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作业必做离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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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诸法合体,重型轻民,虽有调整人事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
(二)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法典编篡活动。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单行法、民事政策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履行同样的法律义务。
民法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法律人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2、平等原则表明民法的根本特征,从而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
正确。
3、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想做什么事就做什么事,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干涉。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对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基本原则。
4、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
5、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只要不超过其正当界限,均合法有效。
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均负有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即不得滥用其权利的基本原则。
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权利滥用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行为人有合法的权利存在。
第二,行为人有加害于他人和社会的目的。
第三,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两方面有机联系的内容:
一是诚实,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言行符合实际,表里如一,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二是信用,主要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信守诺言,不出尔反尔。
3、简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
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公平性。
第二,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公平性。
第三,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公平性。
1、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实,不规避法律,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主要有:
(一)指导民事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凡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构成违法。
(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评价或补充,以使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以及民事主体和社会之间的利益趋于平衡。
(三)解释和补充法律规范。
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方能维持公平正义。
在法律不完备而需要进行漏洞补充时,也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原则予以补充。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依据民法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人身权法律关系即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人身权法律关系即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人身(即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物质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分为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3、财产权法律关系即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与财产有关,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权法律关系即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与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有关,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4、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人身权法律关系和财产权法律关系双重性质。
5、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无需任何人的协助,就可以实现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物权法律关系就属于绝对权法律关系。
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种: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这三个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发生变化。
3、简述形成权及其特点。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根据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其主要特点是权利人对某一法律关系可以单方面采取行动。
形成权主要有承认权、选择权、抛弃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由于形成权是赋予当事人以单方的意思干预法律关系的权利,所以法律对于相对人的保护问题要倍加注意。
因此,法律对形成权的构成要件有严格的规定。
论述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也称权利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
根据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性质不同,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有两种:
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即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2)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即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主要是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权利人一般可以提出的民事诉讼有三类:
一是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项权利的存在及其归属的诉讼。
二是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某种给付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
三是变更之诉,请求法院依审判程序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第四章自然人
1、民事权利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
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错误: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才能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能有民事行为能力。
5、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
宣告死亡的效力与生理死亡的效力相同,即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
婚姻关系解除;
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死亡宣告撤消后的效力如何?
在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情况下,应当妥善处理因宣告死亡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作如下处理:
第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第二、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三、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监护人的职责内容是什么?
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第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第三,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第五,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第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论述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
尊重死者生命痕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我们认为,应该设立一种新的、明确的、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来保护死者的生命痕迹,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不依附于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不是对死者生前民事权利的延伸保护。
其构成如下:
(1)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以参照《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将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规定为这一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任何民事主体(包括近亲属,也包括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均为义务主体。
死者不能成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或所谓的“拟制主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死者生命痕迹保护的民事案件公诉,尚无法律依据;
(2)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定权利主体保护死者生命痕迹免受侵害和在受到侵害后进行救济的权利,以及义务主体不得侵害死者生命痕迹的义务。
这里的权利,不是死者的民事权利,也不是死者的近亲属从死者处继承过来的权利,而是法律直接赋予死者近亲属的一项民事权利。
义务主体的义务,也不是对死者的义务,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社会公众应当承担的一项义务;
(3)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该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死者生命痕迹。
产生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自然人的死亡事件。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有保护死者遗体(含器官和其他部分)、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荣誉等生命痕迹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由于过错侵害死者上述生命痕迹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死者近亲属赔礼道歉;
同时造成近亲属精神痛苦的,应赔偿精神损失。
第五章法人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这点与自然人相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这点与自然人不相同。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则是法人独立从事其民事活动的资格。
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的种类有哪些。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依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非破产清算是指不依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的清算。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规定的情形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简述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
不同的法人有不同的终止原因和程序。
《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即法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解散的情况,属于强行解散;
(2)自行解散,即法人的目的事业完成或法人机关的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的发生而自动解散的情况;
(3)依法宣告破产,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破产;
(4)其他原因。
3、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该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可见我国公司法人的设立以准则主义(登记主义)为原则,以行政许可主义为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如何理解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ingthecorporateveil),”在大陆法中称为“直索(durchgriff)责任”或“透视”理论。
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而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的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判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的债务。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就是遏制出资人或者其他人利用法人承担对外债务的制度来牟取私利和规避责任的行径,使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法人人格的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性剥夺,只是在某种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因此,法人人格否认不是“法人否认说”。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该法第20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1、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2、普通合伙企业中不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3、合伙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而不包括劳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
5、合伙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的特点有哪些。
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以合伙人间的合伙合同为成立的基础,没有合伙合同不能成立合伙;
2.合伙是独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合伙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组成的组织,具有团体性,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在人格、财产、利益和责任等方面相对独立于合伙个人;
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
2、个体工商户有何特点。
1.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经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4.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合伙的内部关系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主要表现为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
合伙的外部关系主要是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主要表现为:
1.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法》这样的规定表明,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合伙人,即使没有代表权,或受到其他限制,也被视为合伙企业的代表人,其行为后果由合伙企业承受。
2.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法律上的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支配的。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的物质。
2、民法上的物可大可小,如一粒大米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3、工厂的机器虽附着于土地,但非固定与土地不可分离的,仍为动产而非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一般不能移动及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和地上定着物。
4、无记名的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须以背书的方式进行。
错误。
记名的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须以背书的方式进行。
5、根据物的构成形态,物可以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以物的构成状态为标准,物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律对物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第一,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和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和公示方法。
第二,所存在的物权类型不同。
用益物权主要存在于不动产。
《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
第三,诉讼管辖和准据法不同。
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关负责处理,而动产的诉讼管辖则相对比较灵活,并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在涉外不动产纠纷中,处理不动产问题的准据法是不动产所在地法。
2、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1、作品: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它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
4、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及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也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
5、商标:
商标是指以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以某种方式置于商品或服务上,用以区别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标志。
6、科学发现
试论述物的特点。
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存在于人身之外。
人的身体是生命的载体,不能与一般的物相提并论,故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第二、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或使用价值,因为人们成立一定的法律关系都是为了能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或满足一定的需要。
第三、能为人所实际控制。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的价值,但可望不可即,因此只能成为物理学意义上的或哲学意义上的物或物质,而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故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第四、物以有体物为限。
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如固体、气体、液体等;
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等。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在行为成立时是有效或无效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须待看其后的一定事实的发生与否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撤销权人一经行使撤销权,则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溯及至行为成立时起无效,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3、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产生法律规定的一些后果。
4、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亦无效
民事法律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始终保持一致。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