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应结合案情作出处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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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应结合案情作出处理Word格式.docx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在发布会上宣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在解释消法中“生活消费需要”的定义时表示,

在立法调研中,确实有一些意见提出实践当中怎样理解生活消费需要,对于一些领域像你刚才提到的这些领域适用不适用消法的调整范围,有不同的认识。

我们对这个问题反复地研究,曾经几易其稿,最终认为从消法实施情况来看,“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是从消费活动的性质出发作出的,总体上来看是比较科学的。

在立法调研中,也考虑其他一些表述方式,也看到一些国外立法例有其他规定的方式,但是这些也不见得比这个更恰当。

杜涛表示,我认为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消费需要,即消法的调整范围,应该是较为宽广、有一定的覆盖性。

只要符合这个标准,都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立法调研中有一些人提出来,有的消费者消费水平比较高,买点奢侈品、买汽车、去旅游,这些都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不正确的。

至于你的问题中提到一些具体的领域,我感觉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也包括为了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因此,消法这次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金融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在信息提供方面的义务。

再比如教育、医疗这些领域,这些领域中的哪些活动能够落到消法的调整范围当中,这在立法调研中,各方面确实有不同意见。

但是我感觉绝不是说这些领域中所有的活动都不适用消法。

教育、医疗这些领域有一些活动是完全符合我刚才讲的判断标准,这些领域都应该受消法调整,这是总的调整范围。

杜涛还表示,知假买假的问题也涉及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中的问题。

这主要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第2条规定是解决调整范围的,也就是说某一种行为受不受消法保护、适不适用消法都要根据第2条来进行判定。

知假买假的问题,在这次修法的过程中各方面关注,我们也作为一个重要问题作了调研,反复考虑这个事情。

在修改过程中,各方面对这件事情的认识很不一致,争议非常大。

我感觉好像连一个相对多数的意见都难以形成。

鉴于这个情况,我们这次修改消法没有就这个问题专门地作出具体的规定。

在实践当中,以及在消法施行当中,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知假买假纠纷的时候,还是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杜涛介绍,对耐用商品和服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负担由经营者来承担。

在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研中发现,很多消费者都反映维权难,所以这次修法的一个着力点就是切实地解决这个问题。

在维权难当中反映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举证难,包括鉴定难、鉴定费用高等问题。

因此,我们这次增加了一个条文,即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汽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杜涛表示,这个条文的含义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

我们的法律包括消法和其他民事法律,都规定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经营者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实践当中有的时候要让经营者承担这个义务和责任,就需要有证据证明商品的问题,经营者是也过错的,或者这个问题与经营者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消费者就要举证、证明,包括鉴定,这对消费者是很困难的。

现在,有了这个规定以后,对于六个月内发现出现的问题产生争议,举证的负担就转到经营者,经营者要证明这个商品在出售的时候、在消费者购买的时候是没有问题和瑕疵的。

杜涛强调,列举的商品后面有一个“等”字,这个“等”是等外,不是等内,也就是说还有其他的商品是可以适用这个规定的。

这些商品应当与我们列举的这些商品相类似。

按照社会一般的认识,使用时间是比较长的,尤其是还具有一些技术含量的商品。

因为对于这种商品来说,证明瑕疵问题会更难一些。

新消法扩大“三包”范围商品“小问题”7日内可退货

买的商品有了问题,都能得到退换修的“三包”服务吗?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集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消协、法学专家,对新消法强化经营者义务进行细致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商总局、中消协有关负责人都表示,新消法对质量问题商品的“三包”范围扩大,涵盖到所有商品。

同时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即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危及安全的缺陷商品应停售召回。

1购买产品有质量问题,能否优先选择退货?

消费者有优先退货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新消法把“三包”从24种商品扩大到了所有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哪怕是小瑕疵,7天内都可以退货。

至于过了7天后,就要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杜涛解释称,比如商品有非常严重质量问题,根本不能发挥通常的效力和功能,这样的商品也能退货。

即使达不到这种程度,退而求其次,经营者也应更换、修理。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还提到,以前“三包”提的是修理、更换、退货,新消法在说法的顺序上变化,叫退货、更换、修理,这就是说“消费者有优先退货权”。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提醒,新消法提到的三包期限,起始时间都是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也就是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时,消费者得注意了,因质量问题进行的退货、更换、修理,都是由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2消费者如何判断是否遭遇“霸王条款”?

具体条款需司法认定

新消法对格式条款“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做了一系列描述,只是并没有列举一些具体违规情形,消费者可能无从判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对此解释称,立法机关希望尽量用法律的语言指引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具体实际来判断是否为“霸王条款”,不好机械式地列举,搞一刀切,因而没有进行具体列举。

发生争议,最终司法机关来解释认定。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是不是“霸王条款”最终有权认定的是司法机关,但这并不妨碍消费者组织呼吁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比如“预付卡余额不退”、“谢绝自带酒水”、“本公司具有活动最终解释权”、“游泳馆有权随时终止使用此卡”等等,中消协此前点评的所有不公平格式条款意见,都是在经过专家论证基础上做出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为此建议,行政部门和各行业应梳理本行业的格式条款,向行政部门进行备案,这样可以对“霸王条款”进行把关防控。

3商家召回缺陷商品,费用谁出?

