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岗工作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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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行使证》原

件经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免(减)税车辆

申报免税(或减税)车辆除提供上述资料之外,还应分别不同情况

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

构证明;

(2)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

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 

寸照

片 

套。

(5)留学人员(包括港、澳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

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

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以及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

汽车准购单》。

(6)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其它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需向上级部门

申请审批的免(减)税,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

税。

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如发生底盘(车架)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

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并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及完税证明正本。

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 

10 

年(含)以上的车辆,纳税人

依照《征管办法》规定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车辆购置税完

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留存。

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

证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上述资料审核完毕后报科长审批。

纳税人对免税车辆进行申报纳税时,微机处理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

过修改征管软件中“系统设置”模块中系统参数,将地区和本地代码设

置为“00”,保留省级代码的方式进行业务处理。

2.1.2 

计税价格确定

(1)购买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参

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

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4)车辆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以最新核发的同类车型

最低计税价格的 

70%计算应纳税额;

已办理纳税申报但底盘发生更换的

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微机程序应使用“档案管理”模块进行档案

查询并调档,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该型改装补税”流程进行业

务操作。

(5)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

限未满 

年的,以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 

年扣

减 

10%计算应纳税额;

未满 

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

低计税价格。

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

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

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

已经办理纳

税申报但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微机程序应使用

“档案管理”模块查询并调档,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过户补税”

流程进行业务操作。

(6)对于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按有关规

定核定的计税价格或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同类型车辆是

指:

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同类型车辆由按

国税发[2004]160 

号文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7)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

的车辆、行驶 

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

私车辆和被司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

过 

年或行使里程超过 

万公里以上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

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

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

审核后报科长审批。

微机程序应使用征管软件

中的“车价信息”模块新增一条价格信息记录,并在该信息记录的“备

注”栏中作出标识,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新车征税”流程进行

业务操作。

(8)2005 

年 

月 

日起,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

车辆,需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以下简

称使领馆证明)第三联原件、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计税依据

为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使领馆证明第三联原件和

护照复印件留存。

国税发[2005]180 

号文下发前(2005/11/09)已离任回国进境自

用车辆,车购税申报资料按(国税函[2006]160 

号)补充通知规定提

供。

上述车辆发生过户或转籍行为,不再就关税差

价补征车购税。

(9)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核定。

2.1.3 

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微机,并在申报表中加盖申报章。

2.2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主要由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及专用缴款书(收据)、收取税款及发证建档等操作环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从

机动车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 

60 

天申报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

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

按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 

年的或无法提供

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

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

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

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 

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2.1 

打印完税证明及征收税款

(1)打印《完税证明》,对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

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

章。

(2)复核相关资料,打印车辆购置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

书),交纳税人到指定窗口将款项存入税款专户。

(3)核对纳税人回执的各联缴款书,留存缴款书第三联记帐联,

第四联以备装订报核,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为交款依据。

(4)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给纳税人《完税证明》和缴款凭证第二

联,退还纳税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

将纳税(经办)人提供的身份

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报税联、车辆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复印件、纳税

申报表、缴款凭证第一联等资料集中整理装袋。

2.2.2 

其它事项

(1)每日工作结束前,应进行票据、账款核对,填制车辆购置税

日报表,并于每月 

5、10、15、20、25 

日(遇节假日顺延)和月末最后

一天工作日填制汇总缴款书将税款缴入国库。

将完税车辆档案进行清点

后,移交档案室。

(2)在办理过程中如发现错误,微机程序操作应逐级向上回退,

根据情况修正错误或删除录入信息。

(3)征税业务手续办理完毕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在微机程序处理

中完成“存档”操作。

(4)完税车辆档案资料归档前,应对完税车辆适用的最低计税价

格、征收税款、征收滞纳金等与征收台帐进行核对。

2.3 

退税业务办理

2.3.1 

退税资料受理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同时分别

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下: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提

供落籍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办单,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开具的退

车证明和退车发票,交回完税证明正本与副本。

(2)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应提

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开据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已办理车辆登记注

册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交

回完税证明正本与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不提供副本)

(3)纳税人因其它原因多缴税款需退税的,应提供该车车辆购置

税完税证明、专用缴款书(收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2.3.2 

(1)审核纳税人提交的退税资料,查询并调阅该车完税档案。

(2)审核后报科长审批。

(3)打印退税凭证,确认无误后按退税凭证金额直接从收取的现

金中退还税款。

(4)收回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存档。

2.3.3 

其它事项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

的,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每满 

年扣减 

10%的应纳税额计算退税

额,未满 

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2)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全

额退还已征税款。

对使用年限超过 

年,或使用年限未满 

年,但车辆登记注册后,

已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牌号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因车辆质量原因发

生退车后申请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手工开具退税凭证,为纳税

人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注销该车的电子档案。

2.4 

车辆变动手续办理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变动情况,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

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到车购税征收科办理车

辆变动相应手续。

2.4.1 

车辆过户

1、车辆过户资料受理

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需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

以下资料:

(1)原完税证明(正本)。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过户业务办理

(1)审核资料,在原完税证明备注栏内填写新车辆单位名称,并

加盖过户专用章。

(2)查询、调阅该车完税档案;

核对无误后,进入微机程序,调

档选择“档案变更”业务,进行车主变更操作。

2.4.2 

车辆转籍

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1、车辆转出

(1)车辆转出资料受理

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需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临时牌照原

件及复印件(不含绍兴市范围内县、市转籍)

机动车交易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c《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登记表》。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委托书》。

(2)车辆转出业务办理

审核资料,查询调档。

在车购税完税证明“备注栏”注明档案转出日期和转出目的地车

购办名称。

向车主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将档案资料装袋签封

移交给车主。

2、车辆转入

(1)车辆转入资料受理

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需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

供以下资料:

完税证明(正本)。

转出地档案转移通知书及车辆购置税档案。

(2)车辆转入业务办理

审核无误后,在原完税证备注栏填写新车辆单位名称和牌照号码,

并加盖过户专用章。

补建档案。

3、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2.4.3 

车辆变更

1、车辆变更资料受理

纳税人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需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

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证明(正本)。

(2)《机动车行驶证》。

(3)已完税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它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

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2、车辆变更业务办理

(1)审核资料无误后,进行“档案变更”业务操作。

(2)换发完税证明(微机程序按“完税证明换发”业务操作)。

2.5 

完税证明补办

1、完税证明补办资料受理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即纳税人已无法提供原完税证明)的,

出具原因说明,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补发,填写《换(补)车辆购置

税完税证明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换(补)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辆行驶证》。

(2)《中国税务报》或省内外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遗

失声明。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需提供

车购税缴税凭证或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

2、完税证明补办业务办理

(1)审核资料无误后,经科长审批。

(2)办理完税证明补办手续(微机程序按“遗失补办”业务操作)。

(3)档案岗应登记《完税证明遗失补办台帐》,每月与《换(补)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申请表》征收业务岗核对。

2.6《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和退票

1、《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受理

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联和报税

联需重开发票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以上报刊的遗失声明。

(2)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存根联原件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

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存根联复印件。

(3)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销售发票》退票受理

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在公安车管部门上牌前发生退票需重开

发票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原件及复印

件。

(2)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和退票业务办理

(1)审核资料无误后报科长审批 

(2) 

开具《证明》、加盖印章。

(3)

2. 

车辆档案管理

7.1 

档案的建立

应对已核发完税证明的车辆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

案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2)《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附报资料。

(4)补(换)证申请表及补发完税证明的有关资料。

(5)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免税车辆彩色照片 

(6)其它资料。

7.2 

档案的交接

车购税完税档案随车转籍时,应办理档案交接:

(1)在将车主的车辆档案资料移交前,应逐一核对该车辆的档案

资料,列明档案袋内资料目录及份数,与车主共同清点后存入档案袋内

加密封章,连同向转入地的车购办发出的档案转移通知书,一并交由车

主自带转籍,并请车主签收。

(2)根据转出地车购办发出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审核车主转交的

档案内容及份数,确认无误后建立车辆购置税档案。

7.3 

档案的保存

车辆购置税档案按车辆征税时间存放,转籍档案按车辆落藉时间存

放,原由市本级征收县(市)车辆转籍档案按车辆征税时间存放。

车辆

购置税档案保存十五年。

2.7.4 

其他

及时登记《完税证明遗失补办台帐》,每月与《换(补)车辆

购置税完税证明证申请表》核对。

购税信息采集和传递

8.1 

车购税信息的采集

(1)在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应对纳税人申报的统一发票上注

明“价费合计金额”(剔除增值税,简称购车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进

行比对。

如果发现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

外,采集《发票价格异常清单》信息。

通过车购税征管系统下数据导入

导出工具,导入异常发票信息并补录异常发票的销售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代码、销售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及销售单位发票代码,进行保存完毕。

(2)在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应录入完整 

17 

位车辆识别代码,

并按月通过车购费征管系统下数据导入导出工具采集生成《车购税代码

清单》电子信息。

2.8.2 

车购税信息传递

在每月 

日前,应向市局信息中心传递《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车

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

通过数据导入导出工具中数据导出下的导出

异常发票信息和导出车辆识别号比对代码子目录进行数据导出。

通过市

局 

FTP 

将导出数据上传至信息中心。

3修订或牵头修订责任部门

计征处

4相关文件及表单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4]1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国税发[2005]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5]79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

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 

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

(国税函[2006]3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6]12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浙国税[2006]32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台帐》

《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

《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登记表》《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委托书》

5岗位间关系图

申报业务岗

纳税

人或

车主

申报、受理

退还资料

1、纳税申报,征收税款、

滞纳金,打印完税证明、

凭证;

2、免税申报,打印完税证

明;

核对

信息反馈

内部稽核岗

银行

缴纳

税 

银行缴款信息

3、退税申报,打印退税凭

证;

4、车辆变更业务受理,打

印完税证明;

5、车辆转籍业务受理;

6、完税证明补办受理,打

印完税证明。

电子档案移送

补 

档案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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