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签证工作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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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签证工作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原产地签证工作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原产地签证工作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第一栏是否可显示“ONBEHALFOF国外经销商?

答:

原产地证书的第一栏要求填写出口商名称及其地址和国家,因此第一栏不能显示“ONBEHALFOF国外经销商”,但可打印在品名描述栏备注中。

问题2.企业要求在第一栏加打国外总公司名称(子公司在国内),如何处理?

答:

境外公司不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公司,不是中国出口商,因此第一栏不能显示国外总公司名称,但可加打在品名描述栏备注中。

问题3.出口商名称是否应与L/C指定的相符?

答:

原产地证书的签证依据是各给惠国方案、自贸区协议及我国的签证管理办法,信用证不是签证依据。

第一栏要求应与出口发票一致,不能打国外中间商,也不能打无出口自营权的生产厂。

如信用证开给中间商的,则信用证条款对出口商没有约束。

问题4.收货人名称与出口发票显示的是否应一致?

答:

不一定。

优惠原产地证书第二栏应是给惠国或者协定国家的最终收货人即提单的通知方。

在间接贸易情况下,收货人名称可以与出口发票的不一致,在直接贸易中收货人是一致的。

问题5.如何使用“TOORDER”和“TOORDEROF…”?

答: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如果是指示提单的话,B/L作抵押时,银行等都可以作为收货人。

但根据各国普惠制方案规定,除欧盟允许进口商指定外,其它国家普惠制方案不允许使用TOORDER或TOORDEROF。

问题6.第七栏除商品名称之外的其它内容是否要填?

答:

商标、规格等内容可以填写,但不是必须填写项。

所用原材料、原产地标准不同的,以及商品涉及不同的税目号的,品名应分开填写。

问题7.禁止签证的商品有哪些?

答:

主要有两类:

1、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产品;2、我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如国有文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某些化工品等,具体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问题8.如何填制第八栏完全原产标准“P”?

答:

完全原产系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料、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

具体按各给惠国普惠制方案对完全原产地定义执行。

除此之外的产品均不能称为完全原产品,证书第8栏不能填“P”。

中国传统产品并非都是完全原产,例如红木雕刻(红木为进口)、工艺绣品(丝线可能为进口)等等。

在申报中要加以注意,要真实申报。

问题9.确定原料、零部件属于进口或国产应注意什么?

答:

在确定原料、零部件是否属于进口或国产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用外汇购买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不一定为非原产,如出口返销产品、海关结转的转关产品;

2、在国内市场上用人民币购买的不一定为原产,如国内市场购买的进口原材料、集中配货外资企业的原材料。

问题10.客供(免费)辅料如何确定原产地?

答:

客供(免费)辅料应视为进口成份,不管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客供(免费)辅料原产于国外的应填写“W”。

计算产品价格时不能忽略客供(免费)辅料的价值。

问题11.如何计算来料加工贸易产品的进口成分百分比?

答:

在计算来料加工贸易产品的进口成分百分比时,应注意货值应为加工费加上原料价值,与企业出口发票价格不一定相同。

加工费不能视作货值。

问题12.如何确定香港、澳门原材料的国别?

答:

香港、澳门虽然已经回归,但两者均是独立的关税区,其原材料应视为进口。

问题13.如何分批或合并出证?

答:

原则上一张发票出一份原产地证书,因此不允许合并出证;但允许分批出证,通过发票分票的形式、或证书号来区分。

问题14.企业提供的形式发票能否接受?

答:

形式发票不是正式发票,其作用类似于订单,因此签证中应以正式的商业发票为准。

但参展物品、样品等可以形式发票报关,这些商品无商业价值,因此如无商业发票,也可接受形式发票。

问题15.展品、样品如何签发原产地证书?

答:

展品签发原产地证书时,出口商可填写组团单位名称、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商,收货人可填写展览会名称及地址。

品名应如实填写,一般情况下填写“展品”并附清单。

发票号可留空。

样品的签发同一般货物,但样品无商业价值,在品名后应注明“SAMPLE”(NOCOMMERCIALVALUE)。

注意不能故意低报,价值也不能填成“1USD”。

贴牌商品能否申请原产地证书?

