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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Ti表示投入第i部门的总劳动量,Qi表示第i部门的总产品,

表示第i部门的社会必要劳动,vi表示第i部门单位产品的价值,则根据马克思的上述价值规定,这几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如公式I所示:

vi=

公式I

这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是个别生产者ij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

的加权平均。

一般而言,在同一个部门内部,不同的生产者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是不同的,但决定价值的不是这些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所以,那些拥有优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会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

而那些拥有劣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则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产品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

只有中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其个别劳动耗费才等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其产品的个别价值才等于社会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抽象规定的价值一方面是以供求一致为假定前提的,另一方面是以不同部门的劳动生产力不可比(或者,即使可比,其比较生产力是相等的)为假定前提的,如果这些假定不成立,则上述价值仅仅表示部门的平均劳动耗费。

(参见蔡继明,1999)

二、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成正比

下面我们考察同一个部门内单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对其所创造的价值总量的影响。

首先,我们对劳动生产力的概念做出界定。

马克思指出,“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

”(马克思,第23卷,第59页)。

如果我们用pij表示第ij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力,pi表示第i部门平均劳动生产力,则

pij=

公式II

pi=

公式III

在单位商品的价值vi给定的情况下,第ij个生产者在给定的劳动时间tij内所生产的总产品的价值量Vij就等于其总产量qij与单位产品价值vi的乘积;

由于其总产量qij又等于其耗费的劳动时间

与其劳动生产力pij的乘积,因此有:

Vij=qij·

vi=

·

pij·

vi公式IV从公式IV可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单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力越高,单位时间所创造的使用价值就越多,从而形成的价值总量也就越大;

反之,单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力越低,单位时间所创造的使用价值就越少,从而形成的价值总量也就越小。

具体说,

当pij>

pi时,生产者ij在单位时间所创造的价值量会高于同种讲义平均劳动生产力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

当pij<

pi时,生产者ij在单位时间所创造的价值量会低于同种讲义平均劳动生产力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

只有当pij=pi时,生产者ij在单位时间所创造的价值量才会等于同种讲义平均劳动生产力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

以下表为例:

表1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的关系

生产者

劳动耗费(小时)

使用价值量

(产量)

劳动生产力

单位产品劳动

耗费(小时)

社会必要劳动

时间(小时)

价值量

个量

总量

60

1

1/60

30

2

2/60

3

3/60

20

90

总计

180

6

6/180

在表1中,生产者丙的劳动生产力较高,其商品的个别价值(即单位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低于它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它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少于在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同类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

但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马克思,第23卷,第353页)所以,生产者丙的同量劳动创造了较多的价值。

在这里,“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

”(马克思,第23卷,第354页)这就是所谓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正相关的原理,显然,它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之中。

也就是说,在同一部门内部,劳动生产力较高的生产者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使用价值量较多,或者说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较少,而由于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他们在同一劳动时间内会创造较多的价值。

反之,劳动生产力较低的生产者,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则只能创造较少的价值。

以上是从静态的角度阐明了单个生产者劳动生产力的高低对他在给定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量的影响。

下面我们从动态的角度考察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对价值量的影响。

假定投入第i部门的总劳动量Ti不变,从而部门的价值总量Vi不变,但单位商品的价值vi会随着总产量Qi的变动而变化。

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假设生产者ij的劳动生产力提高了,由于其个别产量的提高会导致总产量的提高,从而会导致单位产品价值vi下降。

由于其他生产者的产量保持不变,在部门总价值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单位产品价值的下降必然导致其他生产者所创造的价值量减少,而使生产者ij所创造的价值量增加。

这一过程可用数学语言表述如下:

对前述公式III求微分,得

dVij=d(qij·

vi)=qijdvi+vidqij

=-qij

=vidqij(1-θ)

(j=1,2,3…n;

θ=qij/Qi)公式V

由于0<

θ<

1,所以,公式V的值总是正的。

这就说明,如果生产者ij提高了劳动生产力,那么,在给定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必然增加。

三、劳动生产力是多元函数

但问题恰恰在于,劳动生产力的高低,并非单纯由劳动这一个因素所决定。

因为作为劳动生产力的分子(结果)的使用价值,至少是由劳动和自然条件两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正如配第所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参见配第,1962中译本)。

马克思不仅完全肯定了配第的上述论断(参见马克思,第23卷,第56-57页),而且在批判拉萨尔派“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这一观点时,再次重申:

“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

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

)的源泉”。

(马克思,第三卷,第5页)因此,说使用价值是一个多元函数,不仅在理论上有经典作家的论述为依据,而且在现实中有大量的经验证据。

具体到劳动生产力本身,马克思更是非常明确地指出:

