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报内容合作协议双乙方分别支付V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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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报内容合作协议双乙方分别支付V9

 

手机报内容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288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要求开展手机报业务。

(2)乙方【】为双方合作的手机报产品的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合法授权的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愿意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法的产品,并授权甲方利用产品在信息服务、数据业务领域向用户提供服务;同时对产品的内容制作负最终的审核责任,对乙方【】的运营支撑及营销推广负监管责任。

(3)乙方【】受【】委托,负责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具体制作事宜,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产品的运营支撑及宣传推广工作。

鉴此,就手机报合作事宜,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昭信守。

第1条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中:

1.1手机报业务,指甲方与包括乙方在内的国内主流媒体单位合作,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彩信、WAP、短信、客户端)、互联网(包括有线以及无线)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及时资讯服务(含新闻、体育、娱乐、文化、生活等内容)的一项电信增值业务。

1.2手机报,指将内容编辑整合并进行数字化后形成的电子出版物。

1.3产品:

指甲方和乙方合作的手机报。

甲方和乙方合作产品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手机报。

1.4手机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甲方为促进手机报业务发展,规范手机报产品和合作伙伴管理而不时制定、修改、更新并发布的规范、规则和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报内容合作伙伴日常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一经甲方发布并通知乙方将自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内容更新及生效日期以甲方下发给乙方的通知为准。

1.5各移动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各省子公司。

第2条产品提供

2.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甲方要求,乙方应按时提供其审核无误、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产品及内容。

甲方有权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及相关业务需求,随时收回产品的审核及发布权。

2.2乙方为产品的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合法授权使用权人或者他们的合法代理人,对产品具有独立、合法的处分权利或者拥有授权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拥有授权甲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产品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转授权资格等),并确保已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传播(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信息网络发表、复制、发行、出版、传播、销售等)产品所需的全部政府审批、许可或备案。

2.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若乙方提供的产品上存在其他权利人或乙方的处分、授权使用权利不完整,则乙方有义务取得其他权利人的许可,以保证产品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如需支付相应费用,应由乙方向权利人支付,甲方和各移动公司无需额外向乙方或该等权利人支付任何费用。

2.4乙方保证,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产品的合法处分权或授权使用权,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和各移动公司免于任何形式的投诉、侵权指控、争议、诉讼、索赔等。

2.5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政策,不得含有污辱或诽谤的内容;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

信息内容;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人身及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

于知识产权、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益等)。

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索赔、纠纷

及诉讼,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和各移动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2.6因乙方对产品无处分权或其所作授权存在瑕疵而致第三方提起行政投诉、起诉或提请仲裁的,甲方有权视情形,合并或选择性地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中止本合同项下的利益分配;

(2)要求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妥善解决,或采取补救措施使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再侵犯他人权利。

如有必要,乙方应当据甲方要求,自行负担费用向争议解决机构提请作为第三方参加争议解决;

(3)终止本合同。

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甲方和各移动公司损失的发生,乙方有义务就甲方和各移动公司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付乙方之任何款项、中断业务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和各移动公司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裁判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等)进行及时、足额的补偿,以使其免受损失。

2.7乙方应遵守甲方要求的发布时间和频次要求,及时发布内容。

乙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发布频次,不得随意更改发布时间。

每次任务完毕后应及时检查产品的发布完成情况。

遇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变更需求,经甲方同意后才可变更。

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产品,每逾期一日,则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应结算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交付产品超过七(7)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款项下计付的违约金不超过当期应结算金额的10%。

2.8A.(不做约定)。

B.该手机报业务品牌(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名称、商标、标识等)归属甲方所有,甲方享有该品牌的专有权。

C.该手机报业务品牌(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名称、标识等)归甲乙双方共有,本合作协议期间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以及各移动公司可继续永久、免费使用该品牌。

D.本合作协议期间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以及各移动公司可继续永久、免费使用该品牌(包括业务名称、商标、标志)。

备注:

请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上述选项。

2.9“手机报”所涉及的用户信息、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均归属甲方。

2.10乙方【】联系人Email地址:

【】。

乙方【】联系人Email地址:

【】。

乙方同意通过该Email地址与甲方进行联系。

 

第3条权利授予

3.1乙方【】授权【】方负责本协议所涉手机报产品的具体制作事宜,且作为在中国大陆地区增值业务领域的唯一代理机构,全权负责该产品的运营支撑及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但乙方【】对【】制作的产品承担最终的审核责任,并对【】的运营支撑及营销推广工作负监管责任。

3.2乙方将产品的全部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包括与他人作品进行汇编)许可给甲方行使,甲方有权将该产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在信息网络中复制、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转授给各移动公司行使。

除了在手机报业务中使用乙方产品外,甲方及各移动公司还可在如下范围内对产品进行展示、为用户提供免费体验、推广、销售(包括通过专用接口或在线调取等形式):

各移动公司拥有或自行运营的WAP网站、WWW网站、客户端、中国移动网站()、快讯业务、飞信业务、MM业务、手机阅读业务、移动梦网等各移动公司自有数据业务;营业厅、显示终端、移动手持终端等各移动公司自有渠道;社会合作渠道,如第三方互联网渠道、第三方公司自行开发的客户端、手机厂商终端内置。

