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练习题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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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练习题优质PPT.ppt

B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

C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

D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将此信归还了高某。

11小张(12岁)的父亲经常在家吸烟,小张也常模仿吸几口,父亲未加制止,小张的父亲做法是否合法?

()A不违法B违法C家庭内部问题D法律不予过问,12.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教育部,13.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A保障B前提C先锋D基础,1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

A30B40C50D60,15下面哪一个选项不属于学校事故的免责条件?

()A第三人过错B不可抗力C意外事件D紧急避险,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A1998B1999C2000D2001,1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A70B80C90D6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

A学习成绩差的B有残疾的C生活能力差的D不遵守纪律的,19教师、学生合法权益集中体现为()。

A学校合法权益B教育行政部门合法权益C学校领导的合法权益D社区的合法权益,20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学生的睡眠时间是()。

A9小时以上B9小时C8小时以上D8小时,21.教师私自拆学生信件并偷看了学生信件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

A.通信隐私权B.人身权C.自由权D.没有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22湖北省某小学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要求六年级各班“民主选差生”,当选者要向学校交500元押金。

如当选者有违反校纪的情况,要么被没收押金,要么被勒令退学。

该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的规定。

A五B一C三D十八,23教师给不遵守纪律的学生关黑屋,侵犯了学生的()。

A.人身自由权B.表达自由权C.人格尊严权D.没有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24.学校在有裂缝的教学楼中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这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A安全B受教育C受尊重D生存,25.小苏由于在学校一时冲动,犯了错误,学校以安全不能保证为由对小苏停课2日,并且停发了布置作业的短信,该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小苏的()。

A.人身自由权B.人格尊严权C.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D.隐私权,26.村民李某夫妇认为女孩子读书没用,迟迟不让已经7岁的女儿上学读书。

李某夫妇的行为违反了()。

A宪法B义务教育法C民法D未成年人保护法,27.据报载,某乡政府将两位不让子女上初中的家长推上了被告席。

对这一案例错误的说法是()。

A子女上学与否是家长的权利B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C家长没有权利不让子女上学D国家保护公民受教育的权利,28.所谓受教育权,是指()。

A在一定的教育机构中,由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实施的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活动B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C公民有获得知识、技能的权利D公民均有上学的权利,29.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可以给予()。

A.行政处罚B.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C.撤销教师资格D.追究民事法律责任,3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B传授实验技能C教书育人D为人师表,31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

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政府C地市教育局D省教育厅,3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教师享有的权利的是()。

A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B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C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D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团体中充分发表意见,33.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A定期B不定期C每两年D每年,34.教师对学校或者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内,作出处理。

A十日B二十日C三十日D四十日,35.明清之际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羲早就指出:

“道之未闻,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能解,则非师也。

”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

“要想学生好学,必须先生好学,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

”这些都说明教师具有()的义务。

A保护学生权益B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C尊重学生人格D教育教学,三、案例分析题,1.某市一所小学的二年级学生罗雅在教师韩某的精心指导下完成了一副美术作品,此作品代表学校参加了省儿童画展,荣获一等奖,并获l000元现金奖励。

对1000元现金的发放,学校、韩老师、罗雅的家长产生了分歧。

学校认为,罗雅代表学校参加画展,学校有权决定奖金的发放;

韩老师认为,罗雅是在他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作品倾注了他的心血,奖金应该有他的份额;

罗雅的父母认为,罗雅的学习生活由他们照料,奖金当然归他们所有。

请问:

学校、韩老师、家长的观点是否正确?

为什么?

【参考答案】学校、韩老师、家长的观点均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未成年人也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权。

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小作者的创作活动取得的稿酬”以及“通过发明创造获得的科技奖励而取得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学生自己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

学校的观点是错误的,罗雅代表学校参赛没有错,作品所获奖金却属于孩子本人所有。

韩老师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发展的义务。

韩老师的精心指导属于法律规定的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

家长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对罗雅的学习生活的照料属于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尽的义务,而不能作为侵占孩子财产权的借口。

孩子通过创作取得的奖金应归孩子本人所有,是孩子本人的财产权。

鉴于罗雅还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因此,孩子的1000元钱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

2某县某村村民黄某的儿子,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

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招收。

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

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

思考与讨论:

学校的做法是否违法?

