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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没有合同只有收条有法律效力么Word文件下载.doc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本案中,双方虽对房屋转让的价款及定金达成合意,但对于房屋价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房屋转让产生的税费承担、房屋交付的条件及交付时间等交易条款均未作出约定。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双方也未能就以上条款协商一致,导致双方的房屋转让无法进行。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具备合同履行的必备条款,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未能成立,双方应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故对于俞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周海明应退还俞谅定金30000元。

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故对于俞谅要求周海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周海明返

  还俞谅定金30000元;

二、驳回俞谅要求周海明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交付讼争房屋,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5880元,由俞谅承担45000元,周海明负担880元。

  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XX〕5号)

  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上诉人俞谅与被上诉人周海明于XX年11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能够明确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含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标的(即南宁市青秀路18号D5区103号别墅)、数量(1套)、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321平方米、价款(人民币420万元)、定金(人民币3万元)、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定金的双倍),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已经成立。

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不具备合同履行的必备条款而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未成立,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双方对房屋价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办理房屋过户费用承担、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未能协商一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俞谅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周海明付清购房款人民币420万元,周海明收到该购房款后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俞谅,并协助俞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费用,由双方依照国家及南宁市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时对合同履行的有关条款没有约定,导致双方产生本案纠纷,双方对此均有责任,故本院对俞谅要求周海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俞谅已支付给周海明的定金30000元,应抵作购房款。

因此,俞谅尚应向周海明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17万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XX)青民一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俞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周海明付清购房款人民币417万元,周海明应于收到该购房款后30日内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

  号大自然花园D5栋103号房屋交付给俞谅,并协助俞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费用,由双方依照国家及南宁市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

  案例二【(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321号】

XX年3月24日,被告向龙、第三人隆小灵购买了欧国祥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中心街181号房屋,该房屋包括两间门面、门面后面的住房和厨房各一间以及附属楼梯间角空台、三楼及四楼各两间房屋、四楼楼梯间冲台。

XX年7月18日下午,二原告与被告向龙协商,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该房屋,二原告当即向被告向龙支付购房款50000元,向龙出具收条,载明:

今收到崔建华购房款50000元正,还余欠34600元。

当日向龙外出。

随后,第三人隆小灵与原告就该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就争议房屋的买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原告主张购买了争议房屋的全部房屋,被告主张原告只购买了争议房屋中的三楼和四楼房屋。

由于争议房屋具有可分性,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实其购买了争议房屋的全部房屋的主张。

鉴于双方就房屋买卖没有书面约定,致买卖标的不明确,故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的合同不成立。

即或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协议,但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向龙出卖该房屋取得其妻子隆小灵的同意,亦应无效。

经审理中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告仍坚持主张由被告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故合同不成立的处理不予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崔建华、余成秀要求被告向龙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建华、余成秀承担。

  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收条、

  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楼房室厅卫,平房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租赁期限遇到以下情况相应顺延:

  1、发生不可抗力事由;

  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3、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的。

  

(二)租赁期满,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30天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金为:

元/月(大写:

元)。

乙方按季度支付房屋租金,并在本季度末提前15天支付下一季度房屋租金,甲方应开具收条。

  第四条其他费用

  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不支付或不按期支付租金达15日的;

  2、擅自改变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的;

  4、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条款不得涂划、修改和擅自增加内容。

如需涂划、修改或增加内容,应在相应条款处加盖双方公章方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若有未尽事宜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等,必须经乙方另行书面授权,其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口述、陈述、谈判、承诺、声明、协商、协议等均不对乙方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乙方不认可任何分支机构或员工与甲方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或承诺。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两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人)乙方: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收条

  今收到交来年月年日房租元整(大写:

  房东:

  年月日

  篇三:

房屋租赁合同、收条1

(出租人)身份证号:

(承租人)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楼房室厅卫,实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装修现况。

乙方按支付房屋租金,甲方应开具收条。

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元,租期满后乙方保证房屋完好无损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如有损毁照价赔偿。

  水电气等费由乙方承担。

水底数,电底数,气底数。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篇四:

