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个省会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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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个省会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汇总

今天,我们带来的是全国26个省会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供大家参阅。

特别说明

1.由于未找到台北市和拉萨市的相关政策与数据,这两个省会城市未统计在内。

2.本文中的补贴标准为目前各城市正在执行的标准,部分城市未单独出台补贴政策,按照所在省份(自治区)出台的政策执行。

3.文中仅列出了各个城市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部分城市将这两项补贴合并为综合补贴),其他的补贴暂未列入。

机构是否符合领取条件,请查询相关政策。

 

东北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政策依据

《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资金补助标准

建成补助:

对新建、自有房产改建或购买场所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从业资格,床位在10张以上500张收下(含10张和500张)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利用租赁房产(租用期限5年以上)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运营补助:

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台帐等相关资料,按每月实际入住老人数每人每床给予100元运营补助(含省补贴50元)。

 

吉林省-长春市

政策依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资金补助标准

将原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合并为综合运营补贴。

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按照每人每月260元标准给予综合运营补贴(2014年8月18日以后取得设立许可的符合原一次性建设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每人每月100、150、200元的运营补贴标准执行,2022年起执行新综合运营补贴标准)。

对提供相同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辽宁省-沈阳市

将营利性养老机构纳入补贴范围。

根据新标准,每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补贴,由50万元调整到60万至100万元;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建设补贴,由10万元调整到10万至30万元。

在新增设的运营补贴和连锁补贴中,沈阳市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星级评定后,将根据结果给予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万至13万元、社区养老服务站2万至4万元的运营补贴;对于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沈阳也将给予一次性补贴。

 

华东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民福〔2018〕42号)

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

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普通型床位给予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每张普通型床位给予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普通型床位改造为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改造补贴。

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

5分担。

同一地址同类型建设补贴只发放一次。

综合运营补贴:

将床位维护补贴(房租补贴)、护理补贴、综合保险补贴等“三项补贴”合并为综合运营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半失能、失能老人人数,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160元、240元的标准发放,其中收住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双失”(失能、失智)老人的,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

AAA级以下、AAA级、AAAA级、AAAAA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9倍、1倍、1.1倍、1.2倍。

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

5分担。

 

浙江省-杭州市

政策依据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283号)

资金补助标准

床位建设补助:

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建设补助。

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用房自建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6000元,租赁用房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4000元,各主城区政府(管委会)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对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用房自建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3000元,租赁用房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2500元,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政府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

床位运营补助:

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入住,可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相应标准的床位运营补助。

主城区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

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其中,接收失能老人、失智老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以上各项补助,各主城区按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配套补助。

 

安徽省-合肥市

政策依据

《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

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

已建成10张以上、集中居住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经民政部门认定,按实际入住服务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

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补贴:

对具有合肥市户籍且入住我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其失能失智程度,分别给予每年1200元、2400元和4800元的入住机构补贴,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前置评估,确定补贴标准。

 

福建省-福州市

政策依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资金补助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

2014年起,一次性开办补助为:

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

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

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按照谁许可谁补助的原则,由审批同级政府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许可前原审批的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

各级政府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

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江西省-南昌市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8〕145号)

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助:

在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每张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公建民营的按核定床位每张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运营补助:

对连续入住养老福利机构三个月以上的老人(不含政府供养对象),按实际占有床位数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3年。

 

山东省-济南市

政策依据

《济南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资金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方面,在省级财政资助基础上,对依托医疗机构改建、租赁房屋和征地立项建设的养老机构,分别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3000元和4000元。

从2014年起,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标准发放运营补助。

县(市)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方面,每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县(市)区级按1:

1比例配套资金支持。

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每处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县(市)区级按1:

1比例配套资金支持。

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方面,建筑面积达到部级标准,在享受省级补贴(按一、二、三类分别资助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基础上,市级按照1:

1比例配套相应补贴资金;建筑面积达到市级标准,每处补贴7万至10万元,建成投入运营后,每年运营补贴3万元,县(市)区级按1:

1比例配套运营补贴资金。

农村幸福院建设方面,在省、部级每处资助6万元的基础上,市级给予3万元资金资助,建成投入运营后,每年运营补贴1万元,县(市)区级按1:

1比例配套运营补贴资金。

 

台湾省-台北市

(略)

 

华北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政策依据

《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补助标准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9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建设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登记注册资金的30%。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收住老年人的实际运行床位,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分别补助100元、150元、200元。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采用公建民营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政策。

 

河北省-石家庄市

政策依据

《石家庄市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石财社〔2017〕44号)

资金补助标准

建设补贴:

对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期限不少于10年)新建或者通过自有房屋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并且首次规定对社会力量通过租赁房产(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运营补贴:

对持续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及工商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收入老人的数量,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失能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政策依据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8年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责任保险补贴的通知》

资金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一至五级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按养老院实际入住人数,一级每床每月补贴100元(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即为一级);评定为二级每床每月补贴150元;评定为三级每床每月补贴200元;评定为四级每床每月补贴250元;评定为五级的养老机构每床每月补贴300元。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对于社会力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

对于公建民营和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

 

华中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政策依据

《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

资金补助标准

建设补贴标准:

郑州市财政对市区内养老机构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数,按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000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400元,五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

