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 课件 (全套完整课件)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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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和刑罚后果之间的联系;
犯罪学研究未经刑法规范评价的行为。
(2)研究任务不同:
刑法学的目的在于准确的惩罚犯罪,对刑罚后果特别重视。
犯罪学任务在于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佳方案,前提是保证社会稳定。
(3)研究内容不同:
刑法学注重揭示犯罪的社会内容,重点联系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研究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特别是其中体现的刑事理论。
犯罪学注重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控制。
(4)研究范围不同:
二者交叉。
(5)研究阶段不同:
刑法学的研究不追根溯源;
犯罪学研究犯罪现象的全过程。
(6)研究方法不同:
刑法学只运用一般的法学研究方法;
犯罪学运用多种学科的研究方法。
五、犯罪学的功用,1、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2、导向功能指导刑事政策3、促进功能促进刑法发展,六、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与过程
(一)犯罪学研究的思辨方法思辨方法即抽象推理的方法。
思辨方法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叙述那些最简单也最普遍的抽象规定,作为研究的理论出发点,然后使这些最一般的定义和原理在叙述过程中不断地深化和丰富,同时又以越来越具体的内容加以充实,直至研究对象得到完整的阐述为止。
思辨方法主要有演绎、溯因、分析、比较,其中最重要的是演绎方法。
演绎方法的基本特征是从概念到概念、从判断到判断地进行论证,即从既成的一般性理论中推导出个别性结论。
(二)犯罪学研究的实证方法实证方法即实际证明的方法,是超越和排除价值判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观察所得的经验资料的考察,以分析和预测一定社会行为客观效果的一种研究方法。
犯罪学实证研究的主要程序:
1、确定研究课题,明确研究类型;
2、建立研究假设;
3、进行研究设计;
4、收集研究资料(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法、文献法、实验法等);
5、整理与分析研究资料;
6、研究成果的形成与检验。
第二节犯罪学简史,一、西方犯罪学简史二、中国犯罪学简史,古代西方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的研究:
鬼附人体说:
认为人触怒鬼神而引起的精神异常实施犯罪;
原罪说:
人生而有罪,一生就是在赎罪;
犯罪学产生之前的研究,苏格拉底、柏拉图:
人性是犯罪的本原,当人对自己的善性放松控制的时候,恶性就会像兽性一样出现犯罪;
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的原因有三:
穷、情欲、权;
德谟克里特、托马斯莫尔:
经济、刑罚严苛、社会风气奢侈无度滋生犯罪。
古代东方,墨子:
“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盗人室以利其室;
贼爱其身,不爱人身,故贼人以利其身。
”荀况:
性恶论。
董仲舒:
人性无善恶之分,仅有向善向恶的秉性。
犯罪学起源之争:
A: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B:
龙勃罗梭(18351909):
意大利精神病学家C:
格雷(法国)和凯特勒(比利时)创立统计学派开始,
(一)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18世纪的犯罪古典学派是思想启蒙运动的产物,其诞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
代表人物:
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一、西方犯罪学简史,贝卡利亚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出生于米兰,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
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
这部著作篇幅不大,影响却极为深远,问世以后立即给作者带来巨大的声誉,被誉为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这部著作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
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主要内容,“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威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遇到其他麻烦。
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
这是对人的一种正当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自由。
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的头脑。
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
”,在贝氏思想影响下,1768年奥地利女皇玛丽亚特丽萨下令修改刑法,她的儿子约瑟夫二世于1787年下令废除死刑。
瑞典国王古斯塔夫三世于1772年下令废除身体刑及减少死刑条款。
美国于1776年以后对于犯人的处遇条件大大改善。
法国大革命之后于1810年制定的法国刑法典,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可以说,贝卡利亚的学说奠定了现代刑事法学和犯罪学理论的基础,论犯罪与刑罚是刑事法学和犯罪学历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该著作的影响力,边沁杰里米边沁,1748年2月生于伦敦。
自幼聪明好学,3岁能读拉丁文,16岁自牛津大学毕业,被誉为神童。
边沁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著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司法证据原理等作品。
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于近代刑法学、犯罪学都有重要的影响。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
