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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海Word文件下载.docx

在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辞职。

  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原中共天津市委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党委副书记陈伟达之子。

公共情妇门:

杜世成陈同海共同情妇李薇

 李薇先与陈同海保持亲密私人关系,后经陈介绍认识山东省委原副书记兼青岛市委原书记杜世成,同杜之间亦建立亲密关系。

  原中石化集团总经理陈同海、原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与妇人李薇结成了腐败同盟。

李薇目前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记者获知,陈同海的“落马”,同杜世成的检举不无关系。

  李薇,1963年9月24日生,祖籍云南省昆明市,曾就读于深圳,后辗转入北京。

曾与陈同海保持亲密私人关系,后经陈介绍认识杜世成,同杜之间亦建立亲密关系,并由此渗入青岛地产界。

无论是大炼油项目生活基地还是奥运帆船赛事基地的商业开发,李薇均有染指。

  在陈同海、杜世成和李薇的利益链中,一家名叫“泰山地产”的房地产公司隐现其间。

李薇便是泰山地产的直接掌权者。

 

李薇在青岛地产界非常低调,鲜有同行得以窥见其真容。

在极封闭的一个小圈子内,人称李薇为“李姐”。

与其有过接触的人,对其印象颇好:

长脸,大眼睛,中等个头,身材匀称,平时“谈吐举止有度,话语和缓”;

若遇大事决策,亦可“拍案定调,雷厉风行”。

  “李姐很少来公司,她经常是通过电话遥控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具体执行的主要是她的表妹和石化系统的人。

”泰山地产一位前高管告诉记者。

在青岛地产界,李薇廉价拿地的能力惊人。

在奥运帆船赛事基地(下称奥帆基地)的商业开发中表现明显。

 2005年10月17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局对奥帆基地3地块转让。

但记者获悉,当年10月29日的现场拍卖并未公开,部分专程赶来竞拍的外地商家亦被拒之门外。

其后,青岛市长夏耕在接受采访时曾透露,拍卖出让地块共融资16.7亿元,其他建设投资将通过赛后长期经营回收。

据事前地产界预期,是项交易的收入可望在20亿元以上。

记者从青岛市国土资源局获知,泰山地产正是这次拍卖的最大赢家。

其所得土地的转让价,至今不为外界所知。

  事实上,李薇在青岛地产市场游刃自如,正是得力于时任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的大力支持。

新华社消息披露,杜世成在担任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和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伙同情妇收受他人财物达数百万元,生活腐化。

陈同海的父亲是谁?

陈同海的父亲陈伟达,陈伟达(1916—1990年),原名王金纬、又叫王经纬,灌云县(现响水县)宁海乡清河村人。

他先后就读于响水口第五小学、灌云县板浦初级中学、东海中学高中部(即海必州师范学校前身),1935年,考取上海暨南大学物理系。

在此间,他积极参加并领导进步学生运动和抗日救亡运动,是“一二、九”学生运动的上海领导人之一。

1937年春加入中国共产党。

陈同海的父亲陈伟达是做浙江解放后,他先在宁波军事管制委员会工作,为党委成员和公安部长、先后担任宁波市、地委副书记、书记,杭州市委书记、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副省长,省委书记处书记兼浙江大学校长、书记,省委副书记、省革委副主任、省委书记,天津市委书记兼市长,天津市委第一书记兼天津警备区政委,中央政法委员会党委副书记等职务。

详细请参考:

参考资料:

中石化原老总陈同海受贿近2亿被判死缓

2009年07月16日02:

11 新京报 

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判决结果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宽量刑情节

主动交代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

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两亿赃款全部退缴

二中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案发后,陈同海退缴全部赃款。

据二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国有企业腐败案件频发,陈同海是其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犯罪数额最大的一个。

陈同海有从轻情节

法院认为,陈同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

鉴于陈同海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二中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疑问

针对陈同海案的一审判决,记者昨日就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二中院有关负责人。

1陈同海曾自首退赃检举

陈同海被判死缓,理由何在?

