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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下各类测量标志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当测量标志经批准确需移动或被破坏时,必须及时进行补建补测,保持测量标志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生产矿井必须具备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煤矿测量手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和本规定规定的、完整的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第十三条基建矿井的测量工作应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要求,在移交生产时,必须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完整的测量成果成图资料,否则,接收方地测部门不得予以验收。

第十四条矿井测量业务部门必须适时做好各类测量预报(包括贯通通知书、过空过巷通知书及其它安全生产业务联系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各有关人员和单位。

第十五条矿井测量业务部门必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量成果质量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分析,并将分析排查结果报上级测量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测量业务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测量工作及其成果成图,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落实。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测量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保证能够正常开展矿井测量技术工作,不具备条件完成的矿井测量工作,应当与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保证各项矿井测量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各矿井应当充分利用地测信息系统和其它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矿井测量工作信息化、标准化。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测量工作按现行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近井点及矿井联系测量

第十九条矿井近井点选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在便于观测和能够长期保存的地点。

2、近井点标志一般采用金属预制标芯,预制标石或水泥现场浇灌。

3、近井点的点数不得少于3个,近井点的后视方向数不得少于2个,高程基点的点数不少于2个。

4、井田一翼长度小于500m的矿井,在地面工业广场建立控制点作为近井点使用时,其后视边长不得小于50m,其它矿井不得小于100m。

5、近井点至井口的连测导线边数不超过3个。

第二十条矿区三四等三角点及导线点、E级以上GPS点均可作为矿井近井点。

井田一翼长度小于500m的矿井,可采用5"三角或5"导线点作为近井点。

第二十一条立井联系测量一般应采用陀螺定向和长钢丝或激光投点,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几何定向。

井田一翼长度小于500m的矿井,几何定向或陀螺定向两次独立定向的互差和通过立井独立两次导入高程的互差应不大于现行《煤矿测量规程》规定限差的1.5倍。

第二十二条井下定向基点至少应埋设四个、高程基点至少应埋设三个,点的标志应采用金属预制标芯埋设稳固。

井下定向边的长度一般不小于50m,受条件限制时,井田一翼长度小于500m的矿井,井下定向边的长度不应小于25m,其它矿井不得小于30m。

第三章井下控制测量

第二十三条井下控制测量应当依照《煤矿测量规程》和《煤矿测量手册》的规定,分级布设,各级井下控制导线必须布设成闭合导线、附合导线或复测支导线。

第二十四条井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在井下水平和主要上下山巷道中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的地点,采用金属预制标芯,稳固埋设。

第二十五条井下基本控制(首级控制)测量,对于井田一翼长度大于1000m的矿井,采用7″级导线精度;

500~1000m的矿井,采用15″级导线精度;

小于500m的,可采用30″级导线精度。

各等级控制导线不得采用半测回数据进行计算并作为导线最终成果。

第二十六条井下控制导线应随开采范围的扩大及时延伸:

基本控制(首级控制)导线至少每300m~500m延长一次,其它至少每100m延长一次。

掘进工作面距水、火、瓦斯等危险区边界60m前,亦应及时延伸井下控制导线。

第二十七条延伸井下控制导线时,必须依照《煤矿测量规程》的限差规定,对起测导线点进行检查测量,并在记录簿上记录检查测量数据。

第二十八条井下经纬仪导线的测角、量边、量高的方法和次数,必须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的相应规定,当采用钢尺量边时,前尺端各次所对整数不得固定不变,并错动钢尺一米以上进行各次丈量读数。

在进行导线测量时,当井下测量条件困难时,必须采取保证测量成果精度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井下测量原始记录,应使用正规的、专用记录本,并采用H~2H绘图铅笔或经验证不会因潮湿、长久保存而脱墨或扩散的水笔书写,记录内容必须能正确反映现场作业实际情况,其记录项目,除应包括经纬仪导线各测站的观测数据外,还应包括:

测前检查、重测或改动原因、示意图、测量地点、测量日期、导线等级、观测者、记录者、检查者及使用的仪器、工具名称或型号等内容。

当采用电子记录时,应及时将原始数据导出,并按资料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井下经纬仪导线的计算,必须使用正规的计算手簿、计算用纸或经过检验可靠的计算软件,由两人以上分别独立进行:

即分别独立检查和摘录原始观测数据、分别独立进行计算。

计算结果必须经逐点核对无误。

计算资料或计算手簿内容应包括:

测量地点、测量日期、导线等级、计算者、对算者、计算日期、计算略图、观测数据来源、起算数据来源、各导线点平面坐标、高程和最终精度评定、平差计算过程等。

计算略图应载明:

测量路线及路线上各测点点名、巷道和巷道名称,与测量路线相关联的测点点名、巷道和巷道名称等。

精度评定计算过程应载明:

