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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已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 中国家中广泛采用,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结算方式又成为欧美国家间支付的主流方式;

而信用证在欧美国家的使用率只占10%左右,并且还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

  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单证不符”现象一直居高不下。

据统计,在根据UCP500操作的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不符”现象超过50%,甚至高达80%,严重影响了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声誉。

  UCP500中有7个条款倍受质疑。

在这7个条款上集中了国际商会58%的专家意见,这些条款分别是:

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条款、第13条审单标准条款、第14条不符点单据和通知条款、第21条对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条款、第23条海洋运输单据条款、第37条商业发票条款、第48条可转让信用证条款。

  UCP500中有一些条款容易引起法律诉讼。

具体包括:

正本单据第20条款、不恰当拒付第13条款和第14条和款、欺诈和延期信用证第9条(ii)和(ii)款。

  本身的机制漏洞使得信用证欺诈时有发生。

一些不法分子经常会利用信用证机械刻板的“单证一致”付款机制来进行诈骗,而信用证本身并不能防范欺诈风险的发生。

  UCP600的产生过程

  在跟单信用证使用的初期,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则解释,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了极大的混乱。

1929年7月ICC在阿姆斯特丹会议上正式通过《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以第74号出版物公布,1930年5月15日生效,这是UCP的第1个版本。

后ICC又在1933、1951、1962、1974、1983、1993年先后对UCP进行了六次修订,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现行的UCP500就是ICC第6次修订的结果,以第500号出版物公布,1994年1月1日生效。

目前,几乎所有的信用证业务都是按照UCP500操作,即“subjecttotheUCP5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国际银行间信用证业务的统一规则,是目前世界上最有影响的国际间银行业务惯例之一。

  自1994年以来ICC银行委员会一直忙于补充说明UCP500。

1994年9月ICC银行委员会公布了4个立场意见书,补充了UCP500中信用证的修改、议付、非单据性条件以及运输单据条款;

1996年7月公布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的统一规则》;

1998年4月批准了《国际备用证惯例》;

1999年7月公布了关于如何确定UCP500第20条所指的正本单据的文件;

2002年4月公布了《UCP电子交单增补》;

2002年4月公布了《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2002年10月公布了《可转让信用证与UCP500》;

2002年10月公布了一份关于非银行开立信用证问题的文件;

2002年11月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2002年初ICC成立UCP500修订工作小组,萌发修订UCP500的动议。

在2002年4月份的银行委员会会议上,各国代表对何时以及如何修订UCP500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一致同意先对产生争议最多的7个条款进行评议。

  2003年5月ICC正式启动修订UCP500的工作。

2003年8月,ICC成立顾问小组,对来自各国家委员会的修订意见进行筛选,并提交起草小组。

如何修订UCP500就成为ICC银行委员会每年例会上重点讨论的议题,许多颇有争议的条款都是以投票方式决定的,有的条款仅以微弱优势通过,可见各方意见分歧之大。

2005年11月,起草小组提出了第一个完整的修订稿。

该修订稿由9人组成的起草小组经过15次会议拟定,参考了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银行和运输业专家组成的顾问小组的意见,及来自各ICC国家委员会的5000多份意见书。

2006年3月,起草小组提出了第二个完整的修订稿,将原先的49条调整为39条,并定名为UCP600。

2006年6月,起草小组提出了第三个完整的修订稿。

  2006年10月UCP600获得正式通过。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秋季例会上,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银行委员会投票,UCP600获得通过。

  2007年7月1日UCP600将正式实施。

UCP600的实施将会影响到信用证业务中的受益人、申请人、开证行、议付行等各方当事人,还将带动eUCP、ISBP、SWIFT等的相应修订和升级。

  

  UCP600内容的主要变化

  银行审单时间缩短

  根据UCP600第14条b款和d款,开证银行的审单时间由UCP500中的7天缩短为5天,取消了UCP500中“合理时间”与“不得延误”的模糊说法。

UCP600第14条b款规定:

“指定银行根据指示,作为保兑行,及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翌日起算最多有五个银行工作日来决定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该时间不会被缩减,否则审单日期会受到交单日期有效期或最后交单日期的影响。

”UCP600第16条d款规定:

“按照第16条c款,拒付单据的通知必须通过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得迟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第五个银行工作日。

  银行审单标准有所下降

  UCP500要求“单证相符、单单不得互不一致”(notinconsistentwith)。

UCP500第13条规定:

“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

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

单据之间表面上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而根据UCP600第14条d款,即使在单证之间也不要求“等同”(identical),仅要求“不得互相冲突”,这样“单证相符、单单不得互相冲突”比过去单单之间“不得互不一致”的说法更体现了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向。

当然该条款并不表明审单放弃了“单证相符”的原则。

UCP600第14条d款规定:

“对照信用证,单据中的数据内容、单据本身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不需要完全一致,但在单据、其它规定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内容必须不得互相冲突。

  单据中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地址,只要所处国家不变,不需要与信用证和其它单据规定的完全一致。

UCP600第14条j款规定:

“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显示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上时,不需要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显示的地址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述及的各自地址处于同一个国家内。

具体联系方式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可以忽视不计。

然而,当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作为收货人或被通知人情况的一部分出现在运输单据中时,根据第19、20、21、22、23、24或25条,它们必须与信用证所述保持一致。

  拒付单据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处理单据方式的选择增加

  根据UCP600第16条c款,开证行拒付单据时,应该明确表明拒付及拒付的每一个不符点,并且明确开证行或保兑行可以有四种处理方式:

持单等候交单者的进一步指示;

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已退单;

按预先交单者的指示行事。

这样便利了受益人、申请人及相关银行的操作。

而UCP500第14条d款,开证行或保兑行拒付时,只有两种选择:

持单听候处理;

已退单。

  对于单据运输途中丢失开证行或保兑行有付款责任

  单据运输途中丢失,只要指定银行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付款给指定银行。

根据UCP600第35条:

“如果指定银行确定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并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或保兑行,不论指定银行兑付或议付与否,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兑付或议付或偿付该指定银行,即使当单据在由指定银行到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保兑行到开证行的运输途中丢失,也是如此。

”而在UCP500中,没有明确单据在运输途中丢失后,开证行或保兑行是否有付款责任。

UCP600对主要当事人的影响

  对开证行或保兑行的影响。

根据UCP600,开证行或保兑行审单时间的缩短对其处理单据业务的时间提出更高要求,并将会减少UCP500所导致的关于“合理时间”的纠纷;

而审单标准宽松化及对单据运输途中丢失负有付款责任等,将使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得到加强,并将使“单证不符”现象发生的概率得到降低。

UCP600的实施,将有望恢复银行信用证业务日益受损的声誉。

  对受益人的影响。

银行审单时间缩短、审单标准宽松化,将保证受益人能够及时收汇。

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UCP600允许银行做提前融资,使出口商能提前得到银行的资金周转,同时也使融资银行得到国际惯例的保护。

UCP600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避免了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

同时,UCP600也保护了无过错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即当单据不符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时,转让行有权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给开证行。

  对申请人的影响。

UCP600对申请人给予了更大压力。

比如,对于发票、运单、保单以外的单据,如果并未规定出具人和单据内容,那么提交看上去满足所要求单据功能的单据即可。

因此,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一定要注意措辞,明确自己所需单据的具体内容。

另外,银行审单时间的缩短及“合理时间”的取消,将使申请人的付款时间缩短,资金压力增加。

  参考 文献:

  1.王善论.UCP500修订进展及若干问题探讨.对外经贸实务,2006

  2.张燕玲.意在笔先未雨绸缪—写在UCP600时代到来之际.国际商报,20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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