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施工保修服务及维修保养措施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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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分包合同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均需得到充分保证,以免由于分包人所供应之材料及其后安装之错漏导致缺陷或失误,保修期应由实际完工证书所示的完工日期起计算。
1.3保修期从建设单位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2年。
(2)质量保修责任
2.1我公司保证在保修期内,在设计、工艺及供应的材料和工程执行方面没有缺陷。
2.2如果在工程接受日起保修期内发现我公司在施工、供应的材料或完成的工程方面存在缺陷,我公司应立即自费修理、替换或使缺陷由缺陷造成的损失部分恢复完好直至建设单位认可为止。
2.3建设单位应提供必需的方便条件使我公司进入现场以便我公司能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
如果缺陷的性质或因缺陷给工程造成的损失不能在现场迅速有效地进行修理,我公司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从现场拆运有缺陷的材料或有缺陷的部分。
2.4如果修理、更换或使恢复完好等工作将影响建设单位的使用,建设单位可向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补救工作做完后,立即由我公司对有缺陷部分进行检验。
如果检验没有通过,我公司应根据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修理,更换并使其恢复完好直至通过检验为止,检验结果应由建设单位通过。
2.5如果我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缺陷或由此给工程造成的损失开始必需的补救工作,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进行此工作,费用由我公司负担。
2.6如果由于工程或其部分的缺陷,损坏或因对缺陷和损坏进行的恢复完好工作使本工程不能使用,工程缺陷责任期应予展延,展延期限等同于工程或其部分同上述原因而使建设单位不能使用的时间。
2.7我公司在为本工程供应材料、设备时,对合同中指定的产地和牌子及其保证期内作出质量保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此工程材料、设备的书面质量保证。
以上保证书的形式及内容必须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同意。
2.8我公司按合同条件负责任何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
2.9保修期间,我公司须负责修补被发现或有明显迹象的及一切有关费用,无论缺陷是由于操作工艺不善;
或由于使用在缺陷或不适当的物料;
或由于不正确地使用任何物件而使物件不能满足合同要求;
或由于提供任何不符合特定运作标准的设备或物料。
有关费用应包括所有物料、机械、设备、劳务、运作、测试及重新验收至建设单位满意为止。
2.10免费维修服务
我公司须在承诺的保修期内免费(包括材料费及劳务费用等)保修服务。
此项保修服务包括:
1)使系统保持良好运作状态的一切修补工作;
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我公司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当天内派人保修。
我司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3)及时提供所需的修理及更换配件等服务;
4)由胜任人员提供修正系统的损坏及危险情况,并提供在24小时内的即时服务;
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我公司在接到事故通知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11若出现重大修复或多次损坏时,应立即将报告一式叁份送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该份报告应包括需要修复的原因,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修补与恢复正常运作之日期及时间,应随该份报告附上所替换材料设备一览表,除非在例行检查时未能消除值得注意的故障,否则无须例行检查报告。
每次例行或通知检查的结构应记录在一本由我公司提供的记事薄上,该本记事薄应存放在建设单位指定的地点。
2.12上述要求不会减免我公司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对潜伏的缺陷作出改善。
2.13保修期间,我公司应实行24小时跟踪服务,否则,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我公司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我公司交付,因我公司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事发方承担。
2.14建设单位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退还我公司。
2.维修保养方案
(1)为保证工程交付使用后甲方能及时、合理、准确的投入营运,我公司竣工前,将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培训交底工作,将各项产品的说明书,使用注意事项,维修条件等资料及时完整的移交甲方。
验收后派各专业人员参予甲方的试营业运行,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时给予处理。
(2)工程竣工后,售后服务小组在甲方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义务现场跟踪服务。
(3)回访发现问题或接到质量投拆,售后服务小组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及时处理。
(4)非本公司所属或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和整改内容,我公司同样立即响应,及时解决。
(5)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对于我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装饰面出现一些有关质量问题,对于非人为的工程毛病,工程部将全力安排解决,一定为甲方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