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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游艇业是新兴产业,目前国家尚未制订出台游艇管理法律法规,海南制定游艇管理办法是一项新课题。

制定实施《办法》,是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发44号文件关于“研究完善游艇管理办法,创造条件适当扩大开放水域,做好经批准的境外游艇停泊海南的服务工作”的具体举措。

《办法》从海南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境外游艇管理的成熟做法,大胆改革创新,实现“既管好,又便捷”的目标。

  副省长林方略出席会议并发布游艇管理的有关政策。

省政府、省海防与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公安边防总队等方面负责人参加发布会。

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进展

本报评论员

  昨天,《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这是我省对游艇进行规范管理的首份法规性文件,对促进我省游艇业快速发展、发展娱乐休闲旅游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也是海南旅游业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一个重要进展。

  发展游艇产业,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内容。

当前,在发达国家,游艇业方兴未艾,利用游艇旅游、度假是一种时尚,游艇业正在形成一个快速发展的产业。

建设国际旅游岛,为海南游艇业发展提供了空前的机遇。

尤其是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后,政策效应很快显现,全省游艇业迅猛发展,今年1至10月进出境外游艇是去年全年的6.36倍。

这一明显变化,既凸显了海南旅游的极大魅力,也表明海南游艇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但与此相对应的是,我省游艇管理法规还不完备,管理机制还不能适应发展要求,境外游艇“进不来”、“不能动”、“不方便”等问题突出,游艇业发展受到诸多制约。

要改变这种现状,打破现有政策框框,实施更加开放的游艇管理政策,显然势在必行。

《办法》的适时出台,适应了全省游艇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对规范游艇产业管理、引导产业发展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在游艇管理方面有15项政策改进和变化,体现了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先行先试思维。

游艇管理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国家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定游艇管理办法是一项新课题。

《办法》从海南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境外游艇管理的成熟做法,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大胆改革创新,在游艇管理措施上有新的突破。

实施新的管理办法以后,境内外游艇在海南检验登记会更加宽松,操作认证会更加灵活,出入境手续会更加简便,游览观光的空间将更加广阔,全省游艇业也将因此呈现出更好的发展局面。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全省游艇业大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为海南吸引国际高端游客、发展游艇旅游做了重要的铺垫。

这是当前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

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新的进展、新的突破。

让我们继续弘扬勇于创新、敢闯敢试的精神,不断将国际旅游岛建设推向新的高潮。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在游艇登记注册等方面的突破,将极大推动海南游艇经济的发展

让游艇在海南游得更顺畅

  住所不在海南的游艇所有人,可以在海南申请办理游艇登记手续;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游艇登记不受外资比例的限制……今天颁布实施的《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一项项崭新的突破,引人关注。

  “就全国范围来说,这是第一个专门针对游艇实施综合管理的办法;

就海南而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4号文)赋予海南先行先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中的一项,实实在在落地了。

”省海防与口岸办主任符元壮对海南日报记者说,“《办法》是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之一。

  据业内人士观察,《办法》在游艇登记注册等方面的突破,将对海南游艇经济的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四大“需要”催生“办法”

  《办法》在四大需要下应运而生。

  产业发展的需要。

游艇产业在西方国家率先发展,是具有高技术含量的热门产业,目前正在向全世界蔓延和普及。

游艇产业在我国刚刚起步。

去年底,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首次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邮轮、游艇产业,把邮轮、游艇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

  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

海南具有发展游艇业得天独厚的条件。

国发44号文件要求我省“研究完善游艇管理办法,创造条件适当扩大开放水域,做好经批准的境外游艇停泊海南的服务工作”,为海南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空前的大好机会。

  现实发展的需要。

由于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政策效应,去年我省进出境游艇仅14艘。

今年前10月,我省进出境外游艇达103艘,是去年全年的6.3倍。

我省目前已建成的游艇码头有三亚鸿洲、海口美源、海口港等,共212个泊位,正在规划的有13个,需要专门办法的引导和规范。

  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

游艇管理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国家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对产业发展制约多多。

一是“进不来”,由于不能提供我国现行规定所要求的检验证书、适航证明、设计图纸等,游艇不能进入海南海域游览;

