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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和省重点港口建设项目、省干线航道项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等:
1、单位负责人熟悉工程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和经历;
2、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或者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1个以上同类交通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
3、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具备1个以上交通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
4、综合、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分别具备1个以上同类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第一十二条除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其组织机构、专业人员配置及有关技术和管理的资格条件,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确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设立常务副指挥作为项目业务负责人,并满足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第一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核备制度。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完成初步设计前,将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
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建情况,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审核,但由设区的市负责实施的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当经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其它建设单位组建情况,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具体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审核。
第一十四条报备组建情况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主要建设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建设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表1、2、3)。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法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建建设单位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项目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代建单位提交委托代建合同或者协议。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履历,以往工程项目管理业绩证明材料;
主要建设管理人员的职称等证书复印件。
(六)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材料。
(七)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十五条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报备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建设单位的审核工作,但不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邀请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所需的时间。
审核工作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一十六条建设单位组建情况审核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需要完善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完善后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组建情况经审核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的批准单位或者组建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上报;
或者责令其按照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审核合格后,由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业内公布。
第一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负责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原核备部门核备。
第三章建设单位考核和信用评价
第一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综合管理、合同管理、计划进度、投资控制、质量、安全、环保、廉政等方面履职和管理成效的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计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一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日常动态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日常考核的情况由考核单位建档备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根据项目进度,每年定期考核一次。
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考核工作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且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年度止。
第二十二条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以建设单位为被考核主体,一家建设单位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的以项目管理机构为被考核主体,依据项目进行考核。
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牵头负责由省政府批准或者省有关投资主体组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建的建设单位的考核工作,并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一公布考核结果、统一建立信用档案。
省交通运输公路、航道、港口等管理机构依据其管理职责,分别具体负责除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考核外的其它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工作。
除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工作,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并依据工程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考核。
尚未进入应当实施阶段的考核项不扣分,已经进入实施阶段的考核项评分实行扣分制,直至各项指标标准分扣完为止。
(见附表4)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按照综合评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在89至80分的为“良”,在79至70分的为“中”,低于70分的为“差”。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职能部门责令停工的项目当年不得评为“良”以上等级,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不得评为“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其考核结果一律为“差”:
(一)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腐败案件、重大环保问题、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以及因廉政问题被省纪委、省监察厅通报批评的,对项目当年度及其后一年度进行考核的。
(二)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三)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项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公路、航道、港口等管理机构统一报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汇总并共同审定后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其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省交通运输建设、公路、航道、港口等管理机构以及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考核的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对建设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审定后发布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信用等级分为AA(好)级、A(较好)级、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五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好,管理行为规范,依法履行合同承诺,承担江苏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有两年以上建设管理经历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
(一)评价年度内,建设单位承担的江苏公路水运工程所有项目考核等级全部为“优”;
(二)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B(一般)级;
(三)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当年度新成立并通过核备且未发生考核内容的建设单位信用等级初定为A(较好)级。
其它建设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好,管理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未达到AA(好)级别评定要求,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
(一)评价年度内,建设单位承担的江苏公路水运工程所有项目考核等级全部不低于“良”,且至少一个项目评为“优”;
(二)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C(较差)级;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一般,管理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未达到A(较好)级别评定要求,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
(一)评价年度内,建设单位承担的江苏公路水运工程所有项目考核等级全部不低于“中”,且至少一个项目评为“良”;
(二)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情形。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差,管理行为存在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较差,未达到B(一般)级别评定要求,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等级评为C(较差)级:
(一)评价年度内,建设单位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所有项目考核等级至少有一个不低于“中”,且至多有一个为“差”;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差,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未达到C(较差)级别评定要求,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D(差)级:
