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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以人为本)以居住生活行为规律为原则,满足居住者的生活需求,实现居民的舒适、安全、卫生、健康的文明型居住生活的目标。

健康住宅功能空间面积标准建议参考表2.2.1。

 

表2.2.1 

健康住宅功能空间面积参考值

分类 

项目 

指标体系

最低

一般

推荐

面积

标准

(m2)

起居厅

14

18

22

主卧室

12

16

次卧室

8

9

14(双人)

10(单人)

厨房

5

6

7

餐厅

10

单卫生空间

3.5

4

4.5

双卫生空间

贮藏室

1.5

2.5

3

书房

  注:

设置入户过渡空间,用以更衣、换鞋、存放雨具和整装,避免户内外通视,加强私密性的保护。

  2.2.2 (私密性)合理安排各功能空间,尺度适宜;

实施公私分区、动静分区、洁污分区的原则,明确各功能空间的专用性。

主要居住空间(起居、主卧)应避免相互干扰,有充足的阳光和良好的视野。

  2.2.3 (适应性)结构和管网布置应为住宅的灵活性和可改造性创造必要的条件。

贯彻竖向管道集中,横向排水管道不穿楼板的原则。

  2.2.4 (长寿性)针对老年人的需要,老年人住宅应进行无障碍和可塑性设计,并设置相关设施,包括老年人的扶手、防滑和报警等装置。

  2.2.5 (安全性)制定住宅的安全性对策,保证居住者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住宅日常安全防范措施。

2.3 空气环境质量

  2.3.1 (室外空气)住区空气应清新流畅,清洁卫生,确保居民健康。

应注意住区通风,严格限制住区空气中的污染物,并符合表2.3.1的控制指标。

表2.3.1 

住区空气污染物控制指标

指标

飘尘

SO2

NO2

CO

标准值

(mg/m3)

0.15

0.10

4.0

  2.3.2 (室内空气)防止室内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制止室内空气中的病原体和有害物质的侵害。

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间,应有室内新鲜空气交换和补充设备。

特别是采用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要有防止军团菌暴发的措施。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3.2的规定。

表2.3.2 

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指标

污染物名称 

单位

备注

一氧化碳

mg/m3

1小时平均值

二氧化碳

%

日平均值

0.20

甲醛

0.11

总挥发性有机物

0.60

8小时平均值

Bq/m3

100

年平均值

细菌总数

个/m3

2500

 

  2.3.3 (通风排气)住宅的居住空间应能自然通风,无通风死角。

厨房、卫生间应采用竖向或水平方向的集中排气系统,以及防倒灌、串气、串味的有效措施。

  2.3.4 (厨房空气)厨房空气质量应采用通风换气次数作评价,并符合表2.3.4的规定。

表2.3.4 

厨房通风换气次数指标

项目 

控制指标

空气质量

通风换气次数/小时

>12

>8-12

>5-8

厨房面积以6m2计算。

  2.3.5 (装修)推行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土建装修一体化。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以保障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3.5—1的要求;

室内装饰涂料安全性评价指标应符合表2.3.5—2的要求。

表2.3.5—1 

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控制指标

      分类

材料

无机非金属

装修材料

内照射指数(Ira)

A类≤1.0,B类≤1.3

外照射指数(Ir)

A类≤1.3,B类≤1.9

人造板

高标准

低标准

甲醛含量(mg/100g)

≤9

≤30

甲醛释放量(mg/m3)

≤0.12

≤0.36

涂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g/L)

≤125

苯(%)

不得检出

游离甲醛(mg/m3)

0.5

重金属(mg/kg)

同国标

胶粘剂

(溶剂型、水基型)

溶剂型

水基型

游离甲醛(g/kg)

≤0.5

≤1

苯(g/kg)

≤0.05

≤0.01

甲苯、二甲苯(g/kg)

≤25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550

≤50

注:

1.各种建材应注意室内日常事故的发生,不应含有石棉纤维。

地面材料应有防滑的措施。

    2.不得使用107胶。

表2.3.5-2 

室内装饰涂料安全性评价指标

安全性指标

急性吸入毒性

实际无毒

急性皮肤刺激

无刺激

急性眼结膜刺激

致突变性(Ames试验、睾丸染色体试验)