【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残疾儿童、少年有权要求普通学校接收其进入普通班级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残疾儿童入学,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

学校的行为是违法的。

312岁的刘鹏是刚刚毕业于某工业大学附属小学的学生,依据其户籍所在地,他被当地招生办分配到该工业大学的附中继续学习,相关机构为他下发了入学通知书。

但是开学那天,刘鹏被学校拒之门外。

学校拒绝接受刘鹏的原因是工大附中曾出台一个“校长会议决定”,其中明文规定,像刘鹏这样的工大第三代子弟要想升入附中,必须参加严格的升学考试,并达到学校的分数要求。

由于刘鹏没有参加该校组织的升学考试,也就没有资格升入该校。

几天后,刘鹏父母不满学校的决定,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用法律来捍卫孩子理应享有平等的九年义务教育权。

如何评析该案?

【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免试”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和测验。

因为,义务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它不是以选拔精英为目的的教育,而是国家对全体公民实施的普及性教育,所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入学不需要考试。

凡是符合年龄要求的学生都有权利进入小学和初中接受教育。

但艺术、体育等学校可以组织专项测试来选拔学生。

4贾老师2008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

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

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

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500元的生活费。

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

50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该学校违法吗?

丁某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该校的规定违法。

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杨老师,40岁,l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

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

2010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

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

然而,进修结束后,他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

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

杨某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

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规定: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规定: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6:

老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渝中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丁婷(化名),2003年4月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

丁婷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

丁婷自杀前,汪宗惠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婷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

丁婷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婷的班主任老师汪宗惠告上法庭。

他们认为,汪宗惠在丁婷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婷,导致丁婷跳楼自杀。

分析:

在这一案例中,汪宗惠骂学生丁婷“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是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虽然这只是一句话,却对丁婷的心里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以致酿成自杀的悲剧,使学生丁婷用自杀来捍卫自己的尊严。

教师法明确规定:

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然而,汪宗惠作为从教30多年的老教师,明知道这样的语言对学生心理造成的伤害,却认为对学生骂几句、打几下是很正常的,是恨铁不成钢才这样做的。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教师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等法律的理解。

案发后,渝中区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对汪宗惠进行了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学校给予学生家长20万元的赔偿。

8: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

(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

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

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

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

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

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

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分析:

案例中的丁老师因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警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就用胶带纸把王同学的嘴巴封了起来,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

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作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

学生有权对教师用胶带封其嘴巴的做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自己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也应改正。

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的义务,对自己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行为承担责任。

此案发生后,学校校长和班主任老师、丁老师已经一起向学生及学生家长致歉。

学校的“声讯电话”作业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小学前不久,向在校学生家长公布了致家长的一封信。

信中说,学校开通168教育信箱,“将每阶段的主要教育工作、各种活动安排、规章制度与每日或每周学习要求、作业内容、学生平时表现、单元考试成绩等通过电话录入声讯台信箱请您随时拨打,促进学校、学生及家庭的交流”,“一年级至六年级的教育信箱号码分别为16849401至16849406”。

信中详细介绍了拨打方法。

这所学校的教育信箱开通后,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老师把布置的家庭作业录音后,留在声讯台的教育信箱内,学生如果想做当天的作业,必须拨打每分钟收费0.4元的声讯电话询问。

一位家长告诉记者,有一次双休日,他按孩子的要求拨打声讯台询问家庭作业内容,因为录音说得太快,他连打了3遍也没有听清楚。

没办法向老师求助,老师不但没有告诉作业内容,反而把他埋怨了一顿,让继续拨打,还说多打几遍就熟练了。

“即使能一遍拨通,以变相营利为目的向小学生开通声讯台,也违背了学校教书育人的初衷。

”这位家长不满地说。

请分析本案例。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来看,有新华路小学、学生及其家长。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来看,是一种学校具体的管理行为。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

第一,新华路小学的“改革”举措直接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声讯电话费显然不是“国家规定的费用”。

第二,“改革”举措还与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

“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而是直接在声讯台录音留言,让学生拨打查询”,这与教师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相抵触。

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这里的“教学计划”、“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理所当然包括当面为学生布置和评改作业的任务。

第三,“改革”举措直接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当然包括获得作业进行练习巩固,以及获得对作业的反馈评价等活动。

因此,学生有权利从教师处直接得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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