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民办学校非学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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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目的、办学类型以及学生的来源等

四、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五、内部管理体制(含: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组成、权限、任期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七、经费筹措方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学校终止程序和终止以后资产的处理;

一十、其他需要有章程规定的事项。

附:

学校章程哈尔滨市南岗区民办文化培训学校章程(样本)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

*******。

举办者: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

******;

办学范围:

在哈尔滨市举办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专业设置:

******培训对象:

******办学的规模:

******(办学面积、教学设备设施价值、教职工人数);

办学的层次:

******[初、中、高级](选其中);

办学的形式:

*******[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

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南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

*******[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

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人数***名(要求:

5人以上单数组成)。

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

******[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每届任期***年,******[董事、理事](选一)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

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依照任职

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

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专业设置聘请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

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根据学科需要选定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面向社会招收自愿参加学习的学生。

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建立在校学生学习培训档案。

第五章资产与管理

第十九条办学出资人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选一)。

资产性质:

******(要求:

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二十条资产来源:

******(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捐赠[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等)(选其中,可多选)。

第二十一条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教育机构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要求:

1、说明资金来源2、本项资金的性质);

第二十二条其他出资方式:

******[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并履行公示和告之义务。

第二十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六条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选一)经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通过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第三十一条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

(二)*******

(三)*******

第三十二条本教育机构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经******[董事会、理事会](选一)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理事会](选一)。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理)事会成员签名:

办学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

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学校地址

校长

学校邮政编码

电话

培养目标

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

办学范围

招生对象

专业设置

举办者意见

签字:

年月日(章)

举办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职称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

校内任职

办学投入

使用面积平方米

设备元

注册资金元

举办者签字:

年月日(章)

1.本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2.从业情况证明复印件

3.学历、职称证复印件

2.2.

3.

举办单位情况

(单位办学填此表)

单位名称

法人类型

注册资金

(万元)

现有总资金

法人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手机

提供办学资金

(万元)

提供办学校舍

(M2)

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二寸正面

免冠近照

本人签字:

1.本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2.2.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校长基本情况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离职时间

是否任课

任现职时间

1.本人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3.从业情况证明复印件

理(董)事长基本情况

2.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理(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从事教育

工作年限

工作

单位

校内

职务

1

2

3

4

5

6

7

理董事长意见

本人签字:

学校课时安排

教材

总授课时人数

任课教师

课时数

教学内容

18

19

20

21

22

23

24

8

2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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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7

11

28

12

29

13

30

14

31

15

32

16

33

17

34

学科教材、课程标准、教学计划

1.各学科教材

2.课程标准

3.教学计划

(以上材料审批后由学校保存)

办学注册资金及来源

单位:

万元(人民币)

办学注

册资金

金额

所在银行及账号

捐资

举办单位投入

个人投入

其他

合计

验资证明

办学条件——校舍情况

平方米

校舍地址

产权人

房屋性质

自有、租赁

租赁时限

校舍使用

面积

总面积:

其中:

教室面积:

办公室面积:

服务设施面积:

合计:

备注

1.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租赁合同(租用校舍的须提供)

3.“黑龙江省消防办事大厅”(网上)出具的办学场地装修备案证明材料(在网上进行备案,然后打印出备案结果)或南岗消防大队出具的学校消防验收合格函

4、教室平面图

办学条件——设备情况

教学设备折合人民币

捐助

举办者个人投入

合计

主要教学设备

设备名称

数量

价值(元)

购进时间

合计:

设备来源情况证明

(购置设备票据复印件等)

专、兼职教师情况

序号

年龄

职称

任课科目

专、兼

任课教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专、兼职工作人员情况

财务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

招生广告备案表

(章)

广告经营单位

备案时间

联系人

广

审批

备案

意见

备注:

1.广告内容审核后,不得涂改。

2.每个广告经营单位备案一份。

学校收费备案表

学校名称(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收费项目

授课学时

计算单位

申报标准

学制

区教育局意见

(章)年月日

物价局

注:

本备案表一式三份:

教育局、物价局、学校各一份。

审批情况

办学人居住地

派出所意见

(个人办学)

上级主管部门

(单位办学)

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备注

南岗区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审批程序告知单

一、法律依据

审批民办文化培训学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哈尔滨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其省、市相关规定。

二、审批范围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的规定,按照省、市、区三级审批权限,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范围是举办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非学历)。

三、审批条件

(一)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除机关法人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都可以举办民办学校。

(二)举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户口和居民身份证,非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三)举办者必须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注册资金10万元)的能力。

(四)学校的校长必须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从事教育工作3年以上,懂教育,会管理,道德高尚,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能够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四、申办材料

(一)办学申请书,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历证明文件:

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提供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举办学校的个人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非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证明等;

(三)校长资格的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非公职人员证明);

(四)聘任教师的教师资格证,财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五)学校章程、教育教学制度、发展规划。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重名。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人员结构、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章程修改程序等。

(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

(七)举办者投入资金的验资证明。

学校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

(八)办学场地和设施的证明:

1.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

租借场地的必须签定3年以上的租借协议;

2.学校应当有相对独立、固定并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校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

办学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举办学校必须是非居民住宅,非校中校,不扰民,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车库等其他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

大班额及招生对象为初中以下学生的,办学场地不允许超过8层。

教室、办公室应设在同一个教学区域内。

学校的注册地必须与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与《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3.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清单;

4.学校要提供“黑龙江省消防办事大厅”(网上)出具的办学场地装修备案证明材料(在网上进行备案,然后打印出备案结果)或提供由南岗消防大队出具的学校消防验收合格函;

(九)专业设置及各专业教材、教学计划;

(十)《哈尔滨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审批备案登记表》;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学校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三)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之仍不改正的;

(四)办学场地或周边环境有安全隐患的;

(五)与其他教育机构重名的;

(六)其他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六、办事程序

区民政局核名---接受咨询---受理---审查材料---实地考察---发许可证

七、承诺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

八、联系电话87573596地址:

宽桥街89号

网址:

(南岗区政府官网——办事指南——教育服务)

接受本告知单当事人签字:

教育行政许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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