二是“不能动”,我省对外开放的只有海口、马村、洋浦、八所、三亚、清澜六个商港,我省已建成或拟建的游艇码头和海上游览景区基本上都不在开放海域,境外游艇不能到这些海域停泊和游览观光;

三是“不方便”,游艇进出海南口岸、出入境、转港等手续不方便。

  《办法》出台后,以上状况将得到极大改观。

  在“管好”基础上,实现更多“便捷”

  参与制定《办法》的省法制办有关人士对海南日报记者说,《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既管好,又便捷”。

而实际上,在制定《办法》中,尽量是在“管好”基础上,实现更多的便捷。

《办法》中几乎每一条款都体现了便捷,几乎每一条款都是对现有政策的突破,都是“真金白银”。

  据介绍,《办法》把握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和边界定位,一是有的放矢。

以游艇方为对象,没有涉及地方法规不能规定的中央事权,没有对口岸查验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

二是把握尺度。

《办法》内容没有超出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海南的有关政策范围,没有与国家现行法规相冲突。

  《办法》还具有一些突出的特征:

一是试行性,《办法》一方面是推进游艇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是改革开放的创新实践。

先行先试,边实践边完善。

因此,《办法》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进一步完善;

二是告知性,让游艇方知道我省的游艇新政策和游艇管理方面的改进内容,指导游艇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明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三是指导性,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特点,《办法》中告知的中央事权和地方可以规范的事权内容都较原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有关单位还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四是创新性,《办法》的三大方面15项突破,集中体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海南游艇管理政策的优惠和支持。

  看似一小步,实则一大步

  “《办法》的一些突破看似一小步,实际上是迈出了一大步。

”海南海事局副局长张捷对海南日报记者说。

  他认为,《办法》最大的突破是观念上的突破。

该突破表现在,承认了船是可以用来玩的,而不仅仅是用作交通和运输;

承认了操船人可以是非职业,通过培训便可以操船,而不需要接受专门的教育。

  “这样的突破为游艇在海南的普及和发展开辟了一条道路。

”张捷说。

  对于登记注册的变化,张捷认为不能小视。

恰好相反,对此的突破,正是海南游艇产业经济发展的关键。

  游艇经济的产业链涉及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维护保养、旅游、酒店、会展等一系列活动,具有高回报和强带动性。

  张捷说,境外游艇临时进出海南,对宣传海南、扩大海南影响,有重要作用,但它毕竟是游艇产业链中休闲的一小部分,其附加值并不高,而吸引国内外游艇到海南本地注册登记才是海南游艇经济发展的关键。

它将极大地带动游艇产业链中相关环节的发展,对海南游艇经济发展推动很大。

“放宽注册登记和出资比例等的限制,其意义也在此。

  省海防与口岸办主任符元壮透露,《办法》中涉及到海关的内容较简略,原因是海关总署正在专门为海南制定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办法,近期将出台。

“作为口岸综合管理部门,我们将跟踪《办法》实施情况,听取各方意见,成熟后,尽快使《办法》上升为行政规章。

”符元壮说。

  (本报海口11月23日讯)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后———

在海南玩游艇到底有多方便?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办法》中的游艇是指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

游艇从事营业性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新政实施后,在海南玩游艇到底多方便?

全程参与制定《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的海南海事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公安边防总队等有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为您一一解读。

  检验登记变灵活

  可免于提供图纸

  来自海南海事局的统计数据,截至11月22日,海南辖区共有32艘游艇进行了注册登记,仍有数十艘游艇在等待着新政实施。

之前,这些游艇没有办法实现注册登记,游艇无证难下海。

  根据以前的规定,要给游艇检验登记,必须提供游艇图纸进行审核。

大部分国外进口的游艇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缘故,厂家不提供图纸。

不少游艇想登记,却卡在了这里。

  《办法》实施后,海事部门放宽了游艇登记注册对适航性证明文件的限制,放宽了必须提供图纸的限制。

根据《办法》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于提供图纸资料。

  非琼籍人士买游艇可在琼登记

  注册登记不再受外资不超过50%的限制

  内地籍人士拥有私家游艇,因户籍受限,不能在海南注册登记。

许多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外资酒店也购置了大量游艇,但根据现行的船舶登记条例,外资超过50%游艇就不能在海南登记。