市属县(市)建设补贴按以上标准,由市、县(市)财政各承担50%。

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郑州市财政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人数量,给予养老机构150元/床/月的床位运营补贴。

各县(市、区)财政按照不低于50元/床/月标准对所属地养老机构配套补贴。

 

湖北省-武汉市

政策依据

《关于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资金补助标准

由政府投资兴建的社区养老院床位按照8000元/张标准给予建设补贴;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属自有产权用房兴建的,也是8000元/张的标准补贴,属租赁用房兴建的,按照5000元/张标准给予补贴。

建设补贴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拨付。

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获得200元/张/月的运营补贴,其中服务于失能老年人的,可获得的运营补贴为300元/张/月。

此外,经营性养老机构为失能老人提供服务床位,经审核符合条件,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运营补贴。

另外,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10万元提高到了15万元,运营补贴也由6万元提高至10万元。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对已在武汉市注册养老服务品牌、连锁运营3A及以上等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10家(含)以上的同一法人主体,市级层面给予20万元一次性品牌扶持补贴。

 

湖南省-长沙市

政策依据

《长沙市养老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资金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财政扶持资金分为两种,其中建设资金补贴范围是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取得设立许可,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等服务活动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资金补贴范围是市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取得设立许可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

建设补贴标准是,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建设补贴;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改建的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的建设补贴。

运营补贴标准是,公办民营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社会寄养老人,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老人数每床每月补助160元。

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批准收住“三无”、“五保”老人的,区县(市)财政部门按公办养老机构标准全额补贴的基础上,上浮10%。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明确,支持建设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市级财政分别给予AAAA、AAA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一、二类日间照料中心)10万、8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年5万、4万元的运营补贴;分别给予AA、A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一、二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3万、2万元的运营补贴。

区、县(市)级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市级。

 

华南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政策依据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资金补助标准

护理补贴:

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护理补贴——

对公益性养老机构:

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对经营性养老机构:

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护理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新增床位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

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拥有房屋自有产权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15000元,租赁场地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

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负担。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新增床位资助且资助未满5年的,在本办法实施之后,按照原资助标准,分两年给予补齐结清,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5:

5比例分担。

医养结合补贴:

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且已享受相关资助的医养结合机构,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5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医养结合补贴所需费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负担。

等级评定补贴:

根据《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粤民发〔2016〕175号),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享受等级评定补贴。

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评定为国家级养老机构的,比照前款规定标准的2倍进行补贴。

等级评定补贴所需费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负担。

机构延伸服务补贴: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当根据《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6〕16号)规定的有关程序,评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养老延伸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项目专业程度、服务人次、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给予延伸服务补贴。

其中,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日间托老服务、康复护理类服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上门生活照料(每次不少于1小时)、上门医疗服务,评估为合格的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政策依据

《南宁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实施办法》

资金补助标准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方面,2015年6月1日以前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床位数100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

该项补贴一次补足。

2015年6月1日以后用自建房或购买用房新成立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床位数100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贴2500元。

2015年6月1日以后利用自有房产改(扩)建或租用房产且租期达5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床位数100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

2015年6月1日以后,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本市城区(开发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连续补3年。

老年人入住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配套运营补贴。

床位运营补贴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

 

海南省-海口市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的床位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用房自建的,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2500元;租用房屋(包括公建民营)且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300元,补助期5年。

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市县财政按照实际收住人数(限本地户籍)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市县政府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地户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贫困残疾人及低收入高龄、独居、失去行动能力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市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寄养补助。

 

西南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资金补助标准

建设补贴:

对新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市级财政承担9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1000元]、属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12000元[市级财政承担10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利用企业厂房、闲置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设施等场所进行改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由市级财政承担)、属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市级财政承担5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纳入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试点范围的敬老院,市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床位补贴:

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每床每月给予150元[市级财政承担1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50元]的服务性床位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同样标准对待。

公立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享受社会化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贵州省-贵阳市

政策依据

《贵阳市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行动计划》

资金补助标准

建筑补贴:

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床位在10张以上的,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的,按照核定床位数,市区两级按照省级补助标准匹配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并由市、县两级额外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运营补贴:

入住养老机构半年以上的老人,按照老人入住数每年给予600元运营补贴,逐步提高,在2020年达到1200元以上,以上补贴市、区(市、县)按1:

1比例承担。

 

云南省-昆明市

政策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资金补助标准

建设补贴:

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财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在建设补助方面,2015年至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年检合格的,新增床位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资金来源除省级补助外,其余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板块共同承担。

运营补贴:

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市级财政给予床位运营补助。

入住满6个月以上的,市县两级福彩公益金给予每月50元的床位运营补助。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略)

 

西北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政策依据

《破解“养老难”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

资金补助标准

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新建类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改扩建类(包括改建、租赁或购买)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

对民营(含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按类别(对自理、半自理、失能老人分类补助)、分档次给予运营补助。

每人次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级、二级、三级养老机构的自理老人分别按照80元、60元、40元,半失能老人分别按照100元、80元、60元,失能老人分别按照150元、100元、80元进行补助(以接收1名老人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

 

甘肃省-兰州市

政策依据

《兰州市关于改进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床位利用率的通知》、《兰州市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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