3.3甲方有权将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组合(包括与他人产品内容进行组合)成新的产品提供给用户,并有权在手机报产品中附加宣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移动自有业务及第三方广告宣传,并有权决定是否将其置于平台特定栏目内。

3.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产品及内容进行修改。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对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不因产品的上线或推广而对第三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5乙方授权甲方推广、使用产品的地域范围为全世界。

3.6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其他权利人及(或)其代理人签订必要的授权/许可合同,以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途径从事上述甲方业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示该授权/许可文件。

3.7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运营手机报业务所需的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报纸出版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等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资质等。

甲方可以在其发布平台披露乙方的上述资质。

如有政府机关对甲方或各移动公司的经营手机报业务的资质予以质疑或进行调查时,乙方应协助予以解决。

第4条业务运营与合作推广

4.1手机报业务为甲方自有业务,甲方有权自主决定业务运营,乙方可以提出建议。

4.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确定产品的定价、宣传、包装、促销和销售形式,乙方可以根据产品的市场价值,向甲方提出建议。

4.3甲方负责对手机报业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4.4甲乙方将通过自有渠道及其他合作渠道对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合作推广。

乙方保证其通过自有渠道和其他合作渠道(注:

如乙方拟利用第三方合作渠道进行业务推广,乙方应首先向甲方报备,并对合作渠道的全部行为负完全责任)对本合同项下的业务推广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不违反本协议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索赔、纠纷及诉讼,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且乙方应连带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5甲方负责就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业务向用户提供客户服务,处理用户咨询和投诉,乙方应给予全面的协助。

甲方在用户对产品以及业务推广产生疑问、投诉且不能单独处理时,有权要求乙方妥善解决。

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用户投诉,乙方应负责单独、全面、彻底解决。

4.6乙方保证甲方有权使用本协议手机报品牌,乙方保证甲方使用本协议手机报的品牌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若2.8条选A,即不做约定,则适用该条;若2.8条选B、C、D,则删除此条。

4.7合作期间,乙方同意甲方和各移动公司及其合作渠道在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商号)、商标、LOGO、视觉识别(VI)等。

第5条费用和结算

5.1结算规则

5.1.1甲乙双方以乙方产品在甲方平台上产生的实收信息费为基础进行结算,结算数据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

甲方按实收信息费收入的【】%并扣除相应税金后的部分支付给乙方【】、按实收信息费收入的【】%并扣除相应税金后的部分支付给乙方【】。

如乙方内部因该分配比例产生纠纷或与第三方发生争议,与甲方无关,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实收信息费指用户定购产品而产生并已经实际支付给甲方的费用,不包括使用甲方网络而产生的通信费用,通信费用归甲方所有。

5.1.2甲方每月有权稽核掉那些由于不符合业务逻辑或由于不合理的用户业务使用行为或用户不使用业务或用户不活跃而产生的业务数据,被稽核掉的数据不参与甲方与乙方的结算。

业务稽核规则由甲方制定,甲方并可根据业务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被稽核掉的数据以甲方系统为准。

5.1.3如乙方提供的合作业务以及业务推广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的情况,甲方有权根据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结算、扣留信息费、业务下线、终止合作等)。

5.1.4甲方按月与乙方进行收入结算。

根据甲方计费系统,月结算报表通常将在实际业务发生后的两个月内产生,甲方在结算报表产生后10日内向乙方出具结算依据,若乙方有异议,则在收到结算依据5日内向甲方提出对账需求,若乙方无异议,在5日内书面确认,超过时限未确认的,视为无异议。

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乙方出具发票的行为即视为对结算数据无异议。

若某一结算周期内乙方应得分成收入不足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

¥1,000.00),各方同意:

甲方可将当期的信息费收入合并到其后的结算周期内,待乙方应得的分成收入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

¥1,000.00)时,再一并分配结算。

5.2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乙方如需改变其帐户信息,应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而使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方应按中国法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第6条保密条款

6.1保密信息,是指双方在协商、谈判、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接受方获知的,告知方拥有、占有或控制并采取保密措施的,与告知方(包括但不限于告知方之分公司、所属的总公司及总公司的分公司)有关的任何信息或资料,但不包括如下信息:

(a)接受方有明确证据证明,其在告知方告知之前或告知时通过合法手段获知之的信息;(b)在告知方告知时或告知后被公众所知,且接受方并无不正当作为的信息;(c)接受方有明确证据证明,其在未接触告知方保密信息前提下独立开发的信息。

6.2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包括对方经营信息、销售数据和技术方案等商业秘密,非经对方的书面的、特别的授权以及在法律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或泄露给他人,或有其它不正当使用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6.3任何一方自其他方取得的技术或商业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协议的条款及附件、其他纸面文件、电子邮件、口头说明等形式)应仅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未经有关合作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公司或个人披露或以其它方式加以使用。

但是,应法律强制要求做出的披露除外。

6.4双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双方为执行本协议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协议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双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6.5双方的律师、财务等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双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6.6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双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双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双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对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6.7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6.8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对方;

