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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折中资本制:
剩余部分须在一定期限内发行。
(P.21)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
(一)概念:
即注册资本,是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及限制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出资限制:
1.如实作价
2.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三)股东出资的缴纳:
1.股东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货币出资应存入拟将设立公司的临时帐户
3.其它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出资不足的填补责任
(四)股东出资的转让
1、股东可以转让出资
股东内部转让出资不受限制
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受到限制:
(1)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
(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当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行使该权利的情形:
P.22
(2)股份的强制执行
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股份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用被执行的股份清偿股东债务.
(3)股权继承
2002年10月,张某与其好友林勇以及林勇的弟弟林兵共同出资成立了大名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10万,林氏兄弟分别出资20万.几年后,张某因公司的经营决策等与林氏兄弟发生分歧.林氏兄弟利用控股地位作出决议,不分配公司利润,矛盾激化.张某想退出公司,鉴于公司的内部矛盾很难找到受让人,而林氏兄弟也拒绝购买.本案中张某能否退出公司,为什么?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概念
2.股东:
出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东会的召集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
4.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股东会的职权
*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直接投票制:
表决权不可以集中使用
(二)董事会
由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构
1.董事会的组成:
选举产生3—13人
*股东会选举董事
*职工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
*独立董事:
与其所聘任的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2)表决:
一人一票
4.经理:
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对董事会负责。
(三)监事会
依法设立的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2004年8月蓝天公司因投资重大失误,企业出现严重亏损.经公司十分之一的股东提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高某召集.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决定罢免董事周某、职工代表董事方某以及公司总经理吴某。
请分析上述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内容。
六、公司治理结构
(一)治理结构的演进
股东会中心主义
(二)主要模式
大陆法系治理模式
英美法系治理模式
七、公司的负责人
(一)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公司负责人的义务:
1.对公司忠实的义务
2.不得滥用公司资产的义务:
3.不竞业的义务
4.不得泄密的义务
5.损害赔偿的义务
八、股东诉权
直接诉讼:
当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权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派生诉讼:
当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当股东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对责任人提出诉讼被拒绝或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组织机构中无股东会;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结构委派,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十、1人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规定: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一次足额缴纳。
该1人公司不得再次投资设立新的1人公司.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概念:
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3、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
4、设立程序较有限责任公司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200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一)发起设立: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二)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经一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发起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的章程
2.办理审批手续
3.发起人认购股份
4.发起人缴清股款
5.召开创立大会
6.申请设立登记
(二)募集设立的程序
1.订立章程、办理审批
2.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的股份
3.制作招股说明书
4.公开募股
5.召开创立大会
6.申请设立登记
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李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定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述意见中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的是()。
A发起人只有现公司的全部现有股东4人,不足法定人数
B新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C新公司设股份100万股,拟对外募集70万股,高于法律规定的比例限制
D原公司现有资产总额500万,负债200万元,发起人仅以其原公司净资产作为出资,尚不足缴纳其应认购的全部股款
五、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应承担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权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临时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一般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通过;
重大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通过.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出公司总资产30%的属于重大事项
董事会的组成:
5-19人,上市公司要有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与所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行使表决权。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
(一)股份的概念:
股份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
1.股份为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
2.股份金额相等
3.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二)股份的发行
(三)股份的转让
1.转让原则:
自由转让为主,限制转让为辅
2.限制性规定:
(1)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
(3)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的限制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时限内转让股份的限制
3.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的转让:
背书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交付
七、股票
(一)股票的概念、特征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股票是一种股权凭证
2.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3.股票没有到期日,是一种永久性证券
4.股票具有较大风险
(二)种类
记名股、无记名股
A股、B股、H股、N股、S股
八、上市公司
(一)概念
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交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
(二)上市公司的条件
(三)股票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
第四节公司其它法律制度
一、公司债券
特定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分类:
1、根据债券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
2、以债券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公司债券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用途:
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其他)
提取任意公积金
支付股东股利
三、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合并
概念
类型:
吸收合并:
A+B→A
新设合并:
A+B→C
(二)公司分立
类型
派生分立:
A→A+B原公司继续存在,由其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形成新的法人。
新设分立:
A→B+C原公司解散,在此基础上形成两个以上的新的法人。
四、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五、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
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丧失主体资格。
解散的公司,除因合并、分立、破产而解散的外,必须经过公司法上的清算程序,才能归于消灭。
(二)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
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归于消灭的程序。
解散和清算的区别和联系在于,解散是一种法律事实,它构成法人消灭的原因;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它构成法人消灭的过程。
解散是清算的前提,清算是解散的结果。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在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只募足其发行的股份的80%,此时()
A.
可以经申请由审批机关延长30天募股期
B.
可以由认股人召开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
C.
可以由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
D.
认股人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甲、乙、丙三人出资1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5万元。
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
有关这次股东会的下列情况,那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
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
会议决定:
不设董事会,由乙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C.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2年
D.
会议决定:
同意公司以1。
5万元购买甲的一项专利权。
刘某系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销售业务。
任职期间,刘某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计算机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
问()
A.刘某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
B.刘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所进口的计算机应由公司优先购买。
C.刘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的效力,但由这次代理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公司所有。
D.刘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其由此所得的收益,但他存在被罢免的可能性。
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自愿缔结、变更或解除合同
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确定合同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自由
合同形式的自由
3.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原则
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当事人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口头要约从相对人了解时开始生效
书面形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消、或变更
要约的撤消:
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不得撤消的要约
1.要约人确立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消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消,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收回要约,使其不发生效力。
3.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时间
A.定有存续期间的在此期间有效
B.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在合理时间内有效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到达的同时,收回要约,
(二)承诺
又称接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迟到与承诺的逾期
5、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规定。
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迟到:
期内发出,因其它原因迟延到达,要约人未及时通知不接受的,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逾期:
承诺发出逾期,要约人未及时通知接受的,该承诺为新要约
对要约的内容进行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或更改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明确规定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做任何修改外,该承诺有效
三、合同的订立方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合同书、数据电文、公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批
(三)行为默示形式
四、合同的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
(二)偶然条款
(三)通常条款
附随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由当事人所承担的照顾、说明、保护、提醒、注意等义务。
五、格式合同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限制
2.无效的格式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非格式条款。
六、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际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从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2.相对方有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具体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保密义务
4.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各方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1、当事人必须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2、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须履行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之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
相对人的催告权及撤消权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其有效与否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相对人具有催告权、撤消权
属于有效合同的情形:
1.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如相对人为善意则合同有效。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
合同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
有效。
四、可撤消、可变更的合同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消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消权的合同。
(一)、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显失公平的合同
(二)注意以下问题
1.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一旦被撤销,自合同成立时无效。
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2.对于可撤销合同,受害方可选择行使撤销权,还可选择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或选择使合同有效。
3.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消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4.撤销权自撤消权人知道撤销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就归于消灭;
撤销权人可以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消灭或放弃后,不能再恢复。
五、无效合同
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一)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3.无效合同是当然、确定的无效。
4.合同无效不由当事人确定,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确认。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4.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
六、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当事人应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
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合同条款欠缺或不明的合同履行规则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履行规则: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所谓通常标准,指合理的且不低于平均水平的标准。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的。
按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价格履行。
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执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即采用不使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一般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即债务人负担。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的债务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抗辩权的后果不能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只能暂时延长合同的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
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
指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后履行义务一方)发生了不能保证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暂时停止履行合同。
1.行使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期已界至,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期未到;
(3)后履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