阴性

致敏性★

  ★在一般情况下不作要求;

必要时由监督检验机构根据其成分决定是否检验。

2.4 热环境质量

  2.4.1 为居住者提供舒适的生活热环境,住宅室内温湿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表2.4.1 住宅内空气热环境指标

项目

冬季

夏季

温度

一级

20-24℃

22-26℃

二级

18-20℃

26-28℃

湿度

相对湿度

35%-60%

40%-65%

  2.4.2 (外围护结构)建立外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技术体系,提高外围护结构的隔热保温性能。

屋顶应设置隔热保温层;

外墙导热系数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择,宜采用外保温技术,有效切断冷桥;

外窗的保温性能和气密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宜采用中空玻璃。

  2.4.3 (设备)采暖系统的选择应符合节能的要求,宜采用分户计量、分室温控系统。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应注意定时补充新风,室外机宜隐蔽安装,有组织排放冷凝水。

  2.4.4 (新能源)住宅采暖、空调及热水供应,有条件时应积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绿色能源。

2.5 声环境质量

  2.5.1 (住区噪声)健康住宅应远离噪声源,不可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噪措施,如建隔声屏或种植树木林带,采用通风消声窗、隔声墙体或其他隔声措施。

住区户外环境噪声标准应符合表2.5.1的规定。

表2.5.1 

住区户外环境噪声标准(Laeq:

dB)

住宅周边

文化活动场所休息场所

住区内

昼间

≤55

≤60

夜间

≤45

干线道路两侧住宅

≤70

  2.5.2 (室内噪声)应加强住宅室内噪声的隔声与防噪措施,制定住户间和外部噪声的隔声对策,并考虑管道、泵和电梯等的隔声措施。

室内允许噪声标准应符合表2.5.2的规定。

表2.5.2 

室内允许噪声标准dB(A)

房间名称

一般标准

卧室

≤40

≤35

起居室

  2.5.3 (隔声)分户墙和楼板的材料选择与构造处理,应达到隔声的要求,见表2.5.3—1和表2.5.3—2。

表2.5.3—1 

分户墙与楼板空气声隔声标准

隔声等级

计权隔声量(dB)

≥50

≥45

表2.5.3—2 

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2.5.4 有条件的小区可装设使人愉悦的室外背景音乐,但须严格控制声强和播放时间。

2.6 光环境质量

  2.6.1 (日照)住宅应具备日照条件。

每套住宅至少有一间居室,四居室以上户型至少有两间居室达到日照标准,见表2.6.1。

表2.6.1 

住宅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号和城市类型

Ⅰ、Ⅱ、Ⅲ、Ⅳ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与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2.6.2 (采光)外窗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天然光资源,为居住者提供一个满足生理、心理、卫生要求的居住环境。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应满足表2.6.2的要求。

表2.6.2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窗地面积比值(Ac/Ad)

起居室(厅)、卧室、书房、厨房

1/6~1/7

明卫生间、过厅

1/10

楼梯间

1/14

2.6.3 (照明)合理设计住宅的人工照明,照明质量应满足不同房间各自使用功能的要求。

住宅照度标准见表2.6.3。

表2.6.3住宅照度标准

照明部位

参考平面及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起居室、客厅

一般活动区

0.75m水平面

75~100

书写、阅读

200~300

50~75

床头阅读

书房

一般活动

写字台台面

300~500

餐厅、厨房

150~200

卫生间

100~150

地面

①卧室、餐厅、厨房的照明光源的平均显色指数应大于80,相关色温宜小于3300(K)。

    ②根据绿色照明的要求,设计时应选用高光效光源,室内照明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花灯和格栅灯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

  2.6.4 (光污染)住区室外光环境包括道路、广场、绿地、标志、建筑小品等的照明,其光线不得射入住宅室内,在住宅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过4lx。

住宅楼的景观立面照明不允许使用投光灯;

住区内不允许装设霓虹灯广告;