这些都限制了海南游艇业的发展。

  《办法》实施后,放宽了登记注册住所、户籍和出资比例的限制。

住所不在海南的游艇所有人,也可以在海南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了。

深圳、珠海、厦门同时实行该规定,海南是唯一在全省范围实行该办法的省份。

  外籍游艇不强制引航

  境外游艇进出更方便

  以前,境外游艇进入海南海域后,在开放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按规定须强制引航,即派当地引航员到游艇上引航,这就破坏了游艇作为私人休闲、娱乐工具的私密性,令业主难以接受。

  根据《办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外籍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外籍游艇进入、离开某一直属海事局管辖水域,仅要求其办理进、出口岸各一次手续,期间在该直属海事局辖区水域进出港航行均可免于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持境外游艇驾证的境外居民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7日内不用换证

  按照要求,船舶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满足航区安全航行要求的船舶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但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发的游艇操作人员使用证书仅适用于本国水域,境外游艇进入海南水域,其操作人员所持适任证书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游艇无法实现跨省或出境航行。

  《办法》规定,对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员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允许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对于拟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前款所述境外居民,如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与中国海事局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可直接向海南海事局申请换发游艇驾驶员证书;

如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与中国海事局未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则需进行补充培训后由海南海事局换发游艇驾驶员证书。

  想玩的地方可以玩

  境外游艇游览观光活动水域放宽

  以前,境外船舶只能进入我国对外开放的港口和水域。

然而,此类水域并不具备观光休闲的价值。

游艇的观光休闲功能需要游艇进入景色优美、海水清澈、风平浪静的海湾和岛屿进行休闲活动,但此类海湾和岛屿绝大部分没有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这就造成了“想玩的地方不能去,能去的地方不好玩”的矛盾。

  《办法》实施后,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

  入境、转港只需报备

  无需提前审批和查验

  以前,境外船舶入境前,需要提前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批,需要提前7天报批或离开境外港口时报批,耗时较长。

  《办法》简化了游艇入境申办手续,从审批改为报备。

入境游艇只需要在抵达口岸前,依法向拟抵达的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就行了。

换句话说,如果一艘游艇来海口港,只要它到港前报备就行,不再需要提前7天向海事部门报请审批,境外游艇来琼更为便捷。

  以前,境外船舶入境后转往我省其他口岸,须在出发港办理出口岸手续,在目的港办理进口岸手续,很不方便。

  《办法》放宽了在海南各口岸间转港海事手续。

境外游艇在海南省港口间航行均可免于办理海事进出口岸手续,只要求将其进出港计划向口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事先报备。

这样,境外游艇在我省入境后和出境前,在海南省各港口间航行无需再办理进出海事查验手续。

  受邀登艇人员无需办理《登轮许可证》

  境外游艇方邀请人员登艇出海游览并返回本港口的,按国家现行规定:

游艇需办理出入港手续,受邀登艇人员需办理《登轮许可证》。

而《办法》规定,上述情况下,边检机关对于能够掌握航行轨迹和动态的境外游艇,游艇可不办出入港手续,受邀登艇人员无需办理《登轮许可证》。

  如境外游艇方邀请人员登艇出海游览后不返回本港口的,游艇仍需办理出入港手续,受邀登艇人员需办理《登轮许可证》。

  海南口岸之间转港不用亲自办理手续和领取“边封”

  在《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入境游艇进入海南后,如需要转港到省内其他口岸的,艇方负责人或代理人必须提前到游艇出港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和办理游艇出港手续,领取由边防检查机关制作并密封的载有游艇办理边防检查手续情况的“边封”(指游艇出港口岸边防检查机关向游艇拟前往口岸边防检查机关介绍和告知游艇入境和在港期间有关情况的密封纸质信件或电子信件),再由艇方负责人交至前往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

  《办法》充分考虑了游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大大简化了游艇出港手续,规定外籍游艇入境后在港区水域活动或在入境港附近开放水域活动的,不需要办理手续。

需要航行到省内其他口岸的,艇方负责人或代理人只需向游艇所在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申报拟前往口岸和预计抵达时间及载运人员情况等信息即可转港,不需要亲自到边防检查机关办理手续和领取“边封”。

