审批业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下,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有受理、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经处室(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启动。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其中重大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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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还应载明局政策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四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应当进行记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证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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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应当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意见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依法制作其他文书。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权利、救济途径(如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并制作告知书或现场笔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制作现场询问、调查、检查、勘验、听证、告知等笔录以及物品、财产清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现场记录具体情况,并使用视频、音频记录设施、设备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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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扣押物品或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作本部门《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启动证据保全的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物;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记录、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二十条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办案场所,应安装可覆盖执法办案场所的音像监控系统,并保持音像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二十一条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行动,应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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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

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五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查与决定环节的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草拟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

(二)应进行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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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五)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等。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xx、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章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除履行相关送达程序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记录送达过程: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可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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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被邮政企业退回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三)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四)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进行音像记录;

(五)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六)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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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业务处室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七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并分别负责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福建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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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并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交由专门人员存储,并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每月定期将音像资料交由支队监督科存储。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或公示行政执法记录。

第三十一条执法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执法音像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将执法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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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三十三条对行政执法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是保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三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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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伪造、删改、毁损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xx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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