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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强制性义务相比,福利性义务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受益性付出,因为它是公民在接受福利国家提供的、在夜警国家看来是额外好处的同时所承担的责任。

  而且,受教育、劳动同时又是公民的权利,所以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在时间上具有共时性。

  从义务得以实际履行的主体来看,福利性义务事实上很难靠某一个公民单独履行完成,而是需要他人、社会以及国家提供必耍的条件才能实现。

  二、强制性义务的法律作用1、限制公民权利与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作用宪法在强调私有财产保障的同时又规定纳税义务,这构成一种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

  规定服兵役义务,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乃至信仰自由的限制。

  因此有学者提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为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支持。

  公民的基本义务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在宪政国家,基本义务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克减的正当性要求。

  ……基本权利的行使需要有一定的界限,而基本义务只不过是给基本权利划了一道不能逾越的边界。

  然而,限制公民权利,并非宪法规定强制性义务的唯一目的。

  纵观各国宪法不难发现,宪法对于强制性义务的规定,大多带有限定语。

  最普遍的情形是在义务前面加上依法律这一定语一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有依法律服兵役的义务。

  据笔者统计,当今世界有52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37部,占H%;

有71部宪法规定了服兵役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52部,占73%。

  于纳税义务而言,少数宪法还加有其他定语,例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4项、西班牙宪法(1978)第31条第1款规定了公平纳税的义务。

  所以,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对强制性义务的规定,绝不仅仅在于宣告公民有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它还表达了一些别的意思。

  下文以纳税义务为例细述。

  依法律纳税即不依法律,不纳税、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征税,从理论上讲,就是税收法律主义。

  该原则滥筋于1215年英国fi由大宪章第12条,可谓税收法律主义奠定宪政基础。

  青柳幸一指出:

在历史上,纳税义务与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成立,构成一体的两而。

  依法律纳税中的法律是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意义之„法律,0税收法律主义要求纳税义务的设定,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为之。

  具体而言,有关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纳税期间、免税范围等事项均得由代议机关制定税法予以明确,行政机关只能根据税法制定普遍性的实施细则,否则即是违宪,公民可以拒绝服从。

  申言之,公民依据宪法有不依法律,不必纳税的权利。

  有些宪法对于纳税义务还规定了税收公平原则,即要求法律在设定纳税义务时,要贯彻公平原则:

一方面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承担纳税义务,不应有特权的存在,这是形式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每个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有所不同,各人承担的具体税额不应一刀切,而应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这是实质公平的要求。

  同理,服兵役义务也同时带有法律保留原则,不依法律,不得征兵。

  总之,纳税义务不仅限制公民私有财权,还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私有财产;

服兵役义务不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人身自由。

  因此笔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双重法律作用:

一方面固然限制了公民权利,确立了公民责任,另一方面也同时控制了国家权力(法律保留规定主要控制的是行政权)。

  2、控制国家权力应是主要作用但仅有以上的两点论认识还不够,两点之中还有个重点的问题。

  施米特指出,只有当宪法中的基本义务受到限制时,它们才能成为实在法意义上的义务,原则上不受限制的义务是与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的,因此,每项基本义务都只能依照法律予以确定,法律限定了义务的前提和内容。

  问墨西哥宪法(1917)第5条第2款规定,服兵役等公共服务属于义务性质,但须依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为之。

  巴西宪法(1969)第153条第2款更是作出一项概括性的规定:

非依法律,不得赋予任何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从人权保障的立场来看,强制性义务宣告公民义务、限制公民权力的作用不是主要的,主要作用在于规定义务的法律保留原则一这是对国家课以义务(对于纳税义务而言,还规定了税收公平原则一这也是对国家课以义务)。

  黄俊杰教授说,宪法规定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此纳税之性质,是对人民基本权利之限制,故非依合宪法律不得为之,用以表明维护基本权利是制定宪法之最重要目的。

  ‟,切李念祖教授甚至认为,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这一条规定的是人民的权利而非人民的义务,人民可援用该条作为保障权利的依据,对于违反税收法律主义的租税行政命令或租税行政处分,主张其为违法或违宪以谋救济。

  ‟,阁这种义务否定论过于偏激了。

  我们不否定宪法规定了公民义务,但应从立宪主义立场来解读。

  宪法在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强制性的公民义务,是出丁•维持国家这一公民生活共同体的安全和运转之必耍。

  这些义务本身不是目的,其最终目的还在于保证公民权利得以更好地实现。

  在规定公民义务的同时又防范政府借实施这些义务之机侵犯人权,这进一步体现出人权保障乃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

  所以,宪法中强制性义务规定更重要的法律作用应当定位于控制国家权力一这就是强制性义务法律作用问题上的重点论。

  以上认识还使我们看到,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不仅在于授权性规范,也不仅在于基本权利规范;

宪法作为控权的根本法、人权保障的根本法,即使是在规定公民义务之时,也履行着控权的使命。

  宪法作为高级法,其基本含义就是控制普通法律的法律一法律的法律;

那么,宪法中的公民义务也应该具备高级法的作用,是一种高级义务、义务的义务一控制普通法律义务的义务,强制性义务实际上赋予了公民不依法律,则无义务的权利。

  三、福利性义务的法律作用1、控权功能相对弱化与强制性义务相比,宪法对福利性义务的规定,很少加有依法律的定语,当今世界有41部宪法规定了依法律受教育(以及父母教育子女)的义务。

  ,其中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只有12部,占29%,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1项、日本宪法(1946)第26条第2款、韩国宪法(1987)第31条第2,6款,以及索马里宪法(1960)第31条第2款、尼加拉瓜宪法(1986)第73条第2款,等。

