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就业局人才交流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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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公益性岗位认定申报材料,对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及档案管理。

负责区内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及促进岗位补贴的的材料初审,以及后续补贴的审核。

2

负责指导、协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人事代理服务,促进社会就业。

组织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公益性招聘、专场招聘会、大型综合性招聘会等服务。

办理区内大中专毕业生报到、改派等手续,档案接收与转递。

毕业生就业及未就业统计服务。

组织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推荐就业等工作。

创业指导与跟踪服务,提供受理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初始创业补贴等服务。

办理档案调入、转出、人事档案托管,并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落户材料证明等手续。

3

负责统计、核定和支付参保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等服务工作。

失业保险报表统计。

核发失业救济金。

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手续。

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收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具体事项。

4

负责承担各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

制定职业培训方案,归档各类培训班资料。

组织管理困难群体的就业、创业培训,区内富余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职称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前培训等。

组织编写培训大纲、教材、复习资料

负责全区各类技术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打印、发放证书等工作。

6

负责核查、笔录工伤认定材料、组织联审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服务工作。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调查核实材料认定工伤。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委托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7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监督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制度的情况。

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监督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监督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8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受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投诉。

9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处以罚款。

10

劳动保障监管“两网化”管理。

信息采集,动态监控,建立用工情况网格化数据库。

11

劳动用工备案。

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12

负责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立案,移交相关司法部门。

13

负责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退还审核手续。

14

负责仲裁劳动人事关系等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提供服务。

负责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

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档案管理。

15

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初始创业补贴工作。

居委会或工作站

负责初始创业补贴申请对象材料初审。

1、《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暂行)》(浦管办〔2012〕73号);

2、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浦管〔2012〕98号)。

开发区内符合申请初始创业补贴条件的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作站提交申请补贴材料,办事处通过审核后,就业局组织办事处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创业情况复核,并通过联审小组讨论审批,财政局根据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核,落实促进就业资金拨付。

办事处

负责初始创业补贴申请对象材料审核。

就业局

负责组织办事处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在核查初始创业人员创业场地等情况工作;

组织创业培训,疏理创业扶持政策的衔接落实;

制订享受扶持政策对象资格、条件的认定及享受扶持政策的申报流程。

人事劳动保障局

负责协调促进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土地、资金等方面的落实,主持创业补贴联审会议。

财政局

负责落实促进就业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审核就业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小额贷款贴息工作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对象的资格初审确认。

洋浦就业局《洋浦居民小额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浦就字[2007]47号)

区内符合申请小额贷款贴息条件的对象,向辖区办事处提交申请贴息材料,办事处通过审查后,就业局进行复核,汇总登记并公示,财政局根据办事处及就业局签署的意见落实促进就业资金拨付。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对象的资格复核确认。

财政局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资金拨付、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认定、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与居民就业意向,促进区内企业发展和居民就业和谐稳定,提供供需平台,制定求职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大中专毕业生、4050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区内大中小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需求情况;

(2)企业招聘意向及应聘者就业意向。

3、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时到企业调研就业失业情况或电话跟踪,定时到各居委会工作站、村委会调研居民就业失业技能培训情况等。

4、监督检查措施

(1)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2)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

(3)根据企业需求举办招聘会或专场招聘会

5、监督检查程序

企业招聘情况实名制跟踪或电话跟踪。

6、监督检查处理

(1)经核查,存在弄虚作假告知,情况严重告知相关部门处理。

为促进洋浦行政区划内居民就业,尤其4050人员,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实现就业,制定求职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4050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等情况。

(1)就业失业情况;

(2)就业创业意向;

(3)技能培训情况。

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村委会就业汇总和电话跟踪。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跟踪。

(1)企业协助提供实名制名单;

(2)失业救济金申办名单跟踪。

(1)经核查,存在弄虚作假告知并说明情况。

为了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规范就业培训工作程序,提高就业培训工作质量,服务促进就业,制定就业培训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接受本地区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培训班教学设备设施;

2.讲授(实操)内容与授课情况;

3.培训班的组织管理;

4.授课教师的资质与学员的身份;