防止住宅附近的玻璃幕墙和白色墙面的反射光射入住宅室内。

  2.6.5 (安全要求)住宅楼内的公共照明(走廊、楼梯等)要满足人们行动安全要求。

楼外夜间照明要满足人行、车行安全要求,包括道路方向、楼群识别等要求。

2.7 水环境质量

2.7.1 (供水质量)住区内供水系统的水质、水压和水量,应具备有效的保障措施。

  2.7.2 (饮水系统)住区饮水系统实施分质供水,包括生活饮用水和直饮水。

  1.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表2.7.2-1的规定,管材、管道附件与设备等供水设施应防止对水的二次污染。

表2.7.2—1 

住区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指标值

色度

≤15度,无异色

浑浊度

≤1度

无异味、臭味

肉眼可见物

100CFU/mL

总大肠菌数

0CFU/100mL

游离余氯(用户端)

≥0.05mg/L

硝酸盐(以N计)

20mg/L

  2.直饮水应采用独立封闭的循环管网,经过净化处理的水质应符合表2.7.2—2的规定,并建立定期送检制度,设置安全报警装置。

表2.7.2—2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5度

50CFU/mL

≥0.05-0.08mg/L

高锰酸钾消耗量(CODmu以氯计)

2mg/L

10mg/L

  2.7.3 (水压水量)宜采用变频调压水泵技术,保障住户水压稳定。

自然环境的亲和性

3.1 自然环境

  3.1.1 (地形地貌)住区建设应科学合理地利用基地及周边自然条件,如地形地貌、树林植被、水系河流资源等。

保持住区对大自然的亲和性。

体现人和自然和谐、融洽的生态原则。

  3.1.2 (大自然)住区的结构布局应充分重视对阳光、空气、水及自然风的组织利用。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大气净化,水体改造、水源复用和水土保持等工作。

3.2 绿色系统

  3.2.1 住区的绿色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绿色生态)具备防晒、防尘、降温、调节气候、提高空气负氧离子浓度、减少二氧化碳含量、隔绝噪声等生态功能。

  2.(休闲活动)绿地中有一定规模的户外活动空间,并满足卫生整洁、适用安全、景色优美、设施齐全等要求。

  3.(景观文化)通过园林空间、植物配置、小品雕塑、建筑形象配合,提供视觉景观享受和提高文化品位。

  3.2.2 (绿地指标)住区的绿化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1.绿化复盖率≥6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2m2/人。

  2.种植多种乔木,提倡垂直立体绿化,为居民提供一定量的遮荫、纳凉的场所,降低大地热幅射强度。

  3.硬质景观用地占集中绿地面积≤30%,并应使用绿色环保材料。

  4.植物丰实度:

乔木量≥30株/公顷绿地;

立体及复层种植组群占绿地面积≥20%;

三北地区木本植物种类≥40种;

长江流域地区木本植物种类≥50种;

岭南珠江流域地区木本植物种类≥60种。

  3.2.3 (生态)绿地地形应有利于植物生长和排水。

提倡住区干道两侧种植高大乔木树,自然水驳岸应尽量减少人工铺砌材料。

  3.2.4 (种植)绿地植物配置应以乔、灌、草的合理比例进行,以乔木为主,形成一定面积的立体种植。

植物种类选择适地适种,不应种植对人体有害、对空气有污染和有毒的植物。

  3.2.5 (亲和)住宅设计应有利于人与自然的高度接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发展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和攀悬植物,扩充宅前绿地,改善绿地种植质量。

3.3 雨水利用

  3.3.1 (利用)雨水利用是指住区内建筑物屋面和地面的雨水,经收集、处理、储存,再作为住区杂用水回用。

  3.3.2 (收集)雨水收集系统应结合住区的规划布局、地形地貌进行组织;