答:

贴牌商品如符合原产地要求,可以申请原产地证书,但贴牌的商标、吊牌不能显示第三国生产制造,不能显示国外公司名称,以避免造成对产地的误导。

如何更改证书的重要内容?

答:

原产地证书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名、HS编码、数重量、包装、发票号码及日期、签证日期等。

如需更改上述内容,应提供新发票等有关单证,并退回原证。

需要注意的是:

1、企业疑似为逃避国外海关监管而更改品名,如果已经出口,则一般不予更改。

2、因国外配额而要求倒签日期。

要注意与发票日期逻辑上一致,特别是企业在出口后再来改证时,不能把证书签证日期改在原证书签证日期之前。

3、改HS编码,如将HS95章的玩具改为HS39章塑料制品。

此种情况不能接受更改。

如何处理企业申办证书时出具的保函?

答:

企业出具的保函不能针对第三方,不能增加第三方的义务或者损害第三方的权益,而且保函的内容不能涉及证书的重要部分。

原则上签证机构签证时不接受企业保函。

证书遗失如何补发?

答:

首先提交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申请/说明,在全国性报刊如《国门时报》等登报声明,凭登报声明回执办理重发证书。

证书补发的具体手续,参见《办事指南》。

L/C有特殊条款要求时如何处理?

答:

L/C是一种银行信用,是贸易双方的约定内容,因此L/C特殊条款的要求可尽量满足,但不得违反签证原则和规定。

如L/C要求副本盖章,在企业提供信用证的情况下,可以盖章;但对于签发多份正本的要求,则不能满足。

对日本是否可签发后发证书?

答:

对日本签发证书应根据要求按时签发证书,对已经出运但不超过1个月的证书应如实签发(不倒签),不盖后发章。

如果日本客户应日本海关的要求需要在证书上加盖后发章,根据日本客户的书面证明可以加盖后发章。

后发证书的时间限制如何?

答:

各国普惠制方案均未规定后发证书的时间限制,实际签证中后发证书的时间限制可参照证书的有效期:

欧盟为十个月,日本、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为一年,加拿大为两年。

中国-东盟、中-巴、中-新、中-秘原产地证明书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证书应在出口前或出口后30天内签发,不允许盖后发章。

一般原产地证没有规定有效期。

实际签证中一般情况1个月以内按规定时间签发,超过一个月企业应作书面说明。

出口退运货物是否可办理产地证?

答:

检验检疫机构只对出口货物签发原产地证书,因此对于出口退运货物不得签发原产地证书。

对于出口时申领过原产地证书的,可在正本复印件或副本第四栏上加注:

“兹证明此页副本与本局留存一致”,并加盖签证印章。

如何处理企业要求的发票及其它商业单据盖章认证?

答:

检验检疫机构只根据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原产地证书,对发票没有认证的义务。

如企业在申请签发产地证书的同时要求发票认证,应提供L/C相关要求或进口商的书面证明,可以在发票上盖章,再加骑缝章,作为证书的附件。

其它单据不予认证。

骑缝章加盖位置应是多页纸平行叠放后右侧边的参差处。

:

出口商品申请异地签证时,需委托生产地的签证机构出具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或者委托做产品注册,如何办理?

答:

办理异地调查结果单的生产企业,通常与出口商不是同一家企业,企业需向当地签证机构提供相关单证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接受签证机构的核查,可以是书面核查,也可以是下厂现场核查。

签证机构只对符合原产地标准要求的产品出具结果单。

已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办理签证产品的注册。

一、申请异地调查单应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异地调查申请单(包含产品信息以及原材料来源,加工工序等内容)

2.经营单位抬头的外贸发票、装箱单

3.内贸合同(经营单位与生产厂家之间签订的)

4.产品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的增值税发票,原材料属进口的需填进口成分明细单

5.外贸单位的委托书

6.必要时的样品

二、产品注册时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1、产品注册申请单

2、《含进口成份产品成本明细单》(使用进口成分的产品)

3、原材料来源证明

4、产品图样或实样(也可以去实地核查)

保税区生产的货物进口是否可申请原产地证书?