(一)评价年度内,建设单位承担的江苏公路水运工程所有项目考核全部低于“中”或者有两个以上评为“差”;
(二)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二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最终结果在行业内定期公布。
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信用等级达不到原评定级别的,除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调整外,应当在下一次评定时再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用评价结果为AA(好)级和D(差)级的建设单位进行通报。
信用评价结果为D(差)级的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批准单位重组项目建设单位、撤换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它相应管理措施。
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单位进行代建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评审细则的制定可以参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信用等级的应用,对不同的信用等级设定不同的信誉分值。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在本项目的历年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供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单位进行评价(打分)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单位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
建设单位全称
联系电话
办公(通信)地址
传真
邮编
办公面积
承建项目名称
项目建议书或工可批准文号
涉及行政市、县
建设单位的批准单位
工程简介
(规模,投资等)
单位总人数
工程技术
人员总数
姓名
职务/职称
专业
学历
性别
从业时间
单位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综合主管
计划主管
工程主管
财务主管
质量主管
安全主管
注: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综合、计划、工程、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人员等均填写主要建设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一份。
附表2:
主要建设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建设单位:
姓名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籍贯
参加工作时间
党派
入党时间
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专业名称
现从事
专业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现任职务
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
邮编
单位电话
手机
学习工作简历
从事类似工程业绩
个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盖章:
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复印件及工作经历证明)
附表3: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一览表
部门
人数
职务
职称
专业
性别
备注
…
附表4:
建设单位考核评分表
工程项目名称:
被考评单位
得分:
考核单位:
(盖章)年度考核时间: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100分)
考核标准
考核分
备注
一
综合管理(15分)
1、项目实施阶段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办理(或督促办理)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建设用地手续、施工图审查报批、申请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开工备案)、交竣工验收等各项程序;
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组织建设
5分
到期有基本建设程序尚未办理,每例扣1分;
交工验收时尚有土地等重要基建程序未办完,扣4分;
交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没有处理完毕,每例扣1分;
自行提高或降低标准,增加或减少规模,扣1-4分;
有其它未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每例扣1分
2、目标管理与责任
制度健全,细化目标管理及保证措施;
健全岗位责任,各单项、各环节、各部位都有技术要求、管理措施和人员责任
2分
制度不健全,目标管理及保证措施不明确,扣1分;
岗位责任不健全,扣1分
3、信息化管理
建立或应用合适的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未应用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的,扣2分;
信息系统未得到充分应用,扣1分;
信息系统功能不全,扣1分
4、公共利益维护
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
积极主动协调处理好与相关单位及沿线群众关系,树立建设单位良好社会形象
协调不力影响建设的,每起扣1分;
引发农民工讨薪、上访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2分
5、资料档案
各项资料齐全、准确、真实,上报及时;
档案管理规范,交竣工资料满足档案专项验收要求
资料不齐全、档案管理不规范,扣1分;
上报不及时,扣1分;
未通过交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扣2分
6、其他管理
建立现代工程管理运行机制,按有关要求落实施工标准化等现代工程管理以及开展质量创优、平安工地建设等活动
未按要求落实施工标准化,扣1分;
未按要求开展其它各项活动,扣1-2分
二
合同管理
(10分)
1、合同执行
严格按照合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深度,确保按设计施工、按规程和合同要求施工;
依法依合同加强分包管理
3分
对勘察设计管理不到位,造成设计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未按合同处理变更与索赔,被查实有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的,以及其它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情况,每例扣1分
2、设计变更
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未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扣1分;
肢解变更规避审批,每例扣1分;
未按变更等级履行报批,每例扣1-2分;
审批设计变更不合理、不规范,每例扣1分;
未按规定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或不完整,扣1-3分
3、从业单位管理
对施工、监理等定期检查、奖优罚劣;
从业单位履约考核按要求进行
4分
没有定期检查、奖优罚劣,扣1-2分;
履约考核未按要求进行,扣2分;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监理主要人员变更,每例扣1分;
主要人员变更超过50%扣3分
三
计划进度(10分)
1、进度计划
制定项目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
建立健全年度检查、控制措施及办法
无总体、年度计划,扣1-3分;
年度检查、控制措施不健全,扣1-3分
2、进度完成情况
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
按进度计划完成阶段目标;
保障合理工期;
按时完成交工验收
7分
由于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无形象进度,扣2分;
未完成年度工作量目标,每少10%扣3分;
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交工验收,总合同工期每拖延一个月扣1分,随意提前每一年扣5分
四
投资控制(14分)
1、资金计划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根据工程实际和投资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按照进度保证或督促资金及时到位
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根据工程实际和投资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扣2分;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工程进度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扣2分
2、财务工作
健全规范各项原始记录、台账、资金帐户、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工作;
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后评价和财产移交工作
基础工作不健全不规范,每项扣1分;
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做好决算审计等工作,扣2分;
项目到竣工验收时间,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竣工决算审计未完成,扣2分
3、资金使用
制定资金监管和概预算执行管理措施;
严格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
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资金监管和概预算执行管理措施不健全,扣1-4分;
存在挪用、截留、侵占工程建设资金行为,扣3分
4、计量与支付
制定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的相关程序;
认真执行工程款支付程序;
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投资主体资金不能及时到帐的除外)
未制定计量与工程款支付相关程序,扣2分;
计量后未按时支付,扣1-2分;
拖欠应付款(含民工工资),按合同每拖欠一个单位一期计量工程款,扣1分
5、投资节约率
投资节约率=1-(某项目竣工决算总额/该项目概算总额)×
100%
投资节约率>
-0.1,不扣分;
>
-0.2且≤-0.1,扣1分;
-0.3且≤-0.2,扣2分;
≤-0.3,扣3分
五
质量管理(20分)
1、制度和质保体系
明确工程管理中的质量目标和标准;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未明确质量目标标准,扣2分;
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扣1-3分;
质量责任人等质保体系资料不规范不及时建档的,扣2分
2、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责任明确,分工到位,落实到人和工作环节;
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处理质量缺陷;
创优目标明确,措施有效;
严格执行建设强制性标准
6分
质量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每项扣1分,最多扣4分;
未及时敦促相关单位处理质量缺陷,每起扣1分,最多扣5分;
创优落实不力或未落实,扣1-3分;
未执行建设强制性标准,一项扣3分
3、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及时上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效防止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和事故;
基本消除质量通病;
缺陷责任期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并督促整改到位
未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扣2分;
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和质量通病,一个扣1分;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一次扣5分;
未及时上报质量事故,扣3分;
未按质监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处理质量问题和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