宜采用暗渠收集雨水,经装填砾石或其它滤料的渗水槽系统进行预处理,纳入中水系统使用。

  3.3.3 (渗透)对不便收集的雨水应尽量采用渗漏措施和地面构造层处理,促进水土保持,改善住区小气候。

绿地中硬铺装路径及院落中次干道应铺设可渗透的或具有一定渗水率的地面铺材,以尽量保持水份。

3.4 景观用水

  3.4.1 (水体)住区景观用水是指池水、流水、跌水、喷水和涌水等用水。

景观水应为流动水,循环使用,根据需要设置循环水净化装置和水生植物生化系统,无水质恶化现象。

  3.4.2 (水质)景观用水应尽可能利用中水,其水质应符合中水水质标准。

  3.4.3 (亲水)景观水的设置应尽可能亲近居民,创造各种亲水空间,但要注意亲水空间的安全性。

居住环境的保护

4.1 视觉环境

  4.1.1 (景观)住区的开发建设应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住区的形象设计和住区空间的塑造应考虑地域特征,城市文脉的继承和发展,使住区有个性。

  3.1.2 (色彩)住区的色彩应协调统一,综合考虑屋面、墙面(窗、玻璃、栏板)、地面、植物的色彩的配合,提倡简约,视野舒适。

发挥主色调的反复应用作用,增强住区感染力和个性特征,在协调中求变化,变化中求统一,避免杂乱无章。

  4.1.3 (标志)小区及住宅标志牌的设置应统一,位置恰当,标志清晰,完好美观。

  4.1.4 (广告)住区内不设大型广告、标语。

建筑物上禁止乱贴、乱画。

4.2 排水系统

  4.2.1 (系统)住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设有完善的污水收集、污水处理和污水排放等设施。

  4.2.2 (污水水质)住区污水排放水质应满足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参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的有关规定。

  4.2.3 (污泥)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应具有配套的处理措施和综合利用能力。

4.3 中水系统

  4.3.1 (用途)建筑面积在50000m2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设置中水系统,中水可回用于冲厕、绿化浇灌、洗车和景观用水等。

中水水质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中水水质指标

     项目

冲厕、道路清扫、消防

绿化

洗车

色度(度)

臭味

浊度(NTU)

≤10

≤20

≤5

BOD5(mg/L)

≤15

CODcr(mg/L)

氯化物(mg/L)

≤350

≤300

阴离子表面活性(mg/L)

≤1.0

溶解氧(mg/L)

≥1.0

游离余氯(mg/L)

用户端≥0.2

总大肠菌群(个/L) 

≤100

≤3

  4.3.2 (设置)中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中水接入生活饮用水系统供水管道内。

  4.3.3 (建设)中水系统的建设应与住区的污水系统、雨水回用系统和景观水系统建设统一考虑,综合布置,统一利用。

4.4 生活垃圾

  4.4.1 (分类)多层住宅不应设垃圾道,有条件地区的高层住宅也不宜设垃圾道。

生活垃圾必须分类,分类率应达到70%以上。

大型垃圾及有害垃圾应有定期综合处理的措施。

  4.4.2 (场地)生活垃圾应密闭收运,处废率达到100%。

垃圾处置场地、容器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4.4.3 (垃圾房)垃圾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隐蔽,全密闭,保证垃圾不外漏;

  2.有风道或排风设施,冲洗和排水设施。

  4.4.4 (处置)垃圾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全部袋装化,密闭容器存放;

  2.可采用压缩外运和微生物处理。

  4.4.5 (垃圾车)垃圾收集车拖运设施应参照《城市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TJ27-89)执行。

4.5 环境卫生

  4.5.1 (废弃物)住区道路、广场及楼道等公共区域应保持整洁。

无纸屑、烟头、污物和其它废弃物。

  4.5.2 (杂物)公共场所和住宅公共空间不得乱堆杂物。

临时存放物品应经过物业管理批准。

  4.5.3 (废物箱)道路两侧及广场等居民容易看到的地方应设置废物箱,距离不宜大于80米。

  4.5.4 (公厕)住区内应设置公共厕所并合理布局。

  4.5.5 (宠物)居民饲养家禽、宠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禁止饲养野生动物。

健康环境的保障

5.1 环境保障

  5.1.1 (技术)积极开发健康住宅成套技术和新材料新部品,进行评估认定工作。

  5.1.2 (保健)完善住区保健服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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