答:

保税区生产的货物如运往境外,可以按规定签发证书;如货物销往国内,则不可以签发。

此外,如国内生产的货物运往保税区,则不得签发原产地证书。

可以签证的殖民地有哪些?

答:

不存在可以签证的殖民地。

但有一些原先是殖民地的,后来要么成为独立的国家,要么成为原殖民国家的领土,如留尼旺(LaRéunion)即为法国的一个海外省,对于给惠国的海外领土(如留尼旺)可以签发原产地证书,但在证书第12栏应注明为给惠国家(如“法国”)的英文全称。

;列支登士敦与瑞士国建立关税同盟,对前者也可签证。

中巴等优惠证书的相关栏目填制的生产制造企业是否一定要求注册,如果不注册,如何明确证书内容的相关责任问题?

答:

在实行原产地出口企业的全国统一注册前,出口商和生产企业不在一地,可以允许生产企业注册,而且检验检疫机构目前正推行产品注册工作。

至于生产企业栏填制责任,由于证书是应申请人(即出口商)的要求签发的,因此与证书有关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如何确定提单日期与证书后发的关系?

答:

中国-智利自贸区FormF证书,日本普惠制证书不在证书上加盖后发章,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在出口15日内不后发。

其它证书的审签日期在提单签发当日或之前的,证书不用后发;如果是在提单日以后审签的,应办后发手续。

台湾、韩国的原材料成份适用全球累计规则吗?

答:

全球累计主要是在普惠制中采用,给惠国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累计的对象为受惠国(地区)提供的原料或劳务价值。

台湾、韩国不是受惠国(地区),其原材料成份不能用于全球累计。

问题31.遇到向新加坡出口产品申请FormE和中国-新加坡证书是否受理签证?

因为新加坡的MFN税率是0,没有降税清单。

答:

新加坡是自由港,因此未提供降税清单。

企业若申请,可以按要求签发FormE和中-新证书。

问题32.FormE证书第三栏具体日期、船名/航班、卸货港,未出货之前申请签,如果尚无法确定,怎样处理较好?

可否留空?

答:

可以要求在确定以后再申请签证,或在获得提单后再申请签证。

此栏不得留空。

问题33.FormE证书第八栏:

如有进口成份,是否可采用“>40%”的百分比标准?

有国外客户提出证书上要加注单一成份或累加成份这句话,但第八栏空间太小,无法加注。

可否让企业加注在第七栏里?

答:

可以。

问题34.FormE证书第九栏FOB价必须是美元,如客户有要求要填其它币制,可否在第七栏加注?

答:

第九栏应按要求填写美元FOB价。

如客户要求,可在第七栏加注交易币种价格。

问题35.根据最新欧盟普惠制方案,到欧盟去的很多产品已毕业,但是客户继续要GSP,签证单位继续申请签发。

我们签出去的GSP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什么时候会有正式文件通知不予签发?

答:

根据欧盟委员会2454/93号条例(经修订)第八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当所签的FormA证书可作为享受第六十七条中规定的优惠待遇必备的书面证明时,此份FormA证书才可予签发”,欧盟2006-2008年新普惠制方案将我国出口工业品已经排除在给惠清单之外,因此理论上讲这些产品不能签发FormA证书。

但实际工作中,欧盟海关仍接受FormA证书,进口商也仍要求签发,为不影响我国对欧盟出口货物的通关,仍可根据签证企业的申请签发FormA证书。

至于此种情况下FormA证书的作用以及何时正式通知不予签发,有待主管机构与欧盟方面沟通后确定。

问题36.如何办理产地证书使领馆认证?

1、在签发完一般原产地证书后,企业可以直接去上海市外事办递交材料办理认证;

2、为服务企业,浦江局产地证科代收企业的认证材料,交由浦江局的商务中心,再由商务中心送至上海市外事办统一办理。

目前我们局主要办理阿根廷和埃及的使领馆认证,阿根廷认证费用为人民币579元,埃及认证费用为人民币750元,整个办理流程约需十五个工作日。

***[Jimi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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