商家承担召回费用

作为一种业界公认的,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的制度,“召回”被首次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新消法首次明确只要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一要立即报告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

二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

他建议,行政部门应打通消费者投诉信息与行政强制召回程序之间的绿色通道,实现消费者投诉与召回启动的无缝对接和信息共享。

另外,消费者也不必担心,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都是由经营者承担。

此外,杜涛说,新消法最新增加了一个规定,手机收集信息后才能使用就属强制交易。

“主要是在手机等电子产品,有的手机收集信息后才能使用,这就属于强制交易范畴。

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符合标准的都受消法保护。

人民网北京10月25日电(田兴春刘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今天上午指出,市场交易活动中,只要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这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这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问道,新消法第2条的规定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算消费者,但消费形态变化很大,如购买奢侈品等其他商品,购买的商品房或奢侈品的消费者,他们算不算消费者?

如果出现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杜涛表示,1993年通过的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受本法保护。

这次条文没有动、没有修改。

在立法调研中,确实有一些意见提出实践当中怎样理解生活消费需要,对于一些领域适用不适用消法的调整范围,有不同的认识,希望这次作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条文修改。

我们对这个问题反复地研究,曾经几易其稿,最终我们认为从消法实施情况来看,我们的“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是从消费活动的性质出发作出的,总体上来看是比较科学的。

我们在立法调研中,也考虑其他一些表述方式,我们也看到一些国外立法例有其他规定的方式,但是这些也不见得比这个更恰当。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消费需要即消法的调整范围,应该是较为宽广、有一定的覆盖性。

杜涛表示,再比如教育、医疗这些领域,这些领域中的哪些活动能够落到消法的调整范围当中,这在立法调研中,各方面确实有不同意见。

但是绝不是说这些领域中所有的活动都不适用消法。

教育、医疗这些领域有一些活动是完全符合我刚才讲的判断标准,这些领域都应该受消法调整。

杜涛强调,民事活动是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执法者不一定能对实践当中发生的每一个具体纠纷在法律中找到确切的答案。

有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具体纠纷的实际情况、运用法律规定的原则来加以具体的判定。

这个实践的过程也就是不断总结经验的过程,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一个不断统一认识的过程。

等以后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一个相对的共识,今后如果有必要再通过法律加以明确。

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

10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在消协履行职能、政府监管职责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在经营者的责任方面,加大了对虚假广告责任规定。

另外,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上午举行闭幕会。

会议经表决,以15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

  贾东明说,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制定的,施行日期是1994年1月1日,从施行到现在将近20年。

这部法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也有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所以这部法律需要在恰当的时候作出修改。

  贾东明说,消费方式的变化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比如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带来了网络销售、网络购物的渐成规模。

有一个基本的数字,网络销售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元人民币,2012年是1.3万亿元,6年增加了49倍。

网络销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增加到2012年的6.3%,网络销售、网络购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

  贾东明介绍,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工作。

这些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面都陆续提出了一些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和意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列入其中。

在修法当中,有几点基本的立法理念:

一是总结消法实施的经验,在这次修法当中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突出问题,尽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三是要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

  贾东明说,修改当中,非常重视社会各界对消法修改的意见,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初审和二审之后,消法修正案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两次。

另外,还专门听取消费者的意见、经营者的意见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的意见,目的是将这部法律修改得更扎实、更科学、更具有可持续性。

  将研究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说,我们正在研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刘俊臣说,这次修改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新法规定很明确,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规定得非常严格,这应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

  刘俊臣说,10多年来,工商“12315”中心共受理处理5000多万件消费者诉求,其中,消费者申诉得到解决的比例在92%以上。

但是过去没有把个人信息保护作单独统计。

下一步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

网络交易很复杂,个人信息保护也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够完全解决的,需要形成一个执法合力,除了工商,还包括商务、工信、公安部门,这些部门形成执法合力,才能维护网络交易的环境。

  公益诉讼只针对不特定消费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10月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公益诉讼针对的纠纷和案件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还有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

这些都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贾东明说,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这些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消法现行的规定,这个主体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

公益诉讼是一种赋予消费者权益救济的补充途径。

首先,如果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自己可以到法院起诉。

一些消费者受到侵害,也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不属于公益诉讼,但它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大多数纠纷都是要通过这个途径来解决,因为有特定的受侵害的主体,起诉的主体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在我们国家以往发生的一些包括食品安全方面的事件,很多情况下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解决和处理的,包括给予违法经营者行政处罚,也包括提出赔偿方案。

这种方式对化解争议具有及时、快捷、简便的作用,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知假买假应结合案情作出处理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知假买假问题涉及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问题。

在实践当中,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知假买假纠纷的时候,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杜涛说,消法的调整范围问题,是这次消法修改过程中各方面关注比较多的问题。

1993年通过的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受本法保护。

  杜涛说,在立法调研中,有一些意见提出实践当中怎样理解生活消费需要,对于一些领域适用不适用消法的调整范围有不同的认识,希望这次作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修改。

我们对这个问题反复研究,曾经几易其稿,最终认为从消法实施情况来看,我们对“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是从消费活动的性质出发作出的,总体上来看是比较科学的。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消费需要,即消法的调整范围,应该是较为宽广、有一定的覆盖性。

也就是说,市场交易活动只要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这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这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只要符合这个标准,都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进一步完善商品质量抽检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10月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按照新消法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制度,研究探索建立服务质量抽查、检验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好新消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杨红灿说,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的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在抽查、检验时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服务,采取警示、召回无害化的处理以及销毁等措施。

  杨红灿说,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行政机关要很好地执行。

  从2001年国务院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划归到国家工商总局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流通领域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去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于商品质量监测包括抽查、检验的程序和文书进行了具体规范。

  国家工商总局指导各级工商部门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组织开展抽查、检验的监测工作,并且根据监测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强化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按照程序开展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适时将监测结果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并且开展源头的治理,会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行业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规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010年至2012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33.09万件,总案值达38.25亿元。

(记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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