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劳动合同相关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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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劳动合同相关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总部部门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总部部门副总经理和总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省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人)与其管辖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人)可以转授权地市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人)与管辖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管辖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组成

一、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

二、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附件包括:

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所签订的专项协议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三、专项协议书的种类

(一)培训协议;

(二)保密协议;

(三)服务期协议;

(四)双方认为应签订的其它协议。

第十条《劳动合同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十、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类型。

第十二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一至六年期劳动合同,具体合同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只约定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新录用的员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

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日;

签订一至二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0日;

签订二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第五章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根据岗位实行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司安排在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的薪酬制度,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劳动报酬。

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期间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工劳动保护等假期待遇。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公司为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岗位情况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员工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服兵役、因公出国培训等,原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和员工不需要因此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重大变化包括:

公司业务及经营方向重大调整、机构或岗位设置发生变化、公司分立合并重组等。

第三十条公司濒临破产,在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或者工会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在办理完交接手续以及清理完所负责的债权、债务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员工死亡;

4、公司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

5、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第三十五条在公司涉密岗位工作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签订《保密协议书》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由公司安排在非涉密岗位工作至脱密期满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因公司原因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则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合同期限,补办续订手续。

由此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在合同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是否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公司和员工双方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违反和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员工因下列原因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1、凡由公司出资培训和招收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向公司赔偿培训费和招收费用以及违约金;

2、员工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损失程度按双方约定的数额赔偿;

3、员工因窃取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员工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员工非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情况,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员工支付的违约金额不得超过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总额。

第四十二条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服务期内的,应按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的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其它赔偿、补偿按《劳动合同书》中的特殊约定或专项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须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不得推诿,禁止矛盾上交。

劳动争议按照“谁管理谁处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首先通过平等协商解决争议。

第四十六条经协商,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八条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部、工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处理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的各项应急准备,对调解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对于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涉及面广的劳动争议以及未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报上级人力资源部及工会组织。

第九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依法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程序、台帐。

应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

(一)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台帐;

(二)员工培训记录台帐;

(三)员工考勤统计台帐;

(四)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

(五)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其他专项协议台帐等。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职务技术成果专利的申请及归属等权利,执行《中国联通专利管理办法》(中国联通技字【2004】94号)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与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与公司以前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联通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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