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分类复习资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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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

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

8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8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8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86、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7、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竞合

8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89、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90、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者允诺他人谋取利益。

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并且要数额较大

91、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人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9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数额须为巨大以上。

9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为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5、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6、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同上。

9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过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8、伪造货币的处3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万元以上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99、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1前罪要求数额较大后罪无此要求2前罪为一般主体后罪为特殊主体。

100、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51、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

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此相威胁而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152、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153、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5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5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56、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157、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158、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59、诈骗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160、向自动售货机内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商品数额较大的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161、以虚假、毛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16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16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164、妨害公务罪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则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只须故意阻碍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165、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执法人员枪支等应视为想像竞合犯原则上以一重罪论处。

166、同时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67、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

168、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不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夺罪。

169、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处罚。

170、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惜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

否则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之罪。

171、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罪。

172、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173、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74、只要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75、刑法第292条所列四种情形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而第293条所列四种情形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

176、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177、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此种情况应按照吸收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178、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和传授犯罪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17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集会、游行、示威的一般参加者不成立此罪。

180、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导致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181、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斜坡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182、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或者幼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183、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只是单纯的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

184、对以赌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宜认定为诈骗罪。

18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论处。

186、刑法第318条所列七项情形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

其中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不再定其他罪名。

187、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88、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89、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按叛逃罪处理不另定偷越国边境罪。

19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1前罪主体仅限于过于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后罪则可是一般自然人和单位。

2前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后罪则可以是国家、集体、个人收藏的文物但以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为标准。

3前罪仅限于向国内的非过于单位或者个人后罪则向外国人。

192、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的以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定罪处罚。

19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惜是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行为。

19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主体须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19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主体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其要求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只要求足以危害人身健康。

196、医疗事故罪不惜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197、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不惜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98、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

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的、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199、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以为是真毒品而贩卖事实上有可能贩卖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200、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窝藏罪与窝藏赃物罪而应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

20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精神药品罪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

203、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04、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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