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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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10、《“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11、《关于加强铅酸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

12、《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

13、《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

14、《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15、《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保监局关于做好2013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3]758号);

16、《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3]48号);

17、《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4年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4]502号);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

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515-2009);

8、《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301-2007);

9、《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10、《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HJ561-2010);

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27-2010);

12、《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17145-1997);

13、《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

1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16、《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规划年限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系统分析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现状,有序引导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合理规划与建设,不断提高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一)准入原则。

1、新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必须满足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选择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工艺与设备。

2、实行严格的环保审核。

符合环评和“三同时”验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到位、设置在线监控系统、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与应急预案;

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的相关要求。

3、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入县级以上与产业结构相容的工业园区;

占地面积20亩(13334平方米)以上(含20亩),投资2千万元以上(含2千万元);

具备3个月的暂存能力与配套设施;

已建成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在本《规划》规划年限内,原则上应有计划地搬迁入园。

4、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对新申请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集中审核一次;

若申请企业数量多于规划数量,则对区域内同类别的申请企业实行择优审批;

原则上各市(州)每年新增同一类别处置企业不得超过1家。

5、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的,应当在终止或者搬迁后九十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程度进行检测与评估。

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并将检测、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通报检测、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

(二)区域总量控制原则。

对全省需委托处置的重点监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实行区域总量控制。

综合分析重点监管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充分考量运输途中的环境风险,统筹规划处置利用设施建设布局;

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之外的其它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在申请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审批。

全省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有:

HW03废药物、药品、HW06有机溶剂废物、HW08废矿物油、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1含铬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1含铅废物(含废铅酸蓄电池)、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HW42废有机溶剂、HW46含镍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

(三)就近处置原则。

1、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应当根据现有处置利用设施和处置能力以及本《规划》要求,实行就近集中处置。

2、为减小危险废物长途转移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凡能够在本省(市、州)区域内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在本省(市、州)区域内处置利用。

(四)产处平衡原则。

1、按照全省历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和产处平衡(指省内产生与处理情况,未考虑省外转入量)原则,统筹规划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对全省需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增量部分,通过持证经营企业扩大处置利用规模、淘汰不规范持证经营企业、新增持证经营企业等措施,实现产处基本平衡。

2、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之外的其他类别危险废物,鼓励持证经营企业提档升级、增加经营类别、扩大经营规模。

(五)公平竞争原则。

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参与竞争。

对同一类别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支持和鼓励2家或2家以上企业持证经营。

(六)特殊地区禁入原则。

环境承载力较差和环境容量有限的地区,不再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Ⅰ类功能区,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周边800米内,不再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已在上述区域内建成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应当在本《规划》规划年限内,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退出。

三、规划年限、目标及作用

(一)规划年限。

本《规划》规划年限为2014年~2018年。

(二)规划目标。

到2018年末,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与监管实现以下目标:

1、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建成一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并投入运行;

淘汰一批落后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吊销一批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查处一批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

3、培育并做强一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

到2018年末,省内要建成一批在工艺、技术和装备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

4、合理规划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通过合理规划,实现全省每一个市(州)有1家或1家以上处置利用企业。

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全省经营同一类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2家或2家以上;

利用市场机制,打破价格和服务垄断,进一步规范持证企业的经营行为。

(三)规划作用。

本《规划》为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依法、科学审批提供参考。

第三章全省危险废物现有处置利用能力及规划预测

一、全省需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现状及预测

全省需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包含需委托处置的工业危险废物、社会源危险废物(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废含汞荧光灯管等)和新建、拟建重大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

(一)工业危险废物。

根据2013年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技术报告,全省需委托处置的工业危险废物涉及类别共计39类,总量约25.9万吨。

预计到2018年末,全省需委托处置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将达到80万吨以上。

(二)社会源危险废物。

根据2011年机动车保有量数据,全省机动车(汽油车、柴油车)年产生HW08废矿物油约10.7万吨,HW31含铅废物(废铅酸蓄电池)约5.1万吨。

预计到2018年末,全省机动车(汽油车、柴油车)年产生HW08废矿物油约23万吨,HW31含铅废物(废铅酸蓄电池)约11万吨。

(三)新建、拟建重大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

四川石化80万吨乙烯、1000万吨炼油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

HW06有机溶剂废物、HW08废矿物油、HW13废有机树脂、HW35废碱、HW39含酚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年产生量合计约1.3万吨。

遂宁经济开发区在建或规划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

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34废酸、HW46含镍废物、HW49其他废物(废弃的印刷电路板),年产生量合计约6万吨。

其他新增的重大项目预计危险废物年产生量约5万吨。

二、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

截至2013年12月底,全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共25家,经营危险废物类别涉及43类。

综合分析现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及目标年全省需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增量,预计到2018年末,全省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的处置能力情况如表3.1。

表3.1全省重点监管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编号

危险废物代码

处置设施处置能力情况

处置能力缺口量(万吨/年)

1

HW03

不足

0.5

2

HW06

1.4

3

HW08

19

4

HW09

1.3

5

HW11

2.6

6

HW17

0.8

7

HW21

5.9

8

HW22

3.8

9

HW23(含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中含锌废渣)

17

10

HW29

0.3(废汞触媒0.1;

含汞废荧光灯管0.2)

11

HW31

12

HW32

4.1

13

HW34

14

HW35

1.8

15

HW41和HW42

0.75

16

HW46

富余

——

HW4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电路板)