有关“边封”的信息内容由边检机关通过电子传真等方式进行传递和告知。

  方便检疫查验地点

  不作强制悬挂要求

  国家对检疫地点有严格要求,除遇险、遇难等紧急情况外,一般均要求在开放口岸实施检疫查验。

考虑到游艇一般要停靠在专用码头,而目前我省的游艇码头一般都建在口岸之外,如按现行法规进行管理,将不利于游艇的入出境。

《办法》规定除开放口岸外,只要在硬件设施方面能满足检验检疫要求的,允许在经批准的临时可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接受和办理出入境检疫查验。

  入境船舶在申请、等候和实施卫生检疫时,悬挂检疫信号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规定。

考虑到目前相当部分的游艇在构造上没有主桅杆或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的构件,《办法》对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的游艇,不作强制悬挂检疫信号的要求。

但是具备悬挂检疫信号的还是要求悬挂。

  未持相关证书先予验放事后补证

  游艇电讯检疫范围扩大

  对入境船舶要求出示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或《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是国际通行做法。

《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我国的法规都有明确规定。

考虑到游艇卫生检疫风险相对较小,经充分评估、论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办法》规定从海南口岸入境的游艇如未持有“两证”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入境检疫查验合格,允许先予验放,事后补证。

  电讯检疫是一种便捷化的申报和检疫方式。

按照现行规定,对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持有《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和《交通工具卫生证书》。

为方便游艇出入境,在国内外无重大疫情的常态管理的前提下,新规将接受所有出入境游艇要求办理电讯检疫的申请。

  证单从9份简化到两种

  游艇携带伴侣动物无须隔离30天

  按照出入境船舶的申报手续,一般要填报《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等与检验检疫有关的证单6—9份。

为了方便游艇的出入境,《办法》对涉及检验检疫的有关证单进行归并和调整,今后从海南口岸出入境的游艇,只要求填报《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总申报单》和《人员名单》两种证单,大大简化填报手续。

  按国家的现行规定,输入的动物,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检疫(30天)。

现在只要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证书和免疫证书,并经现场检疫合格后,即可准予(每人一只)伴随旅行;

对只能提供动物检疫证书而无免疫证书的,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疫合格并实施动物免疫接种后,也可伴随旅行,一般情况下无须在指定地点隔离30天。

  境内制造游艇出口更宽松

  境外机构认可证明可办理

  在船舶制造出口方面,按照传统做法,如果以自航形式出口境外,船舶应取得检验证书和国籍证书后方可自航出口。

为了鼓励新造游艇在海南出口境外,《办法》出台了更为宽松的规定,今后对于境内制造的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口境外的游艇,海事部门在出口岸查验时,可接受游艇持有的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证明。

极大程度的简化了出口游艇法定手续的办理,为境内新造游艇在海南出口境外创造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在海南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海南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章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

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海南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第六条住所不在海南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海南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安全保障

  第七条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需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

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

  第十条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

  第十二条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出入境游艇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况时,还应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游艇供受油应遵守船舶供受油作业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供受油设备设施良好可用。

  第十四条游艇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动植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游艇码头和系泊点应当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依法经过验收。

  第十六条举行游艇水上大型活动,组织单位应事先拟定活动计划,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有境外游艇参与的活动,应同时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告。

  第四章出入境管理

  第十七条入境游艇在抵达口岸前,应当依法向拟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备。

  境外游艇进出海南水域,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一次进、出口岸手续,期间在海南各开放口岸之间航行,免予办理进出口岸海事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开放口岸或经批准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接受检查。

  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入境查验手续。

未办理入境手续前,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十九条进出境游艇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并办理相关手续。

上下进出境游艇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对进出境游艇及所载物品的监管,按照海关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国内外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入境游艇可以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申请电讯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疫,特殊情况下应接受指定地点检疫。

  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经检疫查验合格后可入境。

  缺失《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验入境后补办证书。

  第二十一条从国内其他口岸进入海南的境外游艇,凭上一口岸查验机关签发的相关文件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二十二条出入境游艇驾驶员、工作人员、乘员,凭有效证件,依法办理相应的入出境(港)手续。

  第二十三条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游艇在港口停泊期间,登艇人员免办《登轮许可证》;

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邻近开放水域游览并返回本港口的,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免办《登轮许可证》;

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海南其他港口,应办理《登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游艇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境外游艇携带的禁止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封存或作无害化处理。

其他动植物及其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境外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停泊期间,发现受染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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