陈同海曾自首退赃检举

有关负责人:

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

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之所以对陈同海做出上述判决,是基于陈同海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一,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

检察机关在指控陈同海犯罪的同时,也特别就此向法庭做出说明,并提出应认定陈同海自首。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陈同海应以自首论。

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故在对陈同海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第二,陈同海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表明其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根据规定,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第三,陈同海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

对于该行为,也应作为酌情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第四,陈同海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2受贿额非惟一量刑要素

此前犯罪数额更小的受贿犯罪分子为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受贿额非惟一量刑要素

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惟一重要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在审判贪污贿赂案件时也遵循上述原则。

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就是因为其具有立功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对陈同海的判决,是符合法院一贯掌握的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的。

回顾法院曾经判处的受贿案件,确实存在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例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

这些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法院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刑,并不意味对其轻纵,既体现了法院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惩处,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防止“一把手”一人独大

陈同海案对国有企业领导有何警示意义?

防止“一把手”一人独大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一把手”一人独大现象仍然存在,为有效遏制国企腐败行为,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治腐败;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最终实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目标。

陈同海的权、钱、色

2009-9-8

 陈同海,中国石化原总经理,以其近两亿的贪污受贿额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成为部级高官中落马的新丑。

  1948年生人的陈同海,江苏灌云(今响水)人。

曾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石化股份董事长。

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他是原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中共天津市委书记陈伟达之子。

可惜从基层干起来的陈同海渐渐地背离了父亲的政法——讲政治、讲法律,而堕入了权、钱、色的漩涡。

  权——霸道。

陈同海的为人霸道闻名遐迩,同事评价他“非常强硬,中石化很多中层领导都很怕他”,是人见人怕的“霸王”。

他曾公开向民众挑战:

“作为共和国长子,我们不垄断谁垄断?

”他还直截了当地说:

要把中石化变成一只“狼”。

  据报道,陈同海所领导的中石化在山东为了防止对手做大,对当地21家中小地方炼油厂采取以建大炼厂的条件换取地方政府取缔对方中小企业、提高原油售价、降低成品油收购价、控制原油供给、联合运输部门控制运输等方式进行围追堵截。

在云南,中石化大理石油分公司将中石油的下属企业中青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其目的是让中石油失去云南滇西的市场。

  陈同海的独断专行、金口玉言、出手阔绰从一家股份制人寿公司的经历可见一斑:

人寿公司的人化了4个多月的时间约见陈同海,但仅仅谈了40分钟陈同海就决定入股2亿元。

  在上海,陈同海仅用两天的时间就决定为F1大奖赛提供高达8亿元的赞助。

据报道,中石化每年要付给国际汽联管理公司(FOM)约2000万美元,三年下来超过6000万美元。

同时,中石化购买央视3年F1电视转播冠名权,其每年花销为8800万元人民币,3年总计2.64亿元人民币。

另外,陈同海主持拍板的20多项金融投资包括保险、基金、银行、期货等,他皆出手豪爽,国有资产犹如自家的钱袋。

  钱——挥霍。

什么叫“日进斗金”与“挥金如土”?

陈同海以其言行给这些词汇作出了最佳的注释,可以写进教科书。

他不仅个人受贿两个亿,而且他每月公款花费达120万,平均每天挥霍公款4万元。

对此,陈同海非常自豪:

“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二百多亿。

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

”好像中石化利润的飚升全是他陈同海经营有方的功劳,与资源垄断、以及他赶上了石油涨价的好时机——在他任上油价翻了数翻无关。

  色——共享。

陈同海的情妇李薇深得陈的宠幸,她同时也是原山东省委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的情妇,而且是陈主动送给杜的,可见陈同海雅量不小,人很“大方”。

而李薇不仅深得两人的宠爱,而且也受到两位部级高官权力的庇护大赚其钱,她的华诚石化进入了青岛地产界,甚至“染指”奥运帆船赛事基地的商业开发。

同时,陈同海与杜世成也达成联盟,陈一方面在青岛建立了国内第一座一次建设规模达到1000万吨炼油能力的炼油企业,另一方面通过李薇的华诚石化拍地、“陈杜”联盟开发了好几个房地产项目。

  真可谓天下第一等奇事:

陈同海、杜世成、李薇三人共享情爱、共创财富,实现了“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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