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440784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6.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4页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4页
亲,该文档总共2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消防一问一答Word格式.docx

一日,母外出,女独留室内,孤寂间,偶见大陆火柴,视为罕物,频划之以为嬉。

飞火引燃窗帘。

女惊惧,掩门逃之。

烟速满室,继由天花吸顶日光灯凹槽蔓入吊顶。

因各房之间顶棚相通,继而漫入隔壁屋内,致该室一女童俯床毙命,口鼻处血漫床单。

所以,《高规》5.2.6条明确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该条的条文说明也明确指出:

“根据某些现有高层建筑发生的问题和火灾的经验教训,要求走道两侧的隔墙、面积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贵重设备房间隔墙、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隔墙以及病房等房间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不留缝隙,以阻止烟火流窜蔓延,不致使灾情扩大。

34.问:

“高规”中关于“不宜”的术语太多,不好把握。

诸如4.2.3、4.2.4条“......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

”、5.1.6条“......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

......”、6.1.7条......“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等等不胜枚举。

能否具体说明一下可放宽到什么程度?

编写“规范”,用语是比较严谨的。

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的使用都非常考究。

本“规范”中的“不宜”一词的使用,也是较为慎重的。

在附录B中,对“不宜”一词亦有明确的解释,即“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至于把握到甚么尺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就上述所举的例句而言,多为长度。

在我们调研过程中,请教过一些业内专家日常审图所把握的尺度,充其量放宽到百分之一、二左右;

对于另外一些有条件去做的情况,仍坚持首先选择。

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再考虑退而求其次。

例如:

内地XX市,建审机关在执行6.1.14条“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时,考虑到本市经济不甚发达,便没有要求每幢超高层建筑都设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而在沿海XX市,由于经济较为发达,原则上都要求设置了屋顶停机坪。

35.问:

我设计的21层住宅楼,1~2层的商业网点大部分符合要求,一小部分面积超标。

消防支队要求我们设两个安全出口,合理吗?

根据“高规”新修订的6.1.8条

要求,不是已经放宽到只只对公共建筑才有面积要求吗?

是否消防支队要求过严,或者仍按老规范执行的?

消防支队是在依法行政,所提要求是正确的。

如果所有商业服务网点都符合规定,该楼定为居住建筑,是有法可依的。

关键问题是,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的面积超标,造成该楼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即由住宅楼变成了商住楼。

我们知道:

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范畴,按照“高规”6.1.8条“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

时,可设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要求,你的商业服务网点

的建筑面积已经超过300m2

,根据百人疏散指标,要求你们增设出口是理所当然的。

36.问:

1.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门是否可计入疏散宽度?

2.我们认为:

不论到哪个防火分区,人员都要通过楼梯疏散,疏散宽度应只计单跑楼梯宽度,是吗?

答1:

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门不可以计入疏散宽度。

“高规”6.1.1条明确规定: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同时也指出:

在符合6.1.1.3条规定的面积要求(地下室出外)的前提下,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高规”6.1.12.1条对地下室、半地下室规定如下: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上述两条都提到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以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

就防火分区之间的重要性来讲,在防火墙上开窗实乃无奈之举。

然而,在保障疏散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实用也是建筑设计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设置两个安全出口的目的有两个。

一是本区失火,可以双向疏散,缩短了疏散时间;

而更重要的目的是,当本区的任何一个安全出口被烟火封住,还有另外一个安全出口可以逃生——即“狡兔三窟”之意。

这也就是为何防火墙上的门不可计入疏散宽度的基本道理。

换言之:

在这种情况下,本区的百人疏散指标只能按一个安全出口计算宽度。

而计算结果则应用于两个安全出口。

答2:

逃生路线的设计应按最有利提高疏散速度的方案综合布局,所以,你们认为的“不论到哪个防火分区,人员都要通过楼梯疏散,疏散宽度应只计单跑楼梯宽度”是正确的。

37.问:

一幢18层普通住宅,每层3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000m2,地下一层设停车库。

依照新规范6.1.1.2条规定设计,每单元均设一座疏散楼梯,单元之间为防火墙。

在消防专用梯的设置问题上,规范6.3.2条规定: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

本工程每层面积小于1000m2,是否可以仅在一个单元内设置一台消防电梯?

此事规范中并无明确说明。

请问此类情况应如何掌握?

