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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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施使用年限

8.参考工艺:

厌氧生物滤池法工艺的设计安装

8.1.处理工艺流程

8.2.除渣装置

8.3.一体化处理设施

8.4.管道、连接井及取样井

1.1.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控制餐饮业污水污染,规范宁波市餐饮污水治理设施的

建设和运行,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管网安全,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城镇规划区内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管网范围内的新建、改

建、扩建项目的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及现有建筑物内开办餐饮的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1.3.城镇纳管餐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1.餐饮业:

是指以从事食物烹饪、餐饮服务以及提供原辅材料加工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行业。

经营性包括:

各类酒店、宾馆、中西餐馆、咖啡厅、快餐店、排档、农家乐、营养餐供应企业、大中型购物场(超市)的熟食制作部以及大小菜市场等。

非经营性包括: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的食堂或餐厅。

2.2.餐饮单位:

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场所。

2.3.餐饮污水:

是指由餐饮业在经营、生产、服务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其特征是污水中含有高浓度或较高浓度的动植物油、悬浮物、可溶性和不可溶性有机物;

不包括卫生间、洗手间、洗浴等排放的生活污水。

实施与洗浴、卫生等污水排放分流设计的居民楼厨房排水可参照本技术规程进行。

2.4.餐饮污水浓度系数(k):

由于餐饮单位的菜肴烹饪方式、菜系种类等不同,其排放的餐饮污水中动植物油、有机物等污染物因子存在浓度差别,该浓度差别用餐饮污水的浓度系数来表示。

2.5.综合排放量(Q):

综合排放量是由餐饮污水的排放量结合餐饮污水浓度系数所产生的一个综合数值,用于确定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的一个指标。

3.1.餐饮污水排放量(L)的确定

餐饮单位的污水排放量主要是由该单位的经营规模决定,其中包括用水量、营业场所建筑面积、餐位数(或就餐服务人数)等内容。

3.1.1.餐厨用水量是确定污水排放量的首要依据。

3.1.2.当用水量无法确定时,参照餐饮营业建筑面积来确定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量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040~0.120m3/天进行计算。

以每日餐次确定排放量。

3.1.3.餐位数也是计算餐饮单位污水排放量主要依据之一,由于餐位数和实际就餐人数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污水排放量可按每一个餐位0.080~0.160m3/天进行计算。

3.2.餐饮污水浓度系数(k)的确定

本规程将不同种类的餐饮单位排放餐饮污水进行了分类,并分别确定不同的污水浓度系数,见表一。

 

表一

类别

主要排放类型

污水特性

浓度系数(k)

中餐类

(含西式中餐)

川菜、湘菜、鄂菜及火锅、煲汤、汤面馆等

含油高,有机物含量高

1.5~2.0

海鲜馆、中式小炒、商务套餐等

含油较高,有机物含量一般

1.0~1.2

企事业单位食堂

含油较低,有机物含量一般

0.8~1.0

西餐类

西式餐饮、料理店、咖啡厅、西式快餐等

菜场类

畜禽屠宰店铺,菜市场

含油较低,有机物含量高

1.0~1.5

食品类

熟食制作店、超市熟食部

含油一般,有机物含量一般

3.3.餐饮污水综合排放量(Q)的确定

餐饮单位的污水综合排放量,应结合餐饮污水的最大排放量和餐饮污水的污染浓度系数计算确定。

3.3.1.根据排水量确定:

综合排放量(Q)=浓度系数(K)×

污水排放量(L)。

3.3.2.根据建筑面积确定:

综合排放量(Q)=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污水产生量×

浓度系数(K)。

3.3.3.根据餐位数确定:

综合排放量(Q)=餐位数×

每餐位污水产生量×

3.4.餐饮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选型

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与综合排放量相匹配,本规程根据各餐饮单位的综合排放量大小,其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型分为甲、乙、丙、丁四类,见表二。

表二

餐饮污水综合排放量(Q)

甲类餐饮单位

120吨/天以上(含120吨/天)

乙类餐饮单位

20~120吨/天(含20吨/天)

丙类餐饮单位

3~20吨/天(含3吨/天)