闭(附合)点名、边名,闭(附合)路线长度、测站数,平面坐标、高程、方位角实际差值和允许差值,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值和允许差值,导线达到的实际精度等级等。

第四章巷道开口和中腰线标定

第三十一条巷道开口,必须有开拓掘进部门填写的、经矿总工程师签字的开口通知书,否则,测量人员不得标定,巷道不得施工。

第三十二条开口通知书应提前三天送达测量业务部门,特殊情况时,也应有足够的测量准备时间,以保证测量数据和结果的正确性,否则,应予延期标定。

第三十三条标定巷道开口之前,矿测量业务部门必须对开口通知书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核对。

第三十四条井巷开口主要内容应包括:

巷道名称、巷道用途、开口位置(平面坐标和高程)、掘进方位和坡度、巷道设计长度、标定日期,测量数据检核者及矿有关部门签字、矿总工程师签字。

通知书要求按规定格式填写,做到内容齐全、清晰、准确。

第三十五条标定巷道开口前,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收集有关测量资料,对测量资料进行检查,对设计图纸进行检查核算,确认测量资料和设计数据无误。

二、存在下列问题时,测量业务部门应及时与设计或开拓掘进部门联系,必要时提请矿总工程师研究解决,在问题解决之前或总工程师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实地标定,巷道不得开口施工。

1、对设计图纸和数据有疑问或设计数据有错误。

2、设计巷道将穿跨老空老巷及水、火、瓦斯等危险区,存在安全隐患,而无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三、计算标定数据,实地检查所利用测点的正确性。

第三十六条巷道开口位置和方向的标定必须独立进行两次。

新开口巷道,在掘进4~8m时应重新进行标定。

巷道中腰线延伸时,必须对原来的和新设置的中腰线点进行检查。

巷道每掘进100m,应至少进行施工导线测量一次,并对中腰线点进行检查调整。

巷道中腰线点必须有明显标志,中腰线标定后,中腰线点应在现场交由施工队管理。

当怀疑中腰线点移动时,施工队应及时通知测量业务部门,人为破坏的,应追查责任并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井下经纬仪导线测量数据和标定、检查测量数据,必须正确记录在原始记录本上。

第三十八条未经测量业务部门标定而擅自施工的巷道,出现的安全或质量事故,由批准施工的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

对此类巷道,测量业务部门应及时向矿领导报告,并实测填图。

第三十九条各类停掘、恢复掘进和变更设计通知书,有关部门都必须提前向矿测量业务部门送达经矿有关领导签字的“变更设计通知书”、“停掘通知书”、“复工通知书”。

测量业务部门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及时进行变更、复工标定工作,对停掘的巷道,必须在收到“停掘通知书”两天内,测量停掘位置并填绘在施工进度图上。

第四十条施工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测量业务部门必须发放安全或业务联系通知书,通知矿总工程师和安监、通风、调度、掘进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距将要穿、跨老空、老巷或距水、火、瓦斯等危险区边界20~30m(突出区煤巷掘进60~80m),快速掘进50m(突出区煤巷掘进100~120m)之前。

二、掘进工作面距各类保安煤柱边界、矿井技术边界20m(快速掘进50m)之前。

第五章贯通测量

第四十一条重要贯通工程(指通过两井间、或贯通路线闭合长度在3000m以上的井巷工程贯通测量,下同)施工方案,一般应由矿施工主管部门提前二个月通知测量业务部门,由测量业务部门做好贯通测量的准备工作。

贯通工程的允许偏差应根据井巷类别、实际用途和测量作业条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重要贯通测量必须编写“贯通测量设计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测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贯通测量必须独立进行两次。

最后一次标定贯通方向之前,必须完成两端导线的复测复算和精度评定,并达到贯通测量设计要求。

最后一次标定贯通方向时,剩余贯通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四十四条重要贯通测量最后一次标定前,应向上一级测量业务主管部门通报贯通测量情况,其内容包括:

贯通工程名称、施工方式、剩余贯通距离、贯通测量精度。

第四十五条当贯通巷道剩余20~30m(突出区煤巷掘进60~80m)、综掘巷道剩余50~60m(突出区煤巷掘进100~120m)时,测量业务部门必须及时填写“贯通通知书”,通知矿总工程师及安监、通风、调度、开拓掘进等部门和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重要贯通测量在巷道贯通后,必须及时连测两端导线,计算各项闭合差,编写贯通测量技术总结,报上级测量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由生产矿和其它施工单位共同施工贯通工程时,由生产矿负责、其它施工单位协助进行贯通测量工作。

