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试验段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38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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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1、设备应按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管理要求进行检定、校准或自校。

2、强制性检定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由市级以上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每次使用前由试验操作员检查是否完好,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台账。

3、所有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具有唯一性编码标识,并实施“绿、黄、红”三色标志管理。

4、工程未结束前,检测单位、承包人不得将现场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项目代建办、业主同意后可移作他用。

第十二条各试验室必须有必要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试验。

三试验检测工作内容及分类

第十三条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

1、土:

颗粒级配、液限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率、CBR、土最大干密度、回弹模量、凝聚力、内摩擦角。

2、集料:

颗粒级配、压碎值、磨耗值、磨光值、冲击值、针片状颗粒含量、砂当量、含泥量、坚固性、表观相对密度、吸水率、棱角性。

3、石料母岩:

单轴抗压强度。

4、水泥:

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细度、胶砂流动度、比表面积。

5、水泥混凝土、砂浆、外加剂: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压弹性模量、配合比设计、坍落度、含气量、混凝土凝结时间、抗渗性、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弹性模量、干缩性、抗磨性、抗冻性、减水率、泌水率、外加剂的钢筋锈蚀试验。

6、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粉煤灰比表面积。

7、沥青:

针入度、延度、软化点、闪点、粘附性、动力粘度、薄膜加热质量损失、改性沥青弹性恢复、改性沥青离析、乳化沥青破乳速度、乳化沥青粒子电荷、乳化沥青筛上残留物、道路标准粘度、蒸发残留物含量。

8、沥青混合料:

密度,马歇尔稳定度,空隙率,矿料间隙率,流值,最大理论密度,动稳定度,沥青用量,矿料级配。

9、钢筋:

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试验。

10、路基路面工程:

压实度、路面厚度、弯沉、平整度、摩擦系数、路面渗水、土基回弹模量、路面构造深度、几何尺寸。

11、结构混凝土:

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观及内部缺陷、钢筋锈蚀状况(钢筋锈蚀电位或极化电流、氯离子含量、混凝土电阻率)、结构尺寸。

12、地基基础:

地基承载力。

13、基桩:

完整性。

14、隧道结构:

断面尺寸、锚杆拉拔力、支护(衬砌)背后的空洞、衬砌厚度。

15、隧道围岩稳定性及支护监控量测:

周边位移、拱顶下沉、锚杆轴力、地表下沉、围岩内部位移、围岩压力及两层支护间压力、钢支撑内力。

16、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

前方地质的变化情况、灾害体的分布及性质。

17、其它检测试验。

第十四条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工作内容

1、对本合同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按照招标文件及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

2、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中间验收试验等工作;

3、充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向监理机构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4、结合工程划分制定详细的试验检测计划、方案。

5、每月定期向监理机构、中心试验室及项目代建办提供试验检测月报。

第十五条中心试验室工作内容

1、负责本项目全线试验检测体系管理,建立试验室的质量体系,使之持续有效地运作;

制定对全线试验检测人员、设备的管理制度、办法。

2、负责提出满足本项目施工质量控制需要的试验检测方案。

负责试验检验用表格、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编制。

及时汇总、上报试验检测资料,做好整理、存档、保管工作。

3、对主要材料进行质量鉴定和认可,对一般材料进行质量报告的备案,对承包人拟定采购的材料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对商品构件进行质量抽验。

4、开展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

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应进行平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

对承包人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试验验证。

5、按规定频率负责工程实体质量及材料的抽检试验和委托试验。

6、监督指导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对其设备功能、人员及其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统一规范。

7、参与和组织分项工程的验收与评定,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定论。

参与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以及参与验收报告的编制工作。

8、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定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提供评价报告。

9、做好日常工程质量监测工作,提供试验检测抽样数据发布全线质量抽查月报。

10、及时提供相关试验检测数据,特殊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另行检测。

参与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研究项目的试验工作。

11、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和试验数据。

12、承办项目代建办、业主交办的其他工作。

配合政府监督机构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

1、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材料进场报验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中心试验室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抽检。

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工程,并限时清理出施工现场。

2、在施工过程中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要随机抽样进行复核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

3、对于超出试验室业务检测范围的试验可外委验证。

第十七条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集料的筛分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先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报中心试验室。

2、中心试验室应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全过程的现场监督检查。

3、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中心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报驻地监理办审批。

4、除下列标准试验及配合比外,其余配合比由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完成,监理单位抽检验证审批后使用。

(1)路基填料击实标准试验;

(2)C40以上(含)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3)沥青混合料设计配合比、生产配合比验证;

(4)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配合比设计。

上述标准试验的检测机构由建设单位(项目办)确定,配合比的组成材料应在建设单位(项目办)、中心试验室及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样,建设单位(项目办)对试验结果确认,三方签字后共享。

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质量指标及路用性能质量检测指标不得低于用于标准试验所用原材料质量指标的要求。

若施工过程中原材料质量指标明显低于标准试验,则由设计单位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第十八条工艺试验

