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现场检查常用标准速查手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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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7.4.12

6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GB50160-2008

5.2.25

7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石化】

5.2.26

3、安全阀、爆破片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和爆破片装置)。

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4条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

3.1.11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装置,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

采用组合结构时,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

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2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Pw,即:

 

Pz≤P 

Pt>Pw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6条

因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PB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的1.05倍,即:

PB≤P 

PBmin≥1.05Pw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48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50条

8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共处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

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

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合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

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使用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52条

9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对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

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第154条

10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

GB5083-1999

6.4.4

1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5.5.1

4、安全色、识别色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

5.1.2

车间内安全通道、太平门等应采用绿色,工具箱、更衣柜等应为绿色。

5.1.3

基本识别色:

水——艳绿;

水蒸气——大红;

空气——淡灰;

气体——中黄;

酸或碱——紫;

可燃气体——棕;

其他液体——黑;

氧气——兰。

注:

关于识别色有4个标准进行了规范,因此对厂家不做强求,只要符合任何一个规范,都算合格。

GB7231-2003

4.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a)管道全长上标识;

  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4.24.5

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

5、安全净空高度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4.3.4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6.0.9

平台地面至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00mm。

GB4053.3-2009

6.2.1

对于单人偶尔通使用的平台,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900mm。

6.2.2

6、安全净空高度—管路下净空高度

管道跨越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

跨越厂内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管道跨越装置内检修道路和消防通道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SH3012-2000

3.1.1

管廊下方考虑通行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1米;

管廊下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管廊下不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0米;

装置内管道的管底至人行通道路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米。

3.1.4

3.1.6

接近地面敷设的管道的管底或隔热层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50mm。

3.1.5

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

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

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石油库】

GB50074-2002

9.0.4

7、报警、连锁、自控装置

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

SH3047-93

2.2.9

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场所宜设毒物监测报警仪。

SH3047-932.7.18

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配置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事故信号,宜能显示故障的位置和种类。

危险信号,应具有足够强度并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其强度应明显高于生产设备使用现场其他声、光信号的强度

5.5.2d

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GB5083-19995.6.1.3

控制系统应保证,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

系统内关键的元器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

5.6.1.5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5.6.3.2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6.4.1(其中一项)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6.4.3

常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尚应加设低液位报警器。

SH3007-19993.2.1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

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

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6.7.2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2.3.4

12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2.3.5

13

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

劳部发[1995]56号第12条

8、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

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①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②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SH3063-1999

3.0.1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3.0.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

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3.0.5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3.0.6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7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

室外宜为15m。

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3.0.8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3.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3.0.10

1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

2在甲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2.1

9、标识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公安部令第6号第十九条

入库商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GB17915-1999

4.1.1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5.2.2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HG20571-95;

5.2.3

化学物品包装应标记物品名称、牌号、生产及储存日期。

具有危险或有害化学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明显标志和符合规定的包装。

3.5.3.2

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置。

2.6.1

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时,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称号或高明显的标志。

2.6.3

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

2.6.4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

GB5083-997.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二十八条

10、泵房、压缩机

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SH3047-932.7.15

有刺激性气体的机泵房如设隔声操作间,该操作间应有朝向室外一侧的门。

SH3047-932.7.16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输送泵与化学药剂的装卸输送泵宜分开布置;

输送I、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物料的泵应单独布置。

SH3047-938.1.4

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5.3.3(3)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3.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

6.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

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5.3.1

11、玻璃设备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4.6.2

12、除尘、排毒

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GBZ1-2002

5.1.16

13、储罐、气柜、罐区

可燃液体储罐不宜与液化烃、化学药剂等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有毒物料应单独布置在一个罐区内

SH3047-938.1.3

可燃液体储罐量油孔内严禁安装与量油无关的配件。

SH3047-938.1.8

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罐区、液化烃储罐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其储存量和总平面及交通线路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6.2.19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6.2.22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6.2.23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

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6.2.24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6.2.25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6.3.9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6.3.11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6.3.12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

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8.4.5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

8.4.6

14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8.10.1

14、储存——一般要求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

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3.6.11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公安部令第6号第二十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公安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GB17914-1999

7.5

入库商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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