丁类餐饮单位

3吨/天以下

3.4.1.甲类餐饮单位及设施选型

甲类排放单位一般是指大型餐饮企业或大型综合类饭店、宾馆,由于污水排放量大,应采用符合实际使用要求的大型厌氧生物滤池餐饮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多排并联生物滤池单元,经四级以上生物滤池厌氧处理;

鼓励采用厌氧+好氧滤池工艺设施或有好氧处理工艺段的其它处理设施。

3.4.2.乙类餐饮单位及设施选型

本规程规定乙类餐饮污水排放单位应采用至少含有三级及三级以上生物滤池单元的餐饮处理设施,同时,根据污水的实际综合排水量,适当增加生物处理器的安装数量。

3.4.3.丙类餐饮单位及设施选型

本规程规定丙类餐饮污水排放单位应采用至少含有二级及二级以上生物滤池单元的餐饮处理设施,同时,根据污水的实际综合排水量,适当增加生物处理器的安装数量。

3.4.4.丁类餐饮单位及设施选型

丁类排放单位可选用含有单级生物滤池单元的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选用简易式处理装置,一般为重力油水分离器、简易隔油除渣装置或三窗式隔油池等。

3.4.5.屠宰店铺、食品加工店铺的污水排放单位可参照生产用水量、生产场所建筑面积或产品生产量等因素确定综合排放量(Q)。

3.4.6.本规程鼓励餐饮单位对餐饮污水通过其它处理技术方法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再生水标准后进行回用。

3.5.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容积的确定

3.5.1.甲类餐饮单位设施的容积应大于综合排放量的8%;

如每天排放200吨,设施的容积应大于16立方米。

甲类餐饮单位采用厌氧+好氧滤池工艺设施或有好氧处理工艺段的其它处理设施,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3.5.2.乙类餐饮单位设施的容积应大于综合排放量的10%;

如每天排放50吨,设施的容积应大于5立方米。

3.5.3.丙类餐饮单位设施的容积应大于综合排放量的12%;

如每天排放10吨,设施的容积应大于1.2立方米。

3.5.4.丁类餐饮单位设施的容积应大于综合排放量的15%;

受条件限制而采用重力油水分离器、简易隔油除渣装置或三窗式隔油池时,对设施容积不作量化限定,但必须保持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4.1.设施要求

4.1.1.符合降低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主要污染物指标中的动植物油、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的去除率应分别不低于95%、90%、75%。

其中丁类单位安装使用的餐饮污水处理装置,其处理效果应达到大颗粒杂物基本去除,动植物油和悬浮物去除率均不得低于60%。

4.1.2.设施的处理技术和处理原理应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特性,采用取得国家环保认证机构环保产品认证的技术和产品。

4.1.3.设施的正常运行效果应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性,能够持续稳定的发挥污水治理

的效果。

4.1.4.设施应同时具备投资省、运行成本低等特点,并易于维护和运营管理。

4.1.5.除甲类餐饮单位外,设施在选型、建设时应符合小型化、一体化要求。

4.1.6.餐饮污水经设施处理后可以进入化粪池,与其它生活污水合流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也可单独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4.2.施工安装单位要求

4.2.1.餐饮单位应委托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安装。

4.2.2.受委托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废水处理设计、制造安装等资质证书。

4.3.设计要求

4.3.1.餐饮污水排放系统应与其他污水排放系统分流设计。

4.3.2.新建项目的餐饮单位应在主体建筑物设计和餐饮项目布置时,预留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和空间,并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

4.3.3.补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污水处理项目在设计时,须认真做好现场勘查和查阅地下管线布置情况的工作,建设和安装时不得破坏主体构筑物结构。

4.3.4.处理设施不宜选择安装在厨房、饮食制作间等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

4.3.5.处理设施如安装在室内,要便于清理和维护,还应安装通风换气装置。

4.3.6.遇污水排放口水平高度较高(2m以上)产生跌水现象时,在进入处理设施前应设置一道或多道缓冲装置,降低水流对设施的直接冲击力。

4.3.7.设施的出水口水平高度应高于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接入口,反之应在设施后端设置集水井和污水提升泵。