(1)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处罚;
(2)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期收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3)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的动机。
如果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
如果驱使犯罪的动机大于制止犯罪的动机,就会诱发犯罪;
(4)对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应该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例关系,惩罚给予犯罪人的损失必须大于犯罪人因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以抑制、消除犯罪引诱力,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标。
“自由意志论”是其主要论点。
认为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古典犯罪学派对犯罪原因的解释:
洛克和卢梭:
“人的犯罪行为是由违法者不受限制的自由意志决定的”;
“自然人的一切行动都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犯罪也是一样,行为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要负责,法律惩罚就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的行为”;
“禽兽是根据本能决定取舍,而人是通过自由意志决定取舍”。
此学派分析犯罪原因时也涉及社会方面的因素。
如贝卡利亚认为:
偷盗通常是由于贫困或实在毫无办法而产生的,走私是因为关税增长的法律本身产生的,甚至还指出有些犯罪的产生是由罪恶的社会制度本身造成的。
该学派对预防犯罪更加重视,有较为系统的阐述。
贝卡利亚: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
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将实施犯罪与否归为人的自由意志,并将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作为社会对犯罪施加刑罚的基础,忽视了其他因素对人的犯罪行为的影响,与现实社会状况不相符合。
1791年法国刑法典,运用,该学派不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及有某种心理缺陷的人的意志自由程度不可能与正常人相同,因同等程度的犯罪而对他们施以同等程度的惩罚是不合理的;
其次,个性差异及具体环境也对人的意志有影响,人的意志实际上不可能完全自由。
(二)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派工业革命的完成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实证主义哲学的出现代表人物:
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龙勃罗梭的犯罪生物学思想龙勃罗梭(1835-1909),生于威尼斯的一个犹太人家庭,早年学医,并获医学和外科医学学位,曾在军队作为军医服役,以后长期任都灵大学精神病学、法医学教授及精神病院院长,1905年建立了犯罪人类学博物馆。
龙勃罗梭比较正常人与犯人之间在生理特征尤其是颅相上的不同,发现罪犯与正常人在生理构成上有很大不同,罪犯在生理特征上表现出一种返祖现象。
据此断定某些生理特征与犯罪有关,带有这些生理特征的人具有先天的犯罪倾向。
于是,他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总结出的表明返祖现象的生理特征有面部不对称、颚骨和颧骨过大、头部大小与形状异常、眼睛有缺陷、手臂过长等七十多种。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主要内容:
1、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
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
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
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天生犯罪人的特征的:
1、生理特征:
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
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
2、精神特征:
痛觉缺失,视觉敏锐;
性别特征不明显;
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
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劳伦斯泰勒(美)对此派学说的评价:
“他们(早期天性学说支持者)只能依靠自己的观察做出结论,只能根据当时的科学知识状况提出理论。
按现代标准衡量,那时的知识是原始的,所以那时的理论当然也只能是原始的。
因此,那时许多理论虽然反映了朴素的真理,但在今天看来也不乏荒谬之处。
”,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
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
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综合的犯罪原因论。
后期思想在其死后两年(1911年)出版的著作犯罪原因及其矫治一书中,龙勃罗梭指出,生物返祖现象不适于所有犯罪的人,许多犯罪并非生物因素所致,而与环境因素有关。
龙勃罗梭按犯罪人是否具有天生特质及主观恶性程度将犯罪人分为四种类型:
(1)天生犯罪人;
(2)精神病犯罪人;
(3)激情性犯罪人;
(4)偶发性犯罪人。
龙勃罗梭提出了相应的犯罪控制理论。
他指出,处罚犯罪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一致,要与不同类型的犯罪相适应。
对由于遗传而天生犯罪的人应适用终身监禁、永远隔离和死刑等。
由于这种类型的人犯罪是必然的,所以在他们没有犯罪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保安处分。
主要观点(贡献),龙勃罗梭主张刑罚的目的不在报应而在于防卫社会,处罚不是根据犯罪行为而主要是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龙勃罗梭指出,应广泛适用罚金刑,因为它最经济、最有效、最易于代替其他制裁措施;
应广泛适用缓刑、假释以及其他“开放性”措施。
龙勃罗梭反对适用短期监禁,认为监狱非但不能改造罪犯,反而会使其变得更坏。