看来,您对每层建筑面积的概念理解错了。

根据上述工程设计来看,每个

单元为一个防火分区,它不应该是同层三个单元的面积相加之和不大于1500m2

时,应设一台,而应该理解为每个单元内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

时.应设一台。

可想而知:

三个单元是不能共用一台消防电梯的。

所以,6.3.3.1条规定: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38.问:

“高规”第6.1.1.2条规定: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个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这是否意味着每个单元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

在设计中能否理解成多个单元相加只要不超过第5.1.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就可以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来设计?

1)是的,6.1.1.2条的本意就是将每个单元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

2).在设计中不可以将其理解为多个单元相加,然后再按表5.1.1去平均分配防火分区。

39.

05版高规6.1.1.2条中“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

请问?

若设有封闭阳台时,单元与单元之间阳台的隔板是否要求是防火墙?

阳台的窗间墙和窗槛墙是否也要求大于1.2m?

您所说的这种设计方式比较常见,即两个单元之间的隔墙位置恰恰也是两个封闭阳台之间的共用隔墙。

这种情况下的阳台隔板,其耐火极限应能满足3.00h的要求,也就是说,应是防火墙。

根据“高规”5.2.2条规定: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应设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40.问:

6.1.2.1条规定: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8.2.1条规定: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我设计的一座50m高的塔式写字楼采用了剪刀楼梯间,设了一个前室。

因为楼梯间都靠外墙,将其设计为自然排烟。

我做得对吗?

错了!

该写字楼属公共建筑。

按第6.1.2.3条规定: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所以,你设计的这座50m高的写字楼只设一个共用前室是错误的,必须分别设置前室。

至于塔式公共建筑可否做自然排烟,本规范没作明确规定。

只是对塔式住宅中共用前室的剪刀楼梯间提出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

但是,由于自然排烟方式的楼梯间受外界自然条件(如季节、主导风向等)的干扰较大,其防烟效果远远不如正压送风系统稳定,加之靠外墙的剪刀楼梯间,因受立面效果设计的制约,两个楼梯间的排烟窗之间极易发生“短路”——即互相窜烟。

所以,塔式公共建筑仍以“两座楼梯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为宜。

41.问:

6.1.1.2条所提到的“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是指哪个部位的隔墙?

答:

窗间墙宽度大于1.2m,是指户与户之间的隔墙;

户内用房之间的隔墙不受此限;

单元之间是防火墙,应按5.2.2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的规定执行。

窗槛墙高度大于1.2m,是指上、下楼层之间的所有窗槛墙,诸如客厅、卧室、书房、厨房、卫生间等等。

42.问: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的复式(即一跃二)住宅楼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是否执行“高规”6.1.1.2条中规定的窗槛墙高度大于1.2m的规定?

可以不执行窗槛墙高度大于1.2m的规定。

跃层式住宅套内的特点是:

上、下层之间在套内本身就是上下相通的。

一旦发生火灾,烟火直接就在套内上下蔓延,所以,控制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高度也就意义不大了。

43.问:

新修订的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而6.2.3.1条则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都是允许只设一部疏散楼梯的条件下,门的耐火等级要求不同,是否“高规”修订失误?

是的,本次修订中,如果将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的防火门也由乙级提高到甲级,两项条文之间就不存在矛盾了。

两条要求,目标迥异。

6.1.1条的主旨是解决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的“安全出口”问题,所以提出只设一部疏散楼梯必须满足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等诸多特定条件;

而6.2.3条的主旨则是解决不同层高的单元式住宅楼应设置哪种形式的疏散楼梯间的问题。

所以,在6.2.3.1条明确提出“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并且在6.1.1.2条的条文说明中也有详细解释,即: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总高度不算太高,适当降低对楼梯间的要求,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为防止房内火灾蔓延到楼梯间,要求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

诚然,继续执行6.1.1.2条的规定,目前情况下既合法,也合理。

正如本条条文说明所解释的:

“为防止房内火灾蔓延到楼梯间,要求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

乙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为54分钟,在这段时间内,一幢十一层及其以下的住宅楼,所住居民早已逃光,(据上海金茂大厦反恐疏散演习之经验,整幢大厦15分钟之内全部疏散完毕),如果在54分钟之内还未逃出,对于起火房间内的居民来讲,恐怕生还希望不大;

对于非起火房间来讲,关紧房门,等待救援应该安然无恙——因为乙级防火门不仅阻挡起火房间内的火灾进入楼梯间的时间足够,而且,即使烟热气流进入楼梯间,非起火房间的防火门抵御楼梯间的烟热气流亦可谓绰绰有余。

