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创新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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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创新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创新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仙居县委 仙居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工业创新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仙县委发〔2008〕56号
为深入实施“兴工强县”战略,着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工业发展资金,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工业经济扶持力度。
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工业发展资金(包括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循环经济扶持资金、节能降耗资金),重点用于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培育、技术改造与创新、扶优扶强、企业上市、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品牌建设、企业培训、风险投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补助和奖励。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二)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
在工业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技改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对设备购置、“零增地”技改、技术转让、专利和软件购买等项目直接投资的贴息。
(三)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
1、列入县“2112”工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
2、符合仙居县工业性投资导向目录的项目,用高新技术嫁接提升传统特色行业的项目,以及以提高装备、工艺、技术水平为目的的其他项目。
3、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改项目。
4、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技术档次的项目。
5、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6、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和环保设施项目。
7、“零增地”技改项目。
8、成长型小企业培育信息库中符合上述第二款的项目。
(四)鼓励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
企业建筑符合审批时规定的容积率标准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建筑质量的前提下,经技改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的“零增地”技改项目,按所批准的生产性厂房新增建筑面积给予以下的政策支持:
1、利用现有厂区内的土地进行新建或拆建改造,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实际设备投资占整个项目实际总投资比重超过50%的,全额奖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给予每平方米6元的奖励。
2、对原有的房屋进行加层翻建,且投资在50万元以上,全额奖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
3、如果本项目设备实际投资超过50万元的,可享受技改贴息的有关政策。
4、企业对老厂房实施拆建改造或加层翻建的,在重新办理房产证时,只收取工本费,其他有关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除。
如果因企业原因项目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取消各项奖励。
三、推进企业创新,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五)鼓励企业管理创新,提升企业素质。
1、鼓励企业争创品牌,提升产品档次。
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中国驰名商标(经司法认定的须获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50万元;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或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称号、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10万元;获省名牌产品称号或省出口名牌产品称号、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奖5万元;获省“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3万元。
2、积极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活动。
获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或国家级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10万元;获省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省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5万元。
积极引导企业推广现代管理创新成果,经县政府批准,企业牵头召开行业现代管理创新现场会的,给予牵头承办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3、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对以第一起草人身份参与制订标准并颁布的单位,国家标准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六)积极鼓励企业开展体制与制度创新。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高效管理。
对企业首次直接上市、海外上市或借壳上市且总部设在仙居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
进一步制订、完善、落实企业技术创新优惠政策。
鼓励支持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速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努力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人才为根本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县域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四、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开展“亩产论英雄”活动
(八)积极开展“亩产论英雄”活动。
建立“亩产论英雄”活动领导小组,以亩均贡献率为衡量指标,以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为权重指标,在特定范围企业和重点工业乡镇中开展“亩产论英雄”活动。
对亩均产出先进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年度亩均税收达不到2万元/亩的企业,不得享受县里给予的各类优惠奖励政策。
具体见《仙居县“亩产论英雄”活动实施办法》。
(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降低生产能耗。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1万元,通过省、市绿色企业评审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2万元、1万元。
2、重点用能单位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连续下降,且年下降率达到责任状考核要求的企业一次性奖1万元,下降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额提高0.2万元。
同一企业本款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重点用能单位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达不到责任状考核要求的,不得享受县里给予的各类优惠奖励政策。
3、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投入,企业技改项目所引进的技术或设备符合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有关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的,适当提高贴息标准。
4、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环保示范先进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五、鼓励支柱产业发展,夯实工业发展基础
(十)提升转型工艺美术制品业。
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发展等方式,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充分发挥在行业中的支撑和带动作用;企业申报新产品或争创品牌,相关部门要协助包装,优先推荐;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对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和扶持;企业转型转产,项目符合我县鼓励类产业和环保要求的,在企业工业用地性质、法人代表和股份构成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正常运作两年以上的,经县政府批准,整体资产转移时按非交易过户处置。
(十一)扶优扶强壮大医药化工行业。
积极鼓励引导企业向生产原料药、制剂转变。
企业获得原料药生产批准文号并在仙居投产的每个奖励3万元,获得制剂生产批准文号并在仙居投产的每个奖励5万元。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药,凡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并在仙居投入生产的,一类新药每个奖励20万元,二类新药每个奖励10万元。
(十二)培育扶持橡胶塑料、机械电子、农副产品深加工及新兴产业。
重点鼓励发展汽摩零部件(不包括汽车内装饰件)、重要基础机电(包括机床、液压、气动、轴承、密封、模具、低压电器、微电子和电力电子器件、仪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等)、成套设备、新材料、农副产品深加工及新兴产业。
企业技术改造,技改贴息在原定贴息率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
鼓励机械企业由生产配件向生产整机转变,企业生产整机,首次实现入库税收100万元且保持连续增长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首次实现入库税收150万元且保持连续增长的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实施“2112”工程和成长型小企业培育工程