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对于西方犯罪学的产生、发展乃至当代犯罪学的发展都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他首次运用科学的实证方法,始终重视对犯罪人个人的研究,采用测量的、统计的方法搜集人类学的、社会的、经济的数据研究犯罪问题,使犯罪学的研究从以抽象概念出发研究犯罪行为转向以实证方法研究犯罪人,使犯罪学的研究进入科学和实证的新时代。
因此,一般学者认为,龙勃罗梭代表作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诞生,龙勃罗梭则被尊为犯罪学鼻祖。
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思想菲利(1856-1929),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菲利于1856年生于一个商人家庭,1874年中学毕业后人波伦亚大学攻读法律,1877年毕业后又到法国攻读犯罪学,1879年归国后入都灵大学学习,师从龙勃罗梭,研究犯罪学,自1880年起在波伦亚大学等高校任教,其代表作为1881年出版的犯罪社会学。
菲利的“犯罪三因素说”:
人类学因素。
犯罪的人类学因素是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特征。
菲利认为,人的生理、心理及种族差异对犯罪有很大影响。
但这种人类学因素本身并不足以产生犯罪,它必须与其他因素结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才能促使犯罪的产生。
自然因素。
是指“我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物质环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等。
这些因素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通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能促使犯罪的发生并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
其根据是自然因素可以影响到社会状况如贫穷、就业、文化及道德状况等,而社会状况与犯罪密切相关。
社会因素。
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生活环境,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
经济因素分贫穷和富裕两种,贫穷使得人为了生存而把行为准则降低到低级动物的程度,而富裕则可能使头脑空虚而又不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人生活腐化,导致赌博、吸毒、通奸等嬉戏式犯罪行为的产生。
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在与其他因素相结合的情况下,也会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
菲利的犯罪控制理论“洪水与堤坝”,重疏导、轻刑罚,提出了著名的“刑罚替代措施”的概念。
比如:
承认私生子,可减少堕胎、溺婴罪;
道路宽广,灯光照明,可防奸盗罪。
主张以犯人的人身危害性为根据的社会责任论,反对古典犯罪学派的道义责任论,以社会防卫的概念取代刑罚的概念。
在刑罚制度方面,主张广泛使用保安处分和其他预防性措施,并极力推崇不定期刑。
加罗法洛的犯罪学思想加罗法洛(1851-1934),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实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加罗法洛出生于那不勒斯一个贵族家庭,早年在大学主修法律,后在政府供职,曾任法官和地方议员,并在大学讲授过刑法学,其代表作是1885年出版的犯罪学。
加氏的犯罪原因观加罗法洛在犯罪原因上否定自由意志说,主张犯罪原因的决定论。
偏重从心理学方面解释犯罪。
他宣称,只有在犯罪心理学成为犯罪人类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的情况下,自己才属于犯罪人类学中的一员。
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两种。
自然犯罪就是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的犯罪。
自然犯罪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是真正的犯罪。
所谓法定犯罪,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属于自然犯罪范畴之外的犯罪。
法定犯罪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法定犯罪不是真正的犯罪。
犯罪的分类,对于非真正的犯罪人,加罗法洛认为除科以刑罚外,还应实行强制赔偿的措施。
应强制犯人劳动,劳动所得收入除扣除收容费用外,其余充作损害赔偿和罚金之用。
对于自然犯罪,加罗法洛提倡全球性的刑事政策:
应该有全球通用的刑事政策,即共同的刑法典、共同的制裁手段、共同的行刑制度与警察制度。
刑罚主张,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1.历史背景与研究方法的差异。
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的不同。
2.犯罪原因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人是自由意志的主体,正常的人都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并能决断是否从善去恶,故提倡“自由意志说”。
实证学派则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个人的原因)与环境因素(社会的原因)影响着人的行为,其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犯罪行为乃是个人危险性格的表现,而危险性格又是由个人的原因与社会的原因相互作用形成的。
因此实证学派提倡“原因决定论”,以区别于古典学派的“非决定论”。
3.刑事责任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有自由意志的人违反理性要求的行为,故应负其道义责任。
实证学派则认为,人无自由意志,并无道义责任的问题。
犯罪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已对社会构成威胁或破坏。
国家对犯罪人加以制裁,是为了保卫社会。
4.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人皆有平等的自由意志,故刑罚适用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后果为标准。
实证学派则认为,刑罚轻重的裁量,应以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不应以行为的结果为标准。
