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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部门

安全生产部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安全监督主管

1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中国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发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3名词解释

3.1公司:

指****有限责任公司

3.2所属单位:

4职责

4.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制度规定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4.2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公司各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4.3公司工程项目部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4公司安全生产职责

4.4.1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4.4.2负责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向集团公司负责;

4.4.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体系科学、有效运作;

4.4.4监督检查所属发电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中安全生产条款的履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所属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4.4.5负责对所属单位各类事故进行审核认定、上报;

4.4.6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评估工作。

5内容要求与程序

5.1安全目标

5.1.1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为: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不发生全站停电事故;

不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

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不发生电站垮坝和水淹厂房事故;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不发生责任性重大交通事故。

5.1.2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目标

公司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目标,不发生5.1.1规定的七种事故;

5.1.3公司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单位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5.1.2本单位规定的安全目标项目;

分公司、项目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5.1.4公司发电企业每年实现的百日安全无事故数:

500MW及以上容量的****站2个,其它容量的****站3个。

5.2安全生产责任制

详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3安全监督

5.3.1公司执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公司对分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5.3.2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5.3.3公司所属电力生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具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部门,发电分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各专业公司及其项目部、建设分公司及其项目部和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单位设立具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专(兼)职安全员。

5.3.4各专业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应设专(兼)职安全员;

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专业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分公司(项目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5.3.5发电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所辖区域的单位、专业分公司(项目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5.3.6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配置和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的人员担任。

详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5.4规程制度

5.4.1公司各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公司所属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5.4.2公司所属电力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公司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经理(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

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检修管理制度;

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经总经理(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

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5.4.3公司所属电力生产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5.4.4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

发电分公司、运营公司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5.4.5发电分公司以及在其单位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

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5.4.6公司及所属电力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机组安全可靠运行。

5.5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5.5.1公司及所属电力生产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5.5.2公司及所属电力生产单位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安全生产部为主,各部门参加制定;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安全生产部或劳动人事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5.5.3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5.5.4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及相关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

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5.5.5安全生产业绩评估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5.5.6公司及所属电力生产单位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资金每年从技术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提取。

5.5.7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5.5.8公司及所属电力生产单位主管领导和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5.6教育培训

5.6.1新进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所属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6.2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

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6.3在岗生产人员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进行。

在岗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专题培训;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

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6.4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过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5.6.5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公司对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属电力生产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安监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所属电力生产单位对分公司、项目部、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所属电力生产单位对分公司、项目部的运行、检修、试验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有关安全生产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5.6.6公司对所属电力生产单位生产及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试抽查,如抽查考试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5.6.7公司所属电力生产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通知有关单位。

5.6.8所属电力生产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5.6.9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6.10所属电力生产单位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5.6.11所属电力生产单位可运用闭路电视、计算机网络、广播、报纸、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

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5.7安全例行工作

5.7.1班前会和班后会

5.7.1.1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5.7.1.2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5.7.2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应至少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5.7.3安全分析会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

所属电力生产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5.7.4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所属电力生产单位安监负责人参加;

所属电力生产单位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5.7.5安全检查

所属电力生产单位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春、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要进行认真的策划,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5.7.6安全简报

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发电分公司、各专业公司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5.7.7公司及所属电力生产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业绩评估办法》、《发电企业业绩评估实施程序》、《发电企业业绩目标和评估准则》、《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南》和《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标体系》等标准,结合实际综合应用“业绩评估”的方法,对单位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5.8建设项目

5.8.1公司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

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5.8.2公司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委员会:

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含临时工)超过100人;

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5.8.3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现场负责工程管理的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参加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负责人以及项目法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5.8.4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关系;

安全监督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5.8.5安全监督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5.8.6安全监督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监督委员会聘任。

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5.8.7安全监督机构由安全监督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监督委员会授权。

其主要任务:

监督检查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监督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安全监督委员会决定;

完成安全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5.8.8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监督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5.8.9安全监督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5.8.10安全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

5.8.11公司及所属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加以明确。

5.9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5.9.1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5.9.2公司所属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5.9.3公司所属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

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5.9.4发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5.9.3所列条件;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

5.9.5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5.9.6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5.9.7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由公司对发包方进行内部考核。

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5.9.8公司所属单位的分公司、项目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5.9.9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

5.9.10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5.9.11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建立围栏和明显警告标志。

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5.9.12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

固定职工相同。

5.10安全事件

4.10.1安全事件的分类

人身伤害;

设备损坏;

火灾;

交通。

5.10.2安全事件的报告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事件的报告制度;

安全事件的报告按照隶属(或管理)关系逐级报告;

生产现场发生人身事故时,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分别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设备事故时,发电分公司逐级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具体要求详见《********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5.11重大事故预案

公司所属单位要围绕自己控制的管理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一般应制定:

5.11.1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11.2全站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5.11.3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应急预案;

5.11.4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5.11.5****站防汛抢险应急救援预案;

5.11.6电站垮坝和水淹厂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12安全文化

5.12.1企业安全文化是指企业在长期安全生产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占据主导地位并为全体员工认可和恪守的共同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集团公司倡导“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安全文化理念。

5.12.2公司努力推行和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评估安全文化工作。

5.12.3以人为本,鼓励全体员工关心企业的安全工作,积极查找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5.12.4强调安全素质和团队精神,倡导“策划、程序、修正、卓越”的工作方法和相互交流的工作习惯。

公司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详见《********公司安全文化建设规划》。

5.13考核与奖惩

5.13.1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

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

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5.13.2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5.13.3公司每年对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5.13.4公司所属单位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5.13.5委托运行、检修管理的发电分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事故归属和考核:

因受委托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定为受委托方的事故,并对受委托方进行考核,同时,对委托方也要考核。

因受委托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等其他事故,由委托方负责上报,对双方进行相应考核;

受委托方无责的,定为委托方的事故,对委托方进行考核。

5.14信息反馈

为了保持本规定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公司所属单位应每年将本单位执行该规定情况及意见或建议等信息反馈给公司安全生产部。

6支持性文件

6.1

7相关图表

7.1****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控制程序流程图(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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