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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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抽查、考评所辖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合同公证等事项;

6.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7、根据法律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法人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8、对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管理工作。

9、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三章合同的拟订

第八条合同拟定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了解和调查,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第九条合同应该条理清晰、含义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第十条一般合同拟订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注意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注意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2、注意明确每项标的物的单价或计算方式。

3、明确违约责任,明确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除法律规定外,禁用“滞纳金”的约定。

4、确定管辖法院。

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履行地不在红兴隆管理局外,签约时都应约定合同发生纠纷由红兴隆农垦法院管辖。

5、注意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注意用词严谨。

6、注意资源经营性承包合同的转包、转让应当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7、注意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8、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9、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时,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10、注意合同中“提请对方注意的条款”。

1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如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的制定方应履行提请注意的义务。

提请注意的合理程度是“足以”引起对方当事人的注意(如加重字体、改变字体型号等等),并对该条款作出说明。

12、结尾部分注意使用签约双方主体合格的印章。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合同的拟订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农场的法定代表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7、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承包人转包、转让经营田土地承包权时,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收回经营田,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合同的拟订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注意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只能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注意被征收人应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致。

3、注意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包括: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4、合同的结尾公章应是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的签名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共有人的签名。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拟订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注意审核建筑工程合同有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要求。

2、注意在签订专用条款时一定要用词严谨、完备;

注意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专用条款)的理解是否完全一致。

3、注意合同的内容应侧重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严谨性,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其他技术资料之间是否表述一致,有无相互矛盾或故意作假的现象。

4、注意合同因设计变更、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等发生改变时,应根据批准的文件修正,或补充原合同,必要时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合同的拟订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明确合同中项目用地的约定。

应当对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状况、用途、附带设施等做出具体约定,并且约定引资方在投资方申请项目用地过程中所承担的协助义务。

2、明确合同中优惠政策的约定内容。

3、明确合同中应该针对招商引资活动中特有的情况设置违约责任条款。

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引资方的主要义务是协助投资方申请项目用地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各项优惠,投资方的主要义务的履行投资义务,合同应该针对这些主要义务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4、明确合同解除条款。

招商引资这种交易形式注定了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较大,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或者出现特大事由使得无法继续投资或者继续投资风险太大时,解除合同的方式。

5、明确合同中争议条款的约定。

尽量选择红兴隆农垦法院的管辖,或者为了避免受对方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应该尽可能选择第三方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当合同的订立是由对方提供合同样本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要注意审查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达到了我方合同目的。

2、要注意审查合同中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是否相对平衡。

3、要注意应要求对方准确地解释合同每项条款约定,确保合同正确履行。

4、从保护自身的权益出发来审查合同,约定对自己方有利就近的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任何人拟定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法人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四章合同的审批

第十七条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法人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合同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

合同经办人应首先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

2、审核。

合同经办人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资料提请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审核,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出具审核意见;

3、出具审核意见。

合同承办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的分管领导出具审核意见;

若有法务人员参与的合同谈判,须由法律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合同修改建议;

4、上报审批。

审核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上报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审签同意后,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合同审批权。

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审查的合同;

2、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合同承办部门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九条对于重要(大)、涉及经济利益、公共利益较大的合同,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由法人召开领导成员会议审核出具意见后签订。

第二十条严禁在各类空白合同上盖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

各类合同应由设置的公章专门管理人员统一盖章,各类对外合同在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交由我方进行合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签字盖章;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我方先签字盖章后交付对方的,须确认合同内容填写完备,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特批后方可盖章签订。

第二十一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依法生效后,经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

发生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

经办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对于不能即时结清、不能即时履行的合同,为实现合同履行目的可以依法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第二十五条合同承办部门、法律顾问室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

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六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由承办单位通知法律顾问室上报法人,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法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八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法律顾问室备案。

经公证过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及时重新办理公证。

第二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变更、解除的合同在未达成新的协议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应履行。

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1、及时处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2、双方协商解决、互谅互让的原则;

3、维护我方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处理。

承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十五条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法律顾问室上报法人同意后,成立一个由各部门代表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以法律顾问室为主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统一意见协助配合。

第三十六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交办的;

2、合同的承办部门处理纠纷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七条对合同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或判决书,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应由合同的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该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或判决书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法人汇报。

经协商无效者,提报法律顾问室配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八章合同文本的规范

第三十九条除国家及部门规范的标准合同文本外,法律顾问室应根据相关部门草拟的合同,制订文本样式报请分管领导并汇同有关部门讨论后,再由法律顾问室依法规范,制成标准合同文本样式。

第四十条规范合同文本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规范适用管理局的合同种类;

(二)规范合同名称、形式:

(三)规范合同主体;

(四)规范合同主要条款;

(五)规范合同违约责任、管辖法院;

(六)规范保证合同履行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规范合同文本一经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如需变动合同内容,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由承办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法律顾问室具体操作,并在合同修改处加盖主要负责人印章,修改的合同条款才发生法律效力。

擅自修改的,该条款无效。

第九章合同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法律顾问室在日常工作中应规范建立如下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二)土地承包合同文本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制度;

(三)适用合同文本审批制度;

(四)订立合同审查制度;

(五)订立合同中的担保、抵押制度;

(六)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制度;

(七)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

(八)验收合同制度;

(九)监督合同履行制度;

(十)督促合同履行制度;

(十一)定期向法人报告合同管理情况制度;

(十二)合同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

(十三)合同管理考评制度;

(十四)代为法人统一诉讼制度。

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除对文档进行微机管理外,还应同上级各主管部门建立合同管理网络。

及时、方便、快捷、准确的向主管部门提供辖区内的合同订立、履约情况,为法人提供可靠的合同管理信息、经济网络信息。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3月28日红兴隆管局办公室印发(红垦局办发[2006]10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红兴隆管理局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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