3.3

18

HW49(废包装容器)

2.5

HW49(废烟气脱硝催化剂)

0.6

20

硅切削液

5.3

21

四氯化硅

第四章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规划布局

到2018年末,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包括三方面:

专业性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综合性处置利用设施建设、其他处置利用设施建设。

一、专业性处置利用设施建设

(一)HW03废药物、药品。

依托成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攀枝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和其他持证经营企业进行处置利用。

(二)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HW42废有机溶剂。

成都平原地区及川南地区缺口量约2.15万吨/年,规划处置利用企业4家,成都、德阳、绵阳、自贡各1家。

(三)HW08废矿物油。

成都平原地区缺口量约13万吨/年,规划处置利用企业13家,其中成都2家、雅安1家、眉山3家、德阳3家、绵阳2家、资阳2家。

川南地区缺口量约2.5万吨/年,规划处置利用企业3家,泸州、内江、自贡各1家。

川东北地区缺口量约2万吨/年,规划处置利用企业5家,广元、巴中、南充、广安、遂宁各1家。

攀西地区缺口量约1万吨/年,规划处置利用企业1家。

川西北地区缺口量约0.5万吨/年,规划处置利用企业1家。

石油开采炼制产生的油泥、油脚及废弃钻井液污泥,鼓励产废企业自建处置利用设施。

(四)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缺口量约1.3万吨/年,规划处置利用企业2家,德阳、乐山各1家。

(五)HW11精(蒸)馏残渣。

缺口量约2.6万吨/年,规划处置利用企业2家,乐山、攀枝花各1家。

(六)HW17表面处理废物。

依托持证经营企业(铜、镍、锌、铬持证经营企业)增加类别、扩大规模进行处置利用。

(七)HW21含铬废物。

(八)HW23含锌废物(含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中含锌废渣)。

缺口量约17万吨/年,在雅安规划处置利用企业2家;

同时鼓励持证经营企业(铜、镍、锌、铬持证经营企业)增加类别、扩大规模进行处置利用。

(九)HW29含汞废物。

废汞触媒缺口约0.1万吨/年,全部转移至省外持证经营企业处置利用。

含汞废荧光灯管缺口量约0.2万吨/年,依托成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攀枝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和其他持证经营企业进行处置利用。

(十)HW31含铅废物(含废铅酸蓄电池)。

缺口量约11万吨/年,在攀西地区及攀西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规划处置利用企业1-2家。

(十一)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

缺口量约4.1万吨/年,鼓励产废单位自建处置利用设施;

依托成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攀枝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处置利用,同时鼓励其他持证经营企业增加类别、扩大规模进行处置利用。

(十二)HW34废酸。

缺口量约14万吨/年,规划处置利用企业4家,眉山、泸州、宜宾、攀枝花各1家。

(十三)HW35废碱。

鼓励产废单位自建处置利用设施;

(十四)HW49其他废物(废弃印刷电路板)。

缺口量约3.3万吨/年,规划处置利用企业2家,成都、内江各1家。

(十五)HW49其他废物(废包装容器)。

缺口量约2.5万吨/年,规划处置利用企业2家,成都、德阳各1家。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鼓励由废包装容器清洗企业扩大规模进行处置。

(十六)HW49其他废物(废烟气脱硝催化剂)。

缺口量约0.6万吨/年,在成都规划处置利用企业1家。

(十七)硅切削液。

缺口量约5.3万吨/年,规划处置利用企业3家,成都、眉山、乐山各1家。

(十八)四氯化硅。

缺口量约5万吨/年,规划处置利用企业5家,成都、雅安、德阳、绵阳、乐山各1家。

二、综合性处置利用设施建设

对于全省可利用率低但需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主要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进行处置利用。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确定建设成都和攀枝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成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规模为:

焚烧1万吨/年、物化处理0.76万吨/年、填埋2.06万吨/年;

攀枝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规模为:

焚烧0.5万吨/年、填埋2万吨/年。

目前除成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攀枝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外,已具备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的持证企业为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其处置利用规模为:

焚烧0.9万吨/年、填埋(含废水处理)3万吨(干基料)/年。

考虑区域分布和跨地区危险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近期在川东北地区规划综合性处置利用企业1家;

根据已有的和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处置利用企业经营情况,以及川南地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远期可以考虑在川南地区规划综合性处置利用企业1家。

三、其他处置利用设施建设

(一)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鼓励利用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规划协同处置利用企业3家,德阳、达州、宜宾各1家。

(二)电子产业园危险废物。

电子产业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

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9其他废物(废电路板及覆铜板边角料)等,缺口量约6万吨/年。

规划处置利用企业3家,其中成都1家,遂宁2家。

第五章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修编、解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利用设施和场所,对处置利用设施的选址、用地指标等相关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职责,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划》的要求,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及社会监督。

二、加强能力建设

按照《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全力推进各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适时开展标准化达标考核;

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和监测能力建设,鼓励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固体废物属性及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

建设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全覆盖,建立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度环境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持证经营单位业务及技术培训,推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三、提升管理水平

鼓励设计、建设、运营一体(DBO)等市场化建设和运营模式,推广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

推动危险废物焚烧等处置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形成一批龙头企业;

建立行业联盟,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自律。

四、加大监管力度

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单位作为日常环境监管工作重点,实施严格的全过程环境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规范和整顿产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利用设施,依法整改、淘汰或关停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协调机制,从严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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