其它施工单位单独施工贯通工程时,贯通测量工作谁施工谁负责。

当生产矿和其它施工单位对贯通测量工作发生意见分歧时,由上级测量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八条巷道贯通后,矿井应当组织贯通测量工程验收,对贯通精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可根据贯通工程测量工作量大小,由矿井对贯通测量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采掘进度验收测量和填图

第四十九条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位置,应由矿测量业务部门进行实地测量;

月采掘进尺的验收,应由矿测量业务部门同开拓掘进、劳动、调度、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

矿井当月实际采掘工作面位置和采掘进尺数据,都必须以测量业务部门现场实测的数字为准,不得使用其它数据。

第五十条月末采掘工作面位置和采掘进尺的测量,应当以测量控制点为依据,按采区测量的方法和精度要求进行,并用专用原始记录簿记录。

第五十一条回采工作面停采线位置,由测量业务部门按设计预先在现场标定,当停止回采后,生产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测量业务部门,测量业务部门立即实地测量实际停采位置。

第五十二条各种矿图和各类报表所反映的采掘进度,必须是测量业务部门的实测数据,不得采用其它数据。

第五十三条各种矿井测量图,必须以测量数据为依据,并根据实测成果及时进行检查修正和填绘,做到内容齐全、图形符号正确、精度合格、图面层次分明,没有错漏现象,正确反映矿井采掘工程情况,上报国土管理部门的电子图纸须采用MAPGIS软件绘制。

第七章采掘工程平面图的交换

第五十四条为掌握矿井采掘动态、进行矿井技术设计、技术改造和矿井正常生产活动,各生产矿井都必须按规定绘制并定期报送交换图,交换图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的基础上进行绘制。

第五十五条交换图绘制的其它技术要求,执行《煤矿测量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生产矿井测量业务部门负责本矿交换图的填绘、校审和与上级测量业务部门的交换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测量业务部门负责各直管生产矿井交换图的收集、审查和与省局、集团公司领导和有关部室的交换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交换图填绘后,首先由矿测量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审,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并签字后报出。

第五十八条矿井交换图在每季度(本季度未下月5日前)与集团公司地质测量处进行交换,交换份数目前暂定为四套纸质图,交换方式和份数需变化时,以集团公司通知为准。

第五十九条各生产矿对所报交换图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交换图必须清晰、全面、准确地反映出截至上报之日矿井井下所有采掘工程实际情况,杜绝错填、漏报或虚填、瞒报现象的发生。

第八章测量成果成图及资料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集团公司推行测量成果资料信息化管理,各类测量数据、台帐、报告、报表、图件等均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采用计算机进行测量信息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操作管理制度,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及其操作内容和权限,杜绝XX人员上机操作。

2、建立计算机软件、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保持计算机硬件、软件运行正常,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删除和丢失,确保测量数据的安全。

3、每季度对测量图及测量数据进行一次备份。

第六十一条生产矿井应当实现测量资料档案化管理,所有资料应分门别类、装订成册、统一编号、装入专门卷柜,有索引有目录,查找方便。

第六十二条矿井测量成果资料包括:

基本矿图、专用矿图、井上下各种测量原始记录、计算、成果台帐、技术报告,测量信息系统软件,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及其它存储介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图纸资料、数据报表、报告、文函等。

各矿应制定测量成果资料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工作,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盗、保密工作,避免测量成果资料丢失、损坏、泄密。

第九章罚则

第六十三条不具备第四条规定的规章制度或执行不好,罚款200~2000元。

第六十四条违犯本规定有关条款规定,不具备健全的井上下测量控制网点及其成果成图资料,或测量成果质量低劣,达不到《煤矿测量规程》和本规定基本要求的,给予矿井罚款2000~5000元。

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安全生产、贻误抢险救灾等严重后果,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不良影响的,给予矿井3000~100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犯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未按规定发送各类安全、业务联系通知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矿井1000~20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犯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期进行分析排查或分析排查结果未按规定报送的,每次给予矿井5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未按第十六条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目标的,给予矿井2000~1000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犯本规定,不按要求的测量内容、测量程序、测量步骤、测量方法、测量精度、测量标准进行矿井测量和矿图绘制,尚未造成工程事故和不良影响的,给予矿井500~20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未按第七章规定填绘和报送交换图,罚款500元~2000元。

第七十条违犯第八章有关条款之规定,罚款500~2000元;

未充分利用和养护计算机及测量信息管理系统或其它硬件装备,管理不当,造成仪器设备(包括软件硬件)闲置、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数据丢失、损坏、泄密等后果的,给予矿井2000~50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出现并列罚款项时,按最高罚款项的罚款额执行,不合并罚款。

第一次罚款后仍未整改的,以后依次加倍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犯本规定,造成重大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技术规定,执行《煤矿测量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地质测量处负责监督落实。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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