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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资金核算与支付工作。

(四)信息化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管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工作。

(五)工会负责监督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劳动者反应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和督促解决。

(六)三个事业部负责所管理的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相关工作职责参照安全环保部对公司直管企业的职责要求。

第七条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制定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及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并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计划。

(三)负责公司、项目部、车间等下属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工作机构的通知》(中电建安环〔2014〕9号)要求,设立职业健康归口管理部门及岗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五)成立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六)负责申报和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项目。

(七)负责职业健康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八)负责开展职业健康的培训、宣传和统计工作。

(九)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负责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十)负责处理职业健康违规事项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时向公司上报。

(十一)按规定向公司上报职业健康工作情况。

(十二)完成股份公司下达的其它职业健康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业健康工作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应将职业健康工作列为企业的重要工作,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工作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保证职业健康工作资源配置,统筹协调职业健康和企业发展的关系。

职业健康工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建立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职业健康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职业健康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要建立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分公司、项目部、班组、岗位等覆盖全员的职业健康责任体系,逐级落实责任事项和内容。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时,应把职业健康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编制职业健康年度预算,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同时保证职业健康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职业健康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各单位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作为相关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以及公司要求,扎实开展职业健康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实施职业健康工作报告制度。

(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职业健康事件,各单位应及时上报公司,并按相关要求上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

(二)各单位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年度职业健康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日常管理情况(根据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

2.统计职业病病例发生情况(根据附件3职业病病例发生统计报表填报);

3.年度自评结果(根据附件2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考核评价计分表开展自评得分);

4.重大违规情况;

5.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6.下年度工作计划;

7.其他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咨询的单位应根据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考核

第十九条股份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考核是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中管理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评价工作在股份公司业绩考核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股份公司采用分级考核,即公司对直管企业、单位实行考核;

对三个事业部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实行管理评价考核,管理评价考核程序按照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三个事业部对所管理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一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考核采用量化办法,按照考核内容相应设置考核指标,采用扣分制,满分为100分,企业考核分数=100-被扣分数,具体考核指标计分方法见附件2(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考核评价计分表)。

第二十二条根据业绩考核办法,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按比例折合为子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评价考核对应的分值,纳入各单位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直管企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直管企业、单位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总结,并将自评结果报送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二)公司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根据直管企业、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自评结果等方面,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直管企业、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形成评价考核结果。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企业、单位年度职业健康考核全部分值并通报批评,处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经济罚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节能减排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至二万元经济处罚,并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发生职业健康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三)被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每年度将职业健康管理考核结果90分以上,以及在日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技术创新等方面为股份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评选为职业健康管理先进企业并予以表彰;

对考核不合格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4-1.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内容表

4-2.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考核评价计分表

4-3.职业病病例发生统计报表

附件4-1

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内容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责任

体系

责任制度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包括职业健康组织领导机构、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健康管理方面的职责。

2

规章

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办公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生活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警示与告知、申报、宣传教育培训、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防护用品管理、监测及评价管理等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要求的制度。

3

管理

机构

将职业健康管理纳入安全管理部门及并设立相应岗位,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企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

前期

预防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在项目策划时,工作场所应符合: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室等卫生设施;

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里健康的要求;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5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设备制造企业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要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分包队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分包队伍和个人不得接受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的职业健康管理参照《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包队伍与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单位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时,立即停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达标后方可作业。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危害和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做的劳动者,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所需费用由企业、单位承担。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同时对防护用品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不得安排未成人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

档案

职业健康档案资料包括: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记录;

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有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2、其他有关职业健康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7

培训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主要内容为:

1、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相关知识;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及股份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

应急

根据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

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企业、单位承担。

注: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附件4-2

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考核评价计分表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责任体系(4分)

未成立职业健康领导机构

扣2分

未按人员和部门制定职业病防治职责和要求

规章制度(10分)

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产业类型特点,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全面的

缺一项扣1分,最多扣10分

管理机构(4分)

未将职业健康管理纳入安全管理部门及并设立相应岗位

未根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前期预防(13分)

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建设项目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扣4分

工作场所不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7项内容

一项不符合1分,最多扣7分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39)

未在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内容

未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未按管理暂行办法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开展防护工作

未按管理暂行办法对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

违反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对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规定

未按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

未按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未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未对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未按本办法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岗前、岗间、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未给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具

扣5分

劳动者未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

扣3分

职业病防护用具不能使用

未按本办法要求对健康出现损害的劳动者开展相关职业健康工作

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女职工的职业健康工作

档案管理(6分)

未按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职业健康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及管理

缺一项扣0.5分,最多扣6分

培训教育(6分)

未对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未按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应急管理(8分)

未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按相关要求办理和处置

9

日常工作(10分)

未按股份公司要求及时报送职业健康年度总结报告

未按国家及股份公司要求开展其他职业健康工作

10

合计

100分

附件4-3

职业病病例发生统计报表

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职业危害事件类别

发生

时间

地点

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成分

涉及

岗位

人数

已采取的措施

导致后果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备注

粉尘危害事件

高毒物品危害事件

放射性物质危害事件

一般性危害事件

其他职业危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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