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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

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1.土方开挖施工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开挖尺寸,基面坡度高程符合设计要求,并附设一定的排水设施。

(2)清理坝基截渗沟地基时,应将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古墓以及各种建筑物全部清除,并认真做好水井、泉眼、地道、洞穴的处理。

坝基和截渗沟地基的粉土、细砂、淤泥、腐植土均应按设计要求清除。

(3)坝基处理完毕后应有地质、设计人员参加,系统地进行地质描绘、编录,必要时应进行摄影、取样和试验。

(4)开挖过程中应选用适宜的机具,不得扰动地基。

(5)开挖弃土要放在指定的区域。

当需要采用截渗沟开挖土方作为筑坝土料时,应满足筑坝土料要求。

3.2.土方开挖质量标准符合下表规定:

检测项目

质量标准(允许误差)

开挖高程

+30mm

基坑长、宽尺寸

-50mm

边坡坡度

3%

3.3.基础开挖和截渗沟坡面清理单元工程质量检测数量符合以下规定:

(1)开挖高程,清坡高每100m2设一测点;

(2)开挖长、宽尺寸每10m取一个测点;

3.4.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1)评定程序:

当完成一个单元工程量时,承建单位及时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和本单元竣工断面,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报监理部复核,不合格工程应立即返工,费用的

(2)评定标准:

质量检测点次合格率不小于70%为合格,不小于90%评为优良。

四、其他

4.1.本细则未列其他施工技术要求,按合同技术规定、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程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4.2.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认可,所进行的批准、审核并不能减免承建单位所承担的合同责任。

4.3.已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量,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庆予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计量支付。

4.4.料场清理反滤层的地基及有关基础处理工程施工标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土方回填监理实施细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内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参照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和SL/T225-98《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有关管理法规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截渗沟工程。

2.1.承建单位在具备了截渗沟工程施工的开工条件时,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和相应技术规范,结合自然条件和施工技术水平编制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报监理部审批。

(1)工程简况(包括项目构成、合同或设计工程量、合同工期等);

(2)施工管理、作业劳动组织、机械配置;

(3)施工准备及程序和方法;

(4)施工进度计划;

(5)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措施;

(6)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7)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事项。

2.2.承建单位应在截渗沟工程施工前,完成铺工放样工作,并将其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如下:

施工范围布置图;

放线依据及对原点检测校核情况;

施测方法,使用的仪器和人员配备;

(4)放线成果(包括记录和平面布置图)。

2.3.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批复,原件不退回。

2.4.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可及时

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2.5.监理部在接到承建单位申报开工申请单后,24小时内开出工程项

目开工许可证,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返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视为已报经审阅。

2.6.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按章作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2.施工单位在完成上道工序后认真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方可进行下个工序。

3.3.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实行三检制,并认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检查,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

3.4.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技术措施的效果不符合或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提出调整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3.5.施工过程中,当监理工程师需查阅资料和现场记录或者需作检验时,承建单位及其各级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3.6.监理部的巡视和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违反设计及技术要求时,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与经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四、工程质量控制

4.1质量控制的手段

4.1.1.旁站监督。

可根据工程部位情况采用全过程旁站或不定时旁站监督,监理人员必须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所用设备、材料是否与批准的设备、材料及设计文件和规范、规程中要求的相符,检查是否按技术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

4.1.2.检测。

用仪器工具进行必要的检测控制。

4.1.3.测量。

监理人员对施工放样、高程控制进行检查,不合格不准开工;

对已完工的几何尺寸、质量指标应根据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修整,无法修整的进行返工。

4.1.4.试验。

使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事先试验,并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试验内容包括土料、水泥、砂、石子、及砂浆配合比等试验。

必须有质量证明或试验报告和鉴定书。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或没有试验数据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

4.1.5.指令文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来往均以文字为准,监理工程师通过书面指令和文件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控制。

对不符合设计文件及规程、规范要求或已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处理意见乃至否决。

监理人员要做好监理日记和必要的记录,定期向建设单位作书面汇报。

4.2.分项工程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4.2.1.施工放样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及齿墙轴线放样。

(2)施工单位应以对设计中采用的平面、高程控制点的坐标位置进行复核、校测,并补充不足的标志,对原控制精度不符合要求或妨碍施工的标点应重新测设。

(3)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精度要求的测量仪器在施工前加密桩标,以利铺工放样。

