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本修改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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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
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
[异地商会]:
是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如有其他条件,在此填写]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每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
一、
四、
五、
六、
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
不设常务理事的协会,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此处任期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1—2名监事;
规模大、会员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
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
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无此项]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
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
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社会团体章程范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己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今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1
(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
全国性或地方性;
自愿结成;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
省×
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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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3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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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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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三、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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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年。
„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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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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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条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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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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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