加之十一层及其以下的住宅多为自然排烟,烟热气流也在不断排出,从而减少烟、热对非起火房门的冲击。

所以说,十一层及其以下的住宅楼采用乙级防火门是安全的。

另外,业内人士都很清楚,就连干系到整幢大楼居民逃生安危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封闭楼梯间的门,无论建筑有多高,“高规”都明确规定为乙级。

那么,只涉及一户几个人安危的、且楼高只在11层以下的住宅,采用乙级防火门应该是比较安全的,并且“高规”在6.2.3条条文解释中也充分证实乙级防火门的安全性,即:

“经过十年来(到现在应该是二十多年——笔者注)的实践,证明上述规定(指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笔者注)是可行的,因此,作了保留”。

44.问:

“高规”第6.1.2.3条,“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这一个前室的面积是否仍为4.50㎡?

是,这一个前室的面积也仍为4.50㎡。

根据6.1.2.1条规定: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而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45.问:

第6.1.3A条“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请问商住楼的消防电梯是否也应独立设置?

在商场楼层处,住宅的消防梯有无必要开门?

我认为,当商场高度不大于24m时,不需要消防电梯;

当商场高度大于24m时,可将商场的货运电梯或客梯作消防电梯。

因此住宅的消防电梯在商场楼层不需开门,管理也方便。

商住楼中的消防电梯按如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1)专用消防电梯可以不独立设置;

2)与客梯或工作梯合用的消防电梯应独立设置。

由于专用消防电梯是专供消防、保卫部门掌握和使用的电梯,所以,无论是住宅部分,还是商场部分都可以使用该梯抢险救生。

不会造成火灾时居民与顾客

乃至消防灭火救生人员之间的无序冲突;

46.问:

根据“高规”6.1.3A的要求: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但是,在具体工程中,当遇到商住楼下部几层商场面积较大时,上部数座高层住宅的楼梯如果全部直达地面首层,影响商场内部的使用与交通组织.可否将高层住宅入口层设在商场屋面,另外通过专用楼梯或电梯直达地面?

可以,但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或电梯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商场屋面上的每座住宅楼均应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专用疏散楼梯,并应就近布置疏散口.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少,但从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总数不得少于两座,且应设置在不同方位;

2.疏散楼梯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且距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

3.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紧靠楼梯间两侧的门窗、洞口,与楼梯间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

4.疏散用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近几年,各地出现了很多大托盘式商住楼,商场屋顶是一个很大的广场,广场上稀稀落落地矗立几幢住宅楼。

这种设计形式,不仅给城市增加了绿化面积,也为居民解决了健身休闲的场地。

然而,也为消防扑救、居民逃生带来了新课题。

本照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宗旨,及时对这种新型建筑形式的防火安全采取对应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1.万一商场发生火灾,各座住宅楼内的居民都有急于向下同时逃生的可能。

所以,最好是每座住宅楼均应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专用疏散楼梯,以满足本楼的迅速疏散。

但是,考虑到居民疏散到商场屋顶已经相对安全,也有迂回之地,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适当减少疏散楼梯数量也勉强可行。

但是,考虑到起火位置和主导风向的不确定等诸多因素,有封锁楼梯部位的可能性,所以,要求楼梯总数不少于两台并尽量对称布置。

2.对“疏散楼梯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且距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的要求是出于商场火灾的烟、火对楼梯入口的威胁,造成疏散者有路难逃的被动局面,故而参照“高规”4.1.2.2条之规定,要求疏散楼梯入口“距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

3.根据“高规”第6.2.10条的规定,外挂式楼梯――即“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所以,在商场外墙上设置外挂式楼梯是符合规范要求的。

但是,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

倘若失火部位恰恰与外挂楼梯处于同一墙面上,从窗口窜出的烟火不能危及疏散楼梯。

所以,特别强调了“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紧靠楼梯间两侧的门窗、洞口,与楼梯间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

4.根据“高规”6.3.2.4条规定: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所以,对商场屋面直通首层室外的电梯也应该做上述规定,以满足住宅部分起火时消防部队灭火救生的需要。

47.问:

高层建筑内的商场,包括裙房部分的商场,其疏散距离是否按30米考虑,还是按《多规》相关疏散距离的要求?