5.培训学员的参培率。

(三)监督检查方式

培训班开班检查、班中检查、实现就业后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培训班现场,并根据《培训班现场检查评分表》打分;

2.进行培训班现场图像拍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受理审核培训班开班申请材料;

2.检查培训班开班、班中培训和实现就业后核查情况;

3.受理审核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培训班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指出问题的培训机构当场下达《停顿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改正;

到期仍不能够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其培训班资格;

2.对申请培训补贴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补齐相关材料,对仍不能够补齐相关材料的不予以拨付补贴资金。

为切实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强化考务鉴定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达到以鉴定促进高质量培训的目的,特制定以下制度。

接受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1)检查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的组织管理;

(2)检查考场的设施与设备;

(3)抽查监考、考评、评审人员资格与配备;

(4)抽查与复核考生资格;

(5)监督现场实施工作流程;

(6)检查检查考场管理行为;

(7)观察与检查考场纪律;

(8)监督监考、考评、评审人员工作行为;

(9)与有关人员座谈,听取意见;

(10)与管理机构沟通,交换督导意见;

(11)检查试卷阅评与结果评定;

(12)追溯检查证书颁发与答卷的符合性。

(1)鉴定考试前监督;

(2)鉴定考试中监督;

(3)鉴定考试后监督。

4、监督检查程序

(1)听取鉴定机构汇报考试准备情况;

(2)对考试设备、仪器进行检查;

(3)监督现场实施考试流程;

(4)观察与检查考场纪律;

(5)监督监考、考评、评审人员工作行为;

(6)检查试卷阅评与结果评定。

5、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督导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鉴定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鉴定机构立即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方可继续进行鉴定考试。

如鉴定机构继续违规操作,现场督导员可上报省鉴定中心,终止鉴定考试。

鉴定(所)站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现场督导员可责令其纠正或整改:

(1)仪器设备无法满足当前鉴定考核需求;

(2)材料准备无法满足当前鉴定考核需求;

(3)考场安排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4)考场及周围环境管理不规范、无秩序;

(5)考评人员的资质、数量不符合技能考核规范要求;

(6)没有按照规定配备巡视人员、辅助考核人员、安保及医务人员;

(7)考题交流程序不规范,没有及时填写交接记录;

(8)没有按照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过程混乱、无秩序;

(9)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控制考核时间,准时安排考生进入和离开考场;

(10)考评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和考评职责,考场秩序混乱;

(11)监考考场纪律松散,考场秩序混乱,有违纪现象不能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12)考核成绩评定过程不规范;

(13)成绩登分程序不规范;

(14)不按时上交考核成绩,上交手续不规范,交接记录资料不完成。

有提高或降低分数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完善劳动力资源基础数据,有效保障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制定年度审验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洋浦经济开发区辖区(含三都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和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持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2、持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

3、持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

4、持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验查证书

2、核对提供材料信息。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办理年审申请材料。

2、核实信息。

3、对合格者进行予以合格记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持证人员就业失业状况的年审。

年审时,持证人员户籍发生变化;

学历、职业资格、常住地址、专业技术职务等发生变化的要提供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变更;

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变化的要根据其现就失业状况进行登记记载,所有变化的信息内容均要录入开发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2、就业援助对象的年审。

年审时,要加强对就业援助对象的审核,审核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状况,对已被用人单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要及时变更其状态,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原因,逐条顺序记载。

3、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年审。

主要核实持证人员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已经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项目、内容、期限、金额和起止时间。

政策扶持的主要内容有:

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减免、免交行政事业性管理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其他政策扶持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以实际享受情况为准,要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一页进行登记,并将登记内容录入开发区就业失业登记系统。

4、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年审。

主要核实持证人员是否享受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及服务内容。

如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其他服务等。

对已享受的扶持政策需记录到开发区就业失业登记系统。

5、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年审。

主要审核持证人依据核定标准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政策待遇金额(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以社保经办机构在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上记载内容为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年审工作中,如发现持证人员有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行为的,应在“其他记载事项”页中记载相关信息,并由发证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终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

如发现持证人员不属或不符合《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对象的,以及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累计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依照《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暂行)》(浦管〔2012〕73号)规定,制定初始创业补贴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具有洋浦行政区划内户籍的居民(含三都镇居民)

