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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厂房;

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材料堆场;

民用建筑;

城市交通隧道。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2.0.1 

高层民用建筑high-risecivil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下同。

2.0.2 

裙房 

skirtbuilding

与高层民用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3 

综合建筑 

multiple-usebui1ding

具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

2.0.4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publicbuilding

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2.0.5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service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6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workshopbuildingorwarehouse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仓库)。

2.0.7 

高架仓库 

highrack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8 

物流配送建筑 

goodscirculatinganddeliveringbuilding

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为一体的建筑。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0.10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0.11 

明火地点 

openflame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0.12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13 

耐火极限 

fireresistance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1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15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16 

燃烧体 

combustible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17 

安全出口 

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采取设置防烟前室等防烟措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20 

避难走道evacuationrefugewalkway

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

2.0.21 

闪点 

flash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0.22 

爆炸下限 

lowerexplosion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2.0.23 

沸溢性油品 

boilingspill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24 

防火间距 

fireseparation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的间隔距离。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0.25 

防火分区 

fire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26 

防烟分区 

smoke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分隔成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局部空间。

2.0.27 

充实水柱 

fullwaterspout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除第1、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2.50

2.00

难燃烧体

0.50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1.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1.00

0.25

非承重外墙

0.75

房间隔墙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燃烧体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0.15

注: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甲、乙类厂房;

甲、乙、丙类仓库。

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

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B1、B2级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的有关要求。

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厂房的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

厂房

多层

高层

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2000

不限

6

5000

1500

2

8000

6000

500

一、二级

3

1

1000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

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

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

类别

仓库的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半地下仓

库或仓库的地下

室、半地下室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3、4项

1、2、5、6项

180

750

60

250

1、3、4项

900

300

2、5、6项

5

2800

700

1项

1200

400

150

2项

2100

4800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3.5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6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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