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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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冠“山东”(或市一级)域名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各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以请示报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二)法人单位的章程草案,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单位的章程草案,同法人单位的章程草案,但去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项。

个体单位的章程草案,同合伙单位的章程草案,但去除“章程修改程序”项。

(三)与开展业务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主要指科学仪器设备;

(四)主要技术成果、专利情况;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即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七)拟任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证明;

(八)主要科技人员学历、职称、主要技术贡献及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证明材料。

(九)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业务范围、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第十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审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第十一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

变更住所、业务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业务范围;

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第十二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开展活动,如超出规定范围或改变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年审时,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成立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原审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直接负责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注销及年审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社会各界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根据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的规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审制度。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审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进行年审。

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接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年度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凡年审时成立时间不足六个月者,参加下一年度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并在实际占有、使用前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应载明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款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捐赠、资助主体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和内容等。

第二十一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情节严重的,有权撤消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管理、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单位的财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不按照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和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号

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书

单位名称:

性质:

申办日期:

年月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制

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附件中的文字材料一律打印,所有文字材料及附件纸张大小采用A4格式。

二、栏目填写:

1、封面编号由受理机关填写。

2、单位名称:

指单位全称,前面冠以“山东”字样,后面由“字号”+“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院、所、部、中心)”等字样组成。

3、性质:

在相应的类型后面划“√”号。

4、注册资金:

指投资数额,应与注册资金来源数额相一致。

5、业务范围:

应与章程所述相一致。

6、场所情况:

指使用场所的产权所有单位的情况。

7、举办单位情况:

指由几家单位共同组建新单位,属法人单位的填写该栏。

8、举办者(或合伙人):

举办者指举办单位负责人,合伙人指合伙单位的人员。

9、单位领导成员:

指新组建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10、内部机构设置:

指申办单位内部的科、室(所、部)。

11、主要科技人员登记表:

主要科技人员指从事科研开发活动的主要人员,任职方式为专职或兼职两类,技术职称为中级以上(含中级)。

三、提交文件、证件:

1、以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市)直部门的名义提交“关于成立—(单位全称)的请示”文件。

不能以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市)直部门名义提交请示的,可以“—(单位全称)筹备组”的名义提交“关于成立---(单位全称)的请示”文件。

2、单位章程。

3、主要技术成果、专利情况证明。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

7、主要科技人员学历、职称、主要技术贡献及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证明复印件。

申办单位应将所有文件自行备份。

基本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性质

个体单位

合伙单位

法人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宅电话

手机

单位电话

注册资金(万元)

从业人数

其中科技

人员

主要仪器设备(台、套)

成立的主要理由

业务范围

主要技术成果和专利

场所情况

产权单位

房屋面积(m2)

租借期限

注册资金

来源

(万元)

自筹

入股

组建单位投资

银行贷款

其他

 

举办单位情况(法人单位填写)

举办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电话

举办者(或全体合伙人)情况(法人单位、合伙单位填写)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职务职称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签字

单位领导成员情况(法人单位、个体单位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职务

职称

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

地址

负责人

从业人员

总计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研究生

大学

大专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中

专职

兼职

主要科技人员登记表

年龄

专业

原工作单位

担任职务

任职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民族

像片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职务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邮编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本人意见:

本人签字: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共同推选,或因个体出资)拟在

担任职务。

特此证明

(盖章)

单位章程(草案)

(按照第八条第二项的要求制定。

在有关内容中要载明该单位的营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章程粘贴在左侧装订线)

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

台(套)

主要用途

价值

证明之一:

主要技术成果、专利复印件

(复印件粘贴在左侧装订线)

证明之二:

场所使用权证明

(粘贴在左侧装订线)

证明之三:

验资报告

(由具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报告粘贴在

左侧装订线)

证明之四: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学历、职称复印件

(复印件粘贴在左侧装订处)

证明之五:

主要科技人员的学历、职称、主要技术

贡献及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证明

(证明等复印件按前表人员的顺序粘贴在左侧装订线)

审批表

组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市)直部门意见

省(市)科技厅(局)审查意见

承办人:

审批文件号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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