(十三)积极扶优扶强。
“十一五”期间实施“2112”工程,即通过培育扶持,到2010年,争取有2家企业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含10亿元,下同),且税收入库超6000万元(含6000万元,下同);10家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至10亿元,且税收入库超3000万元;10家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至5亿元,且税收入库超600万元;20家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且税收入库超300万元。
对培育对象每年进行考核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对销售收入超3亿元且税收入库超2000万元企业实施“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扶持。
(十四)培育制造业龙头企业。
医药化工行业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税收入库600万元以上前三位,工艺美术行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入库300万元以上前三位,橡塑行业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入库300万元以上前二位,有色金属行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入库300万元以上前二位,机械行业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入库200万元以上前二位,其他行业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入库200万元以上各第一位,分别授予“年度行业龙头企业”称号。
符合上述条件入选的企业排位以税收入库排位为准。
(十五)大力扶持成长型小企业。
实施成长型小企业培育工程,制定成长型小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切实加大培育力度,扩大我县规模经济总量。
(十六)对列入“2112”工程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成长型小企业的保证措施:
1、企业运行中用电、用水、用油和技改贴息等予以重点倾斜。
推荐为金融部门信贷重点支持对象。
2、列入效能监察重点企业,并落实相应措施。
3、建立定期解决企业问题机制。
七、稳定健康发展外向型经济,着力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
(十七)当年自营出口创汇前十名的企业,且出口业绩比上年有增长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自营出口创汇十强企业”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十八)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种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诉。
对企业参加商务部、国家(省)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应诉及复审,给予2万元的应诉费用补助。
企业单独立案应诉、复审的案件,补助律师费的50%,最高补助10万元。
八、鼓励创办工业企业,扩大工业经济总量
(十九)努力拓展小企业发展空间。
积极引导鼓励乡镇(街道)、村级集体建设标准厂房,经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县得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十)鼓励全民创业,积极引导发展家庭工业。
引导当地居民依托本地资源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等家庭工业。
对生产用房紧张的家庭工厂,在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质量并处理好邻里关系的前提下,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允许搭建临时用房。
由乡镇(街道)把关,建设、国土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建筑手续,乡镇(街道)与家庭工业主签订临时建筑协议,明确使用条件、使用期限、工业类型、地块恢复原状责任等事项,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时,临时建筑物须无偿无条件拆除。
家庭工业用电、用水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一)投资者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创办工业企业,按照其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及与园区(集聚区)签订的入园协议书的要求,按时建成并投产,自投产之年起三年内,税收入库达到行业平均水平或达到企业与园区(集聚区)签订的入园协议书约定的相关财务指标的年份,每年给予其设备投入适当比例的奖励。
本款奖励由园区(集聚区)负责落实资金并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构建融资平台,优化融资环境
(二十二)鼓励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信用担保资金,对经县政府确认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且运作正常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补助。
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十三)建立银企互信机制。
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银企合作平台,定期召开银企合作座谈会,开展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形成银企沟通的正常通道,促使金融机构能及时了解企业经营与信用情况,获取企业信贷需求;企业能及时了解金融机构信贷品种,选择自已最有利的信贷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四)要进一步简化、规范抵押登记手续。
借贷双方认可价值的抵押物可以不通过第三方评估直接登记;经借贷双方认可,抵押登记存续期可适当延长。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工业发展提供人力保障
(二十五)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家的培训。
企业家投资创业,投资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入库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二十六)支持企业引进人才,设立企业人才专户。
入库税收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其副总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一年以上)和企业聘任的外地籍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才的子女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一般企业聘任的外地籍职工的子女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就学;企业聘任的外地籍高校毕业生户口可迁入县里设立的企业人才专户。
十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营造合力兴工氛围
(二十七)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窗口。
由县招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乡镇为投资者实行一条龙服务,代办从投资项目咨询到开工建设前所需的各种行政事业性审批(审核、核准、备案)手续,实行代理员制度,并承诺办理时效。
涉及各项规费统一一个窗口受理、统一收费。
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区内企业建设涉及到的各类规费按照《仙居县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收费标准》执行。
(二十八)各有关部门要用足用活上级优惠政策,主动上门送政策、送服务,积极为企业向上争取资金,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九)鼓励申报工业类国家级冠名称号,提高仙居知名度。
获得国家级冠名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具体组织申报的单位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三十)调动乡镇(街道)发展工业的积极性。
1、对乡镇(街道)实行工业经济考核制度和工业税收超收分成制度。
对考核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给予奖励;在实行工业企业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乡镇(街道)工业入库税收实行确定基数,超基数分成的办法。
具体政策和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2、鼓励企业向园区集聚,鼓励乡镇(街道)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对经县政府批准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各集聚区实际投入,给予相应的平衡用地开发政策。
(三十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减少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和程序。
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严格按《仙居县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政令畅通行为处理办法》、《仙居县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开展乡镇(街道)、企业评议涉工部门和涉工科室活动,促进机关效能建设。
十二、附加说明
1、每年年底由县委办、县府办召集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考核组审核、县领导确定的程序及时做好考核兑现工作。
2、以上政策中涉及税收入库,以县国税局和地税局报表为准,剔除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和各项退税、稽查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
3、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就高奖励一项,不重复计奖。
企业享受优惠及奖励总额不能超过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税金的县得部分。
4、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年所有奖项一票否决。
5、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仙居县委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富有特色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仙县委发〔2007〕46号)同时废止。
6、本意见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