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集体合同的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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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集体合同的分类

集体合同的分类

【篇一:

集体合同的类型1】

集体合同的类型1、按主体和适用范围(企业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区域集体合同、国家集体合同)2、按合同内容(一揽子合同、专门合同)3、按签订的程序(自由合同和强制合同)。

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该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协议的内容:

主要包括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调整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调整雇主或其组织同工人之间的关系。

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诚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1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2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4公布。

集体合同的变更:

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法律行为。

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

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专项合同的的情形: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的终止: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七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之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息休假法律限制调整的重要意义:

1、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2、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3、协商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工作时间的种类:

1、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2、非标准工作时间(1、缩短工作时间2、不定时工作时间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4、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种类:

1、1个工作日内的休息休假2、连续2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公休日4、法定节假日5探亲假6、年休假7、婚丧假8、女职工的产假。

不受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的情形:

1发生自燃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2、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3、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第八章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即工资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的特点:

1、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

2、工资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的劳动者支付。

3、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4、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收入:

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货币和实务报酬。

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2、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原则3、宏观调控原则4、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工作指导线的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两低下”原则2、实行协商原则,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

会商政府有关部分、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3、结合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主要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

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政府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转变职能,能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指导企业合理工资分配、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提高劳动者求职的成功率和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整体效率;有利于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供求机制机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保障: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3、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4、按期支付工资;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保障的监察:

1、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3、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

第九章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是指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状况,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项法律规范。

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

1、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用人单位的义务:

1、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2、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3、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4、对从事有职业危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人单位的权利:

1、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则或纪律,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定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规章操作行为;3、有权对违反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劳动者的权利:

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2、知情权;3、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4、拒绝执行的权利;5、获得工商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

1、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报告义务。

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

1

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对企业安全卫生生产资格的认证:

1、煤矿企业安全认证2、建筑企业安全认证3、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企业安全认证4、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资格认证。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是指用人单位发生了职业安全卫生事故后,对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法律制度。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第十章职业规则职业规则:

又称工作规则,是指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要求本单位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共同遵守的劳动行为规则。

其特征:

1、职业规则是由用人单位一方制定的;2、职业规则是用人单位一方制定的;3、职业规则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其作用:

1、职业规则有利于保证生产和经营的安全有效2、职业规划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的任意行事。

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在进行某种职业或行业的劳动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职业规则与职业道德的联系:

1、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都是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2、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都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3、虽然违反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都要承担某些消极后果,但职业规则与职业道德都不属于法律规范。

职业规则与职业道德的区别:

1、行为规范的层次不同,道德是行为规范;2、产生途径不同,职业规则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职业道德则产生于人们对特定职业的道德传统和道德习惯。

表现形式不同,职业规则一般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职业规则只适用于本单位劳动者。

实现手段不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遵守本单位的职业规则,职业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等,还靠人们内心的自制力完成。

奖励的形式:

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一章工会法律保障工会的性质:

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工会的法律地位表现在:

1、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2、工会具有法人资格。

工会两方面考察:

1、工会的合法性2、工会的独立性。

工会的基本职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的权利:

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3、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合同的权利;4、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5、交涉和协商的权利;6监督和调查的权利;7、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工会的义务主要表现:

1、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3、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合字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4、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及工会与用人单位及其组织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劳动争议的特征:

1、劳动争议时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2、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或其组织,一方为劳动者或其组织,及工会。

3、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环绕劳动义务。

劳动争议的类型:

按争议标的性质分为1、权利争议:

是指因为劳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2、利益争议:

也称确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按劳动争议主体划分:

1、个别争议: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2、集体争议:

是指劳动者组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职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着重号调节,及时处理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劳动争议协商、劳动争议调节、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的双方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从而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的双方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争议基层调解:

是指由用人单位内部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单元劳动者与本单元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促使劳动争议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解决协议;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程序:

1、申请调解2、申请受理3、调解4、回避制度。

仲裁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2、进行调查取证3、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4、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5、审查申诉人的的撤诉请求;6、参加仲裁庭和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6、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件的整理归档工作;9、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10、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1、申请2、受理3、仲裁准备4、案件处理(通知、调解、裁决、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执行、结案的期限)。

劳动监督检查:

是指依法有权对劳动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法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建立和完善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劳动法的实施;2、有利于避免和减少违反行为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水平。

劳动监察:

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监察专门机构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活动。

劳动监察的特征:

1、劳动监察是专门机构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2、劳动监察是全面的监督检查;3、劳动监察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

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实施劳动监察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老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刑事责任:

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市场保险机制:

主要是以商业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社会保险法的产生:

1、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保险法;美国935《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英国“福利国家”立法;社会保障法的发展(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

1、劳动保险制度创建时期(1949-1956年)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时期(1957-1966年)3、劳动保障制度遭受挫折时期(1967-1978年)4、社会制度的探索时期(1978-1992年)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