4.3.8.由于餐饮单位多处于城市繁华区或闹市区,鉴于各种地下管线纵横交错、复杂,安装餐饮污水处理设施的空间要求较高,需要对餐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安装进行现场勘察设计,并提供详细的管道走向图。

4.3.9.图纸由设计专业人员设计、绘制,并经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设施建设时,须按图施工。

4.3.10.当安装施工过程遇到特殊情况须更改建设方案时,必须先变更设计图纸,后按图纸要求施工。

4.3.11.在工程竣工后,本项目的施工图纸应作为安装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文本一同存档保存。

4.4.设施组成

4.4.1.一般由除渣装置、一体化处理设施以及前后连接井、取样井等设施单元所组成一套完整的餐饮污水处理设施。

4.4.2.一体化处理设施内应包含初沉槽(重力油水分离器)、各级生物滤池单元(含调节器、生物处理器)及二沉槽等结构。

4.4.3.甲类餐饮单位的一体化处理设施的内部设置由其采用的技术工艺确定。

4.4.4.目前处理餐饮污水的成熟工艺为厌氧生物滤池法,见第8条。

5.1.一般要求

5.1.1.餐饮污水经处理后,必须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5.1.2.餐饮污水处理设施的外排管网应保持畅通,否则将导致设施无法运行。

5.1.3.不得将分离清理后的油污,油污混合物、餐厨垃圾杂物等倒入排污管网。

5.1.4.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各部构筑物应保持完好,按维护要求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掌握处理设施各部件运行情况,及时修复设施故障。

5.1.5.操作人员按设施各部分运行要求,做好清理维护工作及运行维护记录。

5.1.6.操作人员发现设施运行不正常时,应立即现场处理,并报告餐饮单位和委托运行单位。

5.1.7.批量煎、炸、烤制食物后的老油应单独收集、处置。

5.1.8.禁止向设施内排入生活垃圾类杂物及餐厨垃圾清运范围的垃圾和污水。

5.1.9.禁止向设施排入强酸强碱、易燃易爆液体或其它具有腐蚀性污水和物质。

5.1.10.选择使用中性或弱碱性专用洗涤剂,禁止将化学药剂作为洗涤用品。

5.2.1.餐饮单位是餐饮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5.2.2.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是指:

专职运营人员对设施的日常检查、设施处理工艺的调整、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部件的维修更换、定期清理废油废渣、建立日常检查维护记录制度等。

5.2.3.污水处理设施由餐饮单位委托相关专业单位代为运行维护管理;

餐饮单位也可自行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配备专职运营人员,操作人员应具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5.2.4.受委托单位必须具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完善的设施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并建立有设施维护的应急服务机制。

5.2.5.受委托单位的运营管理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设施的工艺流程和运行原理,具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5.2.6.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工作内容中废油废渣的清理,应符合《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运行维护的一部分,也可单独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受委托单位必须具有经营废动植物油回收处置的资质,其操作人员应了解设施运行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

5.3.设施及周边的环境卫生

5.3.1.设施的边缘、盖板和设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卫生整洁。

5.3.2.每次清理、维护后应做到无滴、撒、漏现象或遗留污渍,如有滴漏应立即冲洗干净,避免二次污染。

5.4.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

5.4.1.餐饮单位的设施在进行日常维护、维修等运行工作的同时,须建立运行维护登记制度,每次检查、维护等工作完成后须及时进行书面登记,并予以妥善保管。

5.4.2.餐饮单位、运营单位负责建立书面记录制度,配合排水、环保等政府部门的监管。

5.4.3.餐饮污水处理设施中废油废渣清理记录卡(参考样表1)。

5.4.4.餐饮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检修记录卡(参考样表2)。

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废油废渣清理记录卡1

餐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清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清理内容(按实际打“√”)

备注说明

清理人员

签字

除渣网兜清理

废油收集

浮渣清理

沉渣清理

管道、连接井与取样井清理和疏通

环境保洁

说明:

本记录卡由清理人员按实填写,由餐饮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清理次数应根据设施实际情况进行,但不得少于每周一次。

餐饮单位(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年月日

餐饮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检查检修记录卡2(一式二联)

餐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运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修内容(按实际打“√”)