1、对路基、路面及隧道开挖、初期支护、防排水、衬砌及其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工艺试验。

2、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3、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比选。

4、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督,并应作出详细记录。

5、承包人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材料、混合料和已完工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抽查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

1、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工程师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2、中心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承包人自检频率25%的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须立即组织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检测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完全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条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

1、承包人在分项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对该分项工程进行验收试验。

2、中心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承包人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

四试验检测频率

第二十一条试验检测频率

1、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中心试验室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5%;

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5%。

3、对于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承包人、驻地监理办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必要时双方应独立进行检测试验。

五试验检测制度

第二十二条旁站见证制度

中心试验室及驻地监理办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监理工程师对以下主要试验检测项目必须进行旁站见证:

1、原材料试验;

2、强度试验;

3、标准试验;

4、钢筋抗拉、焊接试验;

5、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

6、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

第二十三条取样见证制度

对重要的、关键的、有异议的试验项目执行取样见证制度。

取样必须有中心试验室、项目代建办、监理、承包人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

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

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

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1、取样方法和部位应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具有代表性。

2、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

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标记。

3、样品由取样单位封存、送检。

第二十四条试验月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各级试验室自检、抽检、送检的工作情况,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试验月报制度。

1、承包人试验月报表格包括自检、外委送检月报汇总表、并附主要进场材料数量汇总表。

2、中心试验室试验月报包括平行试验、抽检试验、外委试验等汇总表。

第二十五条样品管理制度

1、单独设立不小于20m2的样品间。

2、取样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进行,样品要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3、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

4、水泥、沥青等特殊材料应根据有关要求取样留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六条外委试验检测制度

1、超出政府交通质量监督部门核定业务范围的试验项目须外委,外委机构应为交通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且具有相应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

对非常规试验项目如桥梁工程中的钢绞线、锚具、橡胶支座、混凝土外加剂、土工合成材料、隧道工程中的特殊材料、交通工程材料及机电工程材料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外委试验应在建设单位(项目办)、中心试验室及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

建设单位(项目办)对外委试验结果确认,三方签字后共享。

承担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一般为取得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且在甘肃省境内具有固定试验检测场所的检测机构。

特殊材料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由建设单位确定。

监理、中心试验室、项目代建办全程见证取样送检。

2、对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可外委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3、基桩完整性检测除外委机构资质应满足相关要求外,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及检测人员应通过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统一考核并合格。

4、外委机构必须经项目代建办审查批准并报业主备案。

非项目代建办批准的外委机构所进行的试验为无效试验,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为无效报告。

5、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

6、在样品外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委试验。

第二十七条数据处理及溯源制度

1、标准击实试验及配合比设计采用驻地监理办审批的数据。

2、各级试验室必须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和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

试验检测台帐应明确反映取样日期、取样地点、试验人员、检测频率、检测部位、材料批量、使用部位等。

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应明确反映仪器操作人员、试验项目、试验日期、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运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试验资料管理制度

1、试验检测资料整理必须具有及时、准确、真实、规范性,并配备专人按照有关要求归档保管。

2、试验资料内容、格式应按监理细则和竣工文件资料编写要求进行填写。

3、资料整理要求分类归档,台帐条目清晰。

4、原始记录必须单独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不允许记录在草纸上再转录于原始记录或计算机中,无原始记录的试验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5、报告审核必须认真严肃,签字不得代签、不得漏签、不得打印,否则视为无效报告。

6、试验检测资料应结论明确,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办法、分析统计、参数代号准确、计算无误,并有齐全的签字和试验室专用红色印章。

7、实行三级签字制度,即:

试验员、复核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

未通过交通运输部试验检测考试取得证书的人员不得在资料上签字。

8、原始记录要清晰,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只能在错处划双横杠,以示作废,在错误记录上方填写更正记录、修改人签名,且加盖试验室专用章;

对空白部位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

监理工程师应不定期对试验检测资料进行检查审核。

9、由计算机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要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打印,并加盖试验室红色印章;

同时备份电子版存档。

在交工验收时,承包人、监理机构必须向项目代建办、业主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版试验检测资料。

六、试验检测工作程序及职责划分

第二十九条工作程序

1、中心试验室承担的监理抽检试验按质量体系中的委托试验程序运行,即:

监理工作联系(委托)单—中心试验室试验—向监理提供报告—监理据此开展相应审批和现场管理工作。

监理工作联系(委托)单只是中心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依据,与中心试验室抽检取样单作用相同,双方不发生费用,抽检试验费用已计入业主与中心试验室合同费用中。

2、中心试验室抽检报告中要填写委托单位—xx项目驻地监理办。

中心试验室向监理提供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一式一份,要求提供的各类试验检测报告编号连续。