(4)转弯点及整桩号处应测设永久标石(基准点),必要时可架设标架。

标石(架)必须埋设牢固,施工中经常加以校正。

(5)新设标石应在不妨碍施工、引测方便、易于保存的地方设置,并分别编号、绘制平面图。

为便于查找和保护,应用红漆涂抹,标明点号。

若遇特殊情况需移动时,需就近另设控制点,以便于引测。

4.2.2.基槽开挖质量控制

铺设反滤层前,采取合理的排水措施,将基面用机械配合人工挖除法整平。

对个别低洼部分,应采用与基面相同土料或反滤料填平压实。

4.2.3.齿墙砌筑质量控制

(1)开挖齿墙基础

齿墙基础开挖必须满足设计尺寸,遇到沙土渗水时,将沙土挖出30cm,用粘土或灰土夯实,压住水,满足地基承载力,并保证地下基础深度,不允许扰动地基土。

(3)砼预制块护砌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块外观:

尺寸准确、整齐统一,表面清洁平整,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2、铺设时认真挂线,垂直轴线每10米挂一纵线,分层挂水平线砌筑,做到砼块平整、稳定,缝线规则、紧密;

3、标准要求:

平整度沿轴线方向每10~20米应检不少于一点次,用2m靠尺检测,凸凹不超过1cm。

4.2.5.土方工程质量控制

按设计图纸要求,分层压实,做好沟顶筑堤和坝后弃土整平。

4.3.质量评定标准:

(1)坡面检查项目达到合格标准,坡面平整度检测项目合格率不小于70%为合格,不小于90%为优良;

(2)每100米为一检测单元,单元工程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元工程优良,分部工程为优良标准。

五、工程进度控制

5.1.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总工期目标和阶段性工期控制目标,合同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资源投入,做好施工准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台时利用率,做到均衡施工、按章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出现抢工、不按工程质量要求施工。

5.2.由于各种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原因,致使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施工单位应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须在修改计划实施的14天前提出修改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必要时,监理部也可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指示,由施工单位调整实施进度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5.3.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均不能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业主单位也不为此而给予费用补偿。

(1)由于施工单位失误或违规、违约引起的,或因此而被监理部指令的暂停施工。

(2)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3)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或因此而被监理部指令的暂停施工。

(4)施工单位未得到监理部批准的擅自停工。

(5)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5.4.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工期延误,属于业主单位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业主单位和监理部。

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部提交一份详情报告,详细申述发生工期延误事件的细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

此后的14天内,施工单位可按合同文件和监理文件要求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监理部审批。

5.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或减轻施工单位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六、工程投资控制

6.1.投标书工程量报价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

施工单位申报支付结算的工程,应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已完工工程量,按合同报价中分类支付,按单位、分部、分项、单元工程分类进行量测与度量。

6.2.监理部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报。

(1)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

(2)属于监理范围,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

(3)有相应的开工指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

(4)有监理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

6.3.施工单位向监理部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号。

(2)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工程量确认签证。

(3)对应工程量的支付帐单。

6.4.如果因为施工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6.5.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在接到监理部审签意见后的7天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可书面提请监理部重新予以确认,也可在下次支付申报中再次申报。

砼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1本细则依据业主单位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和DL/T5144--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以及其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坝下涵管、溢洪道等以及其他主体工程与非主体工程构筑物等所有常态(常规)混凝土工程项目。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21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内容应包括:

(1)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

(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3)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2.2在每分部、分项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以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向监理部提供一式三份至少包括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成果或试验推算资料,报监理部审核。

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要求且应与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一致,并事先得到监理部或由监理部授权检测监理处批准。

2.3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前,承建单位(或其试验室)应书面通知检测监理处,以使得必要时检测监理工程师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

2.4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部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申报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浇筑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

(2)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详图,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

(3)浇筑进度(包括浇筑工程量、进度安排、循环作业时间及月浇筑强度)。

(4)原材料品质(包括砂石骨料、用水、水泥、止水材料、钢材、掺合料与外加剂)。

(5)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和时间及外加剂品种与掺量)。

(6)施工作业方法(包括设缝、缝面处理,模板、钢筋、预埋件、止水设施安装,混凝土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拆模、构件保护与混凝土养护。