运营人员

除渣装置

一体化处理设施

管道、连接井与取样井

初沉槽

调节器

生物处理器

二沉槽

检查

维修

更换

维护

1本记录卡由运营人员如实填写,最终经餐饮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2运营人员的巡检次数应根据设施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但不得少于每周一次。

3运营人员如发现设施废油废渣清理工作不正常时,书面通知餐饮单位,由餐饮单位负责纠正,同时运营单位报排水管理部门备案。

4设施配件(或组件)需维修或更换的,由运营人员开具检修单,经餐饮单位同意后执行。

5设施的各部分均应包含盖板。

6本记录卡和检修单由设施单位和受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分别保管,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5.4.5.登记记录卡作为台帐资料保存期一年以上。

5.5.除渣装置

5.5.1.除渣装置内的除渣网兜为可移动部件,须每日清理不少于一次,做到无垃圾杂物漫溢现象。

5.5.2.清理完除渣装置内的垃圾杂物后,除渣网兜放入除渣装置内时应摆放到位。

5.5.3.定期按需清理装置底部泥沙等沉积物,每周不少于一次,沉积物厚度不得与除渣网兜底部相触。

5.5.4.检查除渣网兜支撑架是否牢固,是否有松动现象,网兜栅片有无断裂、破损,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5.5.维修除渣装置时应采取临时处置措施,防止垃圾或杂物进入后续污水处理设施。

临时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排水、使用代用除渣网兜等。

5.5.6.采用自动格栅除渣机的餐饮单位,运行和管理可根据厂商的要求进行。

5.6.一体化处理设施

5.6.1.设施表面

5.6.1.1.日常检查观察一体化处理设施的外容器、上部盖板及支撑座是否出现变形、破损、开裂、锈蚀等现象,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如产生上述现象应及时修复。

5.6.1.2.一体化处理设施盖板上部及周边不得堆放杂物。

5.6.1.3.日常观察设施的水流速度,每周观察不少于一次,有过速和堵塞现象应立即清理、维护。

5.6.2.初沉槽

5.6.2.1.定期按需清理液面浮油和浮渣,每周不少于一次,做到液面无过多陈积悬浮物,悬浮物厚度不得超过60mm。

5.6.2.2.定期按需清理槽底沉积物质,每月不少于一次,沉积物厚度不得超过150mm。

5.6.3.调节器(槽)

5.6.3.1.定期按需清理各级调节器液面浮渣(或浮油、油膜混合物),每周不少于一次,做到液面无过多陈积悬浮物,悬浮物厚度不得超过60mm。

5.6.3.2.定期按需清理槽底沉积物质,每月不少于一次,沉积物厚度不得超过150mm。

5.6.4.生物处理器

5.6.4.1.生物处理器芯体内应做到无垃圾杂物(液面上部漂有少量脱落生物膜的混合物属于正常)。

5.6.4.2.生物处理器内芯出现散架或部件脱落应立即维修,出现水流淤堵或水流短路现象应立即清理维护。

5.6.4.3.定期检查处理器盖板旋扣是否损坏和松动,每周不少于一次。

5.6.4.4.定期按需对生物处理器内芯做适当抖动,防止水流淤堵,每周不少于一次。

5.6.4.5.处理器内装有生物纤维模块的应每周冲洗,每隔3个月进行更换。

5.6.4.6.每年安排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修,检修时应停止排水或采取临时防污染措施,清空并彻底清理,更换老化损坏部件。

5.6.5.二沉槽

5.6.5.1.定期按需清理液面浮渣,每周不少于一次,浮渣厚度不得超过60mm。

5.6.5.2.定期按需清理底部废渣和沉淀污泥,每月不少于一次,沉积物厚度不得超过150mm。

5.7.管道、连接井与取样井

5.7.1.设施进出水管道(或沟渠)、连接井与取样井应经常定期按需清理打扫。

5.7.2.管道(或沟渠)、连接井与取样井无杂物淤积和堵塞,保持畅通。

5.7.3.井盖上部及周边不得堆放杂物。

5.7.4.日常检查盖板及井座是否出现变形、破损、开裂等现象,如产生上述现象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5.8.简易式处理装置