(1)创业扶持项目开业认定

(2)创业扶持项目经营期认定;

(3)初始创业补贴发放情况。

经营期间就业局、办事处每季度派人对经营者的经营续期进行实地检验认定。

现场检查并摄像存档登记。

(1)受理审核申请初始创业补贴材料;

(2)先缴后补;

(3)联审小组陪审。

(1)材料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2)经现场核查,发现弄虚作假告知申请并说明情况。

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创业者,依照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扶持居民发展生产解决就业实施方案》(浦局〔2006〕52号)规定,制定小额贷款贴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就业创业贷款对象

(1)定期或不定期上门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

(2)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改变资金用途。

定期或不定期实地调查、电话咨询实际创业情况。

(1)电话了解;

(2)深入贷款申请人经营场所、住所实地调查。

(1)贷款申请人是否违约改变贷款用途;

(2)对逾期不归还金融机构债款所产生的逾期债款利息、加息

罚息和金融机构提前扣息的不予贴息。

失业人员、被解聘的人员(以上人员在用人单位缴纳五项社保)

(1)企业或用人单位定时或不定时将失业人员名单上缴到失业救济发放受理处存档登记;

(2)失业救济发放受理处工作人员定时或不定时到用人单位或企业实地核实情况。

(1)定期或不定期使用社保系统核对企业上缴失业人员名单;

(2)到用人单位实地核查或电话核实相关信息。

(2)到用人单位核实实际情况;

(3)清算社保缴纳月数及失业救济金。

参保人员

失业保险系统缴费社保信息。

(1)身份核实;

(2)失业保险系统缴费社保信息;

(3)异地认证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2)使用失业保险系统核实相关社保信息。

(1)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或转入的社保信息;

(2)清算社保缴纳月数;

(3)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信息核实。

洋浦行政区内大中专毕业生、区内企业人员

(1)为区内大中专毕业生、在区内注册企业员工及流动人员办理档案托管;

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并出具相关证明;

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为存档人员提供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为临退休人员转送档案;

为需要落户的流动人员代办落户手续,改派等手续,档案接收与转递,调档函;

(2)落户审核;

(3)大中专毕业生报到。

(2)档案信息核实;

(3)人才交流信息核实。

电话了解,人事档案材料检查。

身份核实、档案信息等核实。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

1.定期、不定期的采取书面审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3.制定全区日常监管工作制度,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对用人单位开展书面审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2.将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中掌握的信息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对用人单位进行分类监管。

3.根据日常监管督查评估情况,下发评估情况通报,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对监管不到位的予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全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各项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及要求包括:

(1)书面审查:

不定期书面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向具体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定期书面审查每年进行一次,程序如下:

一是将书面审查的具体时间、方式及相关要求,通过媒体、网上公告或者直接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二是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如实填写《海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告书》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三是对已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审查情况”栏记录“已审”意见。

其中,经审查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纠正;

发现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或轻微违法行为但拒不纠正的,依法立案查处。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书面材料审查情况。

(2)日常巡查:

一是安排计划:

每年1月底前制定日常巡查年度计划,确定检查的目标数量和重点范围。

二是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通过检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与员工进行座谈等方式认真落实检查工作。

三是跟踪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对未能及时整改的进行立案。

四是汇总分析:

每季度汇总日常巡查情况,研究解决日常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是研究总结:

每年12月底前对日常巡查工作进行总结。

(3)专项检查:

一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区范围内部署专项检查,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是各地按照部署实施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督促整改,必要时立案查处。

(4)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制定具体的承办方案,明确承办人员,充分调查取证,查处有力。

三是汇总检查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措施。

2.对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1.实施日常监管时发现用人单位存在问题的,应当场提出,必要时可以当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2.监管中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事实确凿,且有处理依据的,依法立案查处。

洋浦区内行政区划行政事业、企业人员发生工伤人员(以上人员在用人单位缴纳五项社保)

(1)身份信息确认;

(2)相关工伤认定材料是否齐全,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2)到用人单位实地核查相关信息。

(3)联审小组认定。

经现场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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