(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6.9当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双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同时,双方应按照对方的书面要求,将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对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7条特别约定

7.1乙方了解并同意:

甲方所拥有的手机报业务的编辑平台、数据查询平台、结算平台、短彩互动平台、运营数据、合作模式等保密信息对甲方具有战略价值。

据此,乙方特作出如下承诺:

(1)乙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将甲方所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报业务的编辑平台、数据查询平台、结算平台、短彩互动平台、运营数据、合作模式等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四方披露或者允许其使用;

(2)乙方在收到任何第四方提出的了解或试图了解上述保密信息的要求后需立即通知甲方;

(3)本条款项下的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其代理人、分包商、外部专家顾问等;

(4)本条款项下的第三方,指与签署、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代理人和与签署、履行本合同无关乙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乙方雇员。

7.2如果乙方为其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确需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任何手机增值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合作时,需书面告知甲方,并保证建立且始终保持支撑及运营业务团队的独立性。

为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提供支撑或运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项目经理和雇员等)不得同时向上述甲方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提供支撑或运营工作。

7.3乙方违反本特别约定的,视为根本性违约。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和/或单独、合并采取下述行为:

(1)中止或终止结算;

(2)中止或终止本合同;

(3)诉诸行政或司法机关解决;

(4)要求乙方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给与甲方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

赔偿数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所发生的调查费、诉讼或仲裁费及合理的律师费。

7.4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7.5本条7.1与7.2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后五(5)年内,仍然有效。

第8条违约责任

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声明、陈述与保证,或不承担、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

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违约方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而招致的损失。

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上述通知后十(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该解约书面通知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同时,守约方保留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8.2违约事实发生后,经守约方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若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该解约通知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同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而招致的损失。

8.3尽管有上述约定,如乙方任何一方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违规行为,须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扣除应支付予乙方的结算款项作为违约金,并视情形终止本合同:

(1)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的;

(2)欺诈客户,或未经用户确认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

(3)未经甲方许可,向用户群发短信、彩信或WAPPUSH;

(4)向未订购用户发送WAPPUSH等任何形式的业务推荐或相关内容;

(5)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和甲方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

(6)串通、包庇、纵容乙方委任的手机报支撑方泄漏客户信息、擅自为客户开通数据及信息化业务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7)串通、包庇、纵容渠道或系统合作商泄漏客户信息、侵吞客户话费、擅自过户或销号、倒卖卡号资源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8)对甲方网络平台或管理系统进行攻击;

(9)未向甲方报备就利用第三方进行合作业务推广;

(10)在不良网站、不良渠道上进行业务推广,危害业务信息安全;

(11)通过恶意欠费及套取利益的方式开展业务自消费,损害甲方利益;

(1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

(13)出现重大信息安全错误;

(14)传播包含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及有悖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低俗信息内容;

(15)可归因于乙方中任何一方的其他恶性违规行为。

8.4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所实际承担的各项违约责任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

¥100,000.00)。

甲方应向乙方结算的收益不在此限。

第9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的,不承担责任。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在合理可行的最快时间内通知对方,并在五(5)日内向对方提供证实不可抗力发生的政府、公证机关或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权威媒体的报道。

因怠于通知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三方可诚信地协商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履行合同。

第10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

10.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甲乙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0.3如各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4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11条生效、期限和终止

11.1除非依法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有效期至【】年【】月【】日,从【】年【】月【】日起生效。

11.2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调整手机报商务模式(可能导致结算主体、结算基数、结算总限额、合作模式、分成比例等发生变化)、内容合作伙伴引入模式、内容合作管理规范、合作有效期等重要事项,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同步调整。

甲乙方将可以根据新的管理规范和要求,就产品合作事宜另行洽商签署协议。

甲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甲乙方同意将根据本合同规定,结清终止日之前的乙方的分成收益。

11.3合作期内,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决定将手机报业务下线的;

(2)合作期内,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业务管理政策,乙方所提供的资质不再符合新规定的要求的。

11.4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前,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合作期限顺延。

11.5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乙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11.6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本合同项下未完成的结算或付款义务,也不影响终止之前已产生的权利义务。

第12条其他

12.1其他未尽事宜,甲乙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12.2如国家政策调整,甲乙方将根据调整情况修改协议有关内容条款。

12.3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4本合同附件包括:

Ø附件1: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承诺保证书

Ø附件2:

廉洁诚信协议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盖章)

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日期:

附件一: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承诺保证书

我公司坚决支持和贯彻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管理、坚决打击互联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和要求,为净化电信消费环境,提高客户满意度,促进电信增值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公司向各移动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承诺保证本公司的手机报业务内容严格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及各移动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绝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及有悖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低俗信息内容。

二、承诺本公司提供的手机报业务内容符合国家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提供虚假或伪造版权证明(授权证明)。

三、承诺本公司提供的手机报业务遵守各移动公司手机报业务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不欺诈客户或未经用户确认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不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和各移动公司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不串通、包庇、纵容渠道、系统合作商或其他合作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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