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其作业内容)。

(7)施工设备配置与技术工种组织。

(8)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9)合同支付计划。

对于有温控、防裂、抗冲耐磨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浇筑,承建单位还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设计、试验和研究,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专项列入施工措施计划。

2.5特殊部位(如基础填塘、洞、槽等)的混凝土施工及温控措施,或采用钢纤维混凝土、抗冲耐磨混凝土、低热微膨胀混凝土等特种混凝土施工,或必须在特别的不利自然条件下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或采用掺粉煤灰、掺硅粉等混凝土,或监理部认为应该特别报告的情况下,承建单位均应在该项混凝土施工作业的21天前,制定专项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2.6当承建单位采用特种模板(如滑模、拉模)、或特别的浇筑工序、或监理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建单位进一步递交模板(模具)及其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说明资料。

2.7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骨料、止水材料、外加剂及掺和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使用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止水材料还应提供样品。

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14天前报送监理部检查认可。

2.8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9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10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

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11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处)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1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报送。

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性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与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2各分项混凝土工程首仓开仓5天以前,承建单位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

3.3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承建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混凝土开仓证》。

检查内容包括:

(1)基础面、层面或缝面处理。

(2)钢筋布设。

(3)模板安装。

(4)止水安装及伸缩缝处理。

(5)浇筑系统布设,观测仪器、设备及预埋件安装。

(6)混凝土生产与浇筑准备。

(7)其他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

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后,在开仓前3~12h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单元工程开仓签证手续。

检查标准参照SL236-201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执行。

3.4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拌和混凝土和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每一规定时段(通常为每月),承建单位或其试验室应一式两份向监理部检测监理处提交书面试验报告。

内容应包括:

(1)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

(2)试验方法、程序及试验仪器设备情况。

(3)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详细陈述。

(4)结论意见。

3.5金属止水片的焊接、金属止水片与塑性止水片的铆接等作业,必须将试焊、试接样品送请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焊、接作业。

3.6如果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要求增加或改变施工缝时,必须在浇筑程序详图中表明,并报监理部批准。

3.7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

3.8承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于运送或浇筑不合格混凝土入仓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拒绝入仓或指令返工处理。

3.9回填预留孔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均必须事先报送作业措施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3.10预制构件应具备所有必须的标志、标记及证明书,构件安装校正、完成焊接作业后,必须在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开出开仓签证后,方可浇灌接头混凝土。

3.11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必须按月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记录或原始施工记录复制件。

内容包括;

(1)一构件、块体混凝土数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

(2)构件、块体的实际浇筑顺序、起迄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模板、钢筋及止水设施、预埋件等的情况。

(3)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出机口与入仓温度,各部位模板拆除的日期和时间。

(4)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

(5)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深度、裂缝条数、发现的日期及发展情况。

(6)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措施。

(7)合同文件或监理部(处)规定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3.12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建单位应立即查明其范围、数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时向监理部报告,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的混凝土缺陷应在拆模后24h内修复、修补完毕。

修复、修补措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须有详细的记录。

3.13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承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对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至指令停工整顿。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运至工地用于主体工程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建单位试验室必须按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试验检查项目包括:

(1)泥标号。

(2)凝结时间。

(3)体积稳定性。

必要时还应增加:

(4)稠度。

(5)细度。

(6)比重。

(7)水化热。

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4.2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应按DL/T5100—1999《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承建单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4.3混凝土的坍落度应符合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若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未明确,则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坍落度。

4.4因设计或施工要求,必须在混凝土中掺用减水、缓凝、引气、调稠等外加剂及其他胶凝材料和掺合料时,其掺量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过试验确定后报监理部批准。

4.5坝下涵管、溢洪道迎水面的模板应能保证混凝土表面平整、光滑,避免有可能导致气蚀的错台及局部凹凸。

4.6模板安装前应检查模板质量(平面尺寸、清洁、破损等),安装时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刚度和支撑牢固,重要结构部位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

4.7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

使用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应作焊接工艺试验。

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4.8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下列要求:

(1)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的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2)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长度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正调直后才允许使用。

(3)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使钢筋截面积减少不得大于5%。

(4)用冷拉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1%(1级钢筋不得大于2%)。

4.9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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