项目竣工时,监理竣工资料中抽检试验报告由监理负责整理组卷,中心试验室将存档的监理试验资料(包括工作联系单(委托单)、原始记录)独立组卷。

3、依据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下发的《关于发布<

公路工程施工于监理用表˃、<

公路工程监理旁站手册>

修订内容的通知》(交质监[2014]52号)附件二《公路工程施工与监理工检项目一览表》(试行)中规定的共检项目如路基局部压实度、弯沉等指标由施工单位、监理、中心试验室进行共检,中心试验室按合同规定出具抽检报告,监理在工地试验室报告单上签认。

4、检测不合格处理:

中心试验室抽检结果不合格时,应出具不合格通知单给驻地监理办,由驻地监理办督促施工单位返工(工序)或清场(原材料),返工结束后,经自检或拍摄材料清场照片,合格后进行签认。

复检整改回复单经现场监理签认,报中心试验室闭合。

第三十条职责划分

1、试验频率:

中心试验室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

2、工地试验室试验资料签认:

工地试验室完成的标准试验或经外委完成的标准试验报告的使用审批由中心试验室签注审核意见,报驻地监理办批准后使用。

中心试验室必须对标准试验进行100%验证,出具验证报告,所有标准试验,不再出具监理验证报告。

3、旁站试验:

工地试验室难度较大的标准试验,如C40以上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无机结合料配合比设计、验证等由中心试验室进行旁站,并对工地实验室报告进行签认;

C30以下水泥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击实、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压实度、混凝土坍落度、回弹强度以及砂石材料常规指标检测等,由监理旁站并对其试验报告进行签认,监理要对每一份签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材料使用审批:

原材料料源报审表(表A-7)由中心试验室审核、驻地监理办审批后使用,以后每批材料进场由工地试验室试验并按频率检测,自检合格后报监理抽样送中心试验室检测,监理根据中心试验室试验报告进行分析,决定是否用于工程。

5、样品制取:

监理抽检原材料样品必须由监理根据材料进场的批次现场抽取,水泥混凝土、砂浆等试件的抽取由现场监理完成,抽检频率、抽检结构物覆盖面等由监理控制,抽取样品由中心试验室检测。

进场的半成品、成品、成品外观检查、结构尺寸量测由监理和施工单位同步进行,资料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签认,不再单独填写监理抽检资料,中心试验室按规定5%频率完成抽检。

6、压实度现场检测:

路基填筑工程点多面广,压实度检测必须由监理旁站工地试验室按规定频率进行自检,并对其试验报告进行签认,监理抽检试验由中心试验室承担。

7、混凝土强度回弹检测:

施工单位100%对每个结构进行回弹,监理进行旁站并对其试验报告进行签认。

对于自检数据偏低、测区强度偏差较大的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监理需进行抽检时,填写工作联系(委托)单由中心试验室对指定结构或部位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8、水泥混凝土施工配料单(表A-11)、工地拌合站开盘令(表A-14)、材料报验单(A-8),由现场监理根据工地实验室旁站数据进行签认,必要时通知中心试验室进行抽检验证。

合同段工程开工申请单(表A-4)、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单(表A-5)等,由监理进行签认。

9、驻地监理办做好各方面协调配合工作。

七违约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清除出场、经济处罚等处罚,并上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违约经济处罚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1、试验室未经备案擅自开展工作的;

2、试验室超出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3、试验检测工程师变更,未履行申报程序或未经同意的;

4、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5、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6、伪造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

涂改、转借、出让试验检测人员证书者;

7、不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8、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监理人和中心试验室检测工作界面划分

序号

试验检测工作内容

试验检测工作界面划分

主要负责

配合

1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筹备督导

中心试验室

监理

2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资质备案材料审查

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设备的进场与考核、变更的审核(试验室)

4

月度工地试验室检查及督促整改

5

内业资料表格、台帐统一与检查

6

原材料厂家考察、审核(批)

7

进场材料使用前审批

8

平行试验验证

9

施工配合比审批

10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取样、送样

11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试验检测

12

工地试验室自检试验过程监督及资料签认

13

需要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现场原位测试

14

不需要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现场原位测试

15

混凝土拌合站施工配合比使用监控及施工配合比配料单签认

16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混凝土取样、送样等

17

施工现场工艺试验内容(如:

锚杆、锚索、路基试验段等)

18

室内工艺性能试验(如:

钢筋直螺纹加工、焊接)

19

工地试验室人员定期培训考核

20

定期比对试验等

21

承包人自检试验委托单位的审核、审批

22

承包人特殊材料外委材料的取样送样监督

监理、施工单位

23

承包人自检频率的监控及统计审核

24

监理试验抽检频率的统计及跟踪

25

中间交工验收试验检测工作(结构物外形尺寸、偏位等)

26

中间交工验收试验检测工作(路基压实度、结构物回弹、保护层等)

试验检测中心

27

交工验收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

28

代表发包人日常质量巡查

29

全部结构物构件强度回弹、钢筋保护层测定

30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的评定指标以外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结构性能的部分质量指标检测任务

31

业主安排的其它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室试验项目检测工作周期表

施工项目(材料项目)

试验项目

完成时间(天)

结果

报告

桥涵、隧道

(砼、砂浆、孔道压浆、净浆)配合比设计及验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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