1、覆盖范围狭窄2、社会化程度低3、社会保障项目不全4、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的目标:

建立独立于企业使用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主要特征:

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多个层次、逐步统一。

2

部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法,综合规定各类社会保障项目分别制定若

干单项法律法规。

)3、混合模式(即颁布部分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同时将另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纳入到其他部门法体系中进行规范。

)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表现为1、秩序价值(社会保障法有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成员正常的、基本的生活秩序、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协调稳定的经济秩序)2、社会保障法对公平的促进主要表现方面:

(1、社会保障法可以促进机会的公平2、社会保障法可以促进起点3与过程的公平3、社会保障法可以促进结果的公平)3、社会保障法可以促进效率价值(其实施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免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其劳动积极性、其实施有利于劳动力市场、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缓解经济波动的危害)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由以下方面构成:

社会保障实体法、社会保障组织法、社会保障基金法、社会保障程序法构成。

中国理想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是母子立法模式,即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龙头,以其他单行法及地方立法相配合,形成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在步棸上可采用先分布单项立法然后统一的方式。

采用母子立法的理由:

1、是所有立法都遵守共同的准则,有利于建立系统、全面、完善、协调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2、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科学合理地发展。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而构建的过程中,很多问题需要重新规范;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长期性、根本性和全面性,必须由社会保障基本法作出整体规定;4、社会保障法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因而社会保障法不应具有地方性,因为我国近期的制度改革和立法形成了地方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平衡,因此需要一个基本法对地方立法进行统一、协调并指导其发展。

第五章养老保险法制度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后,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法律特征:

1、~以保障老年生活我目的2、~针对的社会危险是人民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生活不能维持的风险4、~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5、~是时间跨度最长的社会保险项目。

养老保险法的概念:

是调整养老保险当事人之间养老保险的参加、享受、管理和监督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原则2、三方共同负担原则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1、现收现付式(是用劳动者退休期间正在工作的一代人所创造的财富来向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是一种待际转嫁的模式。

2、完全积累式是指在劳动者工作期间,由其本人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逐月向养老保险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入劳动者账户,待其退休后,再以基金向其支付养老金。

3、部分积累式是指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另一部分采取积累的方式。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者没有就业机会的现象。

失业类型:

1、摩擦性失业:

是指劳动者的需求与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差异而引起的失业。

2、结构性失业|是指经济结构上的变动,造成劳动者的供给需求不匹配而导致的失业。

3、周期性失业。

4、季节性失业5、技术性失业。

失业保险:

是指通过法律立法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的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法的概念:

是调整由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失业保险法的作用:

1、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2、促进失业者再就业3、有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我国企业保险保障的对象:

1、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3、企业终止、解除合同劳动的个人4、企业辞退的工人。

3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有:

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者、失业前必须工作或缴纳了一定时期的失业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积极寻找工作等。

第七章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点:

对象的特定性、工伤保险产生于传统私法,并超越了传统私法、工伤保险不实行统一费率制度、对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者没有交费义务。

工伤保险的意义:

1、保障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职业获得及时和有效的救治;2、及时补偿当事人,保障其基本生活;3、减轻企业经营风险,均衡企业成本负担;4、有利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有利于工伤预防。

工伤保险法:

是调整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过程中发生的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

是指工伤保险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

1、是因工伤补偿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早已被法律所调整;2、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同,3、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因特定领域人身伤害补偿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客体:

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内容:

是指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属于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患职业病的;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

工伤保险待遇种类: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的法律程序:

1、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程序2、民事诉讼程序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医疗保险的特征:

1、~制度实施的普遍性2、~制度实施的技术性3、~其实施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存在交叉性。

医疗保险法是指调整医疗保险对象患病或非因工伤在生活和医疗救治方面获得社会保险提供的物质帮助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立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调解收入差距,均衡疾病风险负担,体现社会公平;2、能够是患者得到及时救治;3、能够体现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

1、以患者得到救治为中心,以分担医疗费用负担为内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与传统民法之医患关系有着实质的区别;3、医疗保险法律关系既存在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存在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医疗保险待遇包括:

疾病津贴、医疗救治费和供养亲属的医疗补助。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的特征:

1、生育保险的保险对象是针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期间所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生育保险是对妇女在怀孕和分娩乃至法定生育假期内因生育行为导致工作停顿、收入下降、医疗费用增加而给予的物质帮助3、生育保险在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覆盖的范围,。

生育保险的作用:

1、保障作为弱者的生育妇女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2、生育保险有利于分担女职工的家庭经济负担,保障社会公平。

3、生育保险有利于分担单位经营风险或者负担,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

生育保险法是调整在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造成暂时丧失劳动能

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生育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由生育保险法律规范对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造成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生育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

1、以生育妇女的怀孕、分娩为前提,构建各类生育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生育保险法律关系具有现代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3、我国现行生育保险法律关系存在于企业就业的育龄妇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仍适用公费生育医疗制度。

生育保险法律关系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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