应该按照“高规”6.1.7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的规定执行。

凡属高层建筑都应该按照“高规”执行。

较之低层建筑,高层建筑火灾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在很多方面,要求更为严格。

48.问:

“高规”第6.1.7条规定了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间距,或至疏散门的距离,在设计中是否可理解成大房内套小房可以各自计算距离?

如一个房间的最远一点距离超出了条文规定,设计中往往将超出的部分又做一个小房间,这样做可不可以?

“高规”第6.1.7条的规定,仅仅针对一个房间而言,不适合您所说的大房套小房的情况。

所以您们在“一个房间的最远一点距离超出了条文规定,设计中往往将超出的部分又做一个小房间”的做法有悖于条文原意或似有“取巧”之嫌。

高规”第6.1.7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所说的“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是指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这一点,在6.1.7条的条文说明中已经阐述的十分清楚,即:

“设在高层建筑里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业营业厅等,这类房间的面积比较大,人员集中,疏散距离必须有所限制。

因此规定这类房间,由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宜大于30m”。

所谓“安全出口”即为“术语”中所定义的“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所谓“其它房间”,是指一些面积较小的普通用房,诸如办公室之类。

所谓“房门”,是指房间能够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

“高规”如此,“建规”亦然。

“建规”在本次全面修订过程中,还特别强调了“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

”。

所以,您所说的:

“大房内套小房可以各自计算距离,如一个房间的最远一点距离超出了条文规定,设计中往往将超出的部分又做一个小房间”的做法对于条文中所说的“其它房间”仍不适合。

49.问:

“高规”第6.1.8条要求,当大于本条规定面积的要设二个门,第6.1.5条又规定“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这对6.1.8条提到的房间的两个门是否适用,也是要5.00m,还是不作规定?

是的,6.1.5条中“距离不小于5m。

”的规定也适用于6.1.8条。

50.问:

根据“高规”第6.1.8条“...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实际工程设计中,尽端的房间面积往往超过75m2(尢其在塔式建筑),且无法开启两个门。

请问,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与其他房间的隔墙上加开一个门作为尽端房间的第二安全疏散口?

一般不宜这样处理。

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按6.1.1.3条的基本原则处理――即将其做成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从一个普通房间疏散到另一个普通房间是达不到确保安全之目的的。

只有从一个防火分区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并从该分区的安全出口逃到室外或避难层、间才能确保安全。

51.问:

“高规”6.1.8~6.1.11都提到“净宽”。

所说的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是否是施工完成后的净宽?

疏散门的净宽,是否是扣除门框之后的净宽?

您理解的非常正确。

所谓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是指施工完成后的净宽;

疏散门的净宽,是指扣除门框之后的净宽。

“净宽”是指疏散人群在疏散通道中不受到任何阻挡的先决条件下顺利完成全部疏散过程的疏散宽度。

不包括通道内的任何突出物,如门框、墙垛等等。

疏散通道的宽度之所以采用“净宽”来衡量,是从实际疏散效果来考虑的,并且,也便于设计者预先掌握。

如果不是先扣除这些突出物,后期装修时可以任意“突出”,那就很难保证火灾时逃生人群所需要的疏散宽度了。

52.问:

第6.1.9条、表6.1.9,首层疏散外门宽度是指一层疏散楼梯间门,还是指门厅外门?

如住宅首层封闭或防烟楼梯间门外开,其净宽是否要达到1.10m?

还是按照6.1.10条,净宽不小于0.9m即可?

1)首层疏散外门宽度是指一层安全疏散楼梯间的外开门宽度。

2)住宅首层封闭或防烟楼梯间门外开,应按表6.1.9的要求,净宽不应小于1.10m。

而不是按照6.1.10条,净宽不小于0.9m即可。

6.1.10条所说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是泛指各层楼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而6.1.9条中所说的“首层疏散外门”则仅指疏散楼梯的首层向外开启的门。

这样,构成的一整条住宅疏散路线的最小宽度为:

住户门ª

走道(1.2~1.3m)ª

前室门(0.9m)ª

疏散楼梯间门(0.9m)ª

疏散楼梯(1.1m)ª

首层疏散外门(1.1m)ª

逃出楼外。

53.问:

地下室楼梯间是否设前室?

应该设前室。

1)地下室发生火灾,其逃生和扑救难度远远大于地面。

地下室的楼梯间是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所以,根据“高规”8.3.1条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6.2.2条对封闭楼梯间规定是:

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

根据上述要求,地下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就必须做成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

而防烟楼梯间的定义是“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法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