  对劳动义务附加法律保留规定的宪法就更少:

在35部规定有劳动义务的宪法中,只有5部宪法带有依法律的定语,占14%,典型如韩国宪法(1987)第32条第2款:

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义务。

  国家按民主原则,用法律规定劳动义务的内容和条件。

  笔者认为,福利性义务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情况大大少于强制性义务这一现象的规范意义在于,福利性义务没有强制性义务那样强烈的控权作用。

  因为福利性义务同时也是权利,是一种受益性付出,这种性质决定其不需耍像纯粹性付出(强制性义务)那样予以严格限制。

  但就受教育义务与劳动义务相比而言,前者带有的控权功能又大于后者,因为一般来说,受教育义务的强制性大于劳动义务。

  对受教育义务而言,学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必须要执行的义务内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

但对劳动义务而言,参加劳动绝非必须执行的内容,相反,5见代社会反对强制劳动,作为福利性义务的劳动义务的意义在于如果国家提供了劳动就业机会,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却拒绝以劳动谋生,国家就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的责任。

  可见,劳动义务的强制性不是直接的,因而是很弱的。

  2,督促国家履行相应职责福利性义务是非个人性的,其完成不可单凭个人,而是需要国家或者社会的协助。

  因而福利性义务的实际履行,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一议会立法设定具体事项,政府拨款落实;

或者说,只有当国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之后,才产生公民履行义务的问题。

  网正因如此,有的宪法在规定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国家的责任,如瑞士宪法(1874)第27条第1款规定了各州应负责完善初等教育的设备,公立学校不得收费;

联邦对未尽上述义务的各州,执行必要的处分。

  同样,有的宪法在规定公民劳动义务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国家的责任,如土耳其宪法(1982)第49条第2款规定,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就业,为预防失业创造适当的经济条件。

  只要国家希望福利性义务能够得以很好地实施,它就必须事先或者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福利性义务将难以执行。

  所以,即使不考虑福利性义务同时也是公民权利这一因素,它也具有督促国家履行相应职责的作用,这是由其不同于强制性义务之特性所决定的。

  宪法的制定第五章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有权解释(正式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的具有法约束力的解释♦无权解释(非正式):

对任何人无法的约束力,但对提高宪法意识有影响♦违宪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在审查某一法律法规或特定性为是否违宪时对其所做的解释♦普通解释:

为了宪法条文的实施方便而做的说明或补充♦字面解释:

普通含义解释♦限制解释:

窄于普通字面含义的解释♦扩大解释:

大于普通字面含义的解释♦区分宪法制定机关和宪法起草机构:

1.前者是行使制宪权的权力机关,后者是工作机关2.前者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后者无权3.前者由选举产生、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后者由任命产生♦宪法解释及其必要性:

1.概念:

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含义所做的阐释或说明2.必要性:

·

宪法都是原则性的,很抽象·

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法律公正的需要·

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是补充宪法缺漏的需要♦宪法的修改方式:

1.全面修改:

即整体修改,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制宪机关依法对宪法大部分进行调动,进而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2.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的决议或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进行调动和修改3.无形修改:

在宪法条文未作修改的情况下,由于社会发展国家的运作使宪法条文本来含义发生变化宪法不定选2002-2008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08-12-2814:

37大中小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8年)9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B.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C.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D.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的内容之一答案:

ABCD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1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17条第2款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18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因此,D项说法正确。

  9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活动不受法律追究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未经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C.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D.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权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答案:

AB解析:

《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并非是所有的活动不受法律的追究,而是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的追究,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7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应该是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而非是未经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2008年·

四川)93.关于国家机关的职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设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B.国务院有权批准自治州的建置和区域划分C.省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民族乡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国家主席有权决定特赦答案:

AD解析:

《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所以,A项表述错误,应选。

  《宪法》第89条第(十五)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所以,B项表述正确,不应选。

  《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所以,C项表述正确,不应选。

  《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所以,D项表述错误,应选。

  9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某县共有人大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B.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中级法院院长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答案:

B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A项中,提议的代表为101人,已经超过了全部人大代表人数500人的1/5,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所以,A项表述正确,不应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该规定可知,罢免法院院长的职权应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而不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

  所以,B项表述错误,应选。

  《宪法》第67条第(八)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根据《立法法》第91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所以,D项表述正确,不应选。

  综上,本题应当选B项。

  (2007年)93.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

A.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B.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C.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D.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答案:

根据《立法法》第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2006年)93.某县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人民政府。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何种做法是错误的?

A.李某被人民代表联名提名为县长候选人,但大会主席团认为李某已连任两届县长,不能再担任新一届政府的县长,决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B.王某被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县长后,提名张某为副县长候选人C.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本县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情况,不设立交通局、商业局和审计局D.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授权新一届县政府决定本县预算的变更答案: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

  根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

(一)、第59条(五)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

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

  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2005年)94.下列有关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B.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C.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三部宪法D.《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答案:

D解析:

一般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7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但绝不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具有一定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和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实行的均为资产阶级共和政体。

  据此,选项A错误。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而非社会主义性质。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选项B错误。

  1982年宪法是后全面修改的结果,而非制定而成。

  选项C错误。

  选项D正确,不赘。

  (2004年)84.某法院在审理一行政案件中认为某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B.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应当适用国家法律进行审判C.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通过所在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D.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答案:

BCD解析:

众所周知,我国不存在司法审查,故A项错误。

  我国《宪法》第5条,《立法法》第78条、第79条规定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位阶制度,据此,B项正确;

《立法法》第90条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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