5.8.1.简易式处理装置一般为重力油水分离器、简易隔油除渣装置或三窗式隔油池。

5.8.2.简易式处理装置清理周期不得少于每天一次。

6.1.设施内的废弃动植物油及含油浮渣应由具备废油回收资质的单位收集。

6.2.餐饮单位自行维护所收集的废油也应由具备废油回收资质的单位回收。

6.3.餐饮污水处理设施分离的废渣及沉淀污泥(沉积物)应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处置。

7.设施使用期限

7.1.餐饮污水处理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为五年;

鼓励提前更新改造,采用节能环保的新工艺、新技术;

若处理后的污水能保持稳定达标,可适当延长设施的使用期限。

8.1.处理工艺流程(见图一):

根据综合排放量(Q)来确定调节器生物处理器并联组数和深度处理级数。

图一

8.2.1.除渣装置是处理设施的前端装置,由除渣井、除渣网兜、外容器及其支撑架所组成;

网片宜选用不锈钢棱型栅网制作,最大栅孔距不超过3mm。

8.2.2.在安装时,应做到支撑架牢固,网兜和井壁之间留有适当空间,以方便网兜提取和杂物清理,除渣网兜底部与装置底部距离不少于100mm。

8.2.3.对于大颗粒餐厨杂物较多的餐饮单位和综合排放量大于30吨/天的餐饮单位,应设置二级除渣装置。

8.2.4.安装除渣装置的污水进出管道时,其水平高度落差应不小于20mm。

8.2.5.餐饮单位宜选择在水斗、排水沟等排水口末端设置过滤帽、水篦罩或插入式简易格栅等滤渣部件,去除米饭、菜叶、碎骨头等大颗粒餐厨垃圾杂物。

滤渣部件不能取代除渣装置。

8.2.6.有条件的餐饮单位可采用自动格栅除渣机,建设与安装可根据厂商的要求进行,但栅距不大于1.5mm。

8.3.1.一般要求

8.3.1.1.设施外容器不得出现变形、渗漏、锈蚀等现象。

8.3.1.2.设施外体采用优质硬质PVC板材、不锈钢等性能优良的材料。

8.3.1.3.设施总体容积设计应符合污水流速控制在0.004~0.006m/s的要求。

8.3.1.4.设施上部应覆盖封闭式可移动盖板。

8.3.1.5.设施上部有载荷时,盖板宜选用再生树脂复合井盖,盖板强度应满足《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CJ/T121-2000)的使用规定,特殊情况应选用钢质盖板并安装钢质支撑条。

8.3.1.6.设施两端的进出口水位落差应不小于100mm。

8.3.2.初沉槽(重力油水分离器)

8.3.2.1.初沉槽是污水进入生物滤池的前端处理单元,槽内设置隔油挡板,具有油、水、固三相分离的作用,初沉槽应便于日常清理和维护。

8.3.2.2.初沉槽可与第一级生物滤池组合建设也可单独设计,初沉槽长度不小于400mm,深度不小于600mm。

8.3.2.3.单独设置初沉槽时应设置隔油挡板及沉淀物挡板,初沉槽长度不小于650mm,深度不小于600mm。

8.3.3.调节器(图二)

8.3.3.1.调节器的长度不得少于500mm,宽度不得少于400mm,净深度为1000mm,如受条件限制,不小于800mm。

8.3.3.2.各级调节器液面之间应有水位落差。

8.3.3.3.各级调节器之间的连接管(也是生物处理器的固定点)应安装牢固。

8.3.3.4.设施安装完毕后,调试各级调节器的连接管,使流入的污水水流平稳、缓慢、畅通。

8.3.3.5.调整各级调节器,利用水位差产生的水流动力使液面呈梯型逐一降低。

8.3.3.6.观察各级调节器液面的浮油和浮渣的颜色和状态,如存在污泥膨胀现象,应分析原因,重新培养菌种。

8.3.4.生物处理器见(图二)

8.3.4.1.厌氧滤池单元内的生物处理器多为整体的连接装置,一般与滤池单元一同安装。

8.3.4.2.安装生物处理器必须做到支撑座触底(调节器底),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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