“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

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

”(马克思,第23卷,第53页)在马克思所列举的这五个因素中,除了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外,其余四个全是非劳动因素,它们可依次概括为科学技术、组织管理、资本(指利用劳动和土地这两种初级生产要素生产出来又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的中间产品,如机器、厂房、设备以及原材料和燃料等)和土地。

如果我们用Lij、Tij、Sij、Kij、Nij分别表示生产者ij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诸要素,则生产者ij的劳动生产力pij就是这些因素的一个多元函数,记为:

pij=fij(Lij,Tij,Sij,Kij,Nij)公式IV

显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上述诸因素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劳动生产力的相应变化,从而对价值决定产生影响。

比如,农业部门内甲、乙、丙三个生产者分别使用优、中、劣三个等级的同量土地,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尽管甲、乙、丙三个生产者各自投入的劳动量都相等,但甲所生产的产品要多于乙,乙所生产的产品要多于丙,甲乙双方的同量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均多于丙。

这里,甲乙二者劳动自身的生产力水平并没有提高,他们的产量之所以较多,完全是由于他们使用的较优等土地的较高的自然力发生作用的结果。

这就说明自然条件实际上参与了价值决定。

以上关于土地所说的,同样适用于资本、经营管理和科学技术等生产要素③。

尽管我们可以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把由自然条件即自然力所决定的生产力,称之为劳动的自然生产力,把由协作和科学技术的应用所决定的生产力称之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参见马克思,第25卷,第364、713、842页;

第23卷,第870、366、423-424页)从而把由资本的使用所决定的生产力称之为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但这只是考察问题的角度和立场不同,它并不能排除非劳动要素对价值决定的影响。

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这一命题不仅适用于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而且同样适用于物质财富在商品经济中所采取的社会形式即价值。

实际上,由于生产任何一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从来都不单纯是活劳动耗费一个因素决定的,所以,即使断言价值函数是一元的(即断言价值是惟一地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见吴易风,1995),只要承认劳动生产力或生产函数是多元的(即承认劳动生产力本身是由包括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在内的多种因素决定的),最终也会得出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决定的结论。

四、分配关系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

马克思指出:

“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马克思,第19卷,第23页)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是指物质的生产条件(土地、资本)和人身的生产条件(劳动力)的归属,即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关系。

马克思认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

(1)生产工具的分配,

(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

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马克思,第46卷上册,第33-34页)。

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分别掌握在资本家和地主手里,劳动者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

即劳动力。

既然生产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劳动者只能凭借着自己的劳动得到工资收入,资本家和地主则分别凭着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得到利息和地租,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就要产生一种和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不同的另一种分配方式。

不仅如此,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它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反面(马克思,第25卷,第993页)。

人们常常争论工资到底是生产范畴,还是分配范畴。

其实,工资既是生产范畴,又是分配范畴——在雇佣劳动的场合,工资作为生产要素劳动力的价格,具有生产的规定性;

而在收入分配的场合,工资作为劳动力的报酬,又表现为分配的规定性。

同样地,利润作为分配方式,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

它一方面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分配方式,另一方面又是资本的理再生产方式。

马克思曾多次强调指出,利润这个分配形式,同时又是生产形式、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构成要素。

事实上,在经济危机时期,当价格的下跌使产业利润消失或显著减少,因而生产缩减或停顿的时候,利润也会作为生产条件同资本家相对立。

从这里可以看出,那些把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单纯看作分配形式的人的愚钝。

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谈,把地租放在分配上来谈,这完全是幻觉。

可见,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的生产方式(马克思,第26卷第3册,第86、532-533页)。

正因如此,力求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来理解现代生产并且主要是研究生产的经济学家李嘉图,不是把生产而是把分配作为现代经济学的主题,因为他直觉地把分配形式看成一定社会中的生产要素得以确定的最确切的表现,所有制关系离开了相应的分配形式就无法使自己得到充分体现。

根据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分配形式固然是由劳动、土地和资本等和平等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决定的,但这种所有权关系仅仅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因而仅仅是决定收入分配的一个因素。

决定消费品分配的另一个因素,或者说是更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即各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制造中所做出的实际贡献。

如果某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是可有可无的,或者说,该要素虽然对财富的创造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这种要素的数量是无限的(至少相对于人们的需要来说是无限的),因而人们可以随便地无偿取用,那么,对这种生产要素的任何所有形式,也不会给所有者带来什么收益。

任何形式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必然要以该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和有用性为前提。

所有权本身并不创造收益,它不过把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收益转归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马克思在讲到级差地租时就曾指出,瀑布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对于剩余价值(利润)部分的创造,从而对于借助瀑布生产的商品价格的创造,没有任何关系。

