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权威企业章程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最新权威企业章程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权威企业章程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公司接受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司拥有法人全部财产权。
在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子公司,其民事责任由子公司承担。
第五条 公司可依法对外投资,须经报股东批准后实施。
公司对投资设立的法人企业以出资额承担民事责任,收取投资收益。
第六条 公司内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
第七条 公司名称:
广东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广州市XXX区XX路220号
邮政编码:
51000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第三章 公司宗旨
第九条 公司宗旨:
在保证资产保值的前提下,拓展经营,提高资产营运效益,努力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
第十条 公司通过产权关系对外投资及实施管理,被投资企业必须承担法人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章 公司主营项目类别和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 主营项目类别:
新技术业务。
第十二条一般经营项目:
节能技术开发服务;
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工程勘察设计;
其他工程设计服务;
贸易代理;
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
日用家电设备零售;
燃气经营(面向终端用户);
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
燃气经营(不设储存、运输,不面向终端用户);
能源管理服务;
许可经营项目:
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公司的股东及职权
第十三条 本公司是由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东”)100%投资设立的企业,不设股东会,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由符合条件的人担任。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4.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七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
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定,向股东报告工作;
2.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并报股东审定批准;
3.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工资分配方案,并报股东审定批准;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报股东审定批准;
6.制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股东审定批准;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方案,报股东审定批准;
8.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股东审定批准;
9.按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其程序按股东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10.审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股东审定批准;
11.按股东决定审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2.履行股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任。
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2.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调阅公司账目,检查公司账务;
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6.定期向股东报告工作。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任期三年,由执行董事按照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
经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工资分配方案;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按照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不得参与在商业上与公司有竞争的其它经济活动;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在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履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解聘其一切职务,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欲辞职解除聘任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向股东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审计和成本核算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和成本核算风险控制体系制度,在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九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遵循《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机构和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国家财税机关及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报送有关部门和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五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经营或转增资本,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允许的其它用途。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受股东审计部门对其及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对其独资、非独资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和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并用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其投资的独资企业、非独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收取收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应的法规。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依照股东的用工制度及公司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用工。
第四十条 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建立公司和员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管理制度;
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公司内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逐步制定不同的收入分配标准和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员工的辞职或辞退,按公司的有关制度和劳动合同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员工有权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公司应提供工会活动场所和设施,并按规定拨付工会经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员工合法权益。
公司工会是员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员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意见。
职工代表有权列席有关会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主要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并进行清算。
1.股东的决定;
2.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4.公司宣告破产。
本条款任一项情况发生,应由执行董事提出解散申请报股东批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3款终止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及重新评估资产、进行资产拍卖、资产转移等有关清算工作。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4款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收取公司债权;
4.清缴所欠税款;
5.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人员;
6.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7.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8.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第五十条 公司决议清算后,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在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部分上缴股东。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股东批准。
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设立时提交的章程由股东签署;
公司因变更登记事项及申报变动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新章程由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同时报送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六份,一份留股东,一份公司存档,其他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字页】
法人股东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