5.刑罚目的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因果报应为自然的理性,对犯罪者科以刑罚,是其应受的报应,但应为等价的报应,否则,刑罚超过罪责,即属于违反公平原则,显然不符合正义的精神。
实证学派则认为,刑罚并非对于犯罪的报应,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
它一方面教育改善犯罪人,预防其再犯;
另一方面,在于儆戒一般公民,使其有所畏惧,不敢触犯法网。
(三)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当代西方犯罪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广泛运用各门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去研究犯罪问题,犯罪社会学理论处于主导地位,大多数犯罪学家认为生物学与心理学因素只有最终与社会因素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一些影响比较大的犯罪学理论几乎都是犯罪社会学理论。
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理论一般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化过程两个角度研究犯罪问题:
1.社会结构理论社会是划分为层次的,不同层次的成员享有的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权利不同,犯罪即与这种社会结构有关。
(1)文化冲突理论主要代表人物:
美国犯罪学家索斯坦塞林代表著作:
1939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主要观点:
社会存在着两种文化冲突,一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的不同时期的文化冲突,另一种是同一时期两种对立文化产生的文化冲突。
文化冲突必然导致行为规范的冲突,而行为规范的冲突就可能导致犯罪。
移民的犯罪问题。
长期生活在某一文化区域中的成员移居到另一文化区域时,他原先所具有的文化准则与移居地新的文化氛围往往发生冲突,这一冲突的结果之一就是犯罪现象的出现。
该理论既适用于地理上分隔的地区间的人口流动,也适用于城市周围毗邻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
典型适例,
(2)紧张理论犯罪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愤的产物。
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默顿,由于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差异,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平等地得到实现价值观念和生活目标的机会和常规手段。
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成员在与中上层成员的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因而产生紧张状态,其中一些人便会通过非法手段甚至犯罪去追求成功。
最终犯罪与否还得取决于个人对社会目标和合法手段的态度。
如果对社会紧张状态采取放弃目标的适应方式,则不会犯罪;
如果采取变革的适应方式,即用非法手段争取社会目标的实现,则会实施夜盗、抢劫之类的犯罪行为;
如果采取退却的适应方式,则其中许多人会变成精神紊乱者、隐士和流浪汉,而另一些人则会变成吸毒者、酒精中毒者等与法律发生冲突的人;
如果采取造反的适应方式,如试图变革社会制度,推翻现存政府,则通常会发生政治犯罪。
(3)亚文化理论主要代表人物:
美国的阿尔伯特科恩、理查德克罗沃德和劳埃德奥林下层阶级青少年对中产阶级主流文化的反抗亚文化群的三种类型:
犯罪团伙;
殴斗团伙;
颓废团伙。
在下层社会成员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亚文化群。
其成员由于没有社会地位,被以中等阶层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所排斥。
于是,持有相同思想和价值观念而又处境相同的亚文化群成员便聚集在一起,力图相互支持、相互保护以及相互满足其他各种需要,寻求一种与社会正统价值观不同的但能够使自己感到有价值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包括参加犯罪团伙和从事犯罪行为。
在亚文化群中,犯罪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赞赏的。
(4)社会生态学理论(芝加哥学派)20世纪20年代末芝加哥大学的社会学者创建,代表人物有罗伯特帕克、欧内斯特伯吉斯、克利福德肖和亨利麦凯城市化进程导致城市社会阶层、人口密度、种族关系、社会心理、居住方式、交通通讯等方面发生巨大的变化。
社会成员如果不能适应城市环境的这种变化,就会导致失范、越轨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他们将芝加哥市划分为围绕同一圆心而形成的五个区域,即中心商业区、中间地带(也叫过渡区域或工厂区)、工厂住宅区、中上层住宅区、郊区和卫星城。
犯罪大多发生于中间地带,即工厂区。
因为相对于自然社区,中间地带人口流动大,混杂的人口造成了有利于犯罪发生的环境。
(5)激进派犯罪学又称为批判犯罪学、新犯罪学,20世纪六七十年代盛行于美英等国代表人物有美国犯罪学家理查德昆尼、奥斯汀特克等,激进派理论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冲突发生在统治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
在阶级斗争的意义上,它把与统治阶级利益相冲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而社会不平等的现实则迫使工人阶级不得不从事盗窃、夜盗等财产犯罪,以求在社会中生存下去。
此外,他们还会从事伤害、杀人、吸毒等非财产性犯罪,以宣泄他们对社会的不满。
因此,犯罪率与社会不公和贫穷成正比。
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是为了保护和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是压迫和剥削穷人和少数派的工具。
组织刑事司法系统,不是为了减少犯罪,而是为了管理犯罪。
因为这一系统常常与最严重的犯罪团伙、有组织犯罪紧密勾结,而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人犯罪化。
2.社会化过程理论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并不能完全决定其行为方式,犯罪是个体与社会以及个体与各种社会化机构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
各个阶层、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的人都有犯罪的可能。
该理论注重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