即使没有土地所有权,例如,即使瀑布所在的土地是作为无主的土地由工厂主来利用,这种超额利润也会存在。

所以,土地所有权并不创造那个转化为超额利润的价值部分,而只是使土地所有者可能把这个超额利润从工厂主的口袋里拿过来装进自己的口袋。

它不是使这个超额利润创造出来的原因,而是使它转化为地租形式的原因,也就是使这一部分利润或这一部分商品价格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原因。

(马克思,第25卷,第729页)

以上关于地租所说的,如果加上一定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工资、利息、利润等形式。

正因为这样,自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产生以来,各种分配理论无一不是以一定的生产理论或价值理论为基础的。

有什么样的价值理论,就会有什么样的分配理论,在某种意义上似乎也可以这么说,分配理论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的生产理论或价值理论。

所以,要阐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性质、来源及量的规定,就必须揭示各种分配形式的价值基础。

既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着不同的所有制关系,而分属于不同所有者的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都发挥了各自的作用,所以,作为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各种分配形式,也就必然要以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做出的贡献为客观依据。

也就是说,既然承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同所有制关系存在的客观必要性与合法性,那么,由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做的贡献,也就理所当然地要归这些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所有。

社会主义的工资、利息和地租,就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以及这些不同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做的不同贡献而产生的收入分配形式。

很显然,如果否定了社会主义所有权关系,社会主义的各种收入分配形式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而如果脱离了价值形成中各种生产要素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和直接生产关系(即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相互关系)所共同决定的。

五、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

如前所述,所有权本身并不创造收入,它不过是使社会财富按照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所作的贡献在各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条件。

由于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价值基础,就是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而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是在社会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基础上,按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或简称按贡献分配。

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融各种分配形式为一体的统一的分配原则。

(谷书堂、蔡继明,1989)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未能对各种收入的数量做出严格的规定,是因为在价值决定中没有恰当地指明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起的作用,所以,在分析各种非劳动收入时,仅仅是从所有权关系,而不是从行生产要素在财富的生产和价值的创造中的作用贡献去论证各种收入其存在正当合理性。

而单纯从所有权出发,当然不能说明各种收入的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以上的分析虽然揭示了各种收入的来源,但却没有说明各种收入量的规定。

由于各种收入原则上是按照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所以,要阐明各种收入量的规定,就必须说明各种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是如何测定的。

不过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各种生产要素往往是互相依赖、共同发生作用才能生产出某种产品的。

在一般情况下,很难断定物质产品的多大部分是由生产要素中的哪一种要素单独创造的。

在农业生产中,如果没有劳动或土地,产品数量就会等于零,而如果不使用其他生产要素,单凭劳动从土地上所得到的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

即使是原始人的狩猎活动,也已经在使用经过粗糙加工的棍棒和石块等最简单的工具了。

然而,运用边际分析的方法,倒可以划分出各生产要素在静态条件下对生产的相对贡献。

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的不同组合所生产的某种物品的数量是不同的,而当其他生产要素保持不变时,只连续地追加某一种生产要素,其增加的生产力在递增到一定点后,便会发生递减的变化。

我们把由于增加投入某一生产要素而增加的产品,定义为该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这种边际产品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给生产者带来的边际收益为边际产值,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表现为边际收益产品。

根据上述分析,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就是在其他生产要素保持不变时,由于增加投入一个单位该要素而增加的边际产值或边际收益产品,而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报酬即就是由这些要素的边际产值或边际收益产品决定的。

由于竞争总是促使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具有一定品质的生产要素投入边际收益最大的部门,所以,同一种类的不同等级的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也就代表了该等级生产要素的贡献,从而也就决定了该等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所应得收入的数量。

这样,不同质量的劳动的边际收益决定不同等级工资的数量,不同质量的土地的边际收益决定不同等级土地的地租。

而马克思所说的绝对地租的是,便决定于最劣等土地的边际收益,从较优等土地的边际收益中依次减去劣等土地的边际收益,则形成马克思所谓的级差地租序列。

其他收入形式的量也可依此类推。

以上按照边际分析方法所确定的部门内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在前述严格的假定条件下,其总和是与部门新创造的价值即扣除了折旧和生产资料价值的转移后的总产品价值是相等的。

而本文的全部分析,应该说都是建立在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劳动价值论基本原理基础上的。

参考文献:

蔡继明,1999,《广义价值论纲》上、下,《南开学报》第1-2期。

蔡继明、李仁君,2001,《广义价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

谷书堂、蔡继明,1989,《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经济学家》第2期。

何炼成,1994,《也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中国社会科学》。

马克思,第19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马克思,第2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马克思,第25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马克思,第26卷第3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马克思,第46卷上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马克思,第三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威廉·

配第,1962,《赋税论》,商务印书馆。

吴易风,1995,《价值理论“新见解”辨析》,《当代经济研究》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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