只有借款协议没有收条10万借款无法依法收回

  只有借款协议没有收条10万借款无法依法收回

  嘉兴在线新闻XX年03月30日10:

35:

11手机看新闻我要投稿

  飞信报料有奖

  本报讯借款协议与借款收条要二者兼具方能相互印证。

日前,区法院就驳回了一起无法提供借款收条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初,油车港镇人陈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用于做生意,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最长为30天,利息为10天一付,并签订了借款协议。

然而借款期限到期后,陈某未能如约归还借款。

胡某遂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胡某提供的借款协议分析,双方仅对10万元借款作出书面约定,且协议约定借款时间和金额以陈某出具的借款收条为准,但胡某未提供实际借款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这起纠纷中,虽然胡某提供了借款协议书,但他是否实际借给了陈某款项,则须提供实际借款时陈某收到借款的凭证,但胡某未能提供此类证据,故区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日常借贷中,不可因是朋友或熟人,不出具借款凭证或仅有书面协议就轻易借出钱款,借款时应保存好相关凭证,如转账凭证、现金收条等,还款后应收回借条或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避免日后惹出麻烦。

  篇五:

房屋租金收条

  房屋租金收条

  今收到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

  付的租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148号(青啤花园小区)2单元702户房租:

9000元整(大写:

玖仟元整)租赁期为:

XX年10月14日起至XX年1月13日。

  收款人:

  房屋租赁押金

  今收到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148号(青啤花园小区)2单元702户房屋押金:

3000元整(大写:

叁仟元整)租赁期为:

租赁期满,房屋设施没有任何损坏,结清所有费用,退房后如数返还。

  篇六:

最新版租房合同及收据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市区街,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双方约定本房产的租赁期为年月日起到年月日,共计个月。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大写):

元整(小写:

¥),租金每半年结算,分两次付清:

第一次于年月日前支付元,第二次于年月日前支付元。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暖气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出租保证金

  乙方应另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退租时甲乙双方无任何异议,甲方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租用本房产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纠纷。

1、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做违法乱纪的活动,若有违反法律,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

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

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屋内用具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4.乙方不得把社会闲散人员带入房内,对自身安全负责。

六、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

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

  七、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天内答复。

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八、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保证金可视情况给予退还。

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房屋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九、合同的解除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本房产。

  

(1)擅自将房屋转让,对外投资入股或与他人调换;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

  若甲方依上述第1、2、3项约定而解除合同,将同时罚没保证金作为最少赔偿金,并有权追述乙方法律责任。

  十、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理人):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收据

  今收到先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房屋租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租房押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本收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付款方:

收款方:

  收据

  今收到先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房屋租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租房押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篇七:

简捷房屋租赁协议(含物品、卡等收条有利于甲方)

  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签名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址: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壹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房屋租金:

每年元;

  3.付款方式:

房租元,另付押金元,房租及押金一次性支付;

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扣除押金,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只准进行商住,发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有损邻居正常生活;

  (3)乙方拖欠房屋租金;

或到期未续房租;

  (4)连续两个月不付相关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并将费用单据留

  存转交甲方;

  2.在租用期内,乙方正常居住办公,如甲方提前终止协议,按年

  租金/365天退还乙方租金;

  3.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

  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4.乙方需提前解除协议的,租金不退;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

  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

  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今收到房主:

  1、电卡一张;

  2、自来水卡一张;

  3、燃气卡一张;

  4、钥匙套

  5、房间内柜式空调、挂式空调各一个

  6、卫星电视信号接收器一套(含遥控器)

  7、烟机、炉灶、床、床垫、椅等一宗。

  如有损坏和丢失愿意赔偿。

  收到人签字:

  日期:

  篇八:

房屋租赁业主收款收条

  房屋租赁业主收款收条

  本人收到因承租业主自有房屋支付的自月共计人民币(大写圆整)。

本人因承租业主屋支付的押金/保证金共计共计人民币(大写圆整)。

  租赁房屋位于

  费用中包含物业费(有/无)、水费(有/无)、电费(有/无)、燃气费(有/无)、宽带费(有/无)、水电公摊(有/无)等各项费用。

  收款人签字/章:

  收款